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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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表 3.2.2土地综合用水指标表
单位:万m//(km·a)
注:XI区不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
公厕标准表3.2.3经济综合用水指标表
单位:m/(万元GPD·a)
注:X区不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
执行本标准时,标准用词应遵下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
总则 术语·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 .. 3.1一般规定 3.2综合用水量指标
3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
3.2综合用水量指标
1.0.1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依据和自的。水资源短缺、水 亏染严重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水问题不仅制约了城 市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水资源短缺 向题的根本措施。对水资源实行“宏观上总量控制、微观上定额 管理”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国家对用水 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已有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实施了按行业分类进行控制的 用水定额,如黑龙江、河北、上海等省(直辖市),实现了水资源 的微观定额管理。 城市水系统由水源、供水、用水、排水四个子系统组成。其 也域边界明确,供水系统独立,具备实现用水总量控制的条件。 建立城市综合用水指标,是实现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基础。 1.0.2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用水 总量控制管理,体现在: (1)本标准分区给出了城市人均、地均以及单位GDP用水 指标的合理取值范围。 (2)提供了一种简单、快捷的方法,应用于城市涉水规划 编制及其合理性分析。 (3)结合城市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城市性 质和规模、产业结构等因素,在城市发展与新区建设用水预测与 取水总量控制中,可参照综合用水指标值确定城市或城市内不同 区域的用水总量,应用于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供水规划。 由于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距建制市尚有一定差距,没有专 门制定针对建制镇的综合用水指标。具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经
济开发区,可的情参照执行。 1.0.3标准给出了城市各类综合用水指标的取值范围。应用 时,要分析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 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 确定。 应用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测算精度上,人口综合用水指标法最佳,土地综合用水指 标法其次,再次为经济综合用水指标法。 (2)利用综合用水指标法测算城市用水总量时,应根据规划水 平年所拟定的城市人口、规划区面积或经济总量,测算城市用水 总量。 (3)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宜考虑城市经济水平、流动人口等因 素;土地综合用水指标,宜考虑开发程度、开发内容,如纯居住 区指标值取高值,仓储、广场区取低值等:经济综合用水指标, 宜考虑城市产业结构、当地水源条件等。 4)当城市综合用水指标超过本标准规定之上限,应结合城市 具体情况分析其原因,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和节水计划。 1.0.4本条明确城市用水总量不含城市河道(湖泊)生态与环 境用水量。首先,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等生态与环境用水 通过城市雨洪排水、降雨、地表径流以及承接上游来水等方式补 给,通过供水设施补给的很少。其次,城市生态环境用水主要受 城市自然环境,环境意识以及城市经济实力等因素影响,城市拥 有的河湖水体越多,环境用水量越大;城市管理者以及市民的环 竟意识越高,城市环境用水量也会越高;城市经济实力越强,生 态与环境用水量越有保障。再次,生态与环境用水基本不参与城 市供水、用水、排水的循环过程。因此,本标准所指城市用水总 量未包括城市河道(湖泊)的生态与环境用水,但包含城市的绿化 用水。
3.1.1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城市规模划分,超大城市指200万 人口以上城市;特大城市指100以上、不满200方人口的城市: 大城市指50方以上、不满100方人口的城市;中等城市指20万人 口以上、不满50万人口的城市:小城市指不满20万人口的城市。 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由于达到200方人口以上的超大城市较 少,全国2001年有超大城市22个,2003年才发展到27个,按 全国七大区域划分,各区中分布较少,最多的华东地区亦不超过 10个,由此造成样本数量偏少、统计规律受个体影响较大。为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将城市规模分成特 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四类,其中特大城市指10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其余城市规模维持原划分指标。 3.1.2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水资源分区,本 条给出了城市分区体系。为体现我国地理、气候及水资源条件差 异,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分区遵循以下原则:1 空间上相互毗邻:②自然条件、资源票赋结构相近:③经济发展 水平接近:④区块规模适度:5保持行政区划的相对完整型:6 便于进行有关城市水资源量研究和分析。标准编制中,研究了以 下三种分区方案。 (1)借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一2002) 有关区域划分情况,并结合我国经济区划有关成果,将我国大陆 划分为东北、西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和西南七大区域。 各区范围如表1所示。 这种区划方案维持了现有省级行政区划的完整性,使用方 便。缺点是,由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是在一定历史沿革背景下形 成的,客观上造成了此分区方法与水资源的流域分布特点不匹配。
如内蒙古自治区,东西横跨约2400km,南北跨度1700km,将其 完全纳入华北区,较牵强;我国还有诸多省份涉及多个流域,比 如陕西省,其北部延安、榆林是典型的黄土高原地貌,而其南部 的安康、汉中则属于长江流域的汉江水系
经测算,得到的指标值规律性较差。 2)遵循水利行业通常的七大流域进行划分。此区划方法的缺 点是区块规模不一致,如太湖流域相比较长江流域,规模差距太 大;另外,自然条件、资源烹赋在同一流域内可能相差较大,如 长江、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差异明显,因此,此区域划分方 式也不能满足要求。 (3)《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将全国共划分为10个水资源 级区,80今二级区,214个三级区,一级区、二级区划分情况见 表2。 借鉴其水资源分区体系,考虑到区块规模适度,并结合地形、 气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水资源二级分区 为基础,进行了适当归并和调整:①将黄河区以龙门为界,分为两 个分区;②将长江区以宜昌、湖口为界,分为三个分区;③将松花 江区、辽河区合并为一个分区。据此,全国共划分为12个区
表2水资源一级、二级分区划分表级区二级区一级区二级区一级区二级区南北盘江额尔古纳河淮河上游(王家坝以上)红柳江嫩江郁江第二松花江淮河中游(王家西江坝至洪泽湖出口)北江松花江(三岔口淮河东江松花江以下)淮河下游(洪泽珠江珠江三角洲黑龙江干流湖出口以下)韩江及粤东诸河乌苏里江沂沐泗河粤西桂南沿海诸河绥芬河山东半岛沿海诸河海南岛及南海各图们江金沙江石鼓以上岛诸河西辽河金沙江石鼓以下红河澜沧江东辽河氓沱江怒江及伊洛瓦辽河干流嘉陵江西南底江诸河辽河浑太河乌江雅鲁藏布江藏南诸河鸭绿江宜宾至宜昌长江藏西诸河东北沿黄渤海洞庭湖水系内蒙古内陆河诸河河西内陆河汉江滦河及冀东沿海青海湖水系鄱阳湖水系柴达木盆地海河北系吐哈盆地小河海河宜昌至湖口海河南系阿尔泰山南麓湖口以下干流诸河徒马颊河太湖水系中亚西亚内陆龙羊峡以上河区西北钱塘江龙羊峡至兰州诸河古尔斑通古特荒浙东诸河漠区兰州至河口镇天山北麓诸河浙南诸河河口镇至龙门塔里木河源黄河东南龙门至三门峡闽东诸河诸河昆仑山北麓小河闽江塔里木河干流三门峡至花园口塔里木盆地荒花园口以下闽南诸河漠区内流区台澎金马诸河塘高原内陆区23
省丽江市,浙江省萧山市、余杭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等,共得到全国651个城市2001~2003 年城市用水、建成区面积和城市人口统计资料,以此为基础测算 了城市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指标。 《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2~2004年)按地级及以上城市、 县级城市分别进行城市各类指标的统计,而县级城市经济指标统 计的是市域范围内的GDP,因此,在此项指标测算时,仅统计了 全国266个地级城市2001~2003年3年的有关数据,县级城市未 予统计。在测算小型城市用水总量时,可采用人口综合用水指标、 土地综合用水指标。 (3)建立城市与城市分区的映射关系。本标准主要以城市的建 成区作为统计对象,研究人口、土地或经济综合用水指标,因此, 必须结合城市的地理位置和水资源条件,将其纳入各自城市分区 中。水资源综合规划中,水资源分区与行政区域对应关系划分到 地级市水平,一般一个地级市涉及到若干水资源二级分区。为简 化分区划分体系,实际测算时,一般按其中面积最大的水资源二 级分区作为该城市的水资源分区;部分城市根据其水资源利用情 况作了局部调整。 主要城市的区域划分成果统计见表3
表3城市分区划分概况一览表
对于实施长距离调水工程的城市,应考虑调水工程对城市才 资源条件的影响。未测算的城市可根据其所在城市分区及城市判 漠,确定其综合用水指标。 (4)标准值的确定。为消除各年份数据差异带来的偏差影响 采用移动平均法。在上述区划体系及城市规模体系划分基础上 将2001~2003年统计数据按区域和不同城市规模进行加权平均 得到各分区不同规模城市的平均用水量,见表4~表6。
表4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表
表4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表
单位:m/(人·3)
表5城市地均综合用水量表
单位:万m/(km·3)
单位:万m/(km·3)
下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
表6城市经济综合用水表
单位:㎡/(万元GPD·a
综合国内有关用水预测的规范、标准以及研究成果,确定如 下标准值界定原则。 (1)以各区域各类规模城市的加权均值为基础。 (2)在加权均值的基础上,变动幅度受其水资源分布情况的限 制。雨量充沛且取水条件较好的I、ИI、V、V、X、X等区, 其上下浮动范围按其加权均值的10%、20%考虑;Ⅱ、ⅢI、IV、 V、VI、VI等区按其加权均值的15%、30%浮动。 (3)在特定区域内,其指标值范围要尽可能向其区域均值靠 近。一方面,我国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在节水方面还存在相当 大的潜力;另一方面,由于资源型缺水、水质型缺水或工程型缺 水的影响,我国城市的缺水问题十分严重。因此,在确定各区域 不同城市规模的用水指标时,需适度兼顾区域的总体水平。 估判方法见式(3)~式(10)。 LVLVIL XX
漆包线标准代中Lmax 标准值上限; Lmin 标准值下限; Li 某分区某类规模城市加权均值
Lo一一某分区所有城市加权均值。 按上述原则,可得到指标值范围,见表7~表9。。 (4)作为测算指标值,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经 济综合用水指标适度取整。 5)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适当 修正。由此得到各分区人口、土地和经济综合用水指标。
表7城市人口综合用水指标表
单位: m/ (人·3)
单位:㎡/(人·3)
表8城市土地综合用水指标表
表 8 (续)
表9城市经济综合用水指标表
工程技术单位:m/(万元GP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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