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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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止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 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 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 变化;十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 生重大变化; (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 (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 冶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 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 (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1.水库、水闸工程 (1)挡水、泄水、引(供)水、过坝等主要建筑物位置、轴 线、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的变化 (2)主要挡水建筑物高度、防渗型式、筑坝材料和分区设计、 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 (3)主要泄水建筑物设计、消能防冲设计的重大变化: (4)引水建筑物进水口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 (5)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
(1)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的重大变化: (2)厂区布置、主要建筑物组成的重大变化: (3)电(泵)站主要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4)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 (1)水源、取水方式及输水方式的重大变化: (2)干渠(线)及以上工程线路、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 式,以及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天变化; (3)十渠(线)及以上工程有压输水管道管材、设计压力及调 压设施的重大变化。 4.堤防工程及蓄滞洪区工程 (1)堤线及建筑物布置、堤顶高程的重大变化 (2)堤防防渗型式、筑堤材料、结构设计、护岸和护坡型式的 重大变化; (3)对堤防安全有影响的交叉建筑物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化; (4)防洪以及安全建设工程型式、分洪工程型式的重大变化 (四)机电及金属结构 1.水力机械 (1)水电站水轮机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 (2)大中型泵站水泵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 (3)压力输水系统调流调压设备型式、数量的重天变化。 2. 电气工程
(1)出线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接入 点、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以及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 (2)110干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泵站供电电压、主接线型式、 进出线回路数、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 (3)天型泵站高压主电动机型式、起动方式的变化。 3.金属结构 (1)具有防洪、泄水功能的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 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 (2)电站、泵站等工程应急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 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 (3)导流封堵闸门的门型、结构、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水库枢纽和水电站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坝填筑料、工程 回填料料源发生重大变化。 2.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导流建筑物级别、导流标准及导 流方式的重大变化。 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 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 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 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 高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 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 变化等。
第十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 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 意。 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 立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 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认证标准,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 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 也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 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 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 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没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要求如下: (一)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 3.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 4.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
5.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 工程投资、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6.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 7.结论及建议 (二)设计变更报告附件 1.项目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 3.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 第十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工程具体 况适当简化。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 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 见。 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础 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 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实施。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 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 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司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 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 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对其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由 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错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 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设计变更责任管理。有 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 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 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支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 (五)工程参建单位借设计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 内容的; (六)项目法人管理不当、勘测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 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 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各类水利项目评奖评优时应将项目重大设计变 更情况纳入考核要素。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 自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 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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