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20-2013 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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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基础数据可用数值、文字、图表等进行表述。 5.2不同的信息采集部门应根据数据质量、时限等要求,采用行政记录法、实测法和测算法进行基 础数据搜集。

    5.3基础数据搜集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a)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报表制度和报送程序,保证同类基础数据口径、范围、时间、时限、数 据来源的一致性。 b)应以各级行政区划为基础,并划分流域分区。 c)应以有关业务部门的行政记录为主。辅以必要的实测、普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 查和专题调查研究资料。在上述条件不具备时,可来用测算法。 d)应因地制宜,不断改进搜集方法,提高基础数据搜集的科学性、真实性,逐步实现基础数据 搜集的规范化、标准化。 e)提供数据成果的同时应说明基础数据搜集的范围、数据调整与变化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f)所搜集的基础数据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涂改。 g)应建立完善的基础数据质量控制技术与管理体系,

    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5.4基础数据采集应遵循下列程序:

    a)确定基础数据搜集的口径、标准、范围。

    人拥定基数循搜集的 b)清查登记基础数据搜集的对象,编制统计单位目录。 c)组织统计调查,搜集整理资料,完成基础数据的初始统计。 d)完成基础数据审核。 e)编写基础数据搜集说明,对基础数据重大增减变化应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或说明原因。 f)对基础数据进行质量评价。 g)登录统计台账,完成基础数据管理。

    a)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的基础数据一般应采用行政记录法、实测法,特殊情况下可用测算法获取 b)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采用行政记录法、实测法取得数据,规划设计中的技术经济指标 应从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中获取。无文件的,从注册登记资料中获得。 c)社会经济基础数据应从统计年鉴中获取;无统计年鉴的地区可采用向统计部门查询等方法 获取。 d)水价、电价基础数据应丛业务部门的管理资料中获取

    5.6基础数据搜集频次与更新应符合以下规

    a)基础效据应在相关部门审核发布新的数据后及时更新,时限不宜超过6个月,应与统计部门 基础数据保持一致。 b)实测数据、测算数据应及时记录,保存实测和测算过程资料。 c)反映进度的基础数据不得采用覆盖更新方法,应保存原有进度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登录和 存储。 d)搜集时间和频次应满足报表制度及业务管理的需要。遇特殊情况,应随时增加搜集频次

    1行政记录是明确经济责任的原始凭证,也是业务核算、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的依据。行政

    录涉及水利业务管理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记录、会计记录、统计记录和实测记录等,以档案、 资料、电子记录等形式保存、 6.1.2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从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可、监测、规划、计划、预算等 行政记录中搜集基础数据。 6.1.3宜从基层业务管理部门经常便用的行政记录中搜集基础数据。 6.1.4 应使用先进的基础数据采集手段,逐步实现直接从电子记录中采集基础数据。 6.1.5 采用行政记录法搜集的数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某一时间点的水利业务活动,一定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水利活动业务的时期指标总量。 b)统计对象属性特征和空间特征。 c)实物指标、价值指标、总量指标、相对指标。 6.1.6 采用行政记录法,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水利活动过程中应准确、及时采集,不得凭追忆事后补填 b)行政记录必须经过审核,才能作为基础数据采集的依据 c)不得擅自涂改。当记录中出现错误需更改时更改人应签名或盖章。发现异常数据不可轻易 剔除,应按基础数据采集规则处理,遵守GB4883的规定。 d)数值修约应按GB8170的规定执行。

    6.2.1实测法宜用于有实测记录的统计对象

    a)跨流域调水工程供水量,大中型水库人(出)库水量、供水量,灌区供用水量宜采用量水建 筑物法、流速仪法、泵站测流法 b)城镇自来水厂供水量,供水管网水量,工业、生活废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量等宜采用水表 法、电磁流量计法等进行实测。 c)江、河、湖、库永质宜采用监测记录 d)防汛抗旱、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基础数据采集宜采用地面实测结合卫星遥感法、航空测量 法和航空摄影法。 e)发电量、供电量、用电量宜采用电表进行实测

    6.2.3实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要习

    a)对供水量调度需求高、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程、受水利水电工程调节影响显著时,应在现行 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实测频次,满足水量调度的需要。 b)灌溉渠道、管道流量观测频次应以能控制水量变化过程为原则。实测误差控制按GB/T 21303的要求执行。 c)工业、生活或其他污水排放口,应采用自动监测或加密观测频次,以控制其变化。 d)其他监测站点或断面的观测频次视水量日变化而定,以能掌握流量变化过程和满足推算日平 均流量需要为原则

    6.3.1在没有实测数据和相关行政记录时采用测算法。宜用于在没有实测记录或行政记录的 个体管理的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等工程设施,特殊的小型、微型农村水利工程。 6.3.2测算应依据相关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6.3.3测算宜按以下步骤进行: a)确定统计测算对象,搜集整理相关资料

    a)确定统计测算对象,搜集整理相关资料。

    b)选择统计测算方法,确定使用该方法的前提条件和统计参数取值范围。 c)检测统计测算方法和统计参数取值区间。 d)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工程状况和管理水平的典型样本,利用典型调 查或观测数据进行测算分析。 e)计算基础数据测算成果。以样本测算分析结果为基础,利用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不同规模, 不同类型典型样本的平均值。据此再测算各地区平均值、全国平均值。 f)分析统计测算误差,评价统计测算成果与实际状况相符合的程度。 g)修正统计测算方法或统计参数取值范围

    6.3.4基础数据测算方法包括插补法、相关系数法、比率测算法、

    a)基础数据能通过推理确定的宜采用推理插补法。基础数据缺失或不一致的值可用插补类的均 值代替,宜选用均值插补法。插补值的精度取决于要插补的变量与已知的变量密切程度和插 补值计算范围的限制。如插补值可疑或离群,应评估插补方法。 b)采用相关系数法时,应首先取得调查范围内基础数据的相关数据,然后对比重点调查的对应 数据,利用系数法进行测算。测算后,应计算该项占相关指标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审核, 并酌情修正基础数据。 c)当无法利用相关数据进行测算时,应采用比率测算法,即借鉴相邻区域或专题调研该项指标 发展变化的趋势,按照基础数据间的等比或比率进行测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d)总量测算法是参照辖区总人口、耕地、供水量、地区生产总值等数据变化情况及相关联性 测算基础数据,并根据规划计划指标、水利普查资料、专题调研数据进行调整。 e)采用典型实测推算法时,应利用专用的仪器设备(如流量计),按照实测技术规范进行实地测 验,记录基础数据。多次实测结果取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 f)利用供水、用水耗水、排水之间的平衡关系,在不具备实测条件但对水利建设与管理专业 比较熟悉的情况下,应采用平衡测算法。 g)采用统计参数测算法时,应参照水利统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统计参数,确定参数取值范围,明 确使用方法,进行测算。

    7.1.1基础数据质量应从数据源头进行控制,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建立完整的业务记录和台账制度。 7.1.2基础数据测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并经过论证。 7.1.3基础数据应按规定的制度、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建立统计对象单位内部自审、统计单位人 员初步审核、统计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联审或会审、上级单位组织质量抽查审核的全过程质量控 制、全员质量控制、分级分类质量控制。 7.1.4基础数据应进行准确性、逻辑性、完整性审核。 7.1.5基础数据审核手段主要有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宜用于基础数据间逻辑关系、 数据准确性、合理性审核,内容包括基础数据搜集的内容、范围、数据间逻辑关系、计量单位、计算 方法等的审核。人工审核宜运用统计参数、理论数据、经验数据进行内部一致性和外部一致性的分析 判断。 71 (对定加

    1.6对定期采集的基础数据进行修正与调整应

    7.1.7针对基础数据系统性误差、随机性误差、不确定性误差、搜集误差和代表性误差等不同性质 和来源的误差,应通过改进基础数据搜集过程、实测方法、频次、测算方法等进行基础数据质量

    7.1.8基础数据差错修改应遵循以下规定

    a)基础数据来源或采集错误,应由填报单位修改。 b)修正后的基础数据应提供文字说明。 c)重大基础数据修改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1.9应建立基础数据抽查制度,定期对基础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复核、评估。对基础数据质量进 行总体控制和评价

    a)确定范围,宜在城乡水务、农田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基础数据中应用。 b)对统计参数控制方法进行科学评估。 c)确定审核统计参数取值范围并测算结果。 d)运用理论数据与经验数据进行分析。

    7.2.4基础数据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a)在采集设计阶段统一指标含义、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 b)在搜集阶段要有依据,遵守数据处理程序和相关的技术规定。 c)在审核阶段要严格审核制度和方法,进行全程数据质量控制。 7.2.5对基础数据成果应进行质量评价。基础数据质量评价的主要方法有现场抽查评价法、基础数 据的内部一致性评价和外部一致性评价法、逻辑关系评价法、理论数据或经验数据评价法、应用结果 评价法。可综合利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基础数据质量进行评价。 7.2.6基础数据应进行内部一致性控制,水利工程供水按工程分类的相关基础数据之间、各专业管 理的局部数据与综合数据之间保持一致,保持相关基础数据增减趋势的一致性。 7.2.7基础数据外部一致性控制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不同年份基础数据动态一致性分析。

    b)与统计、城建、电力、环保等单位的有关数据进行一致性分析。 c)同类基础数据在不同专业门类、专业序列及规划、设计、施工、管理阶段进行数据一致性分

    8.1.1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管理和统计部门对基础数据质量、时限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管理方法。 3.1.2基础数据采集过程中的各种图表、台账、文字等形式的资料,包括纸质、电子文档应执行档 案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3.1.3依法律法规确定为保密范围内的基础数据,应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保密管理包括基础数据 产生、存储、处理、传输、归档管理的全过程管理。 3.1.4基础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允许任意销毁。统计人员更换时, 由统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交接。 3.1.5基础数据采集后要按照业务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依据一定的标志,按规定时间顺序和 表格及时建立基础数据台账和档案。基础数据管理形式应便于基础数据台账的登录、查询及分析研 究。基础数据管理应逐步实现基础数据名称、编码规则、存储、传输等的规范化、标准化。 3.1.6应实时更新增减变动的基础数据,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基础数据动态管理信息平 台,实现对基础数据登录、使用、处理、存储与管理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

    应由统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交接。 8.1.5基础数据采集后要按照业务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依据一定的标志,按规定时间顺序和 表格及时建立基础数据台账和档案。基础数据管理形式应便于基础数据台账的登录、查询及分析研 究。基础数据管理应逐步实现基础数据名称、编码规则、存储、传输等的规范化、标准化。 8.1.6应实时更新增减变动的基础数据,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基础数据动态管理信息平 台,实现对基础数据登录、使用、处理、存储与管理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 3.1.7应加强对基层单位基础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基础数据采集单位名录,并根据水利建设 与管理的变化情况,结合水利普查,定期对基础数据进行修订

    8.2.1台账是编制水利统计报表的依据,也是分析和使用基础数据资料的工具。台账应满足水利统 计工作需要和管理要求。台账可分门别类地按时间顺序,全面、连续、系统地实时记录统计对象的数 据变动,其基本形式有多指标综合台账和单指标分组台账两种。 3.2.2应根据业务管理和统计部门的不同和台账质量、时限等要求,选择相应的台账分类、登录和 管理方法。台账的建立与管理宜接按业务管理部门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8.2.3台账建设可遵循以下步骤

    a)确定台账建设的对象和范围。 b)按业务管理职责的划分,确定建立台账单位,搜集整理基础资料。 c)台账登录、复核和登记。

    建筑软件、计算8.2.4台账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按照便利业务管理、符合水利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志,按规定时间顺序和表 格登录。 b)形式应简明,便于登录、查询及分析研究。 c)内容应完整无误。应与业务管理、统计报表、水利普查的数据保持一致。 d)登录的依据是基础数据。台账登录后应进行复核,保证数据质量。 e)应按规定进行动态更新数据。逐步实现台账登录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完善的台账体系。

    8.2.5台账建设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科学分类,充分满足基层业务管理的需要。

    a)按登记频率可以分为一次性登记台账和经常性登记台账两种。 b)按格式分为序时统计台账,总分类指标台账和明细分类台账。 c)按内容分为河湖基本情况台账、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台账、经济社会用水台账、河湖开发治理

    保护情况台账、水土保持情况台账、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台账、水资源保护统计台账、城 市水务统计台账、农村水电统计台账、防汛抗旱台账、水利财务台账及水利专业统计台账。 8.2.7 台账登录应建立复核制度。定期对台账数据进行全面补充修订和评价。 8.2.8 台账的存储与维护应因地制宜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手工登录的台账要逐步转向计算 机录入、存储与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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