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 2892-2018 电气化铁路用直流电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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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充电装置和蓄电池组的接线方式应符合DL/T5044一2014中3.5.2的规定。
2.1.1充电装置和蓄电池组的接线方式应符合DL/T5044一2014中3.5.2的规定。
5.2.1.1充电装置和蓄电池组的接线方式应符合DL/T5044—2014中3.5.2
5.2.1.3每组充电装置应单独组屏。每组蓄电池应单独组屏。 5.2.1.4 两路交流电源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 5.2.1.5 每组充电装置应采用N+1高频开关电源模块热备份模式。 5.2.1.6 逆变电源应符合GB/T19826的相关规定。 5.2.1.7直流断路器、熔断器、隔离开关应符合DL/T5044—2014中6.5、6.6、6.7的规定。 5.2.1.8 电涌保护器(SPD)应符合GB18802.1的规定。 5.2.1.9 9产品应配置有测量充电电流、蓄电池组电压、母线电压、放电电流、交流输入电压等参数的仪 表及必要的信号灯、按钮等。 5.2.1.10 应具备蓄电池内阻测定功能及监控放电功能,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5.2.1.11 应具备交流失电启动直流事故照明回路功能。 5.2.1.12进、出线开关具备电动操作功能。
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5. 2. 2 充电装置
2.1充电装置类型、充电电压及电流调节范围
表2充电电压及电流调节范围
5.2.2.2稳压精度、稳流精度及纹波因数
充电装置在交流输入电压为(70%~120%)额定值及表2规定的范围内.稳压精度、稳流精度及 因数的技术指标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稳压精度、稳流精度及纹波因类
5.2.2.3直流电流和直流电压的输出误差
当充电装置输出的充电电流、充电电压通过数学式整定方式(如数字拨盘、数字键盘、通信接口等 数字方式)进行整定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a)充电电流小于30A时,其整定误差不超过±0.3A; b) 充电电流大于或等于30A时,其整定误差不超过±1%; c)充电电压的整定误差不超过±0.5%。
5.2.2.4限压特性和限流特性
限压特性和限流特性应满足下列规定: 限压特性:充电装置在恒流充电状态下运行时,当输出直流电压超过限压整定值时,应能自动 限制其输出电压的增加。 b) 限流特性:充电装置在稳压状态下运行时,当对蓄电池的充电电流超过蓄电池的限流整定值 时,或者当输出直流电流超过充电装置的总限流整定值时,应能立即进人限流状态,自动限制 其输出电流的增加。
5.2.2.5效率和功率因数
充电装置的效率和功率因素不应低于表4的要求
表4充电装置的效率及功率因数
5. 2. 2. 6 均流不平衡度
多台同型号的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并机工作时,各模块应能按比例均分负载,当各模块平均输出电 流为50%~100%的额定电流值时,其均流不平衡度不应超过±5%
5.2.2.7软启动特性
充电装置应具有软后动特
2.2.8输入端谐波电池
当交流输入端谐波电流不大于30%时应能正常工作。装置应能适应电气化铁路使用环境。 .3蓄电池
5.2.3.1蓄电池容量
蓄电池组按表5规定的放电电流和放电终止电压进行容量试验,蓄电池容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菱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及放电电流
注1:C为蓄电池容量符号,是10h率额定容量,单位为安时(A·h)。 注2:li为放电电流符号,是10h率放电电流,数值C。/10,单位为安(A)
5.2.3.2大电流放电能力
5. 2.3.3循环耐久性
5.2.4直流供电能力
5. 2. 4. 1 直流母线电压
5. 2. 4. 1直流母线电
在均衡充电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电源系统,电压最大变化范围为(85%~110%)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不应 高于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b) 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电源系统,电压最大变化范围为(87.5%~110%)直流 系统标称电压,不应高于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5.2.4.2合闸冲击放
当用户有要求时,产品需要进行此项试验,应符合GB/T19826一2014中附录A的规定。
4.3直流母线连续供电
在正常运行方式、交流电源中断或充电装置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直流母线应连续供电
5.2.4.4控制母线的电压调节功能
当直流母线配置有调压装置时,调压装置应具有手动调压功能和自动调压功能,在调节过程中或 调压装置故障时,直流控制母线应连续供电
5. 2. 4. 5 负荷能力
设备在正常浮充电状态下运行,当提供冲击负荷时,要求其直流母线上电压不应低于直流标称电 压的90%。
在周围环境不大于40dB的条件下,自冷式产品的噪声不应大于55dB(A);风冷式产品的噪声 以下额定负载时不应大于60dB(A).在50%及以上额定负载时不应大于65dB(A)。
5.2. 6保护及告警
5.2.6.1绝缘监察要求
产品应具备绝缘监察功能。当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或绝缘水平下降到设定值时,绝缘监察装置 应正确发出信号并具有相应的远方信号触点。 直流电源系统应按每组蓄电池装设1套绝缘监测装置,装置测量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绝缘监 测装置测量精度不应受母线运行方式的影响。绝缘监测装置要满足DL/T1392的要求。 设备的绝缘监察功能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5. 2. 6. 2电压监察要求
产品应具备电压益 低于下限设定值时,产品的电压监 察装置应正确发出信号并具有相应的
5.2.6.3过压和欠压保护
过压和欠压保护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当输人过压时,直流电源装置应具有过压关机保护功能,输人恢复正常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 作状态。 b) 当输入欠压时,直流电源装置应具有欠压保护功能或输入自动切换功能,输人恢复正常后,应 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c) 当输出过压时,充电装置应具有过压关机保护功能,故障排除后,应能人工恢复工作。逆变电 源应具有输出自动切换功能,故障消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 当输出欠压时,充电装置可不具有保护动作,但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工作。逆变电源应 具有输出自动切换功能,故障消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5.2.6.4输出过载和短路保护
5.2.6.4.2逆变电源
逆变电源输出过载时应符合GB/T19826—2014中5.2.7.5.2的如下规定: a) 输出功率超过额定值的105%~125%,运行时间大于或等于10min后自动转旁路,过载消除 后,应能自动恢复工作。 b) 输出功率超过额定值的125%~150%,运行时间大于或等于1min后自动转旁路,过载消除后, 应能自动恢复工作。 c) 输出功率超过额定值的150%或短路时,应立刻转旁路。旁路开关要有足够的过载能力,并保 证配电开关先脱扣,过载消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工作。原则上配电开关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装置额定输出电流的50%
2. 6. 5故障报着要求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应能发出报警信号:交流输入过压、欠压、缺相;直流母线过压、欠压;直
母线绝缘故障;充电浮充电装 兑离母线;单体电池差压;馈线断 路器脱扣:绝缘监察装置故 断降脱扣
5. 2. 7. 1一般要求
监控装置应具备对直流电源、逆变电源、蓄电池组和配电状态的监控功能。 监控装置可通过通信接口与上级主站进行连接通信,实现对电源系统的远程监控。 直流电源系统应配备两套微机监控装置,并互为备用。
5.2. 7.2控制功能
益控装置应具备电池 应通过监控装置自动设置 武并可进行人工设定
5.2.7.3显示和监测功能
5. 2. 7.3. 1显示
监控装置应能显示下列信息:交流输入电压、直流系统母线电压、电流;蓄电池组电压、电流;充电 装置输出电压、电流;直流系统接地电阻、对地电压及其接地支路编号;充电装置运行状态;蓄电池剩余 容量(A·h)实时显示;逆变电源运行状态。
5.2.7.3.2检测精度及检测周期
监控装置对模拟信号的检测精度不超过0.5%(直流)或1.0%(交流),对状态信号的检测周期不 过1s,异常报警信号的检测周期不应超过0.5s。
5. 2.7. 4保护和故障管
保护和故障管理功能包括: a) 根据被监控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参数变化,及时、准确地判断异常或故障类型,并自动实施异 工况限制、故障保护和声光报警显示功能; b)监控装置应提供用于信号报警输出的无源触点。
5.2.8通信功能要求
5.2.8通信功能要求
5. 2. 8. 2 遥测功能
产品中的监控装置应能采 向远方发送交流输人电压、直流系统母线电 装置输出电压和电流、蓄电池组电压和电流;单体电池端电压;蓄电池剩余容量、逆变电源装 压、电流、频率,应满足附录C直流电源系统 接口表的要求
5.2.8.3遥信功能
产品中的监控装置应能采集并通过通信报 直流母线过压和欠压、直流母线绝缘降低 置运行状态及故障、交流电源故障、各进线和馈出回路开关状态、蓄电池熔丝熔断、蓄电池放电欠 电池脱离母线、逆变电源装置工作运行状态等信号.应满足附录C直流电源系统I/O接口表的要求
5.2.8.4遥控功能
产品中的监控装置应能通过通信接口接收并执行远方的控制信号,控制充电装置的均充 式的转换,并能够控制各进线和馈出回路
5.2.9产品的充电功能要求
应符合GB/T19826—2014中5.2.10的规定。
应符合GB/T19826—2014中5.2.10的规定 5.2.10温度变化对性能的影响
应符合GB/T19826—2014中5.2.11的规定
应符合GB/T19826—2014中5.2.11的规定。
其他功能和配置的特殊!
其他功能和配置的特殊要求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
5.3. 8防触电措施
产品的防触电措施应符合JB/T5777.2—2002中5.12的规定。
5. 4. 1.1振荡波抗扰
5.4.1.2静电放电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19826一2014中5.4.1.2规定的试验严酷等级为3级的静电放电抗3
5.4. 1.3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19826—2014中5.4.1.3规定的试验严酷等级为3级的射频电磁场 度试验
5.4.1.4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5.4.1.5浪涌(冲击)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19826—2014中5.4.1.5规定的试验严酷等级为3级的浪涌(冲击)抗 验
5.4.1.6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5.4.1.7工频磁场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GB/T19826一2014中5.4.1.8规定的试验严酷等级为4级的阻尼振荡磁场抗 武验。
5.4.2电磁发射限值要求
产品的结构外形尺寸推荐值:高2260mm,宽800mm,深600mm 公差符合GB/T19826—2014中5.5.1的规定
5.5.2其他工艺要求
6.16温度变化对性能的影响
应按照GB/T19826—2014中6.18规定的方法进行。 6.17产品配置试验 检查产品的配置,应符合5.2.1的要求。
6. 17产品配置试验
6. 20 电磁发射试验
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
7.3.1在下列情况下,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3.1在下列情况下,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设计的产品在定型鉴定前; b) 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四年; c) 正式投产后,当设计、制造工艺或主要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转场生产或停产1年及以上又重新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3. 2型式检验项目见表 6。
c)正式投产后,当设计、制造工艺或主要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转场生产或停产1年及以上又重新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6。 7.3.3型式试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一台作为检验样品。 7.3.4进行型式检验时,产品如达不到5.2~5.4要求中任一条要求时,均按主要缺陷计算,则判定该 产品不合格。结构及工艺要求(5.5)按JB/T5777.3一2002合格判定原则进行判定。
3.3型式试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一台作为检验样品。 3.4进行型式检验时,产品如达不到5.2~5.4要求中任一条要求时,均按主要缺陷计算,则判 产品不合格。结构及工艺要求(5.5)按JB/T5777.3一2002合格判定原则进行判定。
注:“V”表示应进行的检验项目,“一”表示不进行的检验项目
8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a)设备名称。 b) 型号。 c) 技术参数: 1)蓄电池组额定容量(A·h); 2) 额定输人交流电压(V); 3) 直流额定电流(A); 4) 直流标称电压(V)。 d) 质量(kg)。 e) 出厂编号。 f) 制造年月。 g) 制造单位名称或标识。 3.1.2 产品的各种开关、仪表、信号灯、光字牌、动力母线、控制母线等无损检测标准规范范本,应有相应的文字符号作为机 志,并与接线图上的文字符号一致,要求字迹清晰易辨、不褪色、不脱落,布置均匀、便于观察。
8.3.1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剧烈振动、冲击、曝晒雨淋和倾倒放置等。
出厂产品应配套供应以下文件: a)装箱文件资料清单。 b)使用说明书。 c)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d)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或合格证。 e)充电模块、蓄电池、电涌保护器(SPD)的出厂合格证明书或合格证, f)装箱单。
蓄电池检测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能在蓄电池浮充电工况下,在线监测单体(或分组)蓄电池的电压值,当电压异常并偏离设定 值时应能显示和报警。 能在蓄电池均衡充电工况下,在线监测单体(或分组)蓄电池的电压值,当电压异常并偏离设 定值时,应能显示和报警。 c) 能在线检测蓄电池充放电曲线,自动检测蓄电池内阻值,检测蓄电池剩余容量。 d) 蓄电池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监测、记录并显示蓄电池温度。 e) 能检测蓄电池放电安时数(选择项)。 ? 应具有巡检功能。 满足与电源监控装置的通信要求,具有标准的通信接口和通信规约。具有无源输出触点。 低电压或过电压报警电压值可根据蓄电池类型、环境温度自行设定。 0 蓄电池异常或故障时,能显示蓄电池顺序号及单个蓄电池电压。 ) 在对电池管理要求比较严格的场合,可以考虑蓄电池在线均衡系统。要求能检测单只电池的 内阻,并能对单只电池进行活化处理。
建筑软件、计算B.1直流绝缘检测装置保护
直流绝缘检测装置的保护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整定值(见表B.1)时,直流绝缘检测装置应可靠 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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