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532-2011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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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L 532-2011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4.5登记表内容审核要求

    4.5.1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审核登记表前应对人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4.5.2人河排污口登记表审核内容应包括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人河污染物排放量等。 4.5.3审核工作应采取查阅资料或者实测的方法。对于新设人河排污口应以查阅资料为主,对于现 有人河排污口或者数据出入较大的应通过调查或者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实。 4.5.4人河排污量应按下列方法审核: a)对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通过查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文件等资料进行核实,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 b)对生活污水人河排污口,通过查阅该人河排污口服务区域人口、面积等进行统计估算,或者 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 c)对混合废污水人河排污口,通过人河排污口接纳的企业废水排放量和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进 行核实,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 d)对于涵闸控制或者泵站提抽的入河排污口,根据提闸或者泵站开机记录、运行时间计算废污 水量;对于无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应根据涵闸、泵站所蓄水位、沟渠宽深及长度,参照多年排水情 况,进行估算或推算。 4.5.5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按下列方法审核: a)在分析人河排污口接纳排污单位的构成以及废污水来源基础上,通过调查、查阅相关资料 核实; b)参考国家颁布的各类污水排放标准; c)采取实测的方法核定。 4.5.6人河污染物排放量应按下列方法审核: a)通过调查或查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资料进行 核实; b)采取实测的方法确定人河污染物浓度,根据所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污水量而计算出污染物 质量。

    4.5.1人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审核登记表前应对人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4.5.2人河排污口登记表审核内容应包括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人河污染物排放量等。 4.5.3审核工作应采取查阅资料或者实测的方法。对于新设人河排污口应以查阅资料为主,对于现 有人河排污口或者数据出入较大的应通过调查或者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实。 4.5.4人河排污量应按下列方法审核

    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工程技术人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审核、受理、审查、决定和验收

    5.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人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人河排污口之前应向人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 人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人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人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b)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c)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d)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a)人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b)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c)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d)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SI/5322011

    图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附 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人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b)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基本资料,包括人河排污口设置类型、人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人河 方式及人河排污口位置等; c)人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 量等; d)人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e)申请理由,重点简述人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f)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人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人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 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人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 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b)人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人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污方式和人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附

    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人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 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b)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污方式和人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c)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小结论

    .6人河排污口设置有下列影响之 人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人润排污口设置申请单 茶

    a)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b)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c)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d)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e)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f)存在事故风险的。

    5.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3.1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遵循下列原

    1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遵循下列原则

    SL532=2011

    b)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c)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d)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5.3.2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受人河排污口设置影响的主要水域 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 对地表水的影响论证应以水功能区为基础单元,论证重点区域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 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 分水功能区的水域,人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对地下水的影响论证应以影响区的水文地质单元为重点区域。 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人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 5.3.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勘、补充监测、影响分析和提出结论 建议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见图3。“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的格式见附 录C。

    5.3.4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下列主要

    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目

    图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

    b)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 c)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人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d)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 e)人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生态影响分析; f)人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g)人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h)人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i)结论与建议

    5.3.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主要产品、生产工 艺、取用水情况、水量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人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 情况; b)对于生活污水人河排污口、混合废污水人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汇水区服务人口、服务面积 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人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5.3.6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5.3.8人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SL 5322011

    水质影响范围,温排水应预测设计条件下周平均1℃以上温升范围,涉及第三者权益影响的,需预测 周1℃以下温升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应结合管理要求图示说明; c)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计算论证人河排污口中污染物对相关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影 响程度和变化趋势。应根据论证区域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 求的可达性,以及与水功能区人河排污总量总体和阶段控制任务的协调性。 5.3.10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生态的影响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的要求,采用直流冷却方式的火力发电厂,生产温排水不得排人水库等封 闭水体。温排水排入河流水体时,应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分析温排水等对珍稀水生动植物、 鱼类、水体富营养化等敏感生态问题的影响; b)入河排污口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人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较弱和水量 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泊),以及现状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化发展趋势的水域, 应针对性的分析评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c)影响区域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结合区域重要湿地、濒危水生生物生境及鱼类资源 的调查,以栖息地、繁殖地(产卵场)和迁徒(洞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变化和保护为重点,分析人河 排污口排污前后水域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敏感生态目标 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d)对于重污染和存在退水风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和污水处理工艺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 分析,评估非正常工况下排污对水功能区的影响,提出应对风险处置措施和对策。 5.3.11入河排污口排污可能影响地下水系统的,应对人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的影响进行简要 分析。

    5.3.12人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重点分析论证排污对上下游水功能区(水域)内主要集中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 取用水安全的影响,提出人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有制约因素; b)当排污可能产生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污染物对 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

    5.3.13人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应符合下

    人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能否采取措施减 免,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变更建议并重新进行论证。 b)应明确给出人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于提出最优的人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说明 原因和提出建议;对于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可以采取措施减免的,应提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 策措施,并给出有条件的结论

    ,14论证结论应包括了下

    和对应的主安污物质总量: b)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生态的响; c)对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d)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的建议及其合理性; e)人河排污口排污前污水处理措施及其效果; f)人河排污口设置最终结论:是否可行,可行的限制条件等。 5.3.15论证建议应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单位对人河排污口监测要求、向有关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事故排放时的应急措施等

    5.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条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甲请书进行审查,并做出准

    f)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 g)排放污染物量比较大、位置敏感的应有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特征污染物自 动监控装置的要求;

    5.4.8人河排污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 b)人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 c)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 d)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用的。

    5.5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

    5.5.1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3个月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向入河排 位提出人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录I),验收合格 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

    2人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下列

    a)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b)人河排污口监测报告; c)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d)人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e)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关于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承诺落实情况说明。 5.5.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收到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 验收组对人河排污口进行验收。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应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查勘相结合的方式。 5.5.4人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人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废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口门是否符合人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 要求; b)人河排污口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否符合人河排污口设置行政 许可决定的要求; )人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SL, 5322011

    有关规定的要求; e)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否落实。 5.5.5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应做出允许使用的通知(“人河排污口允许使 用通知书”格式见附录J);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应做出不允许使用的通知(“不予允许入河 排污口使用通知书”格式见附录K),并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按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要求限期整 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6.2.1人河排污口人工监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应对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实施同步监测; b)在人河排污口进行样品测量、采样及运输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 射性物质和热污染危及人身安全。

    6.2.2监测项目与采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文

    a)常规监测项目为流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氨 氮、总磷、总氮和挥发酚共9项。对于特殊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污水性质,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监测 项目; b)监测方法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检验、检测方法执行,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 标准的规定。

    Q=Ut 式中: Q一一废污水排放量,m; U一废污水平均流速,m/s; a一过水断面面积,m; t一一日排污时间,S。 1)装有废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排放量从仪器上读取; 2)经水泵抽取排放的废污水量,由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b)在无法采用有关方法测量废污水量时,可根据经验计算公式(2),推算排放量:

    Q一废污水排放量,m; k一一废污水人河量系数; W一产品日产量; q单位产品废污水排放量,t/单位产品。 c)污染物人河系数的确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治理情况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

    污染物人河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律: 1)集中排污比分散排污取值大; 2)有废污水收集管网条件的比无废污水收集管网取值大; 3)无集中废污水处理设施的比有废污水处理设施取值大; 4)短距离排污比长距离排污取值大; 5)废污水中含有不易降解物质的比含有易降解物质大的取值大。 d)对有地表或地下径流影响的人河排污口,在计算排污量时,应予以合理扣除。 6.2.6人河排污口监测质量控制应贯穿监测的全过程,包括监测断面的布设、样品采集、样品的运 输与保存、样品预处理与分析检测、数据处理等环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质控措施应按照SL219要求执行

    6.3.1人河排污口自动监测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对排污量较大的人河排污口以及排人重要水域的水功能区的人河排污口应实施自动 b)对人河排污口废污水的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排放浓度应实施自动监测。 6.3.2自动监测项目为国家或地方考核项目的,实施水质水量同步自动监测

    a)对人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波动较小的,用瞬时流量、污染物浓度代表 日平均流量和污染物平均浓度,计算每日入河排污总量; b)对人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虽有明显波动,但其波动有固定的规律的 可用一天中几个等时间的瞬时流量、污染物浓度来计算平均流量和污染物平均浓度,计算每日入河排 污总量; c)对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即有明显波动又无规律可循的,必须连续 测定流量、污染物浓度,通过加权平均每日人河排污总量

    7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7.2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7.2.2人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a)划定禁止设置人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将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区划定为入河排污口禁设区; b)划定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对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留区、缓冲区及二级区划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除外),可依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及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划定为人河排污口限 设区。

    1人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在人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基础上,对不同水域范围内的已设人河排污 整治方案。 2人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8.2.3入河排污口分类档案库应包括下列

    年应包下列内容: a)人河排污口登记档案库; b)人河排污口申请档案库,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审批单位出 具的行政许可文件等; c)人河排污口调查信息档案,包括入河排污口照片和各类人河排污口示意图等; d)人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档案; e)人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 8.2.4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人河排污口使

    a)人河排污口登记档案库; b)人河排污口申请档案库,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审批单位出 具的行政许可文件等; c)人河排污口调查信息档案,包括入河排污口照片和各类人河排污口示意图等; d)人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档案; e)人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 8.2.4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人河排污口使 用捷况和水质收测报主一报主中的

    用情况和水质监测报表,报表中的水质数据应 盗利构蓝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SL 5322011

    1.在江河、湖泊设有入河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入河排污口的,应分 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 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 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人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人河 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1.在江河、湖泊设有人河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入河排污口的,应分 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 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 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人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人河 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SL 5322011

    排污河道、人河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

    SL 5322011

    SL:53220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SL:5322011

    1.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填报本申请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申请单位同时申请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人河排污 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表格提交一式六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给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单位

    SL, 5322011

    压力容器标准SL, 5322011

    SL, 5322011

    河道、人河排污口平面位置

    SL 5322011

    市政工艺、技术SL 532=2011

    C.7.1水生态保护措施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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