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398-202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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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2398-202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
5.4.1有经批复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且明确了堤线或堤防设计断面的河段,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 管理范围线。 5.4.2无批复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的河段,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 范围线。 5.4.3山丘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5.4.4地形平缓河道设计洪水位在河岸线以下的,应沿河岸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外延 的距离按照防汛抢险、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确定。 5.4.5对于纳入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不设防河段,参考《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 沿自然坡顶线向外延伸10m~15m
5.5.1湖泊的有堤防段,按5.2划定管理范围线。
5.5.1湖泊的有堤防段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按5.2划定管理范围线。 5.5.2湖泊的无堤防段,其管理范围为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 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程序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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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河道现状调查与资料收集
图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程序图
衣据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求,对流域自然地理、洪涝灾害、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整治 护岸工程及其他涉水建筑物等河道现状情况进行调查,
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应收集以下资料: )河道基本情况资料:自然地理、河流特性、水文、气象、历史洪水、水库调度运行等资料; )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竣工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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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镇)防洪排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堤防建设及加固规划 等规划成果资料;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资料; e)水利普查、河湖名录及一河(湖)一档等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流域(区域)内社会经济现状资料; 地形资料:河道及周边沿河范围内的数字正射影像(DOM)、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 型(DEM)、河道大断面测量成果、航空影像资料等基础图件。优先收集现势性强的1:2000(含) 以上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和亚米级遥感影像,补充收集1:10000和1:5000基础图件。
8.1有设计洪水位成果的河道,应分析成果的可靠性,经复核满足要求的可直接采用,并注明成果出 处。 8.2无设计洪水位成果的河道,应根据防洪保护对象要求确定相应设计洪水标准,按照SL252、SL104 和SL44规定分析确定设计洪水位及水面线。 3.3防洪标准按下列方法确定: a)有批复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的河段,可直接采用相关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 b)无批复成果的河段,应结合河道防洪保护对象,按照GB50201的有关规定,综合论证确定 3.4采用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河段,应遵循下列规定: a 历史洪水调查成果经正式刊印或审定的,可直接采用;调查时段以后发生了特大洪水的河道 应按SL196对历史洪水调查成果进行复核; b)无正式刊印或审定的历史洪水调查成果,按SL196进行历史洪水调查
9工作底图制作与地形测绘
9.1.1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高斯 一克吕格投影,数据按3°分带。 9.1.2平面、高程基本控制测量等级应不低于四等,其技术要求应按GB50026、GB/T12898、SL197、 CJJ/T8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采用的测绘成果应满足时效性要求。
9.2.1工作底图应包含下列内容
9.2.1工作底图应包含下列内容: 数字正射影像(DOM); b) 数字线划图(DLG); C 河流中心线和水流方向 d 地名注记。 9.2.2工作底图宜采用不低于1:2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 9.2.3工作底图分幅和编号按GB/T20257.1规定。图幅按河(湖)名及河(湖)段命名,如:XX河 (湖)××(省市县名称+地名)河(湖)段划界地形图××(图幅编号)。 9.2.4工作底图宜按下列流程制作:
a) 数字正射影像(DOM); b 数字线划图(DLG); c 河流中心线和水流方向 地名注记。 9.2.2工作底图宜采用不低于1:2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 9.2.3工作底图分幅和编号按GB/T20257.1规定。图幅按河(湖)名及河(湖)段命名,如:××河 (湖)××(省市县名称+地名)河(湖)段划界地形图××(图幅编号)。 9.2.4工作底图宜按下列流程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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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资料预处理。对收集的资料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筛选及格式转换、数学化、失量化处理,制 图标准统一、内容完整; 数据融合。将现势性强、优于0.5m的数字正射影像(DOM)与数字线划图进行比对,不满足 划界工作要求的区域,应补充测量; C 工作底图合成。裁取范围应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需要。将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历史 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水面线等成果与基础图件进行叠加,形成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底图
9.3.1带状地形图测绘应符合SL197等相关规范及以下要求: a)管理范围线附近绘图区域应增加高程注记点密度; b 标示乡(镇)以上行政区界线,调查注记村级以上行政区名称、村民组名称、地名等信息 绘图区域内的堤防护岸、拦河水闸等水利工程及其他涉河建筑物及设施,应调查并注记名称 特征点高程。 2.3.2 河道大断面测量应符合SL197水域测量相关规定。
10.2.1基准线按下列情况划定: a)有堤防河段的基准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线; 无堤防河段的基准线为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对应的两岸淹没线; 防洪墙或按堤防功能设计的护岸工程河段的基准线为工程结构轮廓外缘线。 0.2.2 堤防特殊情况基准线划定: a 已建堤防河段基准线:现状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但迎水侧堤肩线清晰的,可以迎水内侧堤 肩线为基准,进一步确定基准线;现状堤身断面不明确,需通过补测现状断面确定背水侧堤 脚线为基准线,断面间距宜按200m~500m布置; b) 防洪墙或按堤防功能设计的护岸工程河段,工程结构轮廓外缘线不清晰的,应进行复核; C 堤身培厚、加宽后的堤防基准线: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以背水侧堤脚线为 基准线,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为基准线;堤身培厚、加宽后无明显堤脚的,按达标堤防断面 确定基准线
10.3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
3.1根据河道岸线类型,以基准线为起算线结合划定标准,在工作底图上初步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3.2河道管理范围重叠情况处理: 水库与河道管理范围重叠情况,先划定库区管理范围,再确定库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 b 两河共堤或管理范围重叠情况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单独划定,允许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重叠;也可将重叠区划为 高级别河道的管理范围; 2)重叠区内有行政界线的,可用行政界线划定各自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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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其他特殊情况处理: a) 地下河段应按地勘情况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河的入口和出口按照5.2划定管理范 围; b) 对于存在水系调整情况,以批复的规划河道断面进行划界且在规划河道未施工完成前,应完 成现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C 无堤防河段,当拟定的管理范围线内有大面积城镇、乡村、农田、工业园区时,可结合防洪 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调整完善河道管理范围线
10.4界桩和标示牌内业布设
开展现场外业调查,对河道管理范围线和界桩、标示牌布设位置复核、修正、确认。
1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编制与审查
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工作底图及测绘、设计洪水分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置等,报告格式参照附录A,河道管理范围界桩见附录B,标示牌成果表见附录C.1。
11.2河道管理范围线绘制
11.2.1在工作底图上用红色实线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及水流方向,用黑色点划线绘制河中心线,用黑 色实线箭头表示水流方向,线宽为0.6mm 11.2.2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上适当标注特征拐点的坐标(X、Y)、高程(H)、里程(L),采用引线标 注,HZ字体字高2.0mm,颜色为玫红色;无拐点的顺直河段按1km间距标注。
1.3界桩与标示牌点绘
11.3.1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上用蓝色圆圈标注标示牌中心点位,并标注编号(不宜压盖河床)。蓝色圆 圈直径1.5mm,等线体字高2.0mm,颜色为蓝色。 11.3.2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上用红色圆圈标注界桩点位,并标注编号(不宜压盖河床)。红色圆圈直径 1.5mm,等线体字高2.0mm,颜色为红色
河道管理范围线绘制、界桩及标示牌内业布设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管理范围戈 报告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通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成果。
12界桩与标示牌制作与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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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无法实地理设界桩,必须进行横向移位时,应测量并标绘出移位点的坐标,并编制《河道管理范 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见附录C.2)注明移位信息。在图上将此类移位界桩点作明确标示,并 在管理范围线界桩成果表(见附录B)中标注。移位桩不能埋设在堤身,应在桩上标注移位信息。 12.3界桩和标示牌埋设完毕后,应实测界桩和标示牌的最终位置,绘制竣工图。
可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组 工作组,通过查看内业资料及随机实地抽验等方式,对划界成果进行验收,验收指引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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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报告封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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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提纲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宜按以下提纲内容编制: 0前言 1基本情况 1.1河道基本情况 1.1.1流域概况 1.1.2水文气象 1.1.3地形地貌 1.1.4土壤植被 1.1.5自然灾害 1.2经济社会 1.3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1.3.1 堤防 1.3.2水利工程(水闸、水电站等) 1.3.3其他涉河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 1.4现状河道管理情况 1.5现状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1.6相关规划 2划定依据及原则 2.1指导思想 2.2划定原则 2.3划定范围 2.4划定依据 2.4.1有关法律法规 2.4.2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2.4.3相关规划及设计文件 3工作底图及测绘 3.1工作底图制作 3.2测量测绘成果 4设计洪水分析 4.1洪水分析 4.2设计洪水位分析计算 5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5.1划定对象确定 5.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法选定 5.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5.3.1各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标准确定 5.3.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5.3.2.1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划定 5.3.2.2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划定 5.3.2.3其他特殊情况处理 5.3.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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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桩牌设置 6.1界桩布设方案 6.2标示牌布设方案 7存在问题及建议 8结论 附件: 测绘成果(包括技术设计书、仪器检定(校准或自检)资料、基本控制平差计算等资料、外业 观测手薄、控制测量原始观测数据及成果表、成果图件(含工作底图)及图幅接合表、技术总 结、检查报告等资料) 附表 园
A.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附表样式
A.3.1河道管理范围现状成果表
河道管理范围现状成果表样式见表A.1.
表A.1河道管理范围现状成果表
A.3.2有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
有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样式见表A.2.
表A.2有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
A.3.3无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
无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样式见表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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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3无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
A.3.4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见表样式A.4。
表A.4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A.4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附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水系图; 行政区划图; 堤防工程分布图; 其他水利工程分布图;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其他辅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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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成果表样式 标系,中央经线×××°,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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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牌正面标注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附录C (资料性) 标示牌与界桩点之记
界在实地无法理设必须进行移位时,可先将界桩理设于岸边适当位置,并在管理范围平面图上详 细标注,同时编制移位说明并在界桩点成果表中标注,并在现场设置界桩点移位指示牌。如果移位桩暂 时也无法埋设时,可待有条件时再按选定位置埋设。移位桩规格可按《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 示牌技术标准》基本桩或加密桩制作,移位桩不能标注“管理范围界”字样,可标注移位信息。移位说 明应包括移位界桩编号、位置、移位前后坐标、移位距离、移位原因、位置图等信息。界桩移位说明, 可参照表C.1。
DB44/T 2398—2022表C.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移位界桩点之记样式点名:××县(市、区)××河道移位界桩填表日期:年月日点名 (编号)河道(左或右)图幅号所在地名点位参数xYH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设计位置准移位位置移位距离m因设计桩位处于无法埋设,实地沿管理界线垂直向河道外(内)侧移位移位说明m埋设。点位略图:(表示出界桩点与河道及相邻点之间的关系,设计位置与移位埋设桩位的相对位置及准确距离)备注选点:记录:绘图:校核: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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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指引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指引
质件和1份电子文档。 D.1.2验收工作组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技术专家由熟悉水文、规划、测 绘等专业的专家组成镀铬标准,宜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D.1.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验收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 检查划定报告编制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详实;附图、附表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表达是否清楚; b) 检查监理或第三方抽检报告(如有); c) 检查管理线、桩、标示牌现场设置是否合理,制作安装是否规范; d 听取划界技术报告编制单位的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 e) 做出验收决定,签署验收鉴定书。 D.1.4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向验收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划界成果报告及相关材料; b) 验收单位发出验收通知,包括验收时间、地点、专家组成员等; 验收单位将划界成果报告分发给验收工作组成员审阅: d) 组织专家组和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查看管理线、桩、标示牌设置现场: e) 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D.1.5 验收工作组应指出划定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并指导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单位修改调 整。 D.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段)验收合格的划 定成果进行批准
D.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格式
D.2.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封面内容
D.2.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雇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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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标准规范范本D.2.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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