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01-2015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清晰无水印,替代SL 201-97,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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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201-2015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清晰无水印,替代SL 201-97,附条文说明
5.1.1防洪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标本兼治、综合 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重点与一般之 间的关系,统筹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防洪安全保障要求,防 洪治理与改善水生态环境相结合、防洪与治涝相结合、防洪与兴 利相结合以及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综合考虑,制定防 洪方针。
及成因的基础上,合理划定防洪区划,分析干支流现有防洪能 力,论证选定河系和防护对象防洪标准,研究洪涝水蓄、滞、泄 关系和防洪总体布局,选定整体防洪方案,确定防洪工程措施和 非工程主要的措施。 有凌汛灾害的河流,应分析冰凌特性,选定防凌方案。沿海 地区应研究天文大潮、风暴潮的特点以及与洪水的遭遇关系,制 定相应的防御措施。对中小河流洪灾及山洪灾害严重的流域、区 域,应研究制定中小河流防洪方案和山洪灾害防治方案。多沙河 流应在研究防御洪水的同时,因地制宜采取水土保持、调水调沙 等措施防治泥沙
及成因的基础上,合理划定防洪区划,分析干支流现有防洪能 力,论证选定河系和防护对象防洪标准,研究洪涝水蓄、滞、泄 关系和防洪总体布局,选定整体防洪方案,确定防洪工程措施和 非工程主要的措施。 有凌汛灾害的河流,应分析冰凌特性,选定防凌方案。沿海
电力弱电设计、计算5.1.3进行防洪区划分应综合考虑暴雨、洪水、地形、河流水
系等目然因素,人口分布、城镇和工矿企业分布等经济社会因 素,深入分析历史洪水与灾害发生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能 影响与程度等。防洪区划分应包括确定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和 洪泛区的区域范围,必要时可设置防洪规划保留区。
5.1.4流域防洪目标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综合考虑各方面条
件,权衡需要与可能,经分析论证后分别拟定。确定流域内各防 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及受灾后影响程度区别
对待,按照GB50201的相关规定,综合分析论证政治、经济、 社会、环境、技术等条件后选定。所要求的防洪标准一时难以达 到的,经论证分析,可制定分阶段标准。 特别重要的防洪保护对象,应在考虑本流域整体防洪方案的
特别重要的防洪保护对象,应在考虑本流域整体防洪方案的 基础上,采取自保措施。
水来量与泄量平衡分析,研究和处理拦蓄、滞蓄与宣泄的关系, 综合研究各项防洪措施的可行性及不同水工程规模的组合,从地 区之间的关系、防洪可靠性、投资、效益等方面以及方案可能带 来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影响进行综合比较
5.2防洪措施方案制定
5.2.1防洪规划应复核现有河道的泄洪能力,分析存在的主要 问题,研究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 人为行洪障碍严重的河道,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清障规 划,拟定清障的范围和相应的措施
5.2.1防洪规划应复核现有河道的泄洪能力,分析存在的主要
5.2.2堤防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或河道设计泄量,应根据 防洪体系构建以及防洪保护区、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分析确定。 上下游、干支流河道堤防和分洪区、蓄滞洪区堤防,应根据其任 务与等级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 多沙河流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应根据预测的河道冲淤变化规 律,按不同水平年分别拟定。 感潮河段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应按照洪、涝、潮遭遇规律, 合理确定。
5.2.3采取扩大行洪断面、裁弯等整治河道措施提高行洪能
应根据沿河土质、河势和水沙特性等因素,分析整治后河道的稳 定性及在防洪、排涝、通航、引水、冲淤、岸坡稳定、水生态环 竟等方面对上下游、左右岸的可能影响,并研究采取妥善的处理 措施。
究工程可能引起的上下游及邻近河流河势和洪水位的变化,分析 其对当地生态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结合分洪区、蓄滞洪区条件 以及当地经济社会情况,进行方案比较综合选定。 蓄滞洪区应综合考虑启用机率以及在流域防洪中的重要性等 因素,按照重要蓄滞洪区、一般蓄滞洪区和蓄滞洪保留区进行分 类。蓄滞洪区工程设施、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建设方案应根据不 同类型蓄滞洪区的特点分别拟定。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应根据 蓄滞洪区的应用标准、洪水风险程度、人口及财产分布情况等确 定区内居民避洪安置方案和安全建设模式。 采用分洪道分泄本流域洪水至其他流域时,其泄洪能力的核 算应考虑两地洪水较为不利的遭遇情况。 5.2.5防洪水库和综合利用水库承担的防洪任务,应根据整体 防洪方案,结合水库条件,经方案比较综合研究确定。防洪方案 中有两个及以上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时,应研究各自分担的防洪 任务和联合运用原则。综合利用水库承担防洪任务时,应研究防 洪与兴利相结合,提高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5.2.6防洪工程的除险加固方案应在分析工程现有问题基础上, 拟定加固措施,消除病险,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用,恢复和完 善工程应有的功能。 5.2.7防洪规划应初步研究整体防洪方案中主要工程的运用方 式。对重要的防洪水库、控制性枢纽、重要的分洪区、蓄滞洪 区,应初步拟订调度方案。 对沿岸有重要城市和洪水灾害特别严重的河流(或河段), 还应研究超标准洪水应对对策。 5.2.8防洪规划中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防洪调度管理、洪水 预报预警、洪水风险管理等防洪非工程措施。
究工程可能弓起的上下游及邻近河流河势和洪水位的变化,分析 其对当地生态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结合分洪区、蓄滞洪区条件 以及当地经济社会情况,进行方案比较综合选定。 蓄滞洪区应综合考虑启用机率以及在流域防洪中的重要性等 因素,按照重要蓄滞洪区、一般蓄滞洪区和蓄滞洪保留区进行分 类。蓄滞洪区工程设施、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建设方案应根据不 同类型蓄滞洪区的特点分别拟定。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应根据 蓄滞洪区的应用标准、洪水风险程度、人口及财产分布情况等确 定区内居民避洪安置方案和安全建设模式。 采用分洪道分泄本流域洪水至其他流域时,其泄洪能力的核 算应考虑两地洪水较为不利的遭遇情况。 5.2.5防洪水库和综合利用水库承担的防洪任务,应根据整体
防洪方案,结合水库条件,经方案比较综合研究确定。防洪方案 中有两个及以上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时,应研究各自分担的防洪 任务和联合运用原则。综合利用水库承担防洪任务时,应研究防 洪与兴利相结合,提高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5.2.6防洪工程的除险加固方案应在分析工程现有问题基础上
拟定加固措施,消除病险,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用,恢复和完 善工程应有的功能,
.2.7防洪规划应初步研究整体防洪方案中主要工程的运用方 代。对重要的防洪水库、控制性枢纽、重要的分洪区、蓄滞洪 ,应初步拟订调度方案
5.2.7防洪规划应初步研究整体防洪方案中主要工程的运用方
对沿岸有重要城市和洪水灾害特别严重的河流(或河段): 还应研究超标准洪水应对对策。
5.2.8防洪规划中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防洪调度管理、洪水 预报预警、洪水风险管理等防洪非工程措施
3.1对重要城镇,应在流域整体防洪安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 础上做出专门的城镇防洪规划。必要时可在流域、区域防洪体
5.3.1对重要城镇,应在流域整体防洪安排及城镇建
5.3.1对重要城镇,应在流域整体防洪安排及城镇建设规
系的基础上,构建相对完整的防洪体系。城市防洪建设应与城市 交通、市政、环境等规划与建设相协调,控制城市盲自向洪水高 风险区发展
蓄涝等内容,应与城镇排水规划进行协调衔接。外河防洪标准应 与流域水系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防洪标准以及区内排涝、 排水标准,应根据相关标准合理分析。
5.4.1沿海地区应以城市和重要经济区以及重要基础设施为重 点,规划和建设包括海堤工程和风暴潮预警预报与应急指挥系统 的风暴潮防御体系。
5.4.2海堤工程应根据流域或区域防洪规划的目标要求确定海 堤工程建设方案。风暴潮预警预报与应急指挥系统应提出系统建 设总体方案和风暴潮防御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5.4.2海堤工程应根据流域或区域防洪规划的目标要求确定海
5.5中小河流防洪与山洪灾害防治
5.5.1对洪灾威胁严重的中小河流,应以保障河流沿岸易发洪 劳灾害的县城、董要集镇及大片基本农由等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 安全为防洪治理重点,工程措施宜以河道整治、河道疏浚和清 淤、护岸建堤等为主要内容
5.5.2对山洪灾害威胁严重的山地、丘陵区,应根据灾
成因和分布,以非工程措施为主要内容提出防治方向、原则和措 施方案;提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方案;必要时提出应采 取的主要工程和避灾措施。对存在较严重泥石流、滑坡和岩崩等 灾害的河流、河段,也应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成因和分布,提出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措施意见以及应采取的主要工程和避灾 施。
6.0.1涝区治理规划应研究易涝地区自然特点、历史受涝成灾 情况以及成因,分析河道、湖泊和排水系统的滞蓄、排水能力和 规律,初步确定治涝分区,提出分区治理任务,研究分区治理方 式,选定整体治理方案。 6.0.2应根据不同对象的排涝要求,结合流域区域防洪总体安 排,综合考虑涝水滞、蓄能力和作物类别、生长期与耐程度等 因素,提出治涝原则,合理确定涝区治涝标准。治涝标准应根据 涝区受灾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 综合论证选定。所要求的治涝标准一时难以达到的,经分析论 证,可提出分期实施意见。 确定治涝标准时应协调局部与整体、干流与支流、上游与下 游的治涝标准间的关系,下游的治涝标准不宜小于上游的治涝标 准。确定支流治涝标准时,应根据干、支流来水特点,进行涝水 遭遇分析;当支流来水面积较小,来水遭遇概率较小时,支流治 涝标准可略高于干流治涝标准。 确定治涝标准时应分析对承泄区防洪的影响,统筹兼顾承泄 区防洪标准,对重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时,应 与重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相协调。 6.0.3涝区治理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农业综合区划、区域开发 及农田基本建设密切结合,根据涝区地形、水系、承泄区条件以 及滞蓄排水能力等,合理划定治涝分区;根据不同分区的治理要 求,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拟定总体布局和分区治理 方案。 总体布局宜考虑蓄滞结合、水系连通,统筹考虑水资源综合 利用的要求,协调上下游、相邻区域、干支流排水关系,宜减少 对其他地区的影响。对相邻区域排水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补
6.0.4涝区治理规划应进行水利计算,包括排水河道
6.0.4涝区治理规划应进行水利计算,包括排水河道设计排涝 流量、设计排涝水位、设计排渍水位、承泄区设计水位等,可根 据工程需要计算全部或部分内容。设计雨型应根据出现儿率大和 对工程不利的原则选定;对具有蓄涝容积的排水系统,宜采用较 长历时的暴雨。 排水河道设计排涝流量应根据治涝标准结合考虑滞、蓄能力 和作物类别、生长期与耐灌程度等因素分析确定。圩区应考虑沟 塘湖泊对径流的滞蓄作用和河网的抽排预降等因素。 设计排涝水位应根据涝区地形特点、排涝要求和承泄区条 件,通过排涝效益、缓排面积、提排面积、蓄涝容积等方面的技 术经济比较分析选定。骨干排水河道控制断面的设计排涝水位应 保证在遭遇设计暴雨条件下,区域涝水通过排水系统能顺利排入 河道,必要时局部河段排涝水位可略高于地面。 排涝承泄区设计水位,应根据承泄区的条件及排水要求综合 分析确定。
6.0.5涝区排水除按治涝标准排出地面涝水外,还应考虑为保 证作物正常生长对降低地下水位的要求,做到治涝与改碱、防渍 相结合。
6.0.5涝区排水除按治涝标准排出地面涝水外,还应考虑为保
易碱地区,应研究合理的地下水理深,采取农、林、水综合 冶理措施改良土壤。需大面积采用井排或井灌并排结合降低地下 水位时,应就排水效能、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等方面进行技术经 济论证;采取并排或引水洗盐压碱时,应妥善安排排水出路。 易渍地区,应根据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研究能及时排除土 壤耕作层内多余水分的有效排水措施
6.0.6涝区治理规划应初步拟定重要治涝设施的设计规模、主
抽排时,应充分利用区域内现有湖泊、洼淀、沟塘等调蓄涝水 必要时统筹考虑退田还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
蓄涝容积大小应根据集水面积、积水量、排涝站规模以及地 形土壤等条件,宜与灌溉相结合,同时兼顾渔业、卫生及水生态 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选定。 6.0.8排水闸规模及特征值应根据所在河段情况、排水量、抢 排时间和对降低地下水位等要求分析确定。 6.0.9承泄区涉及影响流域或区域防洪安全的干流河道和重要 湖泊时,应分析涝水抽排对干流、重要湖泊的防洪影响,制定排 水工程总体调度原则。
7.1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
7.1.1水资源规划应在对规划区水文水资源状况和各行业供, 用、耗、排水量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流域水资源特点及生 活、生产、生态环境供用水的实际情况,评价水资源量及其开发 利用现状,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7.1.2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可根据实测和调查资 料分析评价。地表水和地下水计算中的重复部分应予扣除;人类 活动对水资源影响显著的,应分析其影响程度,并对水资源资料 系列进行一致性处理,对天然水资源量进行调整修正。 7.1.3应根据流域水资源特点,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生态环 境用水要求,在协调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的基础上,分析计算地 表水可利用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 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应根据地下水补给条件,按照经 济合理、技术可行且不引起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则,合理确定。以 凿井取水形式开发利用地下水程度较高的地区以及不具备蓄引提 等地表水开发利用条件时,宜计算一般山丘区和岩溶山区地下水 可开采量,并应区分出与当地地表水可利用量的重复计算量。 7.1.4应结合经济社会指标,分析各分区和地区近期综合用水 指标,评价各分区和地区的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率。必要时,应调 查分析城市和不同类型灌区的用水指标。 7.1.5应以近期为计算时段,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分析地表 水开发利用率、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开采率及水资源消耗率,评价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 7.1.6应以流域或水资源分区为单元,对当地产水量、取水量
7.1.1水资源规划应在对规划区水文水资源状况和各行业供、 用、耗、排水量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流域水资源特点及生 活、生产、生态环境供用水的实际情况,评价水资源量及其开发 利用现状,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料分析评价。地表水和地下水计算中的重复部分应予扣除;人类 活动对水资源影响显著的,应分析其影响程度,并对水资源资料 系列进行一致性处理,对天然水资源量进行调整修正
7.1.3应根据流域水资源特点,统筹考虑生活、生产、
境用水要求,在协调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的基础上,分析计算地 表水可利用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 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应根据地下水补给条件,按照经 济合理、技术可行且不引起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则,合理确定。以 凿井取水形式开发利用地下水程度较高的地区以及不具备蓄引提 等地表水开发利用条件时,宜计算一般山丘区和岩溶山区地下水 可开采量,并应区分出与当地地表水可利用量的重复计算量。
7.1.4应结合经济社会指标,分析各分区和地区近期综
7.1.6应以流域或水资源分区为单元,对当地产水量、
供水量、用水量、排水量、耗水量计算成果进行水量平衡分析和 合理性检查。若流域或某一河段水量平衡差较大,应分析其原
因,并对有关成果进行修正。
7.2.1水资源规划应在分析流域水资源特性的基础上,结合流 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预测不同水平年流域水资源供、需水量, 并进行供需分析,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安排,提出缓解主 要缺水地区和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的主要对策
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预测不同水平年流域水资源供、需水量, 并进行供需分析,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安排,提出缓解主 要缺水地区和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的主要对策。 7.2.2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宜分区进行。区域划分应以流域、 水系为主,同时兼顾供需水系统与行政区划。对水资源贫乏、需 水量大、供需矛盾突出的流域,宜采取较小分区。 7.2.3水资源供需分析,应结合近期水文、气象变化情况,按 现状基准年和近期、远期两个水平年进行。基准年与不同水平年 均应分别研究丰、平、枯水和特枯等不同年型的水量及相应 水质。 7.2.4水资源供需分析,应按分区或计算单元进行长系列调算。 对无资料地区或不具备长系列调算资料的地区,可进行典型年 调算。 7.2.5可供水量分析应在现状实际供水量的基础上,考虑水资 源条件的限制,结合现有工程供水能力可能的增减变化,包括规 划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可能增加的供水量,并应充分注意 水质情况与可重复利用的水量。 对地表水可供水量,应分析河川径流的变化趋势根据合理控 制开发强度的要求分析确定。对地下水可供水量,应按照地下水 保护与管理、生态保护等要求,以地下水可开采量为控制,根据 现状开采量和地下水补给量,结合取水措施作出估算。对可回用 的中水,应根据污水排放量和污水处理能力进行估算。对可利用 的微咸水和海水,应根据资源和用途,说明可利用的数量。 在已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分配方案的地区,可供水量 应考虑指标的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应满足采补平衡的要 求,考虑可开采量的限制,以及地下水的压采方案和补源措
7.2.2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宜分区进行。区域划分应以流
水系为主,同时兼顾供需水系统与行政区划。对水资源贫之、需 水量大、供需矛盾突出的流域,宜采取较小分区。
7.2.3水资源供需分析,应结合近期水文、气象变化情况,按 现状基准年和近期、远期两个水平年进行。基准年与不同水平年 均应分别研究丰、平、枯水和特枯等不同年型的水量及相应 水质。
7.2.4水资源供需分析,应按分区或计算单元进行长系列调
7.2.4水资源供需分析,应按分区或计算单元进行长系列调算。 对无资料地区或不具备长系列调算资料的地区,可进行典型年 调算。
源条件的限制,结合现有工程供水能力可能的增减变化,包括规 划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可能增加的供水量,并应充分注意 水质情况与可重复利用的水量。 对地表水可供水量,应分析河川径流的变化趋势根据合理控 制开发强度的要求分析确定。对地下水可供水量,应按照地下水 保护与管理、生态保护等要求,以地下水可开采量为控制,根据 现状开采量和地下水补给量,结合取水措施作出估算。对可回用 的中水,应根据污水排放量和污水处理能力进行估算。对可利用 的微咸水和海水,应根据资源和用途,说明可利用的数量。 在已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分配方案的地区,可供水量 应考虑指标的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应满足采补平衡的要 求,考虑可开采量的限制,以及地下水的压采方案和补源措
7.2.6需水量预测应区分河道外需水量和河道内需水量,并分
别进行计算。 河道外需水应包括生活、工业、农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需 水,宜分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按节水优先、合理控制需求的要 求进行预测。缺水严重地区还应从宏观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布 局、速度及产业结构等的合理性进行必要论证。 预测的不同水平年各行业用水定额应与节水措施方案和节约 用水规划相协调。 河道内需水量应包括维护河道、河口稳定和维持改善生态环 境的水量,以及航运、水力发电的需水量等。多泥沙河流应包括 输沙水量,北方河流还应考虑防凌对河道流量的要求。 7.2.7水资源供需分析应以分区供需水量的预测为基础,按照 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以水资源分区套行政单元,分别对不同水 平年和来水年型相对应的水资源进行综合平衡。对缺水地区,应 针对缺水性质与程度,提出缓解缺水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7.2.8当流域水资源不足,且缺水量难以在本流域调剂解决时, 可在节水优先的基础上研究适当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发展规 漠,或根据邻近流域的水资源情况和引水条件,研究跨流域 调水。 跨流域调水量,应根据调出流域可调水量和调入流域缺水
别进行计昇。 河道外需水应包括生活、工业、农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需 水,宜分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按节水优先、合理控制需求的要 求进行预测。缺水严重地区还应从宏观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布 局、速度及产业结构等的合理性进行必要论证。 预测的不同水平年各行业用水定额应与节水措施方案和节约 用水规划相协调。 河道内需水量应包括维护河道、河口稳定和维持改善生态环 境的水量,以及航运、水力发电的需水量等。多泥沙河流应包括 输沙水量,北方河流还应考虑防凌对河道流量的要求
7.2.7水资源供需分析应以分区供需水量的预测为基础,
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以水资源分区套行政单元,分别对不同水 平年和来水年型相对应的水资源进行综合平衡。对缺水地区,应 针对缺水性质与程度,提出缓解缺水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7.2.8当流域水资源不足,且缺水量难以在本流域调剂解决时, 可在节水优先的基础上研究适当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发展规 模,或根据邻近流域的水资源情况和引水条件,研究跨流域 调水。 跨流域调水量,应根据调出流域可调水量和调入流域缺水 量,结合调水工程的技术、经济特性,综合分析确定。
7.2.8当流域水资源不足,且缺水量难以在本流域调剂解决时,
7.3.1应按照公平、协调、可持续利用以及保护水资源和生态 环境的原则,统筹考虑水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条件,土地、矿产 等资源特点,水资源需求、供水工程的经济技术条件等,对流域 水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提出水资源配置方案,
行业的水资源配置方案等。水资源配置方案中应包括各种水源的 供水量和各行业的用水量,并应计算水资源的消耗量。
7.3.3水资源配置应以独立流域为整体,跨独立水系之间的跨 流域调水配置应单列,重要的跨支流调水,视具体情况也可单 列。支流水资源配置应符合流域水资源配置。外流域调水量应单 独配置,并应注意外调水源与当地水源的平衡关系。
7.3.4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的拟定应以供需分析结果为基础
流域内各地区河道外水资源配置总量不应超过国家批准的用水总 量控制指标或水量分配确定的用水份额上限。
对于多水源供水,或未来节水措施和需水预测不能完全确定 的情况,应拟定多个水资源配置方案,经技术经济比较和综合权 衡后,提出推荐方案。
7.3.6应针对推荐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提出相应的水资源配置工
和水资源配置推荐方案的基础上,制定遇连续十旱年或特殊干旱 年的水资源调配方案和应急预案
8.0.1节约用水规划应在对流域、区域节水现状进行调查分析 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区域有关节水定额指标、用水效率控制目 标和相关规划,以及流域现状节水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分析计 算农业灌溉、工业和城乡生活用水的节水潜力,拟定流域、区域 节约用水规划方案。
8.0.2节水目标与任务应本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根
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技术水平等因素: 比照类似地区先进用水水平的用水定额,以及有关部门制订的 关节水与用水标准合理制定
水现状及用水水平、用水效率控制等要求进行调查评价,分
件、经济发展水平和节水先进水平等因素,进行节水潜力分析 确定规划期内的节水能力。
按照近远结合、以近为主的原则,研究流域、区域节水方案,提 出近远期的节水目标、节水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节水措施方 案,提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配套制度建设、水价政策建议等内 容。有条件时应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案,提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配套制度建设、水价政策建议等内 容。有条件时应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8.0.6农业节水工程措施应包括渠道衬砌改造、泵站改造、田 间工程配套以及高效灌溉节水技术应用等;工业用水和城镇生活 用水的节水工程措施应包括供水管网改造、工业用水工艺和设备 改进、生活节水器具应用以及水的循环利用等
8.0.6农业节水工程措施应包括渠道衬砌改造、泵站改造、田
间工程配套以及高效灌溉节水技术应用等;工业用水和城镇生活 用水的节水工程措施应包括供水管网改造、工业用水工艺和设备 改进、生活节水器具应用以及水的循环利用等
9.0.1城乡供水规划,应在调查规划范围内城乡生活和工业供 水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不同水平年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对水量、水 质和供水保证程度的要求,结合水资源条件拟定城乡供水规划方 案,分析确定供水目标、主要任务和工程布局等。 9.0.2分析与预测不同供水对象的用水要求和需水量时,应根 据规划范围内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综合考虑其产业 结构变化、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现状用水水平和不同水平年可能达 到的供水能力、节水水平等因素,确定城乡人均生活用水量、单 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 9.0.3城乡供水规划方案应在水资源供需分析与配置的基础 上,合理拟定。方案内容应包括供水范围、供水水源、供水方 式、供水数量、供水保证率以及水源工程、输水线路与调蓄措
.0.3城乡供水规划方案应在水资源供需分析与配直置的基础 上,合理拟定。方案内容应包括供水范围、供水水源、供水方 式、供水数量、供水保证率以及水源工程、输水线路与调蓄措 施等。 对不同类型水源和开发方案,应区别情况进行相应的水量平 衡调节计算,并据此初拟主要工程规模。
9.0.4重要城市供水,宜采取多水源联合供水方案,并规划建
采用地下水源时,应注意采补平衡,必要时可辅以相应的 源措施。 从多泥沙河道引水,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泥沙处理措施
9.0.5城乡供水水源,应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水源地
9.0.5城乡供水水源,应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水源地 应划定一定范围的水源保护区,并确定主要保护措施和监控 措施。
城市供水规划还应重视城市废污水的处理与回用,宜制定废 污水的处理回用措施,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
应提出特殊枯水年、连续枯水年及突发污染事故情况的供水应急 调配方案和相应的对策措施。 9.0.7城市供水宜按照满足供水安全保障、规避风险的要求, 根据水资源条件规划多水源供水方案。 9.0.8饮水困难的乡村地区,应根据水源条件和水质情况,按 照饮用水标准,研究提出解决途径
10.0.1灌溉规划应在调查流域区域水资源状况、灌区和灌溉范 围内的灌溉现状,以及农(牧)业生产灌溉需求的基础上,结合 综合农业区划、可供水量和水资源配置方案,根据农(牧)业生 产的特点、种植结构与布局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研究不同水 源配合利用的方式,在充分考虑节水灌溉要求的前提下,拟定灌 区总面积和灌溉总体布置方案。 10.0.2灌溉规划应结合水土资源条件,拟定新建灌区范围、规 模与适宜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的面积,选定灌溉设计 标准、灌溉制度、引水规模和骨于灌排渠系建设方案,并提出对 现有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和工程整修配套的方案。 10.0.3灌溉设计标准应根据水源条件、灌溉方式、灌溉定额与 相应作物组成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选定。 10.0.4灌溉制度应按照节水灌溉技术要求,根据灌区的水源、 土壤、地形、降水等条件,以及作物组成、农(牧)业技术措施 等因素,参照本地节水灌溉经验及有关试验资料,分析拟定。灌 溉水利用系数应按照GB/T50363的规定,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 理确定。 10.0.5规划渠灌区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引水地点、取水方式、弓 水数量以及必要的蓄引提等主要工程措施。
设置的大型水库、提水站及其他大型建筑物,应对其工程规 模及特征值进行方案比较。对高扬程提水及远距离输水灌溉,应 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在多泥沙河流上引水灌溉,应对泥沙的利用和处理提出可行 措施。
0.0.6规划大面积井灌区应进行灌区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分析
析基础上合理确定并灌发展规模与布局。必要时,应研究提出实 施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的方案。 10.0.7具有多水源或兼有其他开发利用任务的灌区,应研究多 种可行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优选开发方案。 10.0.8对已建灌区的配套改造,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 实施节水灌溉基础上,提出渠系及建筑物加固改建配套方案和灌 溉面积控制规模。必要时,可对供水水源进行适当调整。 对涝渍、盐碱、沙丘、荒滩及各类低产由,应提出改造 措施。 10.0.9灌溉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灌溉水标准,
11.0.1水力发电规划应在分析水能资源及开发现状基础上,统 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防洪防凌、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和 水能资源开发等综合利用需求,拟定河流水电开发方案和梯级布 设方案,初步拟定枢纽特征水位与水电站装机规模,提出供电方 可,并阐明发电效益。 11.0.2河流(河段)开发方案应根据水力发电在治理开发任务 中的主次地位,按照流域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 展对电力的需求、水能资源分布特点、综合利用要求、地形地质 条件、水库淹没影响、动能经济指标和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方案 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11.0.3引水式开发和跨流域引水开发,应充分考虑引水地点以 下河段水量减少对供水、灌溉、航运以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 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在火电比重大又缺少调峰水电站的 地区,有条件时应对抽水蓄能电站的开发进行研究论证。 大型灌溉引水渠道上需要兼顾进行水力发电时,应研究结合 灌溉季节发电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11.0.4规划水电站应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合理选择代表年或代 表径流系列,计算单独运用和梯级联合运用时的保证出力和平均 年发电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下游梯级水电站,单独运用与梯级联合运用,应采用 统一的代表年或代表径流系列计算。 2当梯级水电站水库具有多年调节性能时,应采用代表径 流系列计算,否则可采用代表年计算。 3应考虑其他综合利用部门用水对水力发电的影响,包括 河道外灌溉和供水以及河道内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要求对水力 发电的要求和影响。
4严寒地区应考虑冰冻、河流封冻对人库径流的影响。 11.0.5规划水电站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应根据电力 系统用电发展要求、水电站枢纽任务要求与重要性、下游防洪与 综合利用水资源要求,经综合分析后初步拟定。拟定时应充分考 虑水库淹没与移民问题,综合分析地形地质条件、水库防淤、经 济指标以及上下游梯级衔接等因素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重要 水电站枢纽,应拟定若于比较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和综合论证。 11.0.6规划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可根据水库调节性能、供电区 动力资源储量与结构、电力系统负荷特性与电源组成,以及单独 和联合运用时水能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合理的装机利用 小时数或装机容量与保证出力的倍比数初步拟定。 对规划近期建设的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应初步分析确定供 电范围,在初步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和综合分析拟定。 选择梯级水电站装机容量时,应注意引用流量的合理协调。 11.0.7水库调节性能较好的大型水电站,应考虑水资源统一调 度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初步拟定水库调度运用原则。发电调 度应服从防洪和水资源调度。 多沙河流上拟近期兴建的大型水电站,若泥沙影响严重,应 根据蓄清排浑的原则,初步拟定防止、减少泥沙淤积的水库调度 运用方式。 11.0.8水力发电规划,应分析研究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方 式,明确山区、丘与平原区的小水电发展方向,并根据流域特 点,考虑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提出发展小 水电的原则意见和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建议。 11.0.9严寒地区应考虑冰冻对水工建筑物和水电站运行的影 响,以及对库尾河段、下游河道防洪防凌的影响,拟定防止冻害
11.0.8水力发电规划,应分析研究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方 式,明确山区、丘陵与平原区的小水电发展方向,并根据流域特 点,考虑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提出发展小 水电的原则意见和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建议。 11.0.9严寒地区应考虑冰冻对水工建筑物和水电站运行的影 问,以及对库尾河段、下游河道防洪防凌的影响,拟定防止冻害 的对策措施。
12.0.1航运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河流和航运潜力和现状的基础 上,预测不同水平年的客货运量,提出航运发展自标,论证确定 通航标准,拟定航运规划方案,并阐明航运效益。 12.0.2应通过调查、分析河流的水文、泥沙和河势特点,航 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运输量、船舶和营运组织等现状与历史 情况,全面评价河流航运潜力和现状情况,提出存在的航运问题 与改善航运条件的方向
12.0.1航运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河流和航运潜力和现状的基础 上,预测不同水平年的客货运量,提出航运发展自标,论证确定 通航标准,拟定航运规划方案,并阐明航运效益。 12.0.2应通过调查、分析河流的水文、泥沙和河势特点,航 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运输量、船舶和营运组织等现状与历史 情况,全面评价河流航运潜力和现状情况,提出存在的航运问题 与改善航运条件的方向。 12.0.3航运运输量应按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水平年,在相关综 合运输规划的基础上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预测,经 综合分析论证拟定。确定航运发展目标和开发任务,要综合考虑 经济社会发展对航运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水利综合利用规划 衔接。 12.0.4主要河道除已按国家规定程序定级的航道外,其航道等 级、通航标准应根据预测的客货运输量和河流(河段)通航条 件,经技术经济论证拟定。通航标准应做到干支流、上下游相 协调。 12.0.5航运规划方案包括通航规模以及河道渠化、整治、疏浚 等措施,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要求和治理开发后的河流(河段) 通航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航运规划方案应妥善协调航运与 水资源综合利用、其他运输方式、工农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 关系。 在河道上安排航道渠化或航道整治工程,应结合考虑防洪、 排涝、发电、灌溉、供水以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非航运为主的闻、坝工程,应同时设置必 要的过船通航设施。在多沙河流上还应分析工程修建后引起的泥 沙冲淤变化对航运的影响,研究提出防治河道淤堵措施。
合运输规划的基础上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预测,经 综合分析论证拟定。确定航运发展自标和开发任务,要综合考虑 经济社会发展对航运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水利综合利用规划 衔接。
级、通航标准应根据预测的客货运输量和河流(河段)通航条 件,经技术经济论证拟定。通航标准应做到干支流、上下游相 协调。
等措施,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要求和治理开发后的河流(河段) 通航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航运规划方案应妥善协调航运与 水资源综合利用、其他运输方式、工农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 关系。 在河道上安排航道渠化或航道整治工程,应结合考虑防洪, 排涝、发电、灌溉、供水以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非航运为主的闻、坝工程,应同时设置必 要的过船通航设施。在多沙河流上还应分析工程修建后引起的泥 沙冲淤变化对航运的影响,研究提出防治河道淤堵措施。
通航河流上已建的闸、坝工程,如无过船通航设施,应研究 论证复航措施。 12.0.6航运用水应与其他综合利用用水统筹考虑,区别情况, 合理确定。 渠化河流(河段)的航运用水,应考虑闸、坝工程过船设施 用水及其上下游航道用水要求。闸、坝工程过船通航设施用水, 应根据通航设施型式、规模和运行方式计算确定。 通航河流(河段)或人工运河的航运用水,应统筹考虑来水 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用水要求,按照航运 在综合利用中的地位,经供需平衡分析,合理分配确定。 12.0.7航运工程实施,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航运的要求和工 程建设条件分期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近、远期不同的通航 标准和通航规模。 通航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当近、远期航运运输量相差悬 殊时,应研究分期建设过船设施方案。 在拟开辟成航道的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应论证研究预留 过船设施的方案
13地表水资源保护规划
13. 1 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
13.1.1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应符合GB/T50594的规定。 13.1.2规划范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流(河 段)、湖泊等水域,应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并结合现状调查,提出 水功能区补充划分方案。补充划分应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 水功能区划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 区划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等成果基础上进行。 13.1.3规划范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因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水 功能区管理工作存在矛盾等确实需要调整水功能区的水域,应依 照相关规划提出水功能区调整方案。水功能区调整时应符合下列 基本要求: 1新增或调整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等的水 域,应划为保护区。 2划分为缓冲区的省际行政区边界水域,当其规划水平年 水质不能满足水质管理目标要求时,应调整缓冲区长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水域,发展需求确实较大的 可调整为开发利用区,在进行二级区划分时应充分考虑区内各水 质目标的衔接。 4应根据保护区、缓冲区或开发利用区的调整,相应调整 保留区范围
13.2水域纳污能力计算与
3.2.1应在河流水文情势分析和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现状调查与 价的基础上,计算纳污能力并制定污染物人河量控制方案。
13.2.2应以水功能区为单元,结合行政区范围,分河流及行 区进行水域纳污能力的计算、核定。计算的污染物项目应包括化 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湖泊和水库的纳污能力计算还应 包括总磷和总氮;对存在其他特殊污染的水域,宜补充分析计算 该类污染物的纳污能力。计算方法和要求应符合GB/T25173的 规定。
的污染物入河量。污染物河量控制方案应依据水域纳污能力 地表水资源保护规划目标,结合现状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制定
计。对于跨行政区的水功能区,其污染物人河控制量应根据污 分布及排放状况进行分配。
13.2.5应根据水功能区污染物人河控制量,拟定各规划水平
13.2.5应根据水功能区污染物人河控制量,拟定各规划水平年 污染物入河量的分阶段控制方案
13. 3 入河排污口调整与整治
13.3.1人河排污口调整与整治应在人河排污口现状调查与评价 的基础上进行,应符合水功能区管理及污染物入河控制要求,并 与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 及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入河排污口现状评价可 参考等标污染负荷及等标污染负荷比的污染源负荷评价方法。
与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 及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入河排污口现状评价可 参考等标污染负荷及等标污染负荷比的污染源负荷评价方法。 13.3.2应根据河段水功能区要求,按行政区域、水资源分区提 出人河排污口布局的总体安排和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原则、限制 条件等。
13.3.2应根据河段水功能区要求,按行政区域、水资源分区 出人河排污口布局的总体安排和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原则、限制 条件等。
13.3.3应根据入河湖排污口布局方案,结合水功能区水质达
状况、现状人河排污口设置及人河排污量状况等,确定需进行入 河排污口调整和整治的水域和需整治的人河排污口,并应确定搬 迁、归并、人管网集中处理、调整入河方式,以及人河排污口计 量监控设施建设和生态治理与管理等措施方案。
13.4水源涵养及水源地保护
13.4.1应重点针对江河源头和以水源涵养为主要功能的保护 区,提出涵养保护及水土流失防治等水源涵养要求及措施。 13.4.2对尚未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应根据其安全 现状评价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明确保护区及准保护 区范围,提出饮用水安全保障要求和相应管理措施;应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内采取隔离防护、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工程 措施。
13.6水资源保护监测
13.6.1水资源保护监测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饮用水 源地安全监测和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等。 13.6.2水资源保护监测应与已有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和建 设规划相衔接。
14.0.1地下水保护规划应在流域地下水及其开发利用调查的基 础上,划分确定规划分区,并评价分区地下水及其开发利用现 状;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地下水保护总体方案和布局;提出地 下水管控整体方案、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与修复方案、地下水开发 方案、地下水保护方案;按照地下水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并应根据地下水保护规划近期目标,提出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近期实施意见。流域内地下水保护规划的重点区域为平原区和开 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山区,其他区域可适当简化。 14.0.2地下水及其开发利用调查,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结合近期水文、气象变化情况,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资料,以 及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重点查明流域地下水资源量、地下水水 质现状及其变化趋势、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情况等,分析地下水 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4.0.3地下水保护规划应按照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分别划 定规划分区,必要时可进行地下水功能区划。 浅层地下水保护规划分区应以地下水主导功能为基础,根据 区域地下水补给条件、含水层富水性及开采条件、地下水水质状 况、生态环境系统类型及其保护的目标要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现 状、区域水资源配置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需求等进行划分。进行 地下水功能区时,宜划分为以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自然生态系 统和预防环境地质灾害为主导功能的保护区,以给城乡生活、工 农业生产等供水为主导功能的开发区,以及不适宜开采或在可预 见期内不开采的保留区。规划分区、地下水功能区不应跨水资源 二级区和地级行政区。平原区和山丘区应分别划分。 深层承压水保护规划分区应以存在深层承压水的流域水资源 分区套地级行政区作为深层承压水保护规划分区。深层承压水原
14.0.1地下水保护规划应在流域地下水及其开发利用调查的基 础上,划分确定规划分区,并评价分区地下水及其开发利用现 状;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地下水保护总体方案和布局;提出地 下水管控整体方案、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与修复方案、地下水开发 方案、地下水保护方案;按照地下水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并应根据地下水保护规划近期目标,提出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近期实施意见。流域内地下水保护规划的重点区域为平原区和开 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山区,其他区域可适当简化。 14.0.2地下水及其开发利用调查,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结合近期水文、气象变化情况,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资料,以 及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重点查明流域地下水资源量、地下水水 质现状及其变化趋势、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情况等,分析地下水 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浅层地下水保护规划分区应以地下水主导功能为基础,根据 区域地下水补给条件、含水层富水性及开采条件、地下水水质状 况、生态环境系统类型及其保护的目标要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现 状、区域水资源配置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需求等进行划分。进行 地下水功能区时,宜划分为以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自然生态系 统和预防环境地质灾害为主导功能的保护区,以给城乡生活、工 农业生产等供水为主导功能的开发区,以及不适宜开采或在可预 见期内不开采的保留区。规划分区、地下水功能区不应跨水资源 二级区和地级行政区。平原区和山丘区应分别划分。 深层承压水保护规划分区应以存在深层承压水的流域水资源 分区套地级行政区作为深层承压水保护规划分区。深层承压水原
厕上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则上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14.0.4应在流域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工作基础上,按 照规划分区开展地下水资源状况、水质状况、开发利用以及超采 状况评价。应确定各规划分区内地下水超采面积、超采程度,划 分出一般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并核定超采区地下水 超采量。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包括地下水水文地球化学特征、现状水质 类别以及近期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 14.0.5应在地下水规划分区现状评价成果基础上,根据地下水 的主导功能定位,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地下水保护要求和 管理需要,按照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要求,合理确 定规划水平年流域地下水开采量和水位控制目标以及地下水水质 保护目标和任务。 14.0.6制定地下水保护总体方案及布局,应以流域地下水及其 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以水资源总体配置方案为依 据,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资源调配、水源应急 储备等方面的需求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地下水保护总体方案的确 定应统筹考虑水量、水质、水生态要求,协调水量与水位、浅层 地下水与深层承压水的关系。 14.0.7应针对不同规划分区超采治理需求和替代水源条件,合 理确定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超采区治理与修复方案。制定治 理修复方案时,应遵循先治理城区超采、后治理非城区超采,先 治理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后治理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先治理严重 超采区、后治理一般超采区的原则。分析地下水超采治理替代水 源时,应以强化节水为前提,统筹考虑当地地表水、外流域调水 和其他水源的利用。 14.0.8制定地下水开发方案,应遵循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 的原则,合理发挥地下水蓄水和供水功能,确保地下水超采区得 到治理与修复,不再出现新超采区。地下水开发方案应按照提高
的主导功能定位,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地下水保护要求利 管理需要,按照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要求,合理确 定规划水平年流域地下水开采量和水位控制目标以及地下水水质 保护且标和任务。
14.0.6制定地下水保护总体方案及布局,应以流域地下水及其
的原则,合理发挥地下水蓄水和供水功能,确保地下水超采区得 到治理与修复,不再出现新超采区。地下水开发方案应按照提高 城市应急和农业抗旱水源储备能力的要求,重点安排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和城市应急储备水源工程建设。 14.0.9地下水保护方案主要包括分区地下水水位控制和水质保 护方案,应明确地下水保护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地下水保 护方案应重点制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和保护措 施,应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明确清除保护区 内各类污染源,治理排污口,清理渗坑、渗井等措施。 14.0.10地下水保护措施中应注意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动 态监测和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建设,应根据实现地下水保护规划 目标的技术支持要求,提出不同规划水平年的建设任务和方案 以及运行管护机制建设内容
15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
15. 1 生态需水保障
15.1.1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确定主要河湖及其控制节点的 生态需水量指标金融标准,并应作为流域开发保护的控制性指标之一。生 态需水量指标与流域用水总量、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等指标应相互 协调,
生态水量指标,开应作为训域升发 态需水量指标与流域用水总量、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等指标应相互 办调。 15.1.2生态需水包括河道内基本生态环境需水、目标生态环境 需水,对于湖泊,可提出目标生态水位要求。河湖生态需水计算 应参照相关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水生态现 状调查与评价、水资源平衡分析等基础上进行。 15.1.3对规划河段的重要控制断面应提出基本生态环境需水, 目标生态环境需水。基本生态环境需水、目标生态环境需水的计 算可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对比分析,选择符合流域实际的计算方法 和成果。 15.1.4对规划范围内的生态敏感区应提出敏感生态需水,包括 敏感时期及需水量过程。当涉及两种以上生态需水敏感区时,应 分别计算控制断面的敏感生态需水量及过程,并取各生态需水过 程线的外包线确定总的生态需水量及过程。 15.1.5生态需水保障方案应包括基本生态环境需水、目标生态 环境需水保障和生态敏感区的敏感生态需水保障等。基本生态环 境需水、目标生态环境需水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闸坝优化调度、设 置必要的生态泄流和流量监控设施等;敏感生态需水保障措施主 要包括闸项优化调度及生态补水等。
需水,对于湖泊,可提出目标生态水位要求。河湖生态需水计算 应参照相关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水生态现 状调查与评价、水资源平衡分析等基础上进行。 15.1.3对规划河段的重要控制断面应提出基本生态环境需水 目标生态环境需水。基本生态环境需水、目标生态环境需水的计 算可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对比分析,选择符合流域实际的计算方法 和成果,
15.1.4对规划范围内的生态敏感区应提出敏感生态需水,包拍 敏感时期及需水量过程。当涉及两种以上生态需水敏感区时,应 分别计算控制断面的敏感生态需水量及过程,并取各生态需水过 程线的外包线确定总的生态需水量及过程。
环境需水保障和生态敏感区的敏感生态需水保障等。基本生态环 境需水、目标生态环境需水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闸坝优化调度、设 置必要的生态泄流和流量监控设施等;敏感生态需水保障措施主 要包括闻坝优化调度及生态补水等。
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15.2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
15.2.1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主要包括自然栖息地维护、河湖连 通性维护与恢复、河湖生境形态多样性维护和修复、生境条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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