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09-2013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替代SL 30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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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L 309-2013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替代SL  309-2007

    普施。 注1:一个不合格可以有若十个原因。 注2:采取纠正措施是为了防止再发生,而采取预防措施是 为了防止发生。 注3:纠正和纠正措施是有区别的。

    简称计量检定(metrologicalverification)或检定(verifi ion) 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 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根据规程规定的周期和程序,对测量仪器定期进行的一种 续检定。

    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 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质检机构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设备标准,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 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质检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应具有其法律地位的证明文 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 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 核算。 412质检如构应目各与由诗检测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质检机构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 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 核算。

    4.1.2质检机构应具备与申请检测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工

    4.1.4质检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质检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 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 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 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 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质检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 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质检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应有相应措 施,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措施。

    4.1.6质检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

    4.1.7质检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

    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应画出组 织机构框图和列出管理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将管理体系的要求 分解落实到不同的部门或岗位。

    4.1.8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方

    4.1.9质检机构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

    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应指定 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质 检机构应有可操作的监督程序文件,对监督员的条件作出规定并 予以确认,编制年度监督计划,对关键环节和重点人员进行监

    督,并保存实施热行的相关记

    4.1.11质检机构应由技术管理者,可是一名技术负责人或一名 技术负责人与多名技术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质 量主管,可是一名质量负责人或一名质量负责人与多名质量管理 人员,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质检机构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 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 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 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如果质检机构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 包的质检机构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以控制(限 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质检机构应确保 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质检机构应将分包事项以书 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 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 品的质量。应定期对供方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方一览表。 由母体单位进行采购的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对合格供方的 评价可由母体单位进行,但应在“合格供方一览表”中注明。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 明确客户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可采取不同形式的评审

    质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 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 理结果的记录。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质检机构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 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 作发生的可能性。质检机构应制定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的 程序文件,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 体系。

    质检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 制度。质检机构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 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并分类标识。对电子存储的记录 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对于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质检机构,如系统中记录表 格信息量满足本准则和可追溯性的要求,可在系统中保存记录文 件,但应确保符合电子文件保密、记录归档要求;对重要的工程 类记录资料,应同时保存纸质记录。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 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原始 记录格式应规范化,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 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除依据检测标准规定的信息外,记录应包 括参与采样或抽样、样品准备和制备、检测和/或校准、校核人 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 客户保密。

    质检机构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其质量活 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

    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所有部门和工作场所。审核每年不少于一次。内部审核工作由质 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 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当审核中发现的 问题导致对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或对检测结果的正确性产生怀 疑时,质检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 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 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管理评审应由最高管理者主持,每年不 少于一次。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 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 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 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 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1.1质检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质检机构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质检机构 应确保这些人员的用人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培训考核 合格,能够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质检机构管理体系要求 工作。

    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 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应建立检测 人员和参数对应表、检测参数和人员对应表,每个检测项目/参 数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人员承担。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

    维活动的质检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计划。质检机构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 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6质检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业务,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测标准与检测程序,熟悉 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熟悉相应的检测管理程 录、报告的审签程序,并经计量认证评审组考核合格。

    5.1.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 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 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2.1质检机构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 建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则、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 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

    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 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应 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

    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做 好相应可追溯的记录。记录应包括处置的废物(液)名称、处置 时间、处置量、处置方式、处置人等内容。超出质检机构处置范 围的,应委托相关部门处置。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 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

    正确标识。当客户要求参观检测受控区时,应在确保其他客

    正确标识。当客户要求参观检测受控区时,应在确保其他客户机 密的前提下,由指定人员陪同进入质检机构的受控区。

    5.3.1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

    5.3.1质检机构应 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

    .3.1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天技木规范或者标准,便用适合的方 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质检机构应优先选择国家标 准、水利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 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质检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 书(检测/校准方法操作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制备指南、 数据统计处理方法等】

    5.3.2质检机构应确认能否止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 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质检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 新有效版本。

    5.3.3与质检机构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

    .3与质检机构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 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需要时,质检机构可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 的委托检测。

    .5质检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作为计量 证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当需使用自行制定的

    非标方法时,应在检测前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书面确认。

    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质检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 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质检机构应做好技术记录,并进 行后续跟踪验证。

    5.3.7质检机构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 效实施。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 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质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数据 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 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1质检机构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秤、样 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 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应列出仪 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一览表,并注明依器设备名称、塑号、测量范 围、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量值溯源情况等。所配备的仪器设 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相应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 指标相造应。质检机构应朋确维护仪器部件和保养周期,并微好 相应的记录。

    指标相适应。质检机构应职确维护仪器部件和保养周期,并做好 相应的记录。 5.4.2如聚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 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 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 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质检机构应检 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

    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 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 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质检机构应检 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

    5.4.3如果要使用质检机构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让

    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应仅限于果些使用频次低、价格 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5.4.4没价应出经过技仅时

    5.4.5质检机构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

    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惟一性标识; c)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 f)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 应保存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至少 a)标准物质名称; b)生产单位名称; c)标准物质惟一性标识; d)购买日期及接受时的状态记录; e)标准物质的等级和规格; f)标准物质的有效期; g)领用人和领用量; h)使用记录; i)失效标准物质处理记录。

    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

    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采 明其状态

    仪器设备状态分别采用“合格”、“准用”、“停用”三种计量 认证专用标识,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对于那些影响 检测工作质量、又不需要检定或校准的辅助设备需经验证,应检 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并用三色标识表明其经验证后的状态。 标准物质应根据其保存数量、保存期限等情况进行标识。 5.4.7若设备脱离了质检机构的直接控制,质检机构应确保该 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

    5.4.8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期间核查主要针对性能不够稳定、渠 量大、使用频繁、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月 仪器设备。 质检机构每年应制定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确定期间格

    的仪器设备清单,按计划和程序要求进行期间核查,并保存相关 记录。期间核查可与比对试验、质量控制活动结合进行。

    5.4.9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质检机构应确保其得到 正确应用。 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应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 证证明,

    .4.9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质检机构应确保其得 正确应用。

    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应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 证证明,

    5.5.1质检机构应制定量值溯源程序,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 推结果能够溯源室国家基标准。质检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 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应制定仪器设备检 定/校准周期表。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明确仪器设备溯源至国家基标准 的路径,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对 于校准的计量仪器设备,应进行技术确认。

    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 技术规范或者标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原型 观测仪器设备在埋设前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将检定/校准记录 和证书存档。

    5.5.4质检机构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

    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质检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 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自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 会失效。

    法获得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质检机构应通过比对试验 等方式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质检机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

    5.5.7质检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 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其污染或损坏,确保完 整性。

    5.7质检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

    5.6.1质检机构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采集、抽取 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规定 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 佳的,质检机构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 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

    5.6.3质检机构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 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 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质检机构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

    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当对检测样品有疑问,或对要求 规定不够详细时,质检机构应在开始检测前询问客户,以取 一步的说明,并记录相应的内容。

    件应与样品存要求(如通风、防潮、温控、清洁等】相符,确 保样品不受损坏。质检机构应保持样品在整个检测过程中的流转 记录,以备核查。若需留样时,应有安全贮存措施。

    5.7.1质检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

    .1质检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 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挖和/或使用 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靠控制; b)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质检机构应分析质最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录控制数据

    5.7.2质检机构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

    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1 现的问题环境标准,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1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 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 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质检机构应统一规定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和/或校

    货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标题; b)质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质检机构地址不同的检 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惟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 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 说明; i)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583一需对检测和/或核准纯甲做出说明的据生中还可句妊下

    5.8.3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山东标准规范范本,报告中还可

    列内容: a)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 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 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 中还可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论证方案、检测能力范围外的评价标准规定的分析评价内容时, 应仅对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盖计量认证标志CM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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