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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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适用本细则,申请标准化一级的农村水电站,其评审材料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水利部组织评审。
第三条 贵州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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