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29-2005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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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1油量为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 别机宝

    500kV 1Z1m 5.0.2油量在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2500kg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5.0.3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油浸式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当防火隔墙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防火隔墙 部应加防火水幕。 500kV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应设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5.0.4防火隔墙的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油枕顶端0.3m,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 两端各加0.6m。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或充油电气设备顶端高 出0.5m 5.0.5当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标准表3.2.2规定时,该外墙应 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列 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或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 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5.0.6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或贮油 坑加公共集油池。 5.0.7当只设置贮油坑时,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 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贮油 坑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 当设置贮油坑加公共集油池时,贮油坑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贮油坑底应设有能

    5.0.3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油浸式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食用盐标准,当防火隔墙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防火隔墙 顶部应加防火水幕。 500kV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应设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5.0.4防火隔墙的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油枕顶端0.3m,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 两端各加0.6m。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或充油电气设备顶端高 出0.5m

    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 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或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 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5.0.6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或贮油 坑加公共集油池。 5.0.7当只设置贮油坑时,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 水喷零求小系然时贮油坑的和度按单台没发,100%的油是与其小水是之和确定一贮油

    5.0.7当只设置贮油坑时,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 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贮油 坑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 当设置贮油坑加公共集油池时,贮油坑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贮油坑底应设有能

    5.0.8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宜为50mm~80mm

    5.0.8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宜为50mm

    贮存100%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其栅格净距应不大于40mm,并应在其 上铺设卵石层。 5.0.9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 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 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60%油量确定。 公共集油池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

    也区应采用其他固定灭火

    5.0.11变电站、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应配备砂箱和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开关站内充 油设备附近,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6.0.1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等固 统。

    。 6.0.2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若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 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专用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室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间 2应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 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贮油坑可按本标准5.0.8的要求设置, 312500kVA以上的,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等固定式灭火系统 .0.3油浸式主变压器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必须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内。专用房间、洞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其大门采用甲级 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卷帘。 2主变压器专用房间的大门不应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3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等固定式灭火系统。 4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5应按本标准5.0.7、5.0.8、5.0.9的要求设置事故贮油、排油设施, 0.0.4 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天于60m时,宜再增设一个出口。 5.0.5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5.0.6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7.0.1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 列敷设。动力电缆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隔板进行分隔。 7.0.2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封堵。 1穿越(入)电气设备室等处。 2穿越厂房外墙处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非燃烧材料, 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当在防火分隔物上设门 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0.4电缆竖(斜)井的上、下两端和进出电缆的孔口以及每自然楼层处,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1.0h的非燃烧材料封堵。 当电缆竖(斜)井高度较大时,竖井中间每隔60m设一个封堵层,该封堵层应能承受 检修人员的荷载。 7.0.5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继电保护 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7.0.6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 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灭火系 统。敷设的110kV及以上交联聚 乙烯电力电缆的专用隧道或竖 (斜)井,可不装设固定式灭火系 统,但当隧道和竖(斜)井中敷设 多回路电缆时,不同回路之间应装 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隔板进 行分隔。

    7.0.7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电缆室、电 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分隔处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并至少配备2个防毒面具,

    8.0.1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其最大 防火间距可不大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8.0.2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8.0.3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 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8.0.4当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 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8.0.5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并配置砂箱等 消防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时,宜设 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8.0.6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必须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油罐室、油处理室应米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 2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时可只设一个。出 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 4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 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5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6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

    8.0.6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必须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油罐室、油处理室应米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 2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时可只设一个。出 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 4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 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5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6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 积超过100m,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8.0.7油罐室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

    8.0.8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2。 8.0.9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0.10电缆通道不应通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1消防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

    9.2.2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消 防给水。

    9.2.3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水泵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

    9.2.3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水泵和消防水箱,并

    要求: 1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 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用水泵。 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每组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 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每组水泵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 余的出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水量,但可不超过18m。消防水箱的设置高程应满足 最不利点消火栓平时水压的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压设施。 5增压设施如采用增压水泵,则要求其出水量应天于5L/s;如采用气压给水设备,则 要求其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不应小于300L。 6如水箱与其他用水合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火警后,由消防水泵 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9.2.4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按本标准9.1.3确定的消防给水量的要 求。厂房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室外开关站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水轮发电机火 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室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4h计算;油 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5h计算、船闸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 2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m时应分成两格。消防水池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与消防 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 量。 4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5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 措施。 6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9.2.5采用混合供水方式的给水系统,应符合本标准9.2.3的要求。 9.2.6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 施。

    9.3.5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9.4.1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时,其用水量、水压由制造厂提供。但在发电机定子上下 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 9.4.2油浸式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时,水雾的保护面积应为扣除底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 面面积,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20L/(minm)。 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护,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6L/(minm)。 9.4.3大型电缆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设置水喷雾灭火时,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 13L/ (min·m)。 9.4.4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其用水量应按水幕的长度和 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 9.4.5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管 路系统应接地,并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9.4.6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散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 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0.1所有工作场所不应使用明火或微开式电热器采暖。 10.0.2地下厂房、封闭厂房、坝内厂房的发电机层和疏散通道应设排烟设施,厂房的排风 系统可兼作排烟系统。 10.0.3油浸式变压器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电缆室等,应设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可 与正常排风系统结合。 10.0.4油浸式变压器室、油罐室和油处理室等排风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且不允许循环使用 10.0.5油罐室、油处理室等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当送风机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时,应米用防爆型送风机。 10.0.6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防火阀,当发电机着火时应立 即关闭。 10.0.7通风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两 则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10.0.8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 难燃烧材料。 10.0.9风管内设有电热器时,电热器的开关与通风机开关应采用电气连锁控制。电热器两端 各1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11.1.1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1.1.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时,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 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3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系统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若采用直流系统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其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 11.2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11.2.1室内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 疏散指示标志。 11.2.2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11.2.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明显部位,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 设在距地(楼)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11.1.1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1.1.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时,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 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3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系统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若采用直流系统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其 车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 11.2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11.2.1室内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 疏散指示标志。 11.2.2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11.2.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明显部位,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 没在距地(楼)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其间距不宣大于20m

    12.1.1大型水力发电厂、大型水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手动和自动两种触发装置。 12.2系统设计 1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根据主厂房、副厂房、开关站及重要机电设备的地位和作用来 选定报警系统的形式。

    12.2.2下列场所应按其自身特点设置各类火灾探测器: 1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室。 2计算机室、通信室。 3单机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立式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4单机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泡头内。 5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室及室外装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 场。 6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大型电缆竖井。 7厂内油罐室、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 8电梯机房。 9室内配电装置室。 10 重要的船闸、水闸控制室。 12.2.3买 采用微机火灾集中报警控制装置时,宣预留与工程计算机监视控制系统和图象监视 系统的接口

    12.2.2下列场所应按其自身特点设置各类火

    12.2.4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中

    央控制室,但也可单独设置。

    12.3设备的选择及设置

    12.3.1应根据火灾特点和使用环境选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所选用的设备在水力发 电厂的强电磁干扰、油雾或潮湿环境中应能长期正常工作。 2.3.2主厂房各层各机组段及副厂房的主要通道、出口处,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 安钮,可结合消火栓配置。 12.3.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12.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 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12.4.2主电源应采用厂用电提供的专用交流220V消防电源。该电源应保证除全厂事故停电 外,能可靠供电。备用电源宜采用厂内直流系统或火灾集中报警控制柜内的专用蓄电池组, 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 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2.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 宜为1.00mm,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500V。 12.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阻燃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 护。 12.5.3火警总线应采用防止电磁干扰的铜芯导线。 12.5.4火灾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与动力电缆分开布置。 12.6接地

    12.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线芯的最 宜为1.00mm,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500V。 12.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阻燃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 护。 12.5.3火警总线应采用防止电磁干扰的铜芯导线。 12.5.4火灾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与动力电缆分开布置。 12.6接地

    12.6.1火灾报警系统宜接入水 利水电工程的公共接地网,接地电 阻值应小于12,并用专用接地干 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网。专用 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 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2.6.2 当火灾报警系统独立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0.1原规范第1.0.1条的修改条文

    1.0.2原规范第1.0.3条的修改条文。

    1.0.3原规范第1.0.2条的保留条文。

    1.0.3原规范第1.0.2条的保留条文。

    单明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的指导思 想,必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因地制 宜地采取消防设施。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条件,本规范编制反映了本行业以下主要特点: (1)水利水电工程大部分位于河床狭窄的山谷地区,枢纽布置集中、紧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 须随整体枢纽布置一起统筹考虑,如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等设施。

    1.0.5原规范第1.0.4条的修改条文

    过程中考虑了与现行的有关国标、行标一致、

    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原规范第2.0.2条的修

    3.1.1原规范第3.1.1条的保留条文。

    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中,除了满足枢纽布置要求外,必须同时考虑工程防火设施的总 布置。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就应确定厂区内的厂房、开关站、主变压器场等主要生 产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使其满足防火间距、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要求

    3.1.2原规范第3.1.2条的保留条文。

    对于按本标准规定配备有消防车及在设计时考虑借助外来消防车消防的水利水电工程,在厂区 为及通往消防水源处要设置消防车道,以保证消防车顺利进入主要生产部位和取水处, 对水力发电厂或水泵站的地面厂房只考虑消防车到达其入口处,对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等非地 面厂房也应考虑消防车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以保证消防人员进入厂房扑救火灾的基本条件

    3.2.1原规范第3.2.1条的修改条文

    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向相邻建筑物、设备的蔓延,同时也要 考虑节约用地,减少工程量等因素,

    3.2.2原规范第3.2.2条的修改条文。

    3.2.3原规范第3.2.3条的保留条文。

    3.2.4原规范第3.2.4条的保留条文。

    3.2.5原规范第3.2.5条的保留条文。

    3.2.6原规范第3.2.6条的保留条文。

    3.3.1原规范第3.3.1条的修改条文。

    规范第3.3.2条的保留

    3.3.3原规范第3.3.3条的保留条文。

    俏防车道的宽度是按单车道考虑的。消防车道地面至上部障碍物之间的净空要求和回车场面 都是根据目前使用的消防车的外形尺寸确定的。消防车道的路面(含消防车道所经过的管沟盖板等 荷载要满足消防车满载总重要求。 对于尽头式消防车道在直线段的两端部设置回车场有困难时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在离端头30m之

    内设回车场。 水利水电工程厂区行人和车辆较少,为节约用地,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水电工程厂区行人和车辆较少,为节约用地,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1.1原规范第4.1.1条的修改条文。

    4.1.2原规范第4.1.2条的修改条文。

    4.2.1原规范第4.2.1条的修改条文。

    水利水电工程的地面厂房一般是通过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与室外地面联通,为保证厂房内运行人 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疏散,在该层要求设置二个对外的安全出口。这样能保证即使当一个出口被 烟火堵住时,人员仍然可以从另一个出口安全疏散。 为保证疏散人员和扑救人员的出入顺利,尽量缩短疏散距离,要求二个安全出口中,有一个必 须是从发电机层或电机层直接通至室外地面的出口,即不是经过相邻的副厂房等其它部位通至室外。 当发电机层和室外地面高程不同,而与安装间地面高程相同时,则其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要求设置在安装间。

    当发电机层和安装间均与室外地面高程不同时,则其安全出口的设置按本标准4.2.2对地下 的要求热行,

    4.2.2原规范第4.2.2条的修改条文。

    4.2.3原规范第4.2.3条的修改条文。

    正常运行时,水利水电工程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中,工作人员虽较 少,但工作条件较差,管道、电缆等布置交叉多,地面甚至有积水等,一旦出现事故,运行人员心 理状态比较紧张,所以规定不论其长度多少,均不应少于两个出口,以便运行人员和援救人员可就 匠出入。廊道较长时,其疏散距离还应满足本标准4.2.5的要求。 根据电站运行实践和事故教训,为保证发电机层以下部位的疏散,其中一个出口应能直通发电 机层。

    4.2.4原规范第4.2.4条的修改条文。

    4.2.5原规范第4.2.5条的修改条文。

    4.2.6原规范第4.2.6条的保留条文。

    当高度超过24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丁类高层副厂房.按照GB

    求,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50m。当高度不超过24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副厂房,其安全 距离不限,

    4.2.7原规范第4.2.7条的保留条文。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副厂房内工作人员数量比民用建筑内的人员要少,而且厂房建筑可燃装 修材料也少。所以对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副厂房,仅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对高度 超过32m的高层副厂房则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防排烟按现 行有关标准要求设计

    项目管理、论文4.2.9原规范第4.2.8条的保留条文。

    4.2.10原规范第4.2.9条的修改条文。

    通风用的廊道、竖并兼作安全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通风道的运行可靠和检 修方便;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为此,通风道应与通道隔开,通道的宽度采用0.9n 是按安全疏散门的净宽确定的

    4.3.1原规范第4.3.1条的修改条文。

    4.3.2原规范第4.3.2条的修改条文。

    各类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可能起火的部位主要是电机或轴承油箱。对这种行走设备利用固定式 灭火设施灭火通常比较困难。为及时扑救可能发生的火灾,起重机上要求配备手提式灭火器管件标准,由司 机直接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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