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097-2019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清晰完整无水印正版)

  • TB 10097-2019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清晰完整无水印正版)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5.1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06-23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立即下载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TB 10097-2019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清晰完整无水印正版)

    1铁路房屋宜选择在地势较高、平坦、排水通畅、有利发 展、交通方便地段。不应设在泥石流、泄洪区、滑坡、岩溶、危 君、落石及断层构造发育带等严重地质不良地段。 2铁路房屋与产生大量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和储存 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等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工业企 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铁路房屋不应设在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和重要的地下工程 地下管道影响范围之内。 4铁路房屋选址不宜大量拆迁既有建筑物。 5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开关站等不宜设在高士 襄电阻率地段。

    2.2.2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关设计洪 立和内涝水位的规定。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应符合表2.2 的规定。

    漆包线标准2房屋室外地面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

    续表 2. 2. 2

    :1表中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按照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增加0.5m安全加 高确定。 2当泵站位于大江河、湖泊和水库岸边时,室外地面高程应加波浪高。 3 设置在同一处所的通信、信号、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首层室内地面高程 宜一致,并应满足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的要求

    注:1表中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按照设计 高确定。 2当泵站位于大江河、湖泊和水库岸边时,室外地面高程应加波浪高。 3设置在同一处所的通信、信号、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首层室内地面高程 宜一致,并应满足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的要求

    2.2.3与铁路线路密切相关的生产用房可根据作业需要选址

    与铁路线路密切相关的生产用房司根据作业需要选址,

    2.3。1总平面布置应统筹布局、资源共享,除因技不作业要求 必需布置在靠近铁路线路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满足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并与城镇发展规划相协调 2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并满足生产工艺和远期预 留房屋用地要求。 3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 绿化的规定。 4地面高程应结合地形、水文等自然条件确定。与线路高 程相关的生产房屋应结合线路轨顶面、路基面、洪水位或站台面 高程进行竖向设计。 2.3.2工务、电务、供电、房建等车间和工区生产生活房屋应

    2.3。2工务、电务、供电、房建等车间和工区生产生活房屋应

    设置在同一场地并集中建设。宜与站房同侧设置。同一场地内的 生产、生活房屋等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分区域集中设置。

    2.3.3有铁路工艺特殊要求且不宜集中设置的房屋应按照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2.3.4车站、车间和工区内的单身宿舍、食堂等生活房屋应 中设置。

    2.3.5车间和工区院内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 2.3.6站、段(所)、车间、工区应设置停车坪和自行车棚, 停车坪宜设置充电设施。 2.3.7站、段(所)、车间、工区设有室外训练场时,训练场 应集中设置。

    2.3.6站、段(所)、车间、工区应设置停车坪和自行车

    3.1。1铁路生产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 备使用要求确定。

    3.1.2铁路生产房屋设计规模应符合下

    1铁路客站站房,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电气设备房 屋。信号楼、站调楼、调度所房屋。通信、信息设备房屋,泵 房、真空站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 2机车、车辆、动车组检修车库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 并应预留远期发展条件。

    3.1.3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生产房屋宜集中修建综合建筑。并 统一布置。

    3.1.4有设备维修倒替要求的生产设备房屋应预留倒

    倒替部分房屋应采用轻质隔墙,并宜设置为办公、间休等用房, 其电缆孔位、电源插座、综合管线、设备综合接地体室内预留端 子及房屋荷载等应按生产设备房屋进行配置:房屋布线应穿管 暗敷。

    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耦变

    3.1.5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

    压器(AT)所、开闭所、分区所、电力变电所、配电所、箱式 变电站、给水所、锅炉房等独立设置院落时应设高度不小于 2.5m实体围墙和具有防盗功能、不通透的院门。围墙上方应设 0.5m高刺丝滚笼,院门上应设内、外翻45°尖刺。围墙排水孔、 院门与地面缝隙等应设防止小动物进人院落的措施,

    3.1.6通信、信号、信息、灾害监测房屋,电力牵引供电及电 力设备房屋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下一 层的正下方,不宜设在地面以下最底层。给排水设备不应设置在 设备用房上一层的正上方处,也不宜设置在设备用房的相邻处; 确需贴邻设置时,隔墙应做防水、防潮、防结露处理。设备房屋 设有供暖、空调冷凝水等管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并应 符合现行《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的相关规定。 3.1.7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本标准附

    3.1.7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本标准 录A的规定。

    3.1.8油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

    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相关规定。 3.1.9工务、供电轨道车库宜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同地布局的 原则集中设置,料具间等附属房间应设置在边跨内,车库主跨应 与边跨联通。材料库(棚)、汽车库、机具间、堆场等应分专业 集中设置。储油间应按油品种类集中设置。

    3.2.1客运用房应设置车站客运用房和客运段客运用房。 3.2.2车站客运用房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TB10100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3.2.1客运用房应设置车站客运用房和客运段客运用房。

    款室、派班室、乘务员待乘候班室、备班室、乘务员交接 (学习)室、更衣室、电教室、实训室、会议室、车队备品室 班组备品室、个人备品室、质检室、活动室、阅览室、乘务员 乘室等房屋。

    卧具备品库、专运备品库、应急备品库、杂品库,供应

    库房和车库。 2食品加工室、商品库、冷藏库。 3卧具洗涤及整理房屋、保洁管理办公室、保洁室、消杀 灭用品室及值班室。 4旅服车间管理办公室、备品管理办公室、商品管理办公 室、后勤供应管理办公室。

    1.0m/人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30m。 3。2.7客运段备班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当班人数按5.0m/人 计算确定。

    3.2.8每个车队的办公、管理房屋(含列车长用房)使用面积 不宜小于60m,乘务员交接班(学习)室使用面积宜根据车队 最大班组人数按1.0m/人计算确定。

    3.2.9卧具备品库建筑面积宜根据段属运营卧铺车数量按 25m/辆计算确定。杂品库、商品库、冷藏库建筑面积应根据实 际工程需求确定。

    3.2.10卧具洗涤、食品加工等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工作量及工 艺要求确定。

    3.2.10卧具洗涤、食品加工等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工作量及工

    3.2.11备品室、质检室等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存放备品的数量 确定。

    3.2。12车队更衣室使用面积宜根据乘务员人数按1.0m/ 算确定。

    班组人数按1.0m/人计算确定

    3.2.14旅客禁限携带品暂存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

    室,其使用面积可按照每编组5m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 20m。

    .3.1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应设置货运用房和装卸用房。货运

    3.3.1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应设置货运用房和装卸用房

    3.3.1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应设置货运用房和装卸用房。货运 用房宜设置货运办公室、货运营业厅、点名(学习)室、外勤 货运员室、货物仓库、门卫室等房屋,装卸用房宜设置装卸办公 室、点名(学习)室、装卸工间休室、装卸机具库、维修保养 间、汽车衡、轨道衡控制室等房屋。

    3.3.2货运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

    1货运办公室宜与货运营业厅合建,应设在方便货主办理 业务的地点。 2外勤货运员室宜设在仓库区普通货物仓库的端部或适当 地点。 货场门卫室应设在货场出入口附近。 3.3.3 装卸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卸办公室宜设在装卸作业场所附近。 2 间休室应与装卸办公房屋合建,其床位数应按最大当班 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宜按机械装卸司机5.0m/人、装卸工 4.0m/人计算确定。 3点名(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 1.0m/人计算确定。 3.3.4汽车衡、轨道衡控制室宜与货运办公房屋合建。 3.3.5危险品、爆炸品货物仓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库内不同类别危险品应分间设置。 2危险品库房内应通风、干燥,屋顶应有隔热措施,门 窗应有防晒、防盗措施。 3危险品仓库地面和墙面应耐酸、碱腐蚀和方便洗刷 排水。 4 危险品仓库附近宜设清洗设施。

    5爆炸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00m。

    爆炸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3.3.6放射性物品货物仓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库宜采用地下建筑,墙体及屋盖应采取防射线穿透的 措施。 2门窗应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功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 滑,墙角应为弧形

    3.4。1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车站应设置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 员房屋。调度集中控制(CTC)的中间站应设置应急值守人员 (车站值班员)房屋。 3.4。2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车站应设置车站值班员、助理 值班员、外勤助理值班员、扳道员、道岔清扫员、站内道口看守 员等房屋。

    编组站、区段站应设置站调(货调)、车号员(外勤)室、 货(商)检员、调车区长、驼峰值班员、峰顶作业员(提钩 员)、拉风作业员、调车组休息、制动员(连接员)、铁鞋存放、 峰尾防护、闸楼、车间点名、交接班、会议(学习)、更衣、间 休、设备工具存放、维修、充电等房屋。有列尾作业的车站还应 设置列尾作业员、列尾装置存放、电池充电、维修等房屋。 有货运到发作业的中间站应设置调车组休息室、车号员、货 (商)检员等房屋

    3.4。3设有集中信号楼的车站,车站应急值守人员室(车站值

    3.4。3设有集中信号楼的车站,车站应急值守人员室(车站值 班员室)应设于信号楼内。当信号楼距站台较远时,可在车站

    3.4.15制动员(连接员)室应与铁鞋存放室合建,并宜设在 调车场中、尾部线路间

    调车场中、尾部线路间。 3.4.16峰尾防护空应设在调车场尾部。 3.4.17闸楼宜设在机务段出人口处。 3.4。18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室、电池充电室、电池存放室 和维修室宜设于车场列车尾部。 3。4。19中、小型车站的充电室宜设在车站值班员室附近。编组 站可按集中或分场设置充电室,并宜设在调车人员较集中处。充 电室宜设两个房间,一间用于充电,另一间检修设备和存放备品 工具。 3.4.20会议(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按车站职工总人数扣除轮 班当班职工数按1.0m/人计算确定。 3.4.21点名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当班人数按1.0m/人计算 确定,点名室宜与会议(学习)室合设。当车站分单双向场别 时,宜分场设置。

    3.4。18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室、电池充电室、电池存放室 和维修室宜设于车场列车尾部。 3。4。19中、小型车站的充电室宜设在车站值班员室附近。编组 站可按集中或分场设置充电室,并宜设在调车人员较集中处。充 电室宜设两个房间,一间用于充电,另一间检修设备和存放备品 工具。

    3.5.1口岸站用房宜设置客运用房和货运联检用房。

    .3. 口岸站用房宜设置客运用房和货运联检用房。 3.5.2客运用房应符合《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10100的 相关规定。 3.5.3货运联检用房应根据国家海关联检西式确宝

    3.5.3货运联检用房应根据国家海关联检要求确定

    3.6.1通信生产用房应设置通信设备房屋和通信检修房屋

    3。6.2通信设备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信站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 备件及仪器仪表室等,宜设置引人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备用发电 机房、储油房。

    2调度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 备件及仪器仪表室等,宜设置引人室。 3车站、信号楼应设置通信机械室,宜设置电源室、备件 及仪器仪表室、引人室等。 4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牵引变电所、电力 配电所、开闭所、分区所、区间基站、区间直放站、信号中继站 等处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其他段(所)、车间、工区等处所宜 设置通信机械室。

    3.6.3通信检修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6.4通信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通信设

    3通信设备房屋设置应考虑光电缆不同路径、天馈线引入 条件,以及通信铁塔位置要求。 4通信设备房屋宜与通信检修房屋合建

    3.6.5信号生产用房应设置信号设备房屋和信号检修房屋。

    1车站、编组站、动车段(所)、区间中继站应设置信号 计算机室、信号机械室、电源室,宜设置电缆引人室,根据需要 可设置防雷分线室。 2无线闭塞中心(RBC)所在地应设置RBC机房、设备监 控室。 3动车段(所)合署办公地点应设动车段(所)控制集中 系统(CCS)信号计算机室。 4自动化驼峰宜设置信号计算机室、驼峰信号机械室、电 源室驼峰动力机械室、电缆引人室等。 5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宜设置道口信号设备房屋。 6信号设备房屋根据需要可合设

    3.6.7信号检修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务段检修房屋宜设置技术支持中心/技术室、监控室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及数据分析用房、计量室、电务试验室、材料 库(棚)、设备资料档案室、抢险设备库、安全中心、会议及培 训室等房屋,根据需要可设置网管中心。 2信号车间检修用房宜设置设备检修室、监测分析室、生 产调度室、材料库(棚)、会议室、培训室、值班室,可根据需 要设置车载信号设备检修室、应急库。 3信号工区检修用房应设置监测分析室、材料库、办公 室、值班室和更衣室,根据需要可设置设备检修室、会议室等。 4严寒地区的电务段、车间宜设置汽车库。

    3.6.8信号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3.6.8信号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TB1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设备房屋应单独设置,不应设于综合站房内。净 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 云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2信号机械室宜与车站行车室相邻布置。 3驼峰信号楼宜设于线路左侧。 4信号设备房屋宜与信号检修房屋合建。 3.6.9信息生产用房宜设置信息设备房屋、信息检修房屋、综 合监控室、值班室,其中信息设备房屋包括信息机房、电源室、 信息配线设备间等。 3.6.10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的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中心级、区域级信息机房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规定的A级标准。 2段级信息机房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规 定的B级标准。 3客运车站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应符合《铁路客运 服务信息系统设计规范》TB10074的有关规定。 4·其余信息设备房屋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规定的C级标准。 3.6.11信息设备房屋宜集中设置,其净高、荷载、门、窗、地 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 求。信息配线设备间宜设置垂直贯通的电缆竖井。 3.6.12灾害监测生产用房宜设置灾害监测系统中心机房、监控 单元设备房屋。 3.6.13灾害监测生产房屋的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 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3.6.14灾害监测中心机房宜与调度指挥中心所在地的机房合 设,其等级划分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规定的 A级标准。

    3.6.15监控单元设备房屋宜与其他生产设备房层合设

    3.7.1工务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工务、桥工、大型养路机械运用、大修等段级及焊轨基 地房屋。 2线路车间、探伤车间、检查监控车间、路桥(隧)车 间、道口车间、重点维修车间、综合机修车间、运输车间、测量 车间、采石车间等房屋。 3线路工区、检查工区、维修工区、探伤工区、道口工区 桥隧检查工区、桥隧养修工区、路基工区(重丘和山区)、扫山 工区(山区易发生落石铁路)等房屋。 4车站及线路所值守抢修料具房屋,看守房,隧道通风设 备房屋。 3。7.2工务、桥工段级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技术室(线路、路桥、安全等)、数据分析中心、桥隧检测室 计量室、仪器室、档案室,材料库(棚)、轨道车库、汽车库、 设备检修房屋、油料库等。大型养路机械运用、大修段级及焊轨 基地房屋应根据需要单独设置。 3.7.3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0.1条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数据分析中心、储油间、材料库 (棚)。 高速、城际铁路车间房屋除应设置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 房屋外,还应设置机械室、修配室、仪器室、轨道车库。 3.7.4客货共线铁路工区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 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巡道空储油间机目房一杜划店

    3.7.2工务、桥工段级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生产调底

    3.7.3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高速、城际铁路车间房屋除应设置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 房屋外,还应设置机械室、修配室、仪器室轨道车库

    5.7.4各货共线铁路工区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 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巡道室、储油间、机具房、材料库 (棚)、修配室。 高速、城际铁路工区房屋除应设置客货共线铁路工区房屋 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轨道车库及其他设冬检修房层

    3.7.5枢纽站应设置车间、工区房屋。动车段(所)远离车 间、工区时,宜设置工区房屋。 3.7.6未设置车间或工区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 路、重载铁路的铁路车站,应设置抢修房屋,并应与车站其他维 修房屋合设。线路所宜设值守及抢修料具房屋。 3.7.7工务看守房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其建筑面积应根据定 员数量计算确定。个人使用的建筑面积宜为18m~20m,两 个人使用的建筑面积宜为21m~25m。

    3.7.8轨道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0材料棚长度、跨度及吊运机械配置应满足存放及装卸 轨、道岔的需要。

    3.7.11 综合机修车间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机具配备、工艺要 确定。

    3.8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3.8.1.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供电段房屋。 2供电车间、检测车间、变电维(检)修车间、电力维 (检)修车间及接触网维(检)修车间等车间房屋。 3供电工区、检测工区、维修工区等工区房屋。 4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AT)所及开闭所等

    房屋。 5电力变配电所、变电所、配电所及柴油发电站等房屋。 6电力远动主站用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机电 设备监控系统(BAS)房屋。 3.8。2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枢纽及区段站等大站内可单独 设置供电工区房屋。供电工区房屋宜设置在变电所所在站或较大 车站站房附近,或与所在地的供电车间、供电段合设

    直变电维(检)修车间生产房屋宜根据本段检修电气设备 的容量、电压等级设置电修间、试验间、仪表间、远动保护间 信息化间、防护间、化验间、色谱间、存油间、熔焊间、工具 间、技术室、调度室、复示系统监控室、抢修料库、变压器库房 (含干燥间、行吊)、待班间等房屋。 2电力维(检)修车间宜设置技术室、调度室、工具间 抢修料库、待班间等房屋。 3接触网维(检)修车间宜设置技术室、调度室、轨道车 库、工具间、材料库、待班间等房屋。 4检测车间宜设置高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 统)终端室、数据分析室、检测室、设备存放间、待班间等 房屋。 5工区宜设置材料库、轨道车库、储油间、检修间、工具 间、会议室、待班间、间休室等房屋。

    3.8.4车间及工区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电修间和试验间的净高应符合工艺要求,且不宜小于 5mo 2计量化验室、仪表间、远动保护间、化验间、信息化间 及防护间宜设置在生产办公楼内或其他远离振动设备的场所,应 采取防尘、防振、防潮、通风等措施,宜具备良好采光条件,并 应配备电源稳压设备。

    3色谱间和化验间地板宜采用防水、防火材料,地面应平 整,并设置地漏。 4设有通风系统的电气设备房屋,室外进风口、排风口应 安装防水弯头,并采取防鸟措施。 5轨道车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7.8条规定。 3.8.5牵引供电设备房屋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牵引供 电设计规范》TB10009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宜设置27.5kV高压开关室,110kV、 220kV或330kV高压开关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牵引变压器 室,所用变压器室,检修室,储藏室等房屋。 2安装SF。气体绝缘封闭组合电器(GIS)设备的110kV、 220kV或330kV高压开关室应设置起吊装置,起吊容量应满足 起吊最大检修单元,以及设备检修的要求。 3牵引供电设备房屋高压设备室内地面应做除尘处理。牵 引供电设备房屋室内照明设置位置应维修方便。 4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应符合设备布置、运行及维修等要求。 3.8.6高铁车站与动车段(所)内应设置供电系统应急值守点 有关的房屋和设施。 3.8.7电力设备房屋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TB1000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设备房屋宜设置高压开关室、变压器室(调压器 室)、中性点接地设备室、无功补偿室、电缆夹层、控制室、低 压配电室、柴油发电站、检修室、储藏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 防控制室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室等房屋。 2电力设备房屋应满足设备检修通道及消防通道的要求。 3电力变电所、配电所高、低压设备室内地面应做除尘 处理。 4电力配电所室外电缆沟应沿围墙布置,设置在所内道路 的外侧。入所电缆沟处应采取防雨水倒灌措施。

    TB1000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设备房屋宜设置高压开关室、变压器室(调压器 室)、中性点接地设备室、无功补偿室、电缆夹层、控制室、低 压配电室、柴油发电站、检修室、储藏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 防控制室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室等房屋。 2电力设备房屋应满足设备检修通道及消防通道的要求。 3电力变电所、配电所高、低压设备室内地面应做除尘 处理。 4电力配电所室外电缆沟应沿围墙布置,设置在所内道路 的外侧。入所电缆沟处应采取防雨水倒灌措施。

    5高、低压设备间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室外排风装置口 应安装防水弯头并采取防鸟措施。 6高、低压设备间向外开启的大门应采取防尘措施。 7电力设备房屋室内照明设置应满足维修需求,不应设置 在设备正上方。 8信号楼、通信站应设置配电间和电缆竖井。 3.8.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 室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及《铁路工 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等有关规定

    3.9.1机务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机车运用、整备、检修等生产房屋。其中,运用房屋宜 设置机车调度室、派班室、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检修间、测试间、 数据分析室、乘务员候班楼、乘务员公寓、职工教育及乘务员培 训房屋乘务员生理心理调节室、健身房等。整备房屋宜设置机车 检测间、整备棚(库)、临修棚(库)、燃油库及卸发油房屋、 油脂间、软水间、储砂间、洗车用房等。检修房屋宜设置机车检 修库、转向架间、柴油机间、零部件检修间、清洗间、喷漆库、 机车负载试验站、整车试验库、探伤间、计量室、化验室、蓄电 池间等房屋。 2设备维修间、动力设施房屋、材料库(棚)及备品库 办公房屋、危废品库等辅助生产房屋。 3救援列车生产、办公房屋,应急救援热备机车房屋。 4高铁车站动车组运用车间(队)、动车派班室、动车组 同机间休室、乘务员公寓等房屋

    3.9.2机务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

    1房屋和设施应进行总体规划,并应按机车运用、整备 检修及生产辅助、办公及生活等房屋分区布置

    2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房屋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 领率风向的上风侧。 3产生强振动和高噪声的生产房屋应单独布置在对环境影 响较小的地点,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50087的规定。 4机车燃油库应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 合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9.3机务段乘务员候班公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9节的有 关规定。

    2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房屋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产生强振动和高噪声的生产房屋应单独布置在对环境影 响较小的地点,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50087的规定。 4机车燃油库应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 合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9.3机务段乘务员候班公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9节的有 关规定。 3.9.4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电力机车整备棚(库)宜将隔离开关及分段绝缘器设置 于棚(库)内。 2内燃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顶应设置排烟 装置。 3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外侧宜设置遮阳防雨 设施。 4电气化接触网引入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时, 棚(库)净高应满足接触网安装高度和安全距离要求,并应设 置接地装置

    3.9.4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的设计应符合下

    规定: 1电力机车整备棚(库)宜将隔离开关及分段绝缘器设置 于棚(库)内。 2内燃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顶应设置排烟 装置。 3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外侧宜设置遮阳防雨 设施。 4电气化接触网引入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时, 棚(库)净高应满足接触网安装高度和安全距离要求,并应设 置接地装置。

    3.9.5机车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的检修车库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 施,并应符合检修工艺要求。 2配置有起重机的检修车库,屋架下弦的设计高度应符合 起重机设备安装及维护的空间要求。 3检修车库宜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等级宜为Ⅲ~IV级。 4检修车库及其附属房间的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检修工艺 和清洁要求确定。

    5检修车库及边跨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设施。 6检修车库大门应设雨棚,严寒及寒冷地区应设保温门, 大门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 的有关规定。 7检修车库附属房间应设班组更衣室、间休室及卫生间。 8检修车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检修作业的需要设置采 暖、通风、降温设施。 3.9.6制动间、燃料器械间、计量室、化验室、仪表间、轴承 间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房间,应按照检修 工艺要求选择地面材料、设置密闭门窗及空气调节设施。 3.9。7有酸、碱腐蚀和油污染的生产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 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3.9.8机车喷漆库和喷漆干燥房屋应设置防尘、通风、漆雾等 处理设施,并应符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9.9机车负载试验站、机车整车试验库的操作控制室门窗应与 试验机车门窗相对应,并应采取隔音措施。室内噪声标准应符合 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3.9.10机务段乘务员候班公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9节的 相关规定。 3.9。11动车组运用车间(队)房屋建筑面积根据车队人数按 表 3. 9. 11 确定

    9.11动车组运用车间(队)房屋建筑

    注:表中建筑面积包括办公室(含车间、车队、指导司机)、车间会议室、车间 学习室、车队学习室、派班室、更衣室、浴室、资料备品存放室、洗衣房 等房屋。健身房、驾驶模拟室、生理心理调节室根据现场需求计算确定。

    .9.12有动车组司机继乘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司机间休室,应 具备动车组司机休息、就餐和叫班等功能。

    3.9.12有动车组司机继乘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司机间休室,应

    1车辆段(所)修车库、转向架间、轮轴间、轴承间、钩 缓间、制动间、空调检修间、电器检修间、蓄电池检修间、配件 检修中心、预检库(棚)、交验库(棚)、油漆烘干库及其他检 修间。 2客车技术整备所整备棚(库)、临修棚(库)、轮棚 (库)、调度合署办公及检修分间;站修作业场站修棚(库)及 检修分间、旅客列车检修所房屋、货物列车检修作业场房屋。 3车辆段(所)设备维修间、动力设施、配件及材料库 工具室、危废品库等生产辅助房屋。 4洗罐所房屋。 5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与车号地面自动识别设备房屋。 6车轮厂房屋。 3.10.2车辆段(所)房屋应进行总体规划,按车辆检修、运 用和辅助生产、动力和设备、材料、办公及生活等房屋分区 布置。 3.10.3车辆用房的规模及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设计。 3.10.4车辆段修车库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9.5条第1、4、8款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担罐车检修的修车库门洞的净高不应小于5.5m,其 他修车库门洞的净高不应小于5.0m。 2客车修车库和客车整备棚(库)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 和集水设施。 3电气化接触网引入整备棚(库)、临修棚(库)时,棚 (库)的建筑结构应设置静电感应接地装置,棚(库)的净高应

    满足接触网安装高度和安全距离要求。 3.10.5修车库、整备库及检修车间应设班组更衣室、间休室 学习室和丁具室,并应结合生产房屋布置、场区布局设置卫 生间。 3。10。6车辆段的制动间、滚动轴承间、同温组装间、油压减震 器检修间、计量室、探伤室、化验室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 较高要求的生产房屋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选择地面材料、设置密 闭门窗及空气调节设施。 3.10。7有酸、碱腐蚀及油污染的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筑 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3.10.8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车间应布置在当地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0.9车辆段喷漆库、油漆间应设置防尘、通风、漆雾处理设 施,并应符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铁路工 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满足接触网安装高度和安全距离要求。 3.10.5修车库、整备库及检修车间应设班组更衣室、间休室 学习室和丁具室,并应结合生产房屋布置、场区布局设置卫 生间。

    11动车组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动车组运用整备、检查及临修生产房屋。严寒和寒冷地 区可根据需要设置融冰除雪库及洗车库。 2动车组检修车库及其辅助房屋。 3动车段设备维修房屋、动力设备房屋、材料库(棚)及 备品库、易燃品库、危废品库。 4调度中心、通信机械室、信息机房、技术室、验收室 合署办公房屋、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用房、动车段(所)信号楼 消防器材存放间、消控室。 5动车司机、随车机械师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运转值班室 候班室、待乘室、间休室及公寓等。 3.11。2动车组检查库、轮库及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

    3.11.2动车组检查库、轮库及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位于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的车库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并应符合车库内整体道床、检查坑检修及使用要求。 2配有起重机的车库,屋架下弦的设计高度应符合起重机 设备安装及维护的空间要求。 3车库宜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等级宜为Ⅲ~IV级。 4车库及其附属房间的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检修工艺和清 洁要求确定。 5车库及其附属房间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设施。 6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厂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 7车库的大门应设雨棚,严寒及寒冷地区应设保温门,门 前应采用硬化地面,大门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 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 8车库及其附属房间应设班组更衣室和间休室,并应结合 生产房屋布置设置卫生间。 3.11.3计量室、化验室、仪表间、轴承间等生产房间的设计, 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设置密闭门窗。 3.11.4有酸、碱腐蚀和油污染的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筑 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3.11.5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候班公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3.19节的有关规定。 3.11.6动车段喷漆库应设置防尘、通风、漆雾处理设施,并应 符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铁路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11.7检查库、检修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检修作业的需要 设置通风或降温设施

    1给水厂(所)房屋、给水加压站房屋、给排水集中监控 室、客车上水工休息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 2污水处理厂(站)房屋、真空站(真空中心)房屋、排 (污)水泵房、移动卸污车车库、列车卸污工间休室。 3。12.2给水排水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厂(所)、污水处理厂(站)房屋布置应满足设备 运输、安装、检修、更换等要求。 2车站给排水集中监控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宜与站房 合设。 3排(污)水泵站宜单独设置。 3。12。3给水排水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设备间应满足防潮、防火、防噪声、除臭、防振要求 并应根据生产要求设置采暖、通风、采光、排水、减振降噪等措 施。减振降噪措施应符合现行《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声 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50087等的有关规定。 2设备间应设个可供最大设备出入的门,房屋净高应满 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 3有人值守泵房的值班室应与水泵间相邻。隔墙上应设置 隔音观察窗及隔音门。配电及控制设备应与值班室分设。 4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消毒、加药、贮药等房间不应设 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等通风条件差的位置,其门窗应有安全措施。 5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 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加氯间地面和墙面应有防腐蚀 措施。 6加氯间及其仓库、消毒间及贮药间应设有通风系统,其 配电设施应采用防腐防爆型。 7消毒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8化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墙面、地面、操

    作台面材料应防腐、易清洁。化验室中的无菌室、药品库宜设于 背阴面。 9给水排水监控室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3.12.4独立设置的给水排水工区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0.2条规定外,还应设置检修室。

    1值班调度主任、车流、计划、机车、列车、客运、货运、 电力、供电、车辆、集装箱、特调、军调、动车、施工维修、综 合维修等调度房屋。 2车辆安全监测设备监控室、5T服务器机房、值班备品间 信号、通信、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牵引供电及电力等房屋。 3施工维修室、分析室、行车室、安全室、技术教育室 调度交接班及日常培训室、班中会碰头室、调度集中CTC仿真 操作室、计算机培训室、调度所会议室、值班调度餐厅、综合 室、更衣室、淋浴室、备品室、资料室等房屋。 3.13.2调度所信号房屋宜设置调度集中(CTC)/列车调度指 挥(TDCS)中心机房,CTC/TDCS工区维护中心、电源室、网 管中心等房屋。工区房屋宜设置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备品 备件室等房屋。 3133调度所通信房层应设置设备房屋检修房屋等。其中

    挥(TDCS)中心机房,CTC/TDCS工区维护中心、电源室、 管中心等房屋。工区房屋宜设置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备 备件室等房屋。

    3.13.3调度所通信房屋应设置设备房屋、检修房屋等。其

    调度所设备房屋宜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 引入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房屋;检修房屋宜设置通信工区值 室、作业间、更衣室、备品备件室

    值班室、备品备件室等。其中,设备房屋宜设置信息机房、防 机房、电源室、信息配线设备间、大屏幕控制室等房屋。

    3.13.5调度所率引供电及电力房屋宜设置调度室、远动机房、 远动检测维护室、电源室和辅助房屋。

    3.13.6设有驻所联络员的调度所应设联络员办公室。

    1调度所应设置监控、门禁等安全设施。 2值班调度主任、车流、计划、机车、列车、客运、货运、 电力、供电、车辆、动车、施工维修、综合维修等各种调度员房 屋宜合设调度大厅。

    3.14.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3.1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3.14.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锅炉房、换热机房。 2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 3。14。2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不宜设 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 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隔声措施,机房内设备应采取隔振 降噪措施。 3。14。3锅炉房、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 房等房屋应预留设备安装孔、洞及运输通道,宜兼顾设备更换

    Z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 3.14。2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不宜设 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 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隔声措施,机房内设备应采取隔振 降噪措施。

    3.14。3锅炉房、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 房等房屋应预留设备安装孔、洞及运输通道,宜兼顾设备更换 条件。

    3.14.4王建风道内壁表面应光滑,并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

    3.15.1消防设备用房宜设置消防控制室、防排烟风机机房、气 体灭火储瓶间、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器材间、消防水泵房等 房屋。

    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当必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隔声措施,机房内设备应 采取隔振降噪措施。

    3.16.1房建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 屋,材料加工房屋,机械存放房屋,材料库(棚)、资料档 案室。 3.16.2材料库(棚)建筑面积可按每万平方米维修换算房屋 建筑面积4m~5m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0m。 3.16.3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宜与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 其他铁路生产房屋合建。

    3.16.1房建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 屋,材料加工房屋,机械存放房屋,材料库(棚)、资料档 案室。

    3.16.4材料加工房屋建筑面积可根据需要确定。

    3.16.6房产车间应设置资料档案室,其使用面积宜为20m。

    3.16.6房产车间应设置资料档案室计算机标准,其使用面积宜为20m。

    ....
  • 铁路标准
  • 相关专题: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