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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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一)为加强福建省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三)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省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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