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97-2019有轨电车道路交通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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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设置有轨电车信号优先控制。 2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过街安全,满足行人过街的最小 绿灯时间
4.1.9路中式有轨电车车站与乘客过街衔接的交通组织,应符 合以下原则: 1过街设施形式宜采用平面过街,设置在乘客步行距离最 短的位置。 2在与路侧地块开发结合时,可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相衔接。
4.2.3有轨电车的车道布置形式应以路中式、单边路侧式布置 为主,在沿线开口较少的路段,可采用双边路侧式布置,路段长度 不宜大于3km。
4.3.1有轨电车线路设置在路中时,沿线出入的机动车应采用 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 4.3.2有轨电车线路设置在路侧,当沿线有机动车出人需求时, 出人口与有轨电车线路的距离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路段上有多 个出入口时,可在有轨电车车道外侧设置辅道
4.3.1有轨电车线路设置在路中时园林绿化标准规范范本,沿线出入的机动车应采用
400m时,可根据需要设置路段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过街横道;交叉 口间距大于1000m时,可结合路段行人或非机动车过街横道设置 机动车掉头车道。过街横道穿越道路及有轨电车轨道时应设置 交通信号灯。
4.4.1有轨电车线路与道路相交形式宜采用平面交叉形式;根
1相交道路均为主干路,有3条以上有轨电车通过。 2设置有轨电车前,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三级以下,设置 有轨电车后交叉口服务水平降低了等级。 4.4.3有轨电车车站位于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内时,应进行车 站与交叉口的一体化交通组织设计。 4.4.4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有轨电车线路在交叉口范围内通 行时,与之冲突的其他交通不应放行。 4.4.5路侧式有轨电车在平面交叉口直行或转弯通行时,交叉 口内与有轨电车通行线路有冲突的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 的通行,均应设置专用信号相位。 4.4.6路中式有轨电车通行的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宜将机动车
线路转弯外侧的曲线段动态限界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1m(图
轨电车线路转弯与对向转弯机动车辆最小安
4.4.8有轨电车与机动车的平面交义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控 制,宜采用有轨电车信号优先,采用被动优先、主动优先相结合的 方式。 4.4.9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信号相位设计应综合考虑 交叉口形式(十学交叉、T形交叉、多路交叉、畸形交叉等)、有轨 电车车道布置形式(路中式、单边路侧式、双边路侧式、路外式) 交通流特征(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因素 4.4.10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信号周期宜不大于180s 非机动车、行人的等待时间宜不大于90s。 4.4.11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的信号控制设计中,有轨电 车信号的绿灯间隔时间应满足有轨电车整体通过冲突点的清空 时间要求。
4.4.12有轨电车的信号优先控制策略应满足设计要求的优先 等级和服务水平。 4.4.13有轨电车在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设置信号优先控制后,对 交叉口服务水平的影响宜符合表4.4.13的规定;当不满足时,可 采用局部立交方式
4.4.13交叉口服务水平的影响允许范围
4.4.14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交 通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非机动车、行人过街专用信号灯。 2左转非机动车应采用二次过街方式。
普位侧式有轨电车车站
4.5.2有轨电车换乘站、对外交通枢纽站、终点站、客流交换量 较大的中途车站以及设置立体过街设施的车站,宜采用岛式 车站。
4.5.2有轨电车换乘站、对外交通枢纽站、终点站、客流交换量
较局促路段设置的车站,宜采用侧式车站。 4.5.4有轨电车路中车站的乘客过街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有轨 电车车道布置形式、车站类型、所在道路等级、土地开发等协调布 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车站应与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协调统一布置。 2车站宜采用人行横道平面过街组织;布设在主干路且行 人过街需求较大时,可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3车站设置在快速路、高架道路或地下道路时,应采用人行 天桥或人行地道方式。 4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的要求。 4.5.5有轨电车路中车站采用平面过街方式时,车站与人行横 道之间应设置乘客等待缓冲区,如图4.5.5所示;缓冲区的长度 应不小于10m
图4.5.5有轨电车路中车站平面过街缓冲区设置示意
4.5.6单边路侧式或双边路侧式有轨电车设站时,有轨电车线 路同侧的乘客应采用平面过街方式。 4.5.7有轨电车车站采用平面过街时,利用站台端部设置出入 口,站台至地面的高差应设置不大于10%的坡道。 4.5.8根据有轨电车车站周边的用地条件,应对道路、公交、停 车等资源进行整合,实现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良好换乘。 4.5.9有轨电车线路建设后,应对沿线的常规公交线路进行优 化调整,并优化常规公交车站位置,使其与有轨电车之间同向换 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异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 4.5.10宜在有轨电车线路的首末站用地300m范围内配建机动 车换乘停车位(场)。 4.5.11宜在有轨电车车站用地100m范围内配建非机动车换乘 停车位(场)
5.1.1有轨电车工程应根据现场条件、工程设计方案,按照交通 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5.1.2交通安全设施不得侵入有轨电车限界和道路建筑限界。
5.1.1有轨电车工程应根据现场条件、工程设计方案,按照交通
5.2.1有轨电车专用标志包括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注意有 轨电车标志。有轨电车相关标志的颜色、形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的要求,与 其他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传递的信息一致,互为补充。 5.2.2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属于指示标志,表示该车道专供 有轨电车车辆行驶,如图5.2.2所示。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的 尺寸应满足表5.2.2的规定
图5.2.2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尺寸与有轨电车速度
5.2.3注意有轨电车标志属于警告标志,用以警告机动车驾驶 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减速慢行,如图5.2.3所示。注意有轨 电车标志设在有轨电车车道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相 交前的适当位置。注意有轨电车标志的尺寸应满足表5.2.3的 规定。
图5.2.3注意有轨电车标志
表5.2.3有轨电车警告标志尺寸与有轨电车速度的关系
5.2.5有轨电车车道采用专用路权时,设置交通标志应符合以 下规定: 1在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应设置含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的车道 行驶方向标志,在平面交叉口出口道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车道 标志。 2在路段上设置人行横道时,应面向有轨电车设置人行横 道警示标志。 3在路段开口处或平面交叉口出口道应设置机动车禁止驶 人标志和禁止行人进人标志
5.2.6在平面交叉口设置有轨电车车站时,应在乘客通道上设
5.3.1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范围内宜设置机动车导流 标线。 5.3.2有轨电车车道采用专用路权时,设置交通标线应符合以 下规定: 1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有轨电车与机动车辆通行重叠的 区域应施划黄色网状线,标示禁止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外围线
5.3.1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范围内宜设置机动车导流
1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有轨电车与机动车辆通行重叠的 区域应施划黄色网状线,标示禁止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外围线 宽2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为45°.内部网格线宽10cm
斜科线间隔100cm500cm, 2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有轨电车通行区域内边缘宜设置 反光突起路标,高度应为10mm~25mm。 3在交叉口进口道应在有轨电车车道内设置停车线
5.4.1防护设施宜采用环保材料,便于安装,易于维修,宜简洁 大方,与有轨电车工程的景观设计风格统一协调。 5.4.2有轨电车车道的隔离防护措施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的疏 散、撤离、抢险、救援
大方,与有轨电车工程的景观设计风格统一协调。
5.4.3有轨电车车道采用专用路权时,在封闭路段与其他交通
置防撞护栏,护栏应连续设置至人行横道安全岛位置。防撞护栏 的防撞等级应根据需设置护栏路段的设计速度和道路等级确定, 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的规定
5.4.5当有轨电车路中布设,且在车站处与人行横道过街共同
1人行横道长度超过16m时,应在有轨电车轨道两侧设置 行人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单侧宽度不宜小于2.0m,困难条件下 不应小于1.5m。 2人行横道长度超过16m且轨道两侧条件不足时,可在上 下行轨道之间设置安全岛,安全岛的单侧宽度不宜小于2.0m,困 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5m
5.4.6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不宜设置有轨电车接触网立柱;困
2在立柱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岛,防护岛直径不宜小于 2.0m,高度宜为15cm~20cm。 3立柱宜设置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人行过街横道所围合的 区域内。 4在防护岛内宜设置防撞垫,防撞垫防撞等级应满足小汽 车以60km/h速度撞击时不阻断有轨电车通行的要求。 5.4.7有轨电车接触网净空应满足道路最小净高的要求,接触 网净空高度不满足要求时,应提前设置警示标志与限高设施。 5.4.8采用接触网供电的有轨电车线路,其所在道路与横向货 运通道相交形成平面交叉口时,应在平面交叉口货运通道上游设 置限高设施
5.5.1当有轨电车采用专用路权时,应采用专用信号灯进行控 制,专用信号灯样式应区别于道路交通信号灯样式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范本,并符合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DG/TJ08一2213 的相关规定
5.5.2平面交义口的有轨电车通行信号灯必须与道路交通信号
.5.3有轨电车运营控制系统应与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设置
5.5.4有轨电车线路与其他道路交通流线冲突较严重的区域
5.5.5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在设置机动车辆信号灯时
应确保同一进口道上的有轨电车驾驶员也能清晰地看到。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垫片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36670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08一96 《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DG/TJ08一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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