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44-20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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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体积计算。
9.3.1一股污染源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中的粪便应 清掏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按1kg/m撒 布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大于20%,以下同)消毒,坑穴用漂白 份按1kg/m"撤布、浇湿后,用农由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
9.5.2传染性污染源的清理实物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温标准规范范本9.5.3灭鼠、灭螺实物量应按面积计算。
10.1.1固体废物清理工作应在环保及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10.1.2固体废物清理应进行无毒或经无害化处理,优先采 用就地无害化处理方式;难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的有毒固体 废物应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处置。 10.1.3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采取防 场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应撞自 项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10.1.4清运后的有毒固体废物场址应按卫生清理规定处理,
表10.2.4水库库底工业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境处理鉴别标准
1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商店、化验(实验)室等产生的列 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的各种医疗 废物。 2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以及列入《国家危 验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各种 废物及其包装物。 3根据GB5085检测被确认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包 装物。 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
11.0.1特殊清理方案应由受益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设计。 11.0.2 特殊清理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11.0.3 特殊清理费用应由受益方自行承担
11.0.1特殊清理方案应由受益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设计。
附录A库底清理实物量汇总表
表A库底清理实物汇总表
1.0.7由于特殊清理任务是为了开发利用水库水域,和工程建 设没有直接关系蝶阀标准,因此,特殊清理所需投资应由受益方自行 承担。 1.0.10除第1.0.9条所列引用标准外,与标准有关的其他行业 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557)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卫疾控发【2005】 261号);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HJ85一 200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1998】206号)
范围不含浸没区、岸区、滑坡地段。
考虑实物调查工作特点,在全面实物调查阶段工作重点往往 放在主要实物方面,对库底清理实物因时间关系,难以全面、细 致开展,故增加本章内容,要求在编制库底清理规划设计报告阶 段开展补充调查,
6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6.1.1规定了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对象和范围,其目的 是为了水库安全运行和满足航运要求。 6.3技术要求 6.3.3为了保证航运安全,本条规定“对确难清除且危及水库 安全运行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 位置与标高”。 6.3.4大型分期蓄水水库的大体积建(构)筑物的清理是一次 清理还是分期清理,应从水库蓄水需要和安全运行角度论证后 确定。
特殊清理不同于一般库底清理项目产品质量标准,因此,特殊清理对家、 清理方法、技术要求、工作量计算由受益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 编制。
为保证库底清理质量,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参照长江三峡工 程水库和其他水库库底清理实施管理经验,明确了水库库底清理 管理体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责任。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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