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_T 171-2020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清晰无水印,替代SL 171-96,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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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_T 171-2020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清晰无水印,替代SL 171-96,附条文说明
1监测项目和监测设施布置应能够反映工程运行的主要 状况。 2监测断面和部位应选择在有代表性的堤段,并应做到 种设施多种用途。 3在特殊堤段或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堤段,可根据需要适 当增加监测项自和监测断面。 4监测点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等条件,且应有安全保 护措施。 5应选择稳定可靠、技术先进、实用方便的监测仪器、设 备。必要时,可利用卫星遥感及无人机、智能巡检等先进技术 手段。 4.0.43级及以上堤防工程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下列一般 性安全监测项目: 1垂直位移、水平位移。 2水位(潮位)。 3 浸润线。 4 堤基渗透压力、渗透流量。 5表面观测,包括裂缝、滑坡、塌、隆起、渗透变形及 表面侵蚀破坏等
4.0.51级、2级堤防工程可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的需要, 有选择地设置下列专门性安全监测项目: 1近岸河床或海滩的冲淤变化。 2护岸工程的变化。 3 生物防护措施的防浪、消浪效果。 4 河道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 5 堤岸地下水的出逸情况。 6 冰情。 7 波浪。 4.0.61 监测设施设计内容,应符合GB50286、GB/T51015 SL725、SL/T794、GB/T50138等规定,并宜建立自动监测 系统。 4.0.7对于城市堤防工程、重点险工险段、重要交通路口、重 要交叉建筑物等堤段,应设置视频监视设施。 4.0.8为保证工程安全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应配置必要的观 测仪器及设备。常规的观测仪器设备应根据堤防规模、重要程度 按表4.0.8的标准进行配置
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表 4. 0. 8 常规观测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5.1.1堤防管理交通设施,包括对外交通和对内交通两部分。 对外交通,应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抢险需要,堤线分段修建与 区域性水陆交通系统相连接的上堤道路;对内交通,应利用堤顶 或背水坡顺堤台作为交通十道,满足各管理区、段与生产、生 活区之间的交通联系。 5.1.2对内、对外交通道路宜参照JTGB01的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有关设计参数。 5.1.3内外交通道路应合理衔接,满足行车安全和通行能力的 要求。道路应结合堤防特点设置必要的排水、安全、管理及监视 等附属设施
5. 2. 1 对外交通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充分利用现有交通道路,合理进行线路调整、改建、扩建。 2 沿堤线每10~15km宜设置一条上堤道路。 3沿堤防全线,应选择部分上堤道路与附近城镇或密集居 民点连接。 4上堤道路与堤防工程连接处:应设置上堤坡道。上堤坡 道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且上堤坡道不应切割堤身。临河侧上 堤道路布置宜减少对行洪的影响。 5.2.2有水运条件时,应充分利用水运或水陆联运。堤防工程管
5.2.2有水运条件时,应充分利用水运或水陆联运。堤防工程管
5.2.2有水运条件时,应充分利用水运或水陆联运。堤防
5.3.1堤顶(或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堤顶(或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1堤顶结构除满足堤防工程断面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防 汛抢险运输的需要。 2堤顶道路宽度,1级堤防工程宜满足双车道行车要求;2 级、3级堤防工程应满足单车道行车要求,并应每隔适当距离设置 错车平台。错车平台的间距,应按双向行车的视距要求确定。错 车平台的堤顶宽度应不小于6.5m,有效错车长度应大于20m。 3堤顶道路沿线可结合工程管理及防汛抢险需要,适当布 设停车平台。 4堤身断面未达到设计标准或堤身填土沉降尚未稳定时: 堤顶道路不宜修筑永久性路面结构。 5.3.2沿堤顶道路全线应布设堤顶、堤坡的排水设施。 5.3.3堤顶道路与重要交通道路平交处,应在堤防两端设置限 行设施。 5.3.4堤防不宜作为公路。若确需利用堤顶、台或坝顶兼做 公路或市政道路,应同时满足堤防工程和公路或市政工程相关设 计标准,并明确运行期间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及维护经费来
公路或市政道路,应同时满足堤防工程和公路或市政工程相关设 计标准,并明确运行期间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及维护经费来 源等。
5.4管理用车(船)配置
5.4.1应根据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工程规模及管理任务大小 配置必要的管理车船,其配置标准可参照表5.4.1。
配置必要的管理车船,其配置标准可参照表5.4.1.
表5.4.1管理用车(船)配置标准
工程运行管理有特殊需要时,可适当增加特种车(船)
6.1.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设置为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防汛抢险、防凌防潮服务的通信系统。通信系统应具备语音、数 据、图像信息服务及传输功能 6.1.2通信系统应满足信息传输迅速、准确、可靠的要求。 6.1.3堤防工程的通信系统建设,应符合流域和地区防汛通信 网的规划要求,并应遵循以利用当地公共通信设施为主,公网与 专网相结合的配置原则
6.1.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设置为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防汛抢险、防凌防潮服务的通信系统。通信系统应具备语音、数 据、图像信息服务及传输功能
6.1.2通信系统应满足信息传输迅速、准确、可靠的要求
6.1.3堤防工程的通信系统建设,应符合流域和地区防汛通信 网的规划要求,并应遵循以利用当地公共通信设施为主,公网与 专网相结合的配置原则
6.1.4通信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
与国家及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 2与各级堤防(分蓄洪区)管理单位的内部通信 3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传输与共享。 4与公共通信网的通信
6.2.1堤防通信网站点与线路应沿堤线布设,专网线路应充分 考虑远期规划扩容要求。 6.2.2堤防通信网应合理确定各通信站点位置、通信方式、容 量等。 6.2.3堤防通信信道应优先采用公网,并建立具备两种以上的 通信方式。 6.2.4堤防通信网无线通信频率应在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
6.2.4堤防通信网无线通信频率应在国家和地方无线电 构规定的专用频率范围内选定
6.2.5堤防通信网的外部接口,应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保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间的组网
6.3.1通信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定型产
6.3.1通信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或经国 家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选用的设备应运行可靠、技术先 进、使用方便、维护简便
6.3.2堤防通信设备应配备稳定可靠的电源。有条件时,
用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供电
6.3.31、2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通信网站点应采用双回路交 流供电方式,并配置通信设备专用蓄电池和柴油发电机组等备用 电源。
6.3.4通信设备选型、供电方式、机房布置等应满足SL5 要求。
3.4通信设备选型、供电方式、机房布置等应满足SL517的 求。 3.5通信设备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其中防雷、接地应满
6.3.5通信设备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其中防雷、接地应满 足GB50689的要求。
6.4.1堤防工程管理宜建立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可根据工程管 理需要,分别建立基础信息、安全监测、视频安防、防汛视频会 商等子系统,
6.4.2基础信息子系统的信息传输宜以堤防工程局域网为
并应与水文部门水情测报站相连接,实现对水情、工情及险情信 息的同步更新,
6.4.3安全监测子系统应实现监测数据的采集、备份、传输 处理和分析等功能
6.4.3安全监测子系统应实现监测数据的采集、备份、个
6.4.4视频安防子系统应符合GB50395的要求
6.4.5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应建立信息整合平台,对各子系统的
6.4.6各子系统通信方式、数据库结构应与区域公网和上级
理部门统一协调,满足与各子系统之间及相关单位之间的互联互 通,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建设。
生物防护措施和其他管理
7.1.1堤防沿线宜布设草皮护坡、护堤林带、防浪林带等生物 防护措施。 7.1.2生物防护措施应满足当地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友好相关 要求,促进堤防工程与河道生态、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 7.1.3生物防护措施的防护效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浪防冲,防止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海潮、波浪等 对堤防工程的侵蚀破坏。 2保护堤防和护岸工程的基脚安全。 3 涵养水土,绿化堤容堤貌,改善生态环境。 7.1.4为防御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波浪等环境因素对土 堤坡面的侵蚀破坏,宜采用草皮护坡。近堤流速较大时,宜优先 采用其他生态护坡型式。 7.1.5护坡植草宜选用适合当地气候、水文、土壤等条件,根 系发育、生命力强的草种。 7.1.6护堤林带应种植在堤防工程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护堤 林带宜选择适宜于当地土壤气候条件及生态环境要求、且适合抢 险用料的树种。 7.1.7护堤林带的种植宽度和植株密度,应根据当地土壤气候 条件,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等环境要求确定。 7.1.8防浪林带应按统一规格和技术要求,布置在堤防工程临 水侧一定范围内。 7.1.9防浪林带宜采用乔木、灌木、草本植物,构成紧密的立 体生物防浪工程。防浪林宜选用耐淹性好、材质柔韧、树冠发育
7.1.5护坡植草宜选用适合当地气候、水文、土壤等条件,
7.1.6护堤林带应种植在堤防工程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护 林带宜选择适宜于当地土壤气候条件及生态环境要求、且适合 险用料的树种。
7.1.7护堤林带的种植宽度和植株密度,应根据当地土壤气
条件,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等环境要求确定。 7.1.8防浪林带应按统一规格和技术要求,布置在堤防工程 水侧一定范围内。
7.1.9 防浪林带宜采用乔木、灌木、草本植物,构成紧
体生物防浪工程。防浪林宜选用耐淹性好、材质柔韧、树冠发育 且适宜于当地生态环境的树种
7.1.10防浪林带的种植宽度、株行距,应根据消浪防冲
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原则确定。必要时,可采用相似条件下防浪林 现测试验成果,类比分析确定。 7.1.11护堤林带、防浪林带宜结合防治病虫害的要求,间隔种 植不同的树种。
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原则确定。必要时,可采用相似条件下防浪林 现测试验成果,类比分析确定。 7.1.11护堤林带、防浪林带宜结合防治病虫害的要求,间隔种 植不同的树种。 7.1.12堤坡和台范围内,不宜种植树木;对已栽种树木的堤 防工程,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安全论证,确定是否保留。堤顶不宜 种植行道林,确需设置行道林时,应进行分析论证,并选择根系 较浅的美化树种
7.1.12堤坡和台范围内,不宜种植树木;对已栽种树木的堤 防工程,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安全论证,确定是否保留。堤顶不宜 种植行道林,确需设置行道林时,应进行分析论证,并选择根系 较浅的美化树种
7.2.1堤防工程应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界碑(牌)、里程碑、 界桩、标志牌等设施。标志设施应布局合理、统一规格、标识清 晰、醒自美观、理埋设坚固,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2.2堤防工程应按行政区划和分段管理范围设立界碑(牌) 界碑(牌)应标注行政区划或管理单位名称。 7.2.3堤防沿线应设置里程碑和百米桩,里程碑和百米桩可采 用坚硬石材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标准构件。 7.2.4界桩应从起点到终点依序进行编码,直线段间距宜为 100m,弯曲段可适当加密。界桩材料可采用坚硬石材或预制钢 欲温鉴标游格
100m,弯曲段可适当加密。界桩材料可采用坚硬石材或预制钢 筋混凝土标准构件。
7.2.5下列情况,应设置各种工程标志牌:
1按行政区划(堤段)设置防汛责任牌、岗位责任牌、河 (湖)长公示牌。 2应在工程适当部位设置工程标示牌。工程标示牌应标示 以下内容:工程管理范围、工程保护范围、范围划定依据、管理 要求等。 3堤防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的监测站或监测断面附近,应设 立监测设施标示牌。 4通往地方重要交通公路、防汛抢险道路、河道整治工程 及管理单位的路口应设置指示牌,
5堤防工程沿线与交通道路交叉路口,应设置限行及安全 管理标志牌。 6村庄、城镇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应设置固定的便于公众 广解的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牌、宣传设施等。 7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如有血吸虫等地方病疫区,应 设置警示牌。
7.3.13级及以上堤防工程应按照实际需要沿堤线布设防汛屋: 防汛屋建筑面积应根据堤防级别和规模按30~60m/km控制。 7.3.2防汛屋布设间距应根据堤防工程布局、沿线交通及行政 区划等合理确定。 7.3.3防汛屋宜布设在堤防背水侧的台、空地或专门加宽的 堤顶等场地。 7.3.4堤防工程的重要堤段和险工险段应按照管理维护及防汛 抢险的需要,在堤防的背水侧设置堆料平台。 7.3.53级及以上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可配置小型翻斗车、小型 挖掘机、小型刮平机、小型装载机、夯实机等。配置时可按堤防 长度,每10~15km配置1台。 7.3.6根据生物防护措施管理需要,可配置除草机、灭虫撒药 机、灌溉设施设备等。 7.3.7对于、鼠和白蚁等堤害动物多发区,应提出应对措施 编制防护方案
8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孕
8.1.1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建设,应遵循便于管理、方便生 活、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项 目、规模和标准
8.1.2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应包括下列项目:
1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 2生产生活用房:包括仓库(含防汛仓库)、资料档案室 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等。 3庭院建设:包括庭院场地、围栏、大门、环境绿化、美 化设施等。 4附属设施:包括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及消防等。 8.1.3地处偏乡村,交通闭塞的管理单位,可选择附近的城 镇区建立后方生活基地
8.2.1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场地,应选择交通便利、环境
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点。 8.2.22级及以上堤防管理单位的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等用房 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永久性建筑标准,并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用房应根据定编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5m 确定。定编人数少于50人的管理单位,可适当扩大建筑面积。 2生产、生活用房中的仓库、资料档案室、防汛调度室建 筑面积应根据防汛任务及其他管理要求确定,其他房屋总建筑面 积按定编人数人均不大于35m确定。 3在附近城镇区建立后方生活基地的管理单位,前、后方 建房面积应统筹安排
8.2.3管理单位庭院占地应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其占地面 积宜为房屋建筑面积的3~5倍。 8.2.4管理单位庭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绿化
积宜为房屋建筑面积的3~5倍。 8.2.4管理单位庭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绿化 要求。
8.2.4管理单位庭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绿
8.3管理单位附属设施
8.3.1管理单位附属设施,应按照统筹兼顾、经济适用、资源 节约、绿色环保、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8.3.2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供排水设施。对于未建成 公共供排水系统的地区,应根据当地的水源、地形等自然条件 因地制宜,建设自有供排水设施。 8.3.3管理单位应优先利用区域电网供电。对尚未建成区域电 网的地区,应自备电源供电。各类电源点的发配电设备容量和线 路输送容量,应满足生产生活区高峰用电负荷的需要。 8.3.4管理单位应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设备容量,应能 满足防汛期间电网事故停电时,防汛指挥中心的主要生产生活设
8.3.1管理单位附属设施,应按照统筹兼顾、经济适用、资源 节约、绿色环保、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8.3.2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当地公共供排水设施。对于未建成 公共供排水系统的地区,应根据当地的水源、地形等自然条件, 因地制宜,建设自有供排水设施。
8.3.3管理单位应优先利用区域电网供电。对尚未建成
网的地区,应自备电源供电。各类电源点的发配电设备容量和 路输送容量,应满足生产生活区高峰用电负荷的需要
8.3.4管理单位应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设备容量
满足防汛期间电网事故停电时,防汛指挥中心的主要生产生活 施用电负荷的需要
8.3.5位于寒冷地区的管理单位,应结合环保要求选择
式,建设相应的供热设施。 8.3.6根据管理单位实际的日常需要,应配备卫生处理设施 洗浴设施等
8.3.7管理单位的庭院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环境绿
要求,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进行庭院式园林布置
9.0.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在工程总体经济评价的基础上 提出工程初期运行和正常运行所需之年运行管理费用并说明资金 来源。 9.0.2测算年运行管理费的项目应包括堤防主体工程及其附属 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9.0.3与堤防工程共建的其他水利工程应与堤防工程视为整体, 在项目各开发目标间进行工程固定资产分摊年运行管理费用 9.0.4工程年运行管理费的计算原则、内容和方法,应按照SI 72的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九皋邓福生张世侃 李九鼎 吴越尹刚杨金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总则 23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5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6 工程安全监测 · 30 交通设施 32 通信设施与信息化·· 35 生物防护措施和其他管理设施· 38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42 工程年运行管理
1.0.1堤防工程是江河湖海的主要防洪工程。堤防工程管理设 计是堤防工程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堤防工程管理设计 规范化,本标准规定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的内容、要求和标准。 SL171一96《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标 准”)颁布以来,在我国堤防工程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 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对堤防工 程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中,除 保证堤防工程管理和正常运用等基本需求外,还应考虑工程管理 信息化、监测自动化等要求,为后期便捷、高效的堤防工程管理 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撑。本标准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堤防工程管理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而成。 1.0.2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是堤防工程设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1级~3级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堤防工程的管 理设计。4级、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在本标准基础上,各项管 理设施可适当简化。 受多种因素制约,已建成堤防工程管理设施多存在不健全问 题,不利于堤防工程管理。因此,应在现状基础上进行补充完 善,逐步达到本标准。 1.0.3在新建堤防工程设计,或堤防工程改建、扩建、加固设 计中,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 管理设施的基本建设费用,亦应纳入工程总概算。 一般情况下,堤防面临洪水威胁多在汛期。洪水发生时,可 靠、快捷、方便的通信保障措施有助于防洪抢险、确保安全。因 此,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区分目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应设施的可 靠性。 根据《2018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8年年底
·U· 定生定时防博安生。定, 计是堤防工程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堤防工程管理设计 规范化,本标准规定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的内容、要求和标准。 SL171一96《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标 准”)颁布以来,在我国提防工程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 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对堤防工 程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中,除 保证堤防工程管理和正常运用等基本需求外,还应考虑工程管理 信息化、监测自动化等要求,为后期便捷、高效的堤防工程管理 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撑。本标准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堤防工程管理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适用于1级~3级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堤防工程的管 理设计。4级、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在本标准基础上,各项管 理设施可适当简化。 受多种因素制约,已建成堤防工程管理设施多存在不健全问 题,不利于堤防工程管理。因此,应在现状基础上进行补充完 善,逐步达到本标准。
1.0.3在新建堤防工程设计,或堤防工程改建、扩建、加固设
计中,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 管理设施的基本建设费用,亦应纳入工程总概算。 一般情况下,堤防面临洪水威胁多在汛期。洪水发生时,可 靠、快捷、方便的通信保障措施有助于防洪抢险、确保安全。因 比,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区分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应设施的可 靠性。 根据《2018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8年年底
全国已建5级及以上江河堤防31.2方km,其中2级及以上堤防 1.2万km。根据防洪保护区重要性,有国家级确保堤段、省级 重要堤段和当地管理的一般堤段之分。因此,堤防工程管理设计 应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的关系。 堤防工程属于线性工程,且分布广,所处的地域也不同,部 分堤防的管理设施尚处于很不完善状态,一次性健全管理设施: 投资巨大。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步伐的加快,提防工程 管理设计也要处理好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创 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理念。生态 尤先、绿色发展就是在发展水利的同时,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重 要的位置,实现水利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作为保障社会 经济发展的堤防工程,在管理设计中也应充分贯彻生态优先、绿 色发展理念,保障河流生态环境和谐统一。
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
2.0.1根据对主要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厂东、湖北、黑龙江等 省的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调研(以下简称根据调研),黄河、海河、 准河流域堤防工程管理实行流域(或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 分级管理体制;长江、珠江等流域堤防工程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 分级管理体制。在尊重历史并考虑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我国防 工程管理根据各水系实际,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行政区划分级 管理、或两者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0.2、2.0.3根据调研,各地堤防均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 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和管理人员。在提防工程管理设计中,应 对现行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说明,并阐述 其管理任务和管理职能等。新建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水 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以及 有关规定,提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对于非河道管 理部门建设的堤防,不再新设置管理机构时,应明确堤防建成后 的管理责任主体
3.1.1合理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堤防工程管理设 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进行工程建设与管理运用的基本依据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堤防工程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各地根 据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和土地利用情况,出台了堤防工程管理范 围和保护范围的相关法规、规章。在确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 护范围时,要依据当地的法规、规章和本标准。 3.1.2工程建设中,部分地区工程管理用地难以落实到位,堤 防工程安全不能得到保障。本条强调了工程管理用地需与工程占 地同等对待,待工程竣工时,一并移交给堤防工程管理单位,
3.2.1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是指堤防工程体系中工程和设施的 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 本条文对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内容作了规定,原标准中 的“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本次修订不再作为管理用地。 兴建在堤防工程上的穿堤、跨堤及临堤等建筑工程和设施 需按照建筑物的行业标准,划定其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所 需占用的地:须征得堤防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签订有偿利用协 议。同时在工程维护管理和抗洪抢险中,接受防御部门和堤防管 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位于堤防沿线管理范围以外的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 设施应按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征地,其管理应由相关部门协商 确定。
它对防洪、防凌、防浪、防治风沙、优化生态环境以及在防汛抢
险期间提供安全运输通道,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幅员辽 阔,各地的自然历史条件和工程运用情况存在着显著的地域性特 点,反映在护堤地名称和界定的范围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为减 少占用土地资源,本次修订采用GB50286一2013《堤防工程设 计规范》和GB151015一2014《海堤工程设计规范》的护堤地 标准。对于现状堤防护堤地宽度大于规定值的,仍维持现状 边界。 (1)关于护堤地的名称,全国各省区使用的名目繁多,用词 很不统一。有的省市叫“堤防禁脚”或“工程留用地”;有的省 市则直接称之为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比较多的省市称之为“护 提地”。本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GB 50286一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一致,统一采用“护堤地” 专有名词。 (2)关于护堤地的起始边界线,涉及护堤地与堤防工程的相 对关系和安全标准,有的省市简单地把堤防坡脚线定做护堤地的 起始线,有的省市把紧邻堤脚的压渗平台(或压重铺盖)包括在 护堤地范围以内,这样使得不同地区所定义的护堤地范围存在很 大的差别。根据护堤地的特定含义:规定护堤地范围从工程建筑 轮廓线(包括压渗工程)护脚开始起算向外延伸。现有工程中部 分超过设计标准,安全裕度较大的防渗压重铺盖,可代替一部分 护堤地宽度,可作个案研究,原则不改变规范标准。 (3)关于护堤地的宽度,从全国范围不同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调查统计资料来看,同一类别堤防工程的内外护堤地宽 度,其数值差别相当悬殊,有的宽度达100m以上,有的则只有 3~5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条件也不尽 相同,如黑龙江、内蒙古等省(自治区)按照河流级别进行划 分,湖北、河南、陕西等省按照河流级别、堤段重要程度等进行 划分,辽宁、四川等省按照流域面积或保护对象等级的差别进行 划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护堤地宽度的调查统计资料见 表1。这种状况反映出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和土地资源
利用情况的差异,同时也与各地区采用的安全标准和工程措施有 很大的关系。有地方结合防浪林种植宽度要求和各地对堤防沿线 生态廊道建设的要求,按照不同堤段功能需求,扩大了部分护堤 地宽度。
兑明: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堤地宽度划定条件差异较大,表1大体上 按照河流级别、堤段重要程度、流域面积及保护对象等不同类型大致划分 为 I、IⅡ、Ⅱ类进行统计。
通过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河道管理条例或规章 的调研统计分析,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多数有明确规定。北方河流 是防工程多数平时不靠水,临河侧有大量的滩地存在,明确划定
临水侧护堤地就显得尤为必要。在本标准修订中,综合考虑各方 面意见,在对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明确临水 侧护堤地,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当地河道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 确定。 3.2.3堤岸防护工程的种类、型式多样,如何合理确定其管理 范围,情况比较复杂。条文针对堤岸防护工程的建造特点,分别 对其管理范围做了规定。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与堤防工程连接或 邻近的护岸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与堤防工程视为一体统一进行 考虑。
范围,情况比较复杂。条文针对堤岸防护工程的建造特点,分别 对其管理范围做了规定。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与防工程连接或 邻近的护岸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与堤防工程视为一体统一进行 考虑。
3.3.1~3.3.3工程保护范围,是为防止在临近堤防工程的一定 范围内从事石油勘探、爆破、油气开采、打井、开挖土方等危及 提防工程安全而划定的安全保护区域。 关于工程保护范围,做以下说明: (1)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改变土地和其他资源的产权性 质,仍充许原有业主从事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但必须限制或禁 止如上面列举的某一些特殊活动,以保障堤防工程安全 (2)一些地区采用沙性土填筑堤防,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 范,应有适当的工程措施防护以保证其安全。此类堤防,在加固 前可适当扩大堤防保护范围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4.0.1安全监测设施是为了监测堤防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运 行安全,掌握工程各部位的工作状况和形态变化而设置的。一旦 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运行。同时,可通过原型监测积累资料,检验设计的正确性和合 理性,也可为科研积累资料,以提高设计水平
运行。同时,可通过原型监测积累资料,检验设计的正确性和合 理性,也可为科研积累资料,以提高设计水平。 4.0.3代表性堤段是指堤基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滑移危险、渗 流破坏等安全隐患的堤段,比如老溃口、软弱堤基、浅层强透水 带、承压水带以及有穿堤建筑物的堤段。 根据防特点选定安全监测项自,配置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技 术先进、实用方便的原则。近年来,基于卫星遥感的堤防监测系 统也有一定的应用,可实现长期稳定运行、实时监控、分析等功 能,本条款增加空间技术监测手段,随着技术发展,也提出了智 能巡检要求。 4.0.4~4.0.6GB50286一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中,提 出1级、2级堤防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的需要,可有选 择地设置专门性安全监测项目。GB/T51015一2014《海堤工程 设计规范》提出:1级~3级海堤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一般 性监测项目,4级、5级海堤可做适当简化;1级~3级海堤可根 据管理运行需要设置专门性监测项目:同时:专门性监测项目的 设置应突出重点。根据调查,由于堤防战线长,各级堤防全面设 置安全监测设施不现实,也不必要。因此,本标准明确了一般性 监测项目和专门性监测项目,具体安全监测设计时,应根据管理 需要、堤防的重要性、结构型式及破坏模式,结合GB50286 GB/T51015、SL725、GB/T50138、SL/T794等相关规定 经分析论证后确定。考虑到科技进步和堤防管理需要,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可以大大减轻管理工作量和及时有
效的获取数据,因此,本标准也对此提出了相关要求。 4.0.7根据调研,在城市堤防、重点险工险段、重要交通路口、 重要交叉建筑物等堤段的管理范围内人类活动频繁,损坏堤防工 程和监测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堤防工程管理难度较大,因此: 许多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结合当地交通道路管理在上述堤段设置了 视频监视设施。为方便堤防管理,保证堤防工程完整和安全运 用,本标准提出在上述段宜设置视频监视设施。 4.0.8为满足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开展观测工作需要,应配 置一定数量的观测仪器设备。本条所列常规观测仪器和设备均为 可移动、可重复利用的仪器和设备,主要用于变形监测、渗流监 则等。考虑到堤防安全监测内容每年施测的频率,一般来说, 个基层堤防管理单位根据管理范围内监测内容配置一套仪器设备 基本能满足观测的需要。根据调研,部分堤防管理单位所辖防 级别高、堤线长,因此,条文表4.0.8列出了常规观测仪器设备 配置数量指标有一定的变化范围,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根据堤防 管理单位所辖堤防实际需要选用。其他非常规专用仪器设备,应 根据需要通过设计选型确定
效的获取数据,因此,本标准也对此提出了相关要求。 4.0.7根据调研,在城市堤防、重点险工险段、重要交通路口 重要交叉建筑物等堤段的管理范围内人类活动频繁,损坏堤防工 程和监测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堤防工程管理难度较大,因此: 许多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结合当地交通道路管理在上述堤段设置了 视频监视设施。为方便堤防管理,保证堤防工程完整和安全运 用,本标准提出在上述堤段宜设置视频监视设施。
5.1.1堤防工程交通设施,由对内和对外交通两部分组成。建 立必要的内外交通设施是保证堤防工程管理和防汛抢险的必要条 牛,也是堤防工程管理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交通指的是堤 防工程与外部区域性交通网络相连接的上堤道路,每隔一定距离 布置一条,以保持堤内外交通的畅通。对内交通指的是利用堤顶 或顺堤台作为对内交通道路,使之与所属的工程区段、管理处 所、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管理点相连接的交通设施。 5.1.2内外交通道路设施应满足正常管理、防汛抢险的物资运 输要求,宜参照JTGB01一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 规定,选定内外交通道路有关设计参数。上堤道路的设计标准参 照与其连接的干线公路等级
5.2.1对外交通道路设计,主要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5.2.1对外交通道路设计,主要提出以下技不安求: 1应利用现有交通道路:并结合施工临时交通,统一规划 道路布局,特别是远离交通干线和城镇的堤防工程更应重视对外 交通道路的设计。 2沿堤线全程相间分布的上堤道路,要保持适当的密度 且大体分布均匀,根据调查大江大河的堤防工程,一般每隔 10~15km布置1条上堤道路,约相当在一个县(区)行政辖区 范围内有2~3条上堤道路。这样可较好地满足防汛抢险期间人 员、物资的运输需要,不致造成绕道运输,影响防汛抢险的 时效。 3部分上堤道路与附近的城镇或密集居民点连通,有利于 汛期人员物资的集散储备和巡堤查险人员的临时居留,也可为堤
防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出行创造条件。 4对上堤道路与堤防工程连接处的上堤坡道提出具体技术 要求。由于临河侧上堤道路会对河道行洪产生一定影响,上堤道 路与顺堤防轴线夹角应小于30°,对于河道内滩地面积大且洪水 期间滩区过流相对比例较小的河流型钢标准,可根据地形条件,兼顾交通 需要,适当降低此项要求。
5.3.1对内交通道路设计,主要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堤顶道路的宽度,可根据堤防级别及运输要求确定。 级堤防,堤宽度设计时,除满足结构安全需要外,一般也考虑 了防汛抢险交通的需要,因此,堤顶宽度可满足布置双车道的行 车要求;对于2级及以下堤防,堤顶宽度多不满足布置双车道的 要求,也不会因为布置双车道而全面地对堤防进行加宽,堤顶道 路可根据其堤顶宽度及工程管理的需要确定。 2根据调研,堤顶道路为单车道时,应依据地形、通视要 求,每隔适当距离设置错车道。JTGD20一2017《公路路线设计 规范》中,错车道间隔不超过300m。根据堤段通视条件,可适 当调整错车道间距。 3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等堤段抢险任务重、日常维 护工作量大,存在停车几率高的情况,应结合工程管理需要,在 适当地方设置停车平台。 4新修堤防的堤身沉降需要一段时间,堤身沉降尚未达到 稳定的情况下,修筑永久性路面易受堤身自身沉降的影响导致路 面的毁坏
5.3.4依据水利部办建管【2017]177号文《水利部办公厅关
于取消利用堤顶、战台兼做公路审批和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若需要利用堤顶、台或坝顶兼做公路 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分析论证与道 路设计,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
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视、照明系统、安全护 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 提顶道路建设。已建的河道堤防,确需利用堤顶、战台或坝兼 做公路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分析论证,提 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 防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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