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477.1-2017 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手持终端 第1部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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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无法建立呼叫时,应向用户提供声音和可视提示。 6.1.2.3 当来电呼叫时,应发出声音、可视及振动等提示。 6.1.2.4 应接收各种形式的个别呼叫。 6.1.2.5 应根据主叫用户识别码和功能码识别、显示主叫身份。 6.1.2.6 应支持eMLPP功能,能根据从SIM卡中读取的数据设定终端的呼叫优先等级。 6.1.2.7 在主叫用户管辖区域内,手持终端作为主叫用户,拨打的车次功能号与MSISDN号码为一对 多时,网络通过USSD响应串,将存在的多个MSISDN号码通知主叫用户,主叫的手持终端应显示多个 MSISDN号码,并可选择呼叫。 6.1.2.8 应发起组呼,并自动接收组呼和广播呼叫。 6.1.2.9 应显示组呼和广播呼叫的组ID。 6.1.2.10 当来电呼叫是语音组呼或广播呼叫,应给出特别提示,自动接听并打开扬声器。 6.1.2.11 组呼中,用户应通过使用PTT申请允许讲话的权限。 6.1.2.12 组呼中,应采用可视提示提醒用户使用PTT功能。 6.1.2.13 组呼中,无论用户申请PTT请求是否成功,均应给出声音和可视提示。 6.1.2.14 组呼中,只有被授权用户能够结束呼叫。 6.1.2.15 在组呼通话过程中,当有其他呼叫呼入,应给出声音和可视提示。如果用户在紧急呼叫中 对其他呼叫呼入,不应给出提示。 6.1.2.16 :在组呼通话过程中,当高优先级组呼拆低优先级组呼时,应给出声音和可视提示。 6.1.2.17 在呼叫过程中,如果用户移出组呼或广播呼叫范围,应给出声音和可视提示。 6.1.2.18 除紧急呼叫外,应查询当前正在进行的组呼或广播呼叫,并且可以选择加入。 6.1.2.19 发送铁路紧急呼叫。 6.1.2.20 接收紧急呼叫时,一般用户不能结束紧急呼叫。 6.1.2.21 紧急呼叫发送失败时应自动重发3次,不成功时,应有声音、可视和重发提示。 6.1.2.22 应自动接收铁路紧急呼叫,井打开扬声器。
6.1.2.23当接收铁路紧急呼叫时,应自动发出“紧急呼叫”的提示音和可视提示,紧急呼叫不允许退出。 6.1.2.24紧急呼叫拆除后,手持终端发送AC确认信息,AC确认失败时根据网络返回的信息确定是 否重发,重发间隔为5s~30s,重发不超过3次;紧急呼叫拆除后到发起AC确认呼叫之间如果有新的 呼叫,应先处理呼叫。紧急呼叫结束后未发送AC确认信息关机时,重新开机后应补发AC确认。 6.1.2.25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TB/T3379的相关规定。
a)点对点语音呼叫业务(个呼); b) VGCS: 1)支持作为业务用户身份发起、接收和终止语音组呼; 2) 支持作为移动调度员身份发起和终止语音组呼; 3) 支持网络非活动定时器超时拆除组呼后返回空闲状态; 4) 支持作为组呼接收者退出和重新加人语音组呼; 5) 支持作为组呼接收者离开组呼区域自动退出组呼: 6) 支持作为组呼发起者离开组呼区域自动退出组呼,进入组呼区域能重新收到并加入 组呼; 7) 支持从非组呼区域进人组呼区域能收到并加入已经存在的组呼; 8) 支持开机后能收到并加入已经存在的组呼; 9) 支持处于组发送模式时在组呼区域中进行越区切换; 10) 支持处于组接收模式时在组呼区域中进行小区重选。 c) VBS: 1) 支持作为业务用户身份发起、接收和终止语音广播; 2) 支持作为移动调度员身份发起和终止语音广播; 3) 支持作为广播接收者退出和重新加入语音广播; 4) 支持作为广播接收者离开广播区域自动退出广播二建标准规范范本,进人广播区域能收到并加人广播; 5) 支持作为广播发起者离开广播区域自动退出广播; 6) 支持从非广播区域进人广播区域能收到并加人已经存在的广播; 7) 支持开机后能收到并加人已经存在的广播; 支持作为广播发起者在广播区域中进行越区切换; 支持作为广播接收者在广播区域中进行小区重选。 d) 公共紧急呼叫业务
a)点对点短消息业务;
点对点短消息业务; 小区广播短消息业务; 分组交换数据业务: 1) 支持GPRS附着、去附着; 2) 支持GPRSPDP激活与去激活; 3) 支持接受网络发起的GPRSPDP去激活; 4) 支持接受网络发起的GPRS去附着; 5) 支持小区更新、周期性路由区更新和正常路由区更新; 支持分组路由和传输功能。
6.2.3与呼叫相关的业务
6.2.4铁路特定业务
铁路特定业务包括: a)功能寻址; b)基于位置寻址; c)铁路紧急呼叫。
F.(n)——表示ARFCN为n的下行频率,单位为MHz
F.(n) = F(n) + 45
手持终端的射频性能,如相位误差和频率误差、输出RF频谱、辐射骚扰、阻塞特性、互调特性等,应 符合YD/T1214—2006中6.2的要求。
在电路交换模式和GPRS模式下,手持终端与网络之间的U.接口应符合YD/T1214一20 章的要求。
9.1.1手持终端应采用充电电池供电,并应具有过充和过放保护功能。 9.1.2 充电电池应单独充电,支持线充和座充两种工作方式。 9.1.3 当电池残存容量只能维持10min全双工呼叫时间的时候,手持终端应给出声音和可视提示, 9.1.4 充电电池应符合手持终端以最大功率传输和频繁位置更新的要求。 9.1.5 在常温下正常使用,电池正常充放电次数300次以后,电池容量不应小于80%。 9.1.6 手持终端充电电池其电性能要求应符合GB/T18287中的相关规定。 9.1.7不同呼叫类型的发射和接收的时间分配见表1。
表1不同呼叫类型的时间分配表
手持终端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5%(309 10.3海拔
手持终端应在不低于1200W/m的阳光辐射中正常工作。 10.5速度 正常条件下,应符合最高时速500km/h的要求。
10.6振动、冲击和跌落
手持终端应承受频率5Hz~200Hz,峰值加速度为1.5g的正弦波振动,三个方向,扫频循环5 有共振频率,则在共振频率上持续振动10min。振动后手持终端功能正常,结构不松动,外观无 ,性能不应降低。
10. 6.2.1GPH
GPH应承受最大加速度为3g,持续时间不超过100ms的半正弦冲击,冲击后GPH功能正常,纪 松动,外观无损伤,性能不应降低。
10.6.2.20PH
OPH应符合下列要求: a)正常条件下不超过100ms的最大幅度为5g的半正弦冲击; b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s的最大幅度为10g的冲击;冲击后受试样品功能正常,结构不松动 外观无损伤,性能不应有降低。
10.6.3.1GPH
10.6.3.2OPH
OPH应承受从距地面1.5m高处自由! 不应降低,
GPH和OPH的防有害损伤、电击、辐射等安全要求应符合GB9159一2008中设备安全要求的规定。 11.2电磁兼容要求 手持终端应符合GB/T24338.5一2009中B级电磁兼容相关的要求
手持终端应符合下列可靠性要求: a) MTBF:不应低于50000h; b) 接键寿命:以不小于0.6N的力按任意选定的一个键,接压的速率为40次/min~60次/min, 独立的开关机键及侧键寿命应达到1×10°次,其余按键寿命应达到2×10次; c) 充电线缆摇摆寿命:以±60°摇摆角度和300g码负重,5000次摇摆后,受试样品线缆连接 正常、绝缘层无开裂现象。
12外观、包装、装配、运输和购存
待终端出厂的包装、外观和装配等应符合表2的要
表2手持终端包装、外观和装配等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手持终端面板示意
高层标准规范范本A.1GPH手持终端面板示意图
A.2OPH手持终端面板示意图
OPH手持终端面板示意见图A.2.其中虚线表示可选键
OPH手持终端面板示意见图A.2.其中虚线表示可选键
图A.1GPH手持终端面板示意图
水电标准规范范本图A.2OPH手持终端面板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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