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T 10484-2016 铁路客车用镉镍蓄电池(组)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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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寿命试验应在20℃土5℃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期间,如果需要,可以向电解液中补充去离子水 或蒸馏水至规定的液面高度的下限。试验期间,应防止电解液的温度超过40℃,必要时可进行强制通风。
5.10.21~50次循环
循环应按表5规定进行。充电和放电始终以恒流进行。循环应连续进行,但允许蓄电池在第49次
SJ/T104842016循环和第50次循环放电结束后短时搁置,以便在下一个适宜的时间开始下一轮50次循环。表5循环寿命循环次数充电放电10.25I.A持续6h0.25I.A持续2.5h2~480.25I.A持续3.5h0.25I.A持续2.5h490.25I.A持续3.5h0.2I.A放电至1.0V500.2I.A持续7h~8h0.2I.A放电至1.0V5.10. 3试验条件终止重复进行第1次~第50次循环,5.6.1的规定,以0.2IA妞果连续两烫这样循环放电时间都少于3.5h,则寿命试验终止。5.11贮存性能蓄电池贮存电压1.0V 安全生产标准,净电解液塞,然后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51010相又的环境下贮存贮存期满电池按5规定进行试验。6质量评定程6.1检验分类本标准规定分为:a)鉴定检b)质量性6.2鉴定检验S6. 2.1抽样方案RD鉴定检验的蓄电池样品是采用与设和工艺生产并随机抽取的,提交检验的样品,总数为21只。6.2.2检验程序鉴定检验的项目和顺序应按表6的规定,所有样品都应进行A组检验,然后将它们随机分为四组,每组5只样品,分别称为B组、C组、D组和E组,余下的一只样品备用。当试验过程中发生非制造厂责任的事故时,作为补充样品重复进行试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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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贮存性能试验外,蓄电池其他性能如能满足本标准规定,则产品可以进行鉴定。贮存试验应维续进行,并 结束后将最终试验数据提供给用户,如不合格品数不能满足表6规定,应重新进行鉴定试验
6. 2. 3合格判据
表6给出了试验允许的每组不合格品数和不合格品总数。一只蓄电池如果不能满足一组试验中的部 分或全部检验项目的要求时,则判该蓄电池不合格。每组或总共不合格的蓄电池数不能满足表6规定时, 则鉴定检验不合格。
a)承制方每4a向鉴定单位提出一次检验资料; b)当生产终止2a后,应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6. 3. 1逐批检验
共检验的蓄电池(组)样品在交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GB/T2828.1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实 顶目、检验水平(IL)及接收质量限(AQL)按表7规定
逐批检验后的处置应符合GB/T2828.1中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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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标准周期检验后的处置应符合GB/T2829中6.12的规定。 注:年产量少于1000只的可不做循环寿命试验和贮存性能试验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在
每只蓄电池应具有至少包含下列内容的标志 产品型号; b) 额定容量; c) 标称电压; d) 极性; e) 制造单位名称、地址; f) 生产日期或代号; g) 执行标准的编号。
蓄电池(组)应以放电态正向位置放入规定的包装箱内。包装箱内应装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出厂 证)及说明书。根据需要,箱内应配有组合使用的备件。包装箱应牢固可靠。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数量、毛重及出厂日期。应有“向上”、“小心轻放” 等必要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包装成箱的产品在避雨(雪)的条件下竣工资料,应能使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各种交通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和冲击。
蓄电池(组)应贮存在干燥通风、 相对湿度不超过75%的环境中。不允许 其他腐蚀性物质同放在同一室内,并防止蓄电池外部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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