SL 613-2013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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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服务而实施的针对水质、水量、水生态 等要素的监测。
3.1.1水资源保护规划应
3.1.1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收集调查规划范围内目然环境、社会 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水功能区及水污染状况等方面的基础资 料和相关规划资料。同时二建标准规范范本,还应收集规划区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 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管理能力及水资源保护监测与能力建设等方 面的资料
3.1.2水资源保护规划资料调查可通过收集有关部门的已有资
3.1.2水资源保护规划资料调查可通过收集有关部厂门的已有资 料和实地监测进行。水环境现状资料可通过当地水利、环境保护 监测部门收集,部分资料可采用3S等技术和方法获取。资料不 足时应安排进行实地监测
资料的时效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环境资料和水环境监测资料应为现状基准年的资料。 若不能满足要求,可采用近3年的资料。
若不能满足要求,可采用近3年的资料。 2社会环境资料应采用基准年统计分析资料。 3.1.4应检查基本资料是否满足规划任务要求,明确资料来源, 检验基本资料的正确性及相互协调性和一致性,分析数据的合理 性、规律性。动态资料系列长度应满足规划工作的需要。若资料 不能满足规划要求,应进行补充蓝测和调查
3.1.4应检查基本资料是否满足规划任务要求,明确资料买
检验基本资料的正确性及相互协调性和一致性,分析数据的合理 性、规律性。动态资料系列长度应满足规划工作的需要。若资料 不能满足规划要求,应进行补充监测和调查
3.2.1现状评价应包括水质现状评价、污染源和入河排污口评 价、面源和内源评价、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价、生态需水满 足程度评价、水生态状况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及污染脆弱性评 价、水资源保护监测与管理状况评价等。
.2.2水质现状评价应符合下列
机构提供,使用前应进行资料可靠性、代表性、合理性及完整性 分析。若不能满足规划需要,应按SL219的要求进行补充监测。 2地表水水质评价应符合GB3838和SL395的要求;地下 水评价应符合GB/T14848的要求。其中,地表水应按河流和湖 军两种水体类型分别进行评价,湖库除进行常规水质评价外,还 应进行营养状态评价。 3对已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应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 标,按SL395的要求进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 4对重点城市河段、省际边界河段、重要干支流河段和重 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应采用近5~10年实测水质资料, 进行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1污染源评价应包括点污染源、面源污染源及内源污染源 评价。在点污染源影响突出的河段或湖库,应以点污染源评价 为主。 2对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应采用等标污染负荷及等标污 染负荷比评价。应统计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量,确定重点控制的 污染物,分析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和污染控制的重点行业。 3入河(湖、库)污染物量评价应以人河排污口监测资料 为依据。资料若不能满足评价要求,应按SL219的要求进行补 充监测。 4入河(湖、库)污染物量的评价中,不同污染类型的人 河排污口应采用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5面源污染的评价应重点分析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分析 其对水污染的贡献率。 6内源污染的评价应在底泥、水产养殖、流动源等污染源 调查基础上进行。底泥应按照GB15618的要求确定评价项目, 水产养殖等污染可按照GB3838的要求确定评价项目。
3.2.4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价依据饮用水的功能特征,将GB
3838中项目分为一般污染项目、非一般污染项目、营养化状况 三类指标分别进行评价。 2对一般污染物(氨氮、化学需氧量为必评项目),对应 GB3838中的I类、Ⅱ类、Ⅲ类、IV类、V类及劣V类水质标 准,将具体指标评价结果换算为1级、2级、3级、4级、5级水 质指数,并采用最差5项进行算术平均计算评价指数。 3对非一般污染项目,按单因子法进行评价,分别对应 GB3838、GB/T14848中的I类、I类、Ⅲ类、IV类、V类及 劣V类水质标准,将其体指标评价结果换算为1级、2级、3级、 4级、5级水质指数。 4对于湖泊和水库型水源地,还应根据SL395开展营养状 态评价,将营养状态分级换算为1级、2级、3级、4级、5级水 质指数。 5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最终评价指数为上述3类指标评 价的最高(最差)指数。水质指数为4级5级的水源地为水质 不合格水源地,相应的水源地供水量为水质不合格供水量。 3.2.5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应根据规划水域生态需水特点, 分别进行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 1生态基流满足程度可用年内河道实测日均流量大于或等 于生态基流目标的天数或次数比例表征。 2敏感生态需水满足程度可用敏感期内实际流入生态敏感 区的平均水量Q平均与敏感生态需水量Q生态之比表征。 3.2.6水生态状况评价应根据水生态类型、功能、保护对象: 对河湖生态需水满足状况、水环境状况、河湖生境及水生生物状 况、水域景观维护状况等进行评价。
3.2.5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应根据规划水域生态需水特点,
1生态基流满足程度可用年内河道实测日均流量大于或等 于生态基流目标的天数或次数比例表征。 2敏感生态需水满足程度可用敏感期内实际流入生态敏感 区的平均水量Q平均与敏感生态需水量Q生态之比表征。 3.2.6水生态状况评价应根据水生态类型、功能、保护对象 对河湖生态需水满足状况、水环境状况、河湖生境及水生生物状 况、水域景观维护状况等进行评价
3.2.7地下水开发利用及污染脆弱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开发利用评价应根据其现状实际开采量、现状超 采量及超采区面积、地下水位平均埋深、地下水水质和污染状 况、浅层地下水污染的脆弱性、与地下水相关的生态和环境问题 等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明确浅层地下水及深层承压水保护存在
的问题。 2地下水超采状况评价应符合SL286的相关要求;地下水 水质评价应按GB/T14848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分类;其他内容的 评价可参考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
3.2.8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应包括监测工作现状评价和监 测管理现状评价。 2监测工作现状评价应包括监测站网布设、监测能力、监 测断面(点)、监测参数、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成果等方 面的评价。 3监测管理现状评价应包括监测站网管理体系、管理措施 等方面的评价。
1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2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人力资金保障、监控中心 建设等)的现状评价。
3.3.1应重点分析水功能区水质超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安 全、湖(库)水体发生富营养化、人河(湖、库)污染物量超标 等问题和原因
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变化不能满足水生生物及重 要渔业资源保护和维护河湖健康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3.4应重点分析监控体系、站网布设、监测能力等方面不能 适应和满足水资源保护监测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3.4应重点分析监控体系、站网布设、监测能力等方面不能 适应和满足水资源保护监测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适应和满足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要求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4地表水功能区复核与划分
4.2.1对因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需
4。2水功能区调整与划分
4.2.1对因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需求发生重 大变化,水功能区管理工作存在矛盾的水域,应在水功能区复核 的基础上提出水功能区调整的建议
4.2.2对规划范围内尚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流、河段和湖泊等
4.2.2对规划范围内尚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流、河段
4.2.2对规划范围内尚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流、河段和湖泊等
水域,应进行水功能区划分工作
水域,应进行水功能区划分工作。 4.2.3水功能区划分的原则、程序、类型和方法等应符合GB/ T50954的规定。
4.2.3水功能区划分的原则、程序、类型和方法等应符合(
5.1.1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 流域或区域自然、经济社会特点,明确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的方针与需求,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 5.1.2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提出水质保护、河 湖生态水量保障、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具体目标。规划目 标应针对规划区具体实际,参照附录B选取相应指标表征。
5.1.3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根据规划自标针对流域或!
源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状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提出流域干支流河段的水功能区污染物人河控制量、人河排污口 布局与整治、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资源保护、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水资源保护监测及能力建设、综合管理等任务。
5.2.1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根据规划目标和水功能区管理需求, 按规划水平年提出规划总体布局和各类措施技术方案。 5.2.2水资源保护规划总体布局应按地表水功能区、地下水功 能区等基本单元,结合流域或区域特点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要 求,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湖泊水库等不同区域关系,提出 水资源保护的方向、策略、措施配置等方面协调统一的总体布 局。总体布局应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成果相 协调。
5.2.3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根据规划总体布局,合理配置形成各
规划区人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 面源及内源污染控制与治理、水 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 资源保护监测及能力建设、综合管理等措施体系。必要时可进行
方案比选,保障总体布局的合理性。 5.2.4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能力和入 河湖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在满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 和水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从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的角 度,提出流域或区域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以及城市(镇)发展 规模优化调整的要求和建议
6水域纳污能力与污染物
1水域纳污能力计算与核定
6.1.1水域纳污能力的计算应以水功能区为基本单元,按水资 源分区、行政区核定纳污能力计算成果。 6.1.2河流水域纳污能力计算与核定的污染物项目应包括化学 需氧量和氮氮,湖泊和水库还应包括总磷和总氮;存在对水质状 况影响较大的其他污染物的水域应补充分析计算该类污染物的纳 污能力。
6.1.3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6.2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调查及分析
6.2.1水功能区的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可采用实测法、调查统计 法或者估算法确定,具体方法应符合GB/T25173的规定。 6.2.2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人河量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流域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等相关规 划,采用适宜方法进行预测分析,为制定污染物人河量控制方案 提供参照。
6.3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6.3.1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应依据水域纳污能力和规划目标, 结合规划水域现状水平年污染物人河量制定。 1对于现状水质达到管理目标的水功能区,应根据水域纳 污能力,结合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规 划水平年污染物人河控制量。确定的污染物人河控制量应小于或 等于水域纳污能力。 2对于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
应根据水域纳污能力和达标自标要求,结合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 水平和条件,以小于现状污染物入河量的某一控制量或水域纳污 能力作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并分析其合理性。 3应根据水功能区污染物人河控制量拟定各规划水平年污 染物人河量来源空间的分解控制方案。 6.3.2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应按水功能区和行政区分别进行统计。 对于跨行政区的水功能区,其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应根据污染分布 及排放状况,视实际情况合理分配。 6.3.3应根据污染物人河量控制方案,提出污染源治理和控制、 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城市(镇)发展优化等方面的意见、要求和 建议。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的地区:还应提 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人河排污口的要求及意见。
7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
7.1。1入河排污口的布局与整治方案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及其管 理规定、污染物人河量控制方案要求。 7.1.2入河排污口的布局与整治方案应与防洪规划、饮用水水 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城市发展 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2入河排污口布局 7.2.1应根据规划水域水功能区的功能要求和水生态保护要求, 按行政区域或水资源分区提出人河排污口布局的总体要求和新 建、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限制条件等。 7.2.2应以水功能区为单元,结合相关规划,分析评价排污对 水环境、水生态等敏感目标的影响,明确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水域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及要求,相关技术要求应按 SL532执行。
7.3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7.3.1应根据入河排污口布局方案,结合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 况、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人河排污量状况等,提出需进行入河 排污口整治的水域,并明确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人河排污口整 治应以下列为重点: 1对饮用水水源地构成直接或潜在威胁的排污口。 2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和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控制总量的 功能区,应根据各排污口排污情况,重点治理对水功能区水质和 污染物入河量有重天影响和较高贡献率的排污口。
网集中处理、调整人河方式,以及人河排污口生态治理与管理等 措施方案。不同水域的整治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应结合水污染防治规 划提出包括截污改排、关闭或搬迁污染源、污水处理后回用等 施的整治方案和要求。 2对于限制设置人河排污口的水域,应提出包括企业废水 深度处理、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改道排放、截污导流、污 水处理后回用、排污企业搬迁等措施的整治方案和要求。
理水产养殖、流动污染源等内源污染提出治理措施和管理要求。
9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9.1.1应在分析规划河流、湖库的水生态系统特点和主要生态 功能的基础上,识别主要水生态问题和胁迫因子,明确主要保护 对象,
9.1.2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措施应包括生态需水保障、水源 涵养、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景观保护等。
9.1.2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措施应包括生态需水保障
9.2.1生态需水保障主要包括河道内生态需水量配置、生态基 流和敏感生态需水保障。对于湖泊,还应提出最小及适宜生态水 位要求。河湖生态需水计算.可参照附录B及SL/Z479的有关 规定,
结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要求,提出规划河流及 主要控制节点的河道内生态需水量配置方案。
结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要求,提出规划
9.2.3应针对规划河段重要控制断面,选择符合流域实际的 分析计算方法,确定控制断面生态基流,明确生态基流保障 要求。
9.2.4应对规划范围内的生态敏感区,提出包括敏感时期和水
量过程的敏感生态需水要求及保障措施。同一水域涉及两种以上 生态敏感对象时,应分别分析计算各敏感对象敏感生态需水量及 过程,并按各生态需水过程的外包线确定总的生态需水量及 过程。
9.2.5生态需水保障方案应包括生态基流保障和敏感生态需水
保障。生态需水保障措施包括限制取水措施、闻坝调度方案、河 湖水系连通及生态补水方案、设置生态泄流和流量监控设施等。
9.3.1应重点针对江河源头和以水源涵养为主要功能的保护区 提出水源涵养林保护及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植被封禁及封育保 护等措施和要求。 9.3.2水源涵养的范围应根据江河源头和保护区水源涵养现状 和保护要求综合确定。
提出水源涵养林保护及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植被封禁及封育保 护等措施和要求。 9.3.2水源涵养的范围应根据江河源头和保护区水源涵养现状 和保护要求综合确定。 9.3.3水土流失影响较大的湖库饮用水水源地,应在其主要入 湖库河流水土流失重点区域采取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 措施。
9.3.3水土流失影响较大的湖库饮用水水源地,应在其主要入
9.4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
9.4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
9.4.1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主要包括自然栖息地保留、河湖连 通性维护与恢复河湖生境形态多样性维护和修复、生境条件调 控等措施。应销针对流域或区域具体生态保护目标,结合不同类型 生境范围和特点,划分适宜的规划单元,明确水生态系统保护和 修复的方向和重点,提出措施布局。 9.4.2自然栖息地保留应对需保护的珍稀、濒危、特有、土者 物种及重要渔业资源鱼类的自然栖息地提出需特殊保护和保留的 要求,提出限制或禁止开发的洞段范围及保护方案。 9.4.3河湖连通性维护与恢复可分为纵向连通性、横向连通性 和垂向透水性的维护与恢复。连通性维护和恢复措施应符合下列 要求: 1从减少对河流纵向连通性影响角度,针对梯级开发及闸 项工程建设方案提出优化建议。工程阻隔游性水生生物洄游通 道时应提出适宜的过鱼或补救方案。 2从减少对河流及河湖横向连通性影响角度,合理优化堤 防布置及已建闸坝调度运用方式,保持河道的合理宽度,保护和 灰复滩地湿地系统,维护和恢复江河湖泊之间的水力及生态 联系。
9.4.1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主要包括自然栖息地保留、河湖连 通性维护与恢复河湖生境形态多样性维护和修复、生境条件调 控等措施。应针对流域或区域具体生态保护目标,结合不同类型 生境范围和特点划分适宜的规划单元,明确水生态系统保护和 修复的方向和重点,提出措施布局。
9.4.2自然栖息地保留应对需保护的珍稀、濒危、特有、土著
9.4.3河湖连通性维护与恢复可分为纵向连通性、横向连
1从减少对河流纵向连通性影响角度,针对梯级开发及闸 项工程建设方案提出优化建议。工程阻隔洄游性水生生物洄游通 道时应提出适宜的过鱼或补救方案。 2从减少对河流及河湖横向连通性影响角度,合理优化堤 防布置及已建闸坝调度运用方式,保持河道的合理宽度,保护和 恢复滩地湿地系统,维护和恢复江河湖泊之间的水力及生态 联系。
3从减少对河湖垂向透水性影响,有利于地表水与地下水 交换和水生生物栖息繁殖角度,宜减少大面积地面防渗工程,堤 岸建设宜选用利于透水的材料和结构。应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区 域及河段提出堤岸生态改造方案和新建工程限制性要求。 9.4.4河湖生境形态多样性维护和修复措施应结合河道综合整 治工程,建设河湖滨带生态缓冲带、仿自然河道生境及生态景观 廊道,提交维护和恢复河流豌诞性和地貌形态多样性的措施,并 对河道采砂和底泥疏浚等提出管理要求
9.4.5生境条件调控应针对气体过饱和低温水下泄等,提出
10.1.1地下水资源保护的重点应包括:针对具有供水功能或重 要生态保护意义的浅层地下水,提出保护地下水水质、控制开 采、维持适宜的地下水理深等措施;深层承压地下水作为战略储 备资源和应急水源,应提出严格控制开采的要求和措施。 10.1.2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水现状调查评 价、浅层地下水脆弱性评价、地下水功能区划、地下水超采治理 与修复方案制定以及地下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方案制定等。
10.2.1地下水功能区划应在调查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下 水水质状况、地下水补给和开采条件、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等基 础上,根据生态与环境保护自标、未来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 的需求划定。 10.2.2地下水功能区采用两级分区,即一级功能区和二级功能 区。级功能区划分开发区、保护区、保留区。二级功能区在一 级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开发区内划分集中式供水水 源区和分散式开发利用区;保护区内划分生态脆弱区、地质环境 可题易发区和地下水水源涵养区;保留区内划分不宜开采区、储 备区和应急水源区。
10.3.1地下水资源保护应以地下水功能区为单元,根据其功能 要求,提出分区分类保护与修复规划方案。主要保护措施包括地 下水资源的开采总量控制、水质保护、超采治理与修复等。 10.3.2对地下水超采的区域应通过节约用水、水资源合理配置
和联合调度等措施,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或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人工回灌等地下水补源措施,实现地下水的采补平衡;提出地 下水埋深控制方案、超采区治理方案及相关生态保护方案。 10.3.3对地下水遭到污染的区域,应提出污染源控制和治理 地下水水质保护及恢复措施
10.3.4深层承压水已开采且造成环境地质问题或导致地下水状
10.3.4深层承压水已开采且造成环境地质问题或导致地下力
11.1.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象应包括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 源地。保护范围包括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和调水、输水线路。 11.1.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应包括隔离防护、污染综合整 治、生态修复等工程措施以及水源地监测综合管理等非工程 批放
11.2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1.2.1应根据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等现状调查评价,制 定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明确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提出 相应监控和管理措施。
11.3.1应根据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现状调查评价,制定 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明确水源保护区范围,提出相应监控和管 理措施。
11.3.2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在其保护区内采取隔离防护
污染控制等工程措施;准保护区应提出相应管理措施
12.1.1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内容应包括水资源保护监测系统和 水资源保护信息管理及决策支持系统建设等。 12.1.2水资源保护监测的对象应包括水功能区监测、人河排污 口监测、水生态监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下水监测等。水资 源保护监测系统建设内容可包括监测站网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改 造、监测设备和设施建设自动监测站建设、信息传输系统和相 应的监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等。 12。1.3水资源保护信息管理及决策支持系统主要包括流域或区 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饮用 水水源地安全管理系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系统,地下水 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等。 12.2水资源保护监测 12.2.1水功能区监测应按SL219和SL395的规定布设监测断 面,确定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等。根据需要可在水质 监测的同时进行水量监测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和行 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12.2.2入河排污口监测应实行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应对人河 非污口进行分类,按SL219的规定制定不同类型排污口的监控 方案,明确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等。 2.2.3水生态监测方案应结合规划范围的水生态特点和实际情 况,提出包括水环境状况、生态水量及适宜生态水位、水生生境 及标志性水生生物、河湖连通性及形态等内容的监测或监控方 案。监测及监控方法、频次等应满足水生态状况评价要求。 际和保护区划分情
12.2.4饮用水水源地监汉
况,提出包括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内容 的监测方案。
划区域地下水功能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地下水监测方案。主要内容 应包括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等。监测项目应 能全面反映规划区域地下水的水质和水量状况,
12.3水资源保护信息管理及决策支持系统
12.3.1水资源保护信息管理及决策支持系统应针对水功能区、 人河排污口、水生态、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监测成果建立信 息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提出包括基础信息库和决策支持系统建 设方案,
设方案。 12.3.2水资源保护信息管理及决策支持系统可根据实际需求,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地下水 水资源管理等子系统。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地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地下水 水资源管理等子系统。
域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相衔接
域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相衔接
门窗标准规范范本13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
施与装备建设及宣传教育等。
15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分析
15.0.1规划实施意见应结合规划区域水资源保护现状和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保障措施等方案, 提出近期重点建设项目及实施安排意见。 15.0。2规划实施意见应包括近期拟安排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 的顺序表,明确项目进度及管理要求,并对远期项目安排提出概 括性意见。 15.0.3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监督 考核、协作机制和公众参与等。 15.0.4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宜以宏观分析为主,采用定量和定性 相结合的方法,评估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对规划区水质、水量、 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效果,分析对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的促进作用和对不合理开发的约束作用:总体分析对经济社会、 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效益或效果。
附录A水资源保护规划 报告编制提纲
1 流域(区域)概况 1.1自然环境 1.2社会经济 2 现状调查与评价 2.1水质现状 2.2人河排污口现状 2.3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2. 4 饮用水水源地现状 2. 5 水生态及重要生境现状 2.6 监测与管理现状 2. 7 主要问题 3 :水功能区划 3.1 水功能区划现状 3.2 水功能区复核 3.3水功能区调整与补充划分 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 4.1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4.2规划水平年与规划目标 4.3规划总体布局 5水域纳污能力与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方案 5.1水域纳污能力计算与核定 5.2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方案 6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 6.1人河排污口布局 6.2人河排污口整治
1敏感生态需水应针对不同生态敏感区及其敏感期分别边 行计算。生态敏感区应主要包括以下四类:①具有重要保护意义
毕业设计表B.0.3生态基流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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