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_T 4-2020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替代SL 4-2013,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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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L_T 4-2020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替代SL 4-2013,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2.4.1暗管排水系统组成、分级与管道类型、规格等,应根据 排水规模、控制要求、地形、土质、管材、滤料和施工条件等因 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4.2吸水管应具有良好的吸聚地下水和导水能力;集水管

    (沟)应能及时汇集并排泄吸水管的来水。承接暗管排水出口的 明沟应保持排水通畅和沟坡稳定,必要时宜采取防固坡措施 由两级以上管道构成的暗管排水系统,其排水出口应符合2.2.6 条的规定。

    ,4.3暗管排水的布置应符合下岁

    平原区暗管的平面布设: 1)吸水管宜采用等间距布设建筑安全管理,并与地下水流向呈垂直或 呈较大夹角。 2)地形平坦区宜将吸水管对称布设在集水管(沟)两侧 呈正交或锐角斜交的形式;在缓坡地区利用灌排相邻 的排水沟为集水沟时,宜采用吸水管布设在集水沟 侧呈正交或锐角斜交的形式

    1)冲垄田内的吸水管宜沿地形等高线、呈等间距布设: 集水管(沟)可视地形条件在农田中部或环田布设。 2)梯田里坎处吸水管的条数、长度及其间距等,应视里 坎的受渍部位、程度和吸水管的作用范围确定 3)田块受泉水影响致渍时,应首先查明泉眼位置和水量 设置导泉暗管(涵):将泉水直接导人集水管(沟) 必要时可在泉眼处设置反滤暗井,并与导泉暗管连通: 再根据需要布设田间吸水管。 3暗管排水区无自流排水出路时,应修建泵站,集中或分 抽排。 4吸水管的起始端距灌溉渠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m,且不

    宜穿越灌溉渠道;必须穿越时,穿越部分应做成不透水管段,其 两端距灌溉渠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m。

    2.5.1排区内水文地质条件满足灌溉要求时可采用竖井排水: 实行井灌井排,综合治理旱、涝、渍和盐碱灾害。竖井的布设应 符合 GB/T 50625的要求,

    土地区的田间治渍。鼠道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鼠道宜相互平行布设,应具有通畅的排水出路。 2鼠道排出水宜流入排水沟。流入暗管时,应在其交汇处 设置滤层。 3能使用多年的鼠道,宜在每块由头理埋设横向管道将多条 鼠道连通,集中于一个出水口通向集水沟,并根据需要设置排水 控制设施。

    2.5.3在条件许可地区或都市农业、观光农业等对排水要求较

    高的园区,宜采用组合排水方式。组合排水应根据治理要求

    本条件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涝渍、盐碱兼治的地区,可根据土质、地形、治理要 求及技术经济等条件,选用明沟与暗管相结合的排水系统。 2在旱、涝、盐碱兼治且利用浅层淡水灌溉的地区,可采 用井灌井排与明沟相结合的排水系统。在有地面灌水或降雨入渗 补给条件的浅层微咸水和半咸水地区,也可采用明沟与竖井结 合,利用竖井抽水经淡化后灌溉,不宜利用的咸水应排出区外。 3在黏质土地区采用暗管排水治理渍害时,可在田间增设 临时性的浅明沟、鼠道或线缝沟,构成深浅不同而相互平行或相 交布设的复合式由间排水网络,并宜配合采用松土、改土等 措施。 4在种植高附加值作物(经济作物)为主的设施农业区: 应采用组合排水方式并进行控制排水

    2.5.4排水工程的综合利用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利用排水明沟蓄水或输水灌溉时,应采取防止沟道泥沙 淤积、边坡珊塌及水位超标的措施。 2利用排水沟网建闸蓄水或回补地下水时,应处理好蓄水 回灌与正常排水的关系,并宜选在土壤渗透性较好的沟网区或沟 段,不可弓引用水质超标的污水及泥沙含量高的浑水回灌。 3利用排水沟水运时,其水深和水面宽度宜按有关规定确 定,不得在排水沟上设坝雍水,必须增加的附属设施不应影响正 常排水。

    2. 6. 1 应根据排水工程系统和排水控制要求,规划布设排水建 筑物。

    2.6.2明沟排水沟道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排水沟道与道路相交或沟道之间彼此交叉,或排水沟 道跨越其他障碍物时,应设置桥梁、涵洞、渡槽或倒虹吸等交叉 建筑物;在排水沟道上下游水位差较大时,应修建陡坡、跌水等 连接建筑物。 2在满足排水要求的情况下,可结合蓄水灌溉和减排控污 要求,在排水沟出口或其他位置布置排水控制建筑物。 3排水沟道建筑物与灌溉渠系建筑物邻近或有交通、航运 等多目标要求时,应按照布设合理、运用方便和节省投资等原 则,采用联合布置形式。 4桥涵应根据当地交通道路状况和生产、生活的需要,与 灌排沟渠和田间工程布置相协调,并宜与闸坝等建筑物结合。 5受潮汐影响或承泄区水位顶托的排水区,在排水沟两侧: 应按GB50286的相关要求修筑堤防,并在排水沟口修建防洪 挡潮)闸或闸站枢纽,闸站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不应低于外 河堤防的防洪标准

    2.6.3暗管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管应根据检修、上下级管道连接和水位控制需要,设 置检查井、集水井和暗管出口控制设施等附属建筑物。 2两级管道交接处、管路转角和比降突变处,以及穿越沟 渠、路的两侧或下游一侧宜设置检查并;管道较长时,宜每隔 400~500m设置一个检查井。 3水田或水旱轮作地区的吸水管或暗管排水系统的排泄出 路为明沟时,宜按调控排水要求逐条或多条联合设置控制口门。 地形平坦和作物种类相同的地段,宜在集水管(沟)出口处设闸 分区排水控制。

    2.6.4排水泵站站址选择、泵站枢纽工程总体布置、机泵选型

    2.6.4排水泵站站址选择、泵站枢纽工程总体布置、机泵选型、 水泵安装高程确定、泵站装置效率要求等,应符合GB50265的 相关要求

    3.1.1应根据排水任务按排水分区分别选择设计排水标准;经 济发达地区或有特定要求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若受条件限 制,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标准。 3.1.2排水设计中,应按流域或地区的防洪规划和GB50201、 GB50288的规定,确定排水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 和其他设计技术标准。

    3.1.3农田排水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及工程投资和经济效益

    析,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有关的设计报告编制和SL72等的 规定。

    3.1.4排区土层的渗透系数、给水度和稻田渗漏率等参数,

    3.1.5季节性冻土地区,排水沟和排水建筑物应符合

    3.1.5季节性冻土地区,排水沟和排水建筑物应符合GB/1 50662的要求

    3.1.6明沟、暗管及排水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排水沟经过城镇和农村居民聚集区、学校、工矿企业 等地方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警示标识牌。防护栏杆高度不 应小于1.05m。 2重要暗管处应设立标识牌,标明位置及走向。 3在排水建筑物的水深、流急、高差大等开敲部位及机电 没备处,应设置防护隔离设施或醒目的警示标识牌。 4在邻近高压线、重要管线及有毒、有害物等位置,应针 对具体情况,留足安全距离。 5在桥梁两端、有交通通行要求的建筑物,应设置安全限 载、限速标识牌

    3.2.1农田排水标准应根据当地或邻近类似地区排水

    3.2.1农由排水标准应根据当地或邻近类似地区排水试验资料 和实践经验,综合考虑排区的作物种类、土壤特性、水文地质和 气象条件等因素,并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和农业发展水平,统筹协 调排水与灌溉、区域防洪、环境保护,以及局部与整体、当前与 长远的关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与综合论证确定。

    .2排涝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关

    1排涝标准应根据排区内主要作物种类确定;对于作物种 类较多、作物比例差别小的排区,排涝标准可通过综合分析 确定。 2设计暴雨的重现期应根据排区耕地面积和作物种类,按 SL723的相关规定确定。 3对于作物经济价值较高、遭受涝灾后损失较大、经济发 达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排区,经技术经济论证后,设计暴雨重现 期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年一遇。 4设计暴雨的历时和涝水排除时间、排除程度,应根据治 理区的暴雨特性、汇流条件、河网湖泊调蓄能力、农作物的耐淹 水深和耐历时(无资料地区可按附录D选用)及对农作物减 产率的相关分析等条件确定。旱作区可采用1~3d暴雨从耐淹水 深起1~3d排至田面无积水;经济作物种植区可采用1d暴雨从 耐淹水深起1d排至田面无积水;稻作区可采用1~3d暴雨从而耐 淹水深起3~5d排至允许蓄水深度。对于蓄涝条件好、调蓄容积 较大的排区,可根据河网水位特性、调蓄能力等采用较长历时的 设计暴雨进行涝水蓄泄演算。 5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作物,根据作物耐能力,可适当调 整设计暴雨历时和涝水排除时间标准。 6排涝模数应根据近期内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区的具体情况,采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认 可的方法或按附录E计算确定

    3.2.3治渍排水标准应根据农作物生长和农业机械作业的要求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治渍排水工程控制标准应根据农作物全生育期要求的最 大排渍深度确定,可视作物根深选用0.8~1.3m。作区在作 物对渍害敏感期间可采用3~4d内将地下水埋深降至田面以下 0.4~0.6m;稻作区在晒田期3~5d内降至田面以下0.4~ .6m;水稻灌期的适宜渗漏率可选用2~8mm/d,黏性土取 较小值,砂性土取较大值。 2农业机械作业要求的排渍深度,应控制在0.6~0.8m, 排渍时间可根据耕作要求确定。 3治渍排水模数可按式(3.2.3)计算:

    式中q一 调控地下水位要求的治渍排水模数,m/d; 地下水位降深范围内土层的平均给水度; △h满足治渍要求的地下水位平均降深值,m; 排水时间,d,按本条中的治渍要求确定。

    3.2.4防治盐碱化排水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o Aa t ho +ht 2h.

    3.3.1明沟排水设计流量,应根据控制面积、产流和汇流条件, 以及对地下水位的控制要求:按设计标准推算确定,也可采用与 排水任务及排水标准相应的排水模数乘以控制面积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单一排水任务的沟道,设计排水流量宜按排涝、治渍或 防治盐碱化的要求确定;在盐碱化地区有冲洗要求时,应以冲洗 排水流量作为校核流量

    2在涝渍、盐碱共存地区,应按设计标准分别计算排涝、 冶渍和防治盐碱化的排水流量,并按最不利情况确定设计流量和 校核流量。 3排、引、蓄、灌等综合利用的沟道,在满足设计排水流 量的条件下,还应考虑其他利用方式对流量的要求。 4当排水沟同时承接村镇和农田等不同来水区的涝水时 应分别按各自排涝标准计算排水流量,并按沿程汇流和调蓄情况 计算排水沟分段设计排水流量

    治渍和防治盐碱化的排水流量,并按最不利情况确定设计流量和 校核流量。 3排、引、蓄、灌等综合利用的沟道,在满足设计排水流 量的条件下,还应考虑其他利用方式对流量的要求。 4当排水沟同时承接村镇和农田等不同来水区的涝水时 应分别按各自排涝标准计算排水流量,并按沿程汇流和调蓄情况 计算排水沟分段设计排水流量。 3.3.2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应根据排水任务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涝未级固定排水沟间距应根据地形条件、耕作要求 田块大小和田间灌溉渠道等确定,沟深应按断面设计计算确定。 2调控地下水位的未级固定排水沟深度可按式(3.3.2) 计算:

    3.3.2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应根据排水任务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涝末级固定排水沟间距应根据地形条件、耕作要求 田块大小和田间灌溉渠道等确定,沟深应按断面设计计算确定。 2调控地下水位的未级固定排水沟深度可按式(3.3.2) 计算:

    式中hd 调控地下水位的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m; 排渍深度或防盐要求的地下水深度,m; △H剩余水头或滞流水头,m,一般采用0.2~0.3m; h。一排地下水时的沟中水深,m,一般采用0.1~0.2m。

    1)排水试验法,可按SL109的要求确定。 2)公式计算法,可按附录H所列公式计算确定。 3)经验数值法,可按当地或类似地区实践经验值选用。 4兼有排涝和调控地下水位作用的未级固定排水沟,沟深 和间距应按调控地下水位要求确定,断面应按排涝设计流量、边 坡稳定和施工要求确定。

    3.3.3各级沟道出口处设计水位和承泄区水位衔接应符合下列

    1各级沟道出口处的排涝设计水位可按式(3.3.3 计算:

    式中Z,一一末级固定排水沟排渍设计水位,m; Z.一排区内参考点地面高程,m; Zd一各级沟道出口处的排渍设计水位,m; h一一治渍地区为设计排渍深度,防治盐碱化地区为地 下水临界深度,m。 3排水沟的水面线应采用设计流量按均匀流计算确定,当 自流排涝发生顶托维水时,应按稳定非均匀流推求排水沟的水 面线。 4按排渍设计流量确定的沟道断面用排涝设计流量校核时: 校核排涝水位线应低于或等于排涝设计水位线;按排涝设计流量 确定的沟道断面用排渍设计流量校核时,校核排渍水位线应低于 或等于排渍设计水位线;否则应采取增加底宽或沟深的措施调整 断面设计。 5承泄区的设计水位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可采用 与排区设计暴雨的同期或同频水位;若排区与承泄区不属同一 暴雨区时,应通过两者的遭遇儿率分析确定;当承泄区设计水 位高于排区排水出口设计水位时,可根据两者的水位差采下 列措施:

    3.3.4排水沟道断面设计应满足输水能力、水位控制

    3.3.4排水沟道断面设计应满足输水能力、水位控制、上下级 沟道和建筑物的水位衔接、边坡稳定、不发生冲淤以及工程量 少、便于施工等要求,同时还应考虑生态、景观等要求,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的过流断面应根据设计流量计算确定,有关设计 参数按附录1选用。 2排水沟纵坡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质条件、上下级沟道的 水位衔接条件,以及承泄区水位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宜与沿 线地面坡度接近;排水沟流速不应小于0.3m/s。 3排水沟的糙率应根据地质条件、衬砌材料、植被生态要 求等情况确定;土质沟道的糙率值可按附录I选用,砌石排水沟 和衬砌排水沟糙率可按GB50288一2018附录E选用;生态型衬 砌沟道糙率可根据植被状况相应增加0.05~0.10。 4排水沟横断面宜按接近水力最优断面设计,也可采用实 用经济断面;土质排水沟宜采用梯形断面或复式断面,石质或衬 砌排水沟宜采用矩形断面、梯形断面或复式断面;兼有水污染防 治和生态要求功能的排水沟,可采用复式断面。 5排水沟深度大于5m时,宜采用便于施工和管理的复式 断面,可在沟底以上3~5m高度处设宽度不小于0.8m的平台。 6排水沟道断面变化时,宜采用渐变段衔接,其长度可取 水面宽的5~20倍。 7有通航要求的排水沟,还应符合通航要求。 8有蓄涝、灌溉引水任务的排水沟,还应满足相关要求。 3.3.5排水沟不宜衬砌。必须衬砌时,应根据安全、生态要求 选用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衬砌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不稳定沟段,应根据沟坡土质、土体受力和地下水 作用等条件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可采用复式断面、放缓边坡或生 态衬砌等处理措施。 2当排水沟内水流的流速超过充许不冲流速时,应采取防 冲刷措施,防冲刷措施应符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充许不冲 流速可按附录1选用。 3衬砌材料渗透系数应大于沟床土壤的渗透系数或衬砌体 孔隙率应大于5%。 4边坡稳定和满足不冲流速的土质排水沟边坡,在保证排 水能力的前提下,宜植草绿化,1~3级排水沟应有生态绿化 措施。 5利用和改造大然河沟作为排水沟时,宜保持河沟的自然 风貌和功能,并为改善河沟生态与沿岸环境创造条件。 6对于已建的混凝土衬砌或砌石排水沟,宜根据当地环境 保护要求逐步进行生态改造。

    3.3.6排水沟两侧如需筑堤挡洪(潮)的,堤防设计应

    3.3.7应根据排水分区和不同排水措施,选择有代表性的斗沟 进行田间排水工程典型设计,或分别进行田间排水工程设计

    3.3.7应根据排水分区和不同排水措施,选择有代表性的斗沟

    3.3.7应根据排水分区和不同排水措施,选择有代表

    3.4.1暗管的埋深和间距应根据治渍或防治盐碱化的排水要求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水管的埋深可按式(3.3.2)计算,其中沟中水深改用 暗管半径或管顶水头(当管内充满水时)。吸水管间距可按 3.3.2条3款的规定确定。 2集水管的埋深应保证吸水管在正常条件下自由出流,间 距应根据吸水管的平面布置形式和地形确定。

    3.4.2暗管管材和外包滤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暗管管材和外包滤料应符合下列表

    管材应性能良好、施工方便、寿命较长、无毒无害,并

    5吸水管的外包滤料应整管均匀铺设,厚度应根据当地实 残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当采用砂砾滤料时,铺设厚度应根据土 壤淤积倾向确定:淤积倾向较严重的土壤不得小于10cm,淤积 项向较轻的土壤可采用5cm,无淤积倾向的土壤可适当减薄或只 在管顶和两侧铺设。当采用有机滤料时,铺设厚度应为压实厚 度,选材、规格和用量应根据当地实践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 6在土壤有淤积倾向的地区,吸水管外包料宜采用透水无 纺布,在土壤淤积倾向严重和透水性差的条件下,可配合使用砂 冻石外包滤料,砂砾石外包滤料的厚度不小于10cm。集水管底 部应有稳定管体的实土垫层。

    2)集水管采用均勾流公式计算:

    取0.011,玻璃钢管可取0.0084;混凝土管可取 0.013~0.015。 3)吸水管和集水管实际选用内径应分别为计算内径的 1.2倍和1.1倍,但最小选用值分别不得小于50mm 和80mm,计算内径作为初选值,并根据市场标准管 径最终确定。非圆形管可按断面面积折算成圆形管 每条吸水管宜取同一管径,集水管可根据汇流情况分 段变径。 排水暗管管道线比降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应符合管内允许不淤流速的要求。管内径小于或等于 100mm时,可采用i=1/600~1/1000;天于100mm

    排水暗管管道线比降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应符合管内允许不淤流速的要求。管内径小于或等于 100mm时,可采用i=1/600~1/1000;大于100mm 时,可采用i=1/800~1/1500。在地形平坦地区,吸 水管首尾的埋深差值不宜大于0.4m。 2)管内平均流速可用式(3.4.3-4)计算:

    =1() i1/2 β

    代中管内平均流速,m/s,不低于管内不淤流速,当计 算值不满足此要求时,需调整暗管比降; β一与管内充盈度α有关的系数,按附录J选用

    3.5.1竖井排水设计应以当地水文地质勘探、抽水试验和渗流

    3.5.1竖井排水设计应以当地水文地质勘探、抽水试验和渗流 十算成果为依据,按照灌溉用水和调控地下水位的要求,确定取 水层、井深、井型结构、井群布设和水泵选型等。

    3.5.2鼠道排水设计要素的

    1鼠道洞径宜为6~10cm,降雨量大和排水要求较高的地 区选用较大值。 2鼠道洞深不应浅于犁底层,宜为40~70cm,农作物根系 密集层较深时选用较大值。 3鼠道洞距宜为2~5m,土壤渗透性能较好和鼠道较深时

    选用较大值。 4鼠道洞长应根据由块长度或宽度确定,比降宜与地面坡 降一致。 5鼠道出口宜用1m长的管材插接保护并控制出水,出口 处明沟坡面应采用保护处理。 3.5.3线缝沟排水的深度以划穿犁底层为宜,其间距可采用 0.5~1.0m。 3.5.4排区采用组合排水方式时,应做好排水措施间的衔接: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合排水工程的规格标准和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或理论 计算选取,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采用明暗组合排水方式时,应优化暗管和田间末级固定 排水沟的设计和布局。 3对于土质不良、明沟边坡易塌、采用防护措施难度大 的地区,可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暗管排水系统,同时应设置浅明 沟,满足排涝要求

    组合排水工程的规格标准和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或理论 计算选取,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采用明暗组合排水方式时,应优化暗管和由间末级固定 排水沟的设计和布局。 3对于土质不良、明沟边坡易塌、采用防护措施难度大 的地区,可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暗管排水系统,同时应设置浅明 沟,满足排涝要求

    .5截流排水和截渗排水应符合

    1拦截区外地面径流的截流沟,设计流量应按防洪要求规 定的暴雨频率及汇流区面积确定,断面设计应按明沟排水设计确 定。当同时有拦截区外地下径流时,应按截渗要求校核。 2山丘区拦截坡面径流的截洪沟(撇洪沟)宜采取分段泄 洪措施,按山洪防治标准规定的暴雨频率计算坡面洪峰流量,减 去库、塘等调蓄量及分段泄洪量后为设计流量进行断面设计, 3拦截地下径流或渠、库渗漏水流的截渗沟、管或井(条 带状布设),应布设在接近补给源的部位,并根据侧向来水量和 水文地质条件,选用相应的渗流计算公式或通过模拟试验进行 设计。

    3.5.6在洼涝盐碱地区利用引洪淤灌时的田间排水工程,

    田面退水有出路、排涝及调控地下水位有保证为原则,除按本章 有关规定设计外,尚应对田加高、加固和退水时防冲、防淤等

    1在满足排水沟设计排水流量的前提下,还应按3.3.4条 的规定执行;对出现超排水设计标准的降雨应提出减灾措施和 对策。 2应根据气候、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排水沟系特点等 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地区骨十沟的蓄水控制利用方式、工程布局和 规模。 3骨十沟蓄水控制工程应根据沟长和地面坡降分级控制 地面坡度缓于1/7000时宜分为1~3级。采用多级控制时,相邻 两级间沟段的控制蓄水位差值宜为1.2~1.5m。 4在骨干沟的下游或低洼易涝地区,控制工程应优先采用 节制闸;中、上游及地势较高、涝灾威胁较小的地区可采用溢流 项、橡胶坝等堰坝。采用堰坝时,应采取增加坝体长度或堰顶过 流宽度满足排水流量的措施。 5地势较高、涝灾威胁较小的地区,骨干沟的蓄水位宜分 别控制在农田地面以下0.5~0.8m(闸)和0.8~1.2m(坝) 易涝易旱地区,蓄水位宜低于田面0.8m(闸)和1.2m(坝): 合河湖低洼和易涝地区,控制工程型式应以水闸为主,蓄水位宜 低于田面1.0m。 6应制定骨十沟蓄水控制工程的管理及运行方案,建立健 全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旱情、涝 情和土壤水分、盐分状况,适时调节控制蓄水位和下泄流量,统 筹兼顾防洪、排涝、降渍、灌溉及地下水补给、沟道生态用水的 要求。

    3.6.1排水建筑物设计除应符合 GB 50265、GB 50286、GB

    0288等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用和运行要求,结合地形、水文、地质、施工、材料、交通等 条件,并宜与交通建筑物结合布置。 24级和5级排水建筑物可采用与当地情况相适合的标准 设计或定型设计;数量较多的小型建筑物和暗管排水的附属设施 可采用装配式结构。 3涵洞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无压明流流态,并保持排水通畅。 2)宜与所穿越的工程正交布置,当斜交不可避免时,其 相交的锐角应大于45°。 3)进出口应进行防护处理设计,必要时建筑物上面的覆 土也应进行防护。 4)小流量涵洞宜采用预制圆管涵洞或聚乙烯(PE)排 水管。 4跌水、陡坡、急流槽等连接建筑物应设置在地形变化较 大和工程条件较好的直线沟段处,其上、下游宜有长度大于10 倍沟底宽度的直线段;并应做好消能、防冲和防渗设计。 5节制闸、堰坝、排水闸、防洪闸和挡潮闸等控制建筑物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蓄涝水位、排水水位、防洪防潮水位和设计流量 等要求进行设计,并为控制排水提供条件。 2)节制闸、堰坝等控制建筑物在满足排水要求的前提下 可通过优化运行增加调蓄水量,调蓄水位应符合防治 土壤盐碱化、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3)连通河(湖、海)的排水闸设计,宜结合外河防洪 堤防和两侧交通等确定。 6排水泵站设计应考虑抽排区的调蓄能力和承泄区的水位 变化特点,需与灌溉相结合的,应按排灌两用泵站要求确定

    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井直径不宜小于80cm;井内吸水管底应高于集水管

    顶10cm;并底应留有30~50cm深的沉沙段;明式检查并应加 盖保护,暗式检查井的覆土厚度应大于40cm,并做好位置标记 2吸水管出口部位应按排水控制要求设计。无控制要求时, 出口管段3~5m长度应改用不透水管材,并伸出沟坡10cm以 上;应对明沟坡面进行防冲处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4.1.1排区内的各项排水工程,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 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1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形 成技术文件。 2组织设计、勘察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 水准点,并形成文件。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道路 及建筑物的现状翔实资料,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文 物、道路及建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形成文件。 4.1.3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深入调查,发现问 题及时与监理、建设单位联系,确有必要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 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并形成文件。 4.1.4施工前应做好地形详测、定线放样、物料制备和施工设 备等准备工作。施工期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非汛期,宜按“先 下游后上游,先骨干后田间”的顺序施工。

    备等准备工作。施工期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非汛期,宜按“先 下游后上游,先骨干后田间”的顺序施工。 4.1.5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 全培训,结合施工部署尽量少占耕地,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和施 工中的水士保及生太环培保护笙工作

    4.2.1明沟工程的施工定线、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明沟工程的施工定线、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放线的平面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应按当地统一坐标 系统和高程系统确定。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适应当地的地形条 件,因地制宜、确保精度,满足施工实际需要,且方便应用。

    2控制系统和施工放线的要求和限差,十、支、斗沟应按 SL52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沟可参照执行。 3干、支、斗沟应放沟道两侧开挖线、堆土线和中心线, 农沟可只放沟道两侧开挖线;施工控制横断面的间隔不应超过 100m,地形复杂地段可适当加密

    4.2.2明沟工程宜采用机械开挖,在机械开挖的基础上进行人 工修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土时应自上而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 或作业结束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地下水位过高时,可采用分层开挖导流法。必要时可采 用其他临时排水措施。 3开挖时应避开建筑物、管线,在距离管道1m内或直理 缆线2m内应采用人工开挖 4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时,应保持规定的安 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 5分段或分期施工的沟道,应按设计断面或分期要求施工: 各沟段应顺直衔接。 6沟道的填方段或填方沟堤应符合堤坝施工的有关规定。 7当沟道裁弯、改道时,应符合挖新填旧的原则。 8开挖排水沟的弃土应用于筑路、修渠和土地平整。弃土 堆置两岸时应减少占地,每侧占地宽度:十沟不宜超过4~5m, 支沟不宜超过3~4m,斗沟不宜超过2~3m,农沟不宜超过1~ 2m,占压区应进行表土剥离,待弃土平整后将表土覆盖种植或 植树

    4.2.3难险工段的明沟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深挖方、滑坡及岩石破碎带等难险沟段施工时,应先 排难除险,再进行开挖,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对于沼泽地等松软土类区应先排除地表水,再采取边排 地下水、边分层开挖等固结处理措施

    4.2.4不稳定沟段的边坡防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田间地表径流汇集入沟部位,应加固沟坡。 2不稳定沟段的边坡施工可采用土石坝施工方式,沟堤填 筑应按设计断面确定。 3应根据处理方法和要求,做好施工排水和材料备制工作。 4沟堤施工应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分段流水作业,填筑 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均衡上升。 5护坡前应进行边坡修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块 石护坡时,可采用机械或人工选石、堆码、整坡,宜与沟堤填筑 司步进行;采用木桩护坡时,应明确排水沟日常水位线的位置: 宜沿日常水位线的位置布设木桩,木桩顶端宜高于日常水面线 0.3~0.5m;草皮护坡应选用易生根、能蔓延、耐旱、耐淹 草类。

    4.3.1暗管排水工程应按照开挖管沟、铺放管材及外包滤料、 回填管沟和修建附属设施的工序进行施工;每道工序经检查合格 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暗管管线、暗管接头部位应做好定位和 记录。 4.3.2施工期应避开汛期、作物生育期和高地下水位时期;必 须在较高地下水位施工时,应采取排降地下水位措施。 4.3.3管道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在间标定出管线及建筑 物位置。每条管道中心线的首、末端以及沿管线每隔20~30m 应设标示桩,标出管沟的开挖深度及宽度。采用开沟铺管机施工 时,只应在首、末端设标示桩,只设置一条中心线。 4.3.4机械开沟铺管时,机型应根据土壤质地、埋管深度、管 材类型和管径以及是否现场填放滤料等要求选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先平整机道,再根据设计管道坡降,采用丁字形视标 人工控制纵坡。有条件时可采用激光仪控制纵坡。 2采用激光设备控制管道纵坡时,应根据激光设备型号及

    4.3.1暗管排水工程应按照开挖管沟、铺放管材及:

    其所规定的要求确定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的最大距离。当吸水管 或集水管的长度超过此最大距离时牛奶标准,应分段安置激光发射器。 3每一条管道的开沟铺管作业应自下游向上游推进,并应 次性连续完成。 4机械开沟铺管后应按4.3.8条的规定,用风十或含水量 较小的粉碎土及时回填管沟。 4.3.5采用挖掘机开沟、人工铺管时,应先用机械开挖管沟至 接近设计深度,再进行人工开挖修整达到设计深度,并每隔5~ 10m,校核一次管线坡降;对于预包裹合成滤料的波纹塑料管 铺放就位后应采取在管道上铺松散干土等避免管道移位的措施。 4.3.6铺设集水管的管沟底部应保证管体稳定,底宽应等于或 略大于集水管外径;铺设吸水管的管沟底部宽度,应等于或略大 于吸水管外径加两侧外包滤料厚度

    其所规定的要求确定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的最大距离。当吸水管 或集水管的长度超过此最大距离时,应分段安置激光发射器。 3每一条管道的开沟铺管作业应自下游向上游推进,并应 次性连续完成。 4机械开沟铺管后应按4.3.8条的规定,用风十或含水量 较小的粉碎土及时回填管沟。

    T忆沟王 接近设计深度,再进行人工开挖修整达到设计深度,并每隔5~ 10m,校核一次管线坡降;对于预包裹合成滤料的波纹塑料管 铺放就位后应采取在管道上铺松散干土等避免管道移位的措施。 4.3.6铺设集水管的管沟底部应保证管体稳定,底宽应等于或 略大于集水管外径;铺设吸水管的管沟底部宽度,应等于或略大

    4.3.6铺设集水管的管沟底部应保证管体稳定,底宽应等于或 略大于集水管外径;铺设吸水管的管沟底部宽度,应等于或略大 于吸水管外径加两侧外包滤料厚度

    1位于吸水管上游的起始部位不设通气孔时,应将管端 封闭。 2管道应按设计坡降顺直铺放在基土、滤料或垫层上,不 应出现倒坡及起伏。 3铺放滤料时,宜先在沟底平整铺放,达到设计厚度,待 吸水管铺设完成后,再铺放管顶和两侧滤料,随即使用原土 回填。

    4.3.8管沟回填土应分层压

    作土回填在表层岩土工程,且略高于地面。每条吸水管道从开挖至回填 沟宜在无雨日内连续完成

    4.4.1竖井的施工可参照GB/T50625的相关规定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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