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旱改水”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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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 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如有);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资质证书副本; (6)营业执照副本; (7)总监理工程师简历; (8)投标承诺函; (9)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0)其他材料(如有)。 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 没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候选人无正当 理由放弃中标候选资格; (3)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应附上一年度或当年企业有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扫描件。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负,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学(或印章)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投标函中除投标报价外,投标文件中 其他部分如有修改,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签字或盖 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5投标文件的止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 3.6.6技术标(工程监理大纲)采用暗标评审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或不加贴封条)产品质量标准,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
人单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 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支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知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为1~3人,具体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申标人发出经监督部门备案 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申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 不再进行招标
9.纪伴和监首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 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示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6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本招标项目进行监督的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行贿犯罪查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
生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投标人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时分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包封标记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或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 会,由评标委员会作最终决定。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开标记录表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 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时前递交至 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和地址)或传真至一(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
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项目名称)监理评标委员会:
页目名称)监理评标委员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 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附表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名称)的 一(项目 )(入场登记号:)已于年月 二日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 开标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现公示下列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监理服务费报价: 监理服务期: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注册证号: 第二中标候选人: 监理服务费报价: 监理服务期: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注册证号: 第三中标候选人: 监理服务费报价: 监理服务期: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注册证号: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已被我方 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监理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已被我方
(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 无效的; (5)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协议的。 B、评标无效标条款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函的投标报价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 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监理服务费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 监理服务成本价的; (6)监理服务期超出招标文件的规定的: (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雷同的: (8)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 承诺的: (9)投标文件有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 规定的。
用制。在评标安员会生体成员均元成咱标部 际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编码记录。编码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3.2初步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投标人递交的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有遗漏的,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要求投标人补交, 对补交的,可作细微偏差扣分处理。对存在伪造嫌疑的原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给 予澄清或者说明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核实。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A、开标无效标条款 (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2)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3)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多余标识和签署的除 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5)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协议的。 B、评标无效标条款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函的投标报价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申,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 际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监理服务费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低于监理服务成本价的: (6)监理服务期超出招标文件的规定的; (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雷同的; (8)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9)投标文件有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 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标的依据。 3.3详细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在对投标人的监理 大纲、总监理工程师答辩、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得分汇总时,应遵循: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 后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土30%(含30%)范围内的评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分分值计 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得分为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之和。 3.3.2商务文件评审: 监理服务费报价;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历、经历、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投标人信用。 3.3.3技术文件评审: 工程监理大纲。 3.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推荐中标候选人 3.5.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申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 高至低的次序作为申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之竞 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附表4:技术部分评审汇总表
附表7:细微偏差评审记录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第四章食 合同条款及格式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盾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到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号: 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 , 身份证号码: ,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号: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在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份,在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留存 份。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申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 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 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 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 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 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 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 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 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 立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 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 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升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年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 (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 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 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 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峻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 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 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 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时,应提前了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秀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且监理机
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 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 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 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 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 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 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 购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 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 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 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 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 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合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 尝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 办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 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 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 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 清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 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审请书后7 大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 顶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 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 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 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付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 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 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 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 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 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 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 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 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 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 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 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申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大后仍末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 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大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 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 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 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
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 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 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 期支付。 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 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 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
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工字钢标准, 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 2.1.2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 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 和方式为: 3.委托人义务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备注:如监理单位进场前,有单位为本项目监理工作提供前期相关服务的,招标人先行 扣除并结清其产生的相关费用。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6.2 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 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 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时间(天)文正常工作酬金一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大) 6.2.5止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三工程投资额或建筑 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 比例丛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 2 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 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补充条款:
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 务的瓷料的限制条件
电缆标准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 土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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