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I004:2019 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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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结报告。 4.1.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具备足够数量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检验人员,且能 力范围和职责经过确认和授权。 4.1.5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学术交流等机制,促 进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升。 4.1.6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配置相关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应满足所申请的联调 联试检验项目测试与评价等工作的要求。 4.1.7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具有丰富的在高速铁路系统检测工作经历,或从事 过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活动
4.2.1检验机构应在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各检验项目分别配置一般不少于5名检验人员。其 中技术负责人、监督人员各不少于1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不少于25人,且相关检验 经验不少于3年。 4.2.2从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 4.2.3从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的人员应熟悉铁路系统检测数据采集方法和数据分析 方法,能对采集数据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准确度进行专业判断,具备所申请领域的检测、分 析和判断的能力。 4.2.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 技术职称,且相关检验经验不少于3年,具备调动相应技术资源的条件。 4.2.5授权签字人除满足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外,还应在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负责岗位 上任职,或经过机构特别授权,具备3条及以上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工作经历。 4.2.6从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的检验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经过机构特别授 权,并具备2条及以上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工作经历
4.3.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配置对应检验内容的测试设备。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 或检验必备的设备分为车载测试设备和地面测试设备。车载测试设备包括轨道儿何状态检测系 统、轨道综合刚度检测系统、车辆动力学检测系统、接触网检测系统、通信检测系统、轨旁信号 设备状态检测系统、列车空气动力学检测系统、路基探地雷达、运行试验检测系统等设备。地面 测试设备包括轨道结构动力性能检测系统、道岔动力性能检测系统、路基及过渡段动力性能检测 系统、桥梁动力性能检测系统、隧道气动效应检测系统、牵引供电检测系统、客运服务信息检测 系统、综合接地检测系统、电磁环境检测系统、振动噪声检测系统、屏蔽门/安全门检测系统、风 雨雪及异物侵限检测系统、综合视频监控检测系统、地震预警检测系统等设备。车载测试设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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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搭载方式,应保证设备与车辆安装的稳固性和安全性。 4.3.2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应在认可周期内由检 验机构独立支配,且应在投入使用前校准,测量应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当无法溯源到国 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检验机构应建立确保结果有效性或准确性的程序,同时保留相关证据。 4.3.3检验机构应对大型、复杂、精密的检测设备制定操作规程。 4.3.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车载检测系统搭载的测试列车可以使用检测列车、综合检测列车、 测试动车组等。
4.4.1通常情况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自行执行合同任务,任务包括合同涉 及的检测内容。当检验机构分包检验工作任何一部分时,应分包给具有资质且有能力承担相应检 验活动的机构。当分包涉及检测内容时,应该分包给具有资质且有能力承担的检测机构 4.4.2检验机构在进行分包前,应记录和保留分包方能力的详细调查记录,并需得到客户书 面的同意
4.5.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应根据具体的线路工况、车辆类型、设计速度等条件 依据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制定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检验作业指导书(或大纲)。内容至少 应包括: (1)线路、设施和设备基本情况; (2)检验目的和范围; (3)检验所用的测试列车和检测设备; (4)测试检验内容; (5)系统整体联调或子系统检验使用的检测方法: (6)评判标准; (7)人员组织和检验活动的分工; (8)检验活动的初步计划 4.5.2在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对高速铁路系统进行联调联试整体系统性检验时,应当 进行的检验内容通常包括: (1)轨道检测检验; (2)路基检测检验; (3)桥梁检测检验; (4)隧道检测检验; (5)电力牵引供电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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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信检测检验; (7)信号检测检验; (8)客运服务信息系统检测检验: (9)综合接地检测检验; (10)噪声、振动和电磁环境检测检验; (11)屏蔽门/安全门检测检验; (12)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检测检验; (13)运行试验检验。 4.5.3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对高速铁路系统进行整体联调或各系统检验时,应当进行 的评价内容通常包括: (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各系统性能、状态和系统间匹配关系符合性评价: (2)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各系统功能符合性分析和评价; (3)安全运营的判断; (4)综合性评价(包含是否符合线路设计和运营的要求等)。 4.5.4测试方法原则上采用标准方法,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推荐 的方法。采用非标的测试方法或自制的测试方法应经过方法确认
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领域的检验对象为高速铁路系统,检验项目通常包括轨道状态、车辆 动力学性能、轨道结构动力性能、道岔动力性能、轨道综合刚度、路基状况、路基及过渡段动力 生能、桥梁动力性能、隧道综合性能、列车空气动力学性能、供变电系统、接触网系统、通信系 充、信号系统、客运服务信息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综合接地、电磁兼容、振动噪声、屏蔽 门/安全门气动性能、风雨雪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地震预警系统、列车追踪等测试检验项目。
速铁路联调联试项目主要检验与检测活动的界定
表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项且主要检验与检测活动界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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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能力范围可参照表2。
表2高速铁路联调联试领域典型检验活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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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以国家、行业等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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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2019年12月2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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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认可申请认可范围可参见上表,提出高速铁路联调联 式检验领域的能力范围。 6.1.2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在认可申请资料中应提供每位联调联试检验人员的详 由技术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取得成果和专利、发表的学术论文、代表性的 跌路系统的检验检测工作业绩内容等,检验员及授权签学人不具备高速铁路联调联试背景, 应不予受理。 6.1.3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在认可申请资料中应提供使用设备的清单,提供该种 设备的技术参数、验收记录和购置手续等相关资料。 6.1.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在认可申请资料申应提供检验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 件,申请认可领域的作业指导书(或大纲),并提供近三年的两份及以上的有代表性的高 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报告及业主方的证明。 6.1.5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检验机构首次申请的领域至少应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 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客运服务信息系统、综合接地、振动噪声和电磁环境、自然灾 害及异物侵限、列车追踪的检验内容,且机构已经获得相应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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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标准规范范本监测系统联调联试及测试检验、地震预警系统检验、列车追踪检验等。 6.2.4评审方案报CNAS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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