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铁总发改[2018]1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8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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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地方铁路投资人签订接 轨合同铁路标准规范范本,合同内容应符合总公司接轨意见。总公司接轨意见、铁 路局集团公司接轨申请、地方铁路投资人接轨申请、地方铁路可 行性研究报告等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接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方铁路投资人、铁路局集团公司名称,接轨线路 接轨车站名称; (二)地方铁路主要技术标准、接轨方案、运输组织方式; (三)地方铁路建设及运营对国家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责任 划分及采取的措施; (四)接轨引起国家铁路改造的,相关改造工程投资、建设 管理、施工安全等; (五)合同有效期,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条件以 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 (六)其他需协商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与地方 铁路投资人解除接轨合同: (一)地方铁路投资人提交材料不真实的; (二)地方铁路投资人擅自变更接轨方案、技术标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引起国家铁路改建的, 国家铁路改建工程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峻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验
第十六条地方铁路与在建国家铁路接轨引起的在建国家铁 路变更设计,按铁路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建成运营地方铁路的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形之 的,比照新建地方铁路程序办理。 (一)接轨车站、接轨方案等发生变化的; (二)地方铁路主要技术标准、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 组织方式改变的。 第十八条总公司作出同意接轨意见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 内项自未实施的,接轨意见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井办理跨线运输的管 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发展和改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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