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发改[2020]19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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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铁总最新发布的关于印发《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发改[2020]196号)
和货主发运作为出发点,在命名前应做好充分调查研究,户泛听 取人民群众意见。 (二)尊重社会发展和铁路发展规律,尊重行政区划名称 充分考虑当地的人文历史、自然地理环境和风景名胜古迹特点 适应所在地区发展需要;并结合衔接的既有铁路工程名称历史沿 革、现实状况,适应铁路路网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需要。 (三)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原则上以行政区划名称(包 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自然地理 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 区片、开发区、新区等)进行命名,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 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管理部 门批准使用的正式名称,优先使用指位性强的地名。 (四)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命名应使用规范文字,准确 达意、科学简明,不应重名或有歧义,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贬义 字;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低级庸俗 性质的名称。
第四条国铁集团运输部是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的 日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牵头审核铁路局集团公司提报的铁路线路、车站、大 江大河及海湾海峡桥渡隧(以下简称大江大河桥渡隧)命名及 更名建议,以及铁路公司上报可研项目的线路、车站、大江大河 桥渡隧命名建议。 (二)发布铁路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 (三)建设和管理全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字典库。 (四)监督和指导铁路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线路、车站、 桥渡隧名称字典库维护工作。 第五条国铁集团发展和改革部负责组织在项目可研阶段 或变更设计)确定新建铁路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含 既有铁路改扩建工程新增车站和大江大河桥渡隧,下同)名称 方案,经国铁集团决策后纳入项目上报可研或可研批复或变更设 计批复。 第六条国铁集团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分别负责在初步设 计、施工图阶段组织确定普通桥渡隧名称。 第七条国铁集团工电部负责结合其他四电数据的批复确定 并对路内发布线路编号、里程体系等。 第八条铁路局集团公司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的管理 主体,具体职责: (一)组织提出新建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方案建
(二)提出管辖范围内既有线路、车站、桥渡隧更名建议。 (三)管理和维护管辖范围内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字典 库。 (四)负责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与国铁接轨并办理直通运 输的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审核工作。
第九条铁路线路命名规定。 (一)线路名称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接轨点所在或附近城市简称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如城市简称连缀与既有线名重复或产生歧义等,其顺序可取城市 名第一字、第二字、第三字或增加线路沿途大城市简称,线路名 称中一般不超过3个地名。 2.以起点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 名。 3.以起车站简称、第一字、第二学或第三字连缀加线路 性质为线名。 4.尽头式支线计算机标准,以接轨站和终点站名简称、第一字、第二 字、第三字连缀或主要车站名称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第九条铁路线路命名规定。 (一)线路名称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接轨点所在或附近城市简称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如城市简称连缀与既有线名重复或产生歧义等,其顺序可取城市 名第一字、第二字、第三字或增加线路沿途大城市简称,线路名 称中一般不超过3个地名。 2.以起点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 名。 3.以起车站简称、第一字、第二学或第三字连缀加线路 性质为线名。 4.尽头式支线,以接轨站和终点站名简称、第一字、第二 字、第三字连缀或主要车站名称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5.线路性质执行《铁路线路设计规范》分类,如XX高速 铁路、XX城际铁路、XX铁路,简称为XX高铁、XX城际、XX 铁路。 6.相同起点间存在两条及以上高速铁路或铁路时,后通 车线路可称为“XX第二高速铁路”、“XX三四线”。 7.路网通道线路分期建设时,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 的通道(线路)名称为准,按照XX高铁(铁路)XX段命名。 通道全线贯通后,可称为XX高铁(铁路)。 (二)线路名称排字顺序依次符合下列规定: 1.原则上以线路两端城市等级高低为序,依次为直辖市、 省会所在地、地级市(区)、县级市(区)和县城;等级相同的 按从北向南、从东向西排列。 2.以两端接轨点重要性为序,自主要干线向一般干线、自 干线向支线、自接轨点向尽头端排列。 3.历史形成的地名简称连缀与上述排字顺序不一致的,可 与沿线地方政府共同协商确定。 4.对于煤炭运输等运输品类较为单一的铁路,可根据货物 流向方向确定名称。 第十条车站命名规定。 (一)车站名称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由反映车站所在地指位性地名或指位性地名加地理 方位构成,优先使用指位性的地名。 2.字数一般不超过5个字(不含“站”字)。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规范文字。省级民族自治 区内的车站,还应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 在站房和站名牌等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4.原则上不应使用××城际站、××高铁站等名称。 (二)采用地名命名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站所在地地名是指车站所在地的政府驻地行政区划名 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等。 2.车站所在地与国家、省重点风景名胜地在同一县级行政 这域内,且为进出该风景名胜主要集散地的,可使用该风景名胜 名称命名;车站主要为国家、省重点物流园区、陆路国际口岸物 流集散服务的,可命名为××物流园站、××国际港(陆港)站。 3.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与既有站名重名、车站距行政区 划中心较远、地理方位已被使用等特殊情况时,地级及以上城市 可采用城市名称后加车站所在区级行政区划名称进行命名。 4.同一行政区划内有多个车站时,行政区划名称应优先由 主要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使用,且大型客运枢纽站或始发旅客列 车较多的车站,站名一般应包含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名称。
5.车站所在地地方政府提议,经审核确有命名依据时,也 可作为车站名称。 第十一条桥渡隧命名规定。 (一)跨大江、大河的桥梁、轮渡及越江(河)隧道,一般 以城市地名、江河名连缀加“铁路大桥(轮渡/隧道)”命名: 所在地区有多座桥梁或隧道时,可在城市地名后加自然地理实体 名称以示区别。 大江大河包括国家公布的流经我国区域的七大水系干流和一 级主要支流,及部分人工运河。 (二)跨海湾、海峡的桥梁、轮渡及过海隧道,以“海湾 海峡名”或跨越处的两岸地名简称连缀加“铁路大桥(轮渡/隧 道)”命名。 (三)公路、铁路合建时,连缀名为“公铁大桥(轮渡/隧 道)”。 (四)其他桥梁中,有河名的中小桥一般以“地名+江河名” 命名,无名小河上的桥梁或旱桥以距离最近的地名、村庄或里程 命名;其他隧道或明洞以所在的山名或地名命名,隧道或明洞所 在地既无山名又无地名,可以附近的名胜古迹、风景旅游景点等 命名。 (五)同一铁路同一区域连续设置多座桥渡隧时,可依里程
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予以区别,如XX1号、2号.·.大(中、小) 桥等。 (六)跨大江、大河桥梁、轮渡及越江(河)隧道名称和跨 海湾、海峡的桥梁、轮渡及过海隧道名称在可研阶段确定,其他 桥梁、隧道工程名称在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铁路的线路、车站、大江天河桥渡隧,既有 铁路改(扩)建工程新增车站和天江大河桥渡隧在项自可行性 研究阶段完成命名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时,研究提 出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建议。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预审时,对线 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进行查重、审核并出具命名预审 意见,经查重、审核后的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纳入 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 (三)发改部委托咨询评审单位开展可研评审时,将线路、 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作为可研评审内容进行专题审查,国 铁集团运输部组织客运、货运、工电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征求沿 线地市及以上地名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纳入上报可研或可研批
文 (四)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 公示时,车站名称一并公示。 (五)国铁集团审批或联合地方政府审批项目,在可研批复 中明确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国家审批项目,线 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纳入上报可研,可研报告经国家 批复后予以确定。经批复的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 由运输部按规定纳入字典库管理。 (六)项目可研批复后,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 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应报国铁集团履行更名决策程 序。 第十三条其他桥梁、隧道工程和改(扩)建铁路新增桥 梁、隧道工程,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 提出命名建议,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核中予以确定 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纳入字典库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成开通前,铁路局集团公司按规定向国铁 集团报送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国铁集团运输部复 核与可研批复名称一致后,按规定公布;遇与批复名称不一致 的,需经国铁集团履行更名决策程序后再公布。 第十五条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其他企业铁
路办理接轨或拟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联网售票的,对其线 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进行审核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所属公司等,在办 理接轨申请或直通运输申请前,向所在地铁路局集团公司提出名 称审核申请。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收到审核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于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协 调申报单位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在15个 工作日内形成名称建议方案报国铁集团。 (三)铁路局集团公司提报的名称建议方案应包括申请依 据、建议名称、查重结果、地方政府意见等内容。 (四)国铁集团运输部组织发改部、客运部、货运部等部门 对铁路局集团公司提报的名称方案进行审核。报请国铁集团审批 同意的,由国铁集团运输部负责公布名称,同步纳入字典库。国 铁集团审批不同意的,应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铁路局集团 公司。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线路名称进行变 更,并重新贯通运营里程。
(一)线路接轨点附近城市或起点地名发生变化时。 (二)线路接轨点或起点位置发生变化时。 (三)既有线路名称因功能变化或新建线路命名需要调整 时。 (四)线路名称存在误导的指位性问题时。 (五)线路经行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议,经审核确有 必要时。 (六)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车站名称进行变 更。 (一)车站所在地地名发生变化时。 (二)既有车站名称因新建车站命名需要调整时。 (三)既有车站站址因迁移需要更名时。 (四)车站站名存在误导的指位性问题时。 (五)车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议,经审核确有 必要时。 (六)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大江大河桥渡隧名 称进行变更。 (一)大江大河桥渡隧跨越两岸地名发生变化时。
(一)线路接轨点附近城市或起点地名发生变化时。 (二)线路接轨点或起点位置发生变化时。 (三)既有线路名称因功能变化或新建线路命名需要调整 时。 (四)线路名称存在误导的指位性问题时。 (五)线路经行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议,经审核确有 必要时。 (六)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车站名称进行变 更。 (一)车站所在地地名发生变化时。 (二)既有车站名称因新建车站命名需要调整时。 (三)既有车站站址因迁移需要更名时。 (四)车站站名存在误导的指位性问题时。 (五)车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议,经审核确有 必要时。 (六)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大江大河桥渡隧名 称进行变更。 (一)大江大河桥渡隧跨越两岸地名发生变化时。
(二)既有大江大河桥渡隧因改建而功能发生变化时。 (三)车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议,经审核确有 必要时。 (四)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第十九条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需变更的,按以下程序 办理。 (一)铁路局集团公司提议更名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先行征 求地方政府意见钢丝绳标准,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提出更名建议和运营里程调 整方案报国铁集团审批。 (二)地方政府提议更名的,由地方政府先行提出更名建议 方案及其他申报材料征求铁路局集团公司意见,县级地方政府还 需事先征得上级地方政府的同意。铁路局集团公司收到地方政府 关于更名建议方案文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审核 未通过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协调地方政府修改完善方案 重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 内向国铁集团报送更名建议和运营里程方案申请,申请包括更名 理由、更名依据、建议变更名称、名称查重结果、地方政府意 见、运营里程调整和实施方案等内容。 (三)国铁集团运输部牵头组织对铁路局集团公司提报的更 名方案进行审核,履行更名决策程序同意的,在15个工作日内
函复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步调整字典库;不同意的,应在7个工 作日内将审核结果答复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电部指导铁路局集团 公司相应修改线路编号等数据。 (四)地方政府提议更名的,更名方案批准前,铁路局集团 公司应与地方政府协商实施更名方案,合理分担相关费用。 (五)既有线路、车站、桥渡隧按规定需要关闭的,由铁路 局集团公司取消相应名称,报国铁集团备案后,同步调整字典 库。
第二十条国铁集团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及各铁路公司应依 法合规,规范使用批准公布的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 第二十一条国铁集团按照铁路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和线 路、车站、桥渡隧隶属关系,建立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 字典库,其中线路包括线路名称、标准、起车站名称等数据; 车站包括站名(含罗马学母拼写及少数民族名称等)、代码、属 性、等级、业务办理类别、所在行政区划、所在线路名称等数 据;桥渡隧包括名称(罗马字母拼写及少数民族名称等)、代 码、属性、所在行政区划、所在线路名称等数据。 第二十二条铁路车站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除“站”字
拼写为“RailwayStation”外,其他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 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二十三条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字典库维护由国 铁集团和铁路局集团公司两级负责,采用统一数据格式,实现信 息检索查询、实时更新等功能。铁路局集团公司依据国铁集团相 关文电,负责维护管辖范围内新建线路、改(扩)建线路、废 弃线路、新增车站、更名车站、关闭车站及新增桥渡隧、拆除桥 渡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铁集团发改部、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接头标准,原铁路总公司 《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121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设计院,地方铁路协会,投资公司、铁科院集团公司、经 规院公司(鉴定中心)、信息公司、设计集团公司、铁道出 版社公司、报业公司、专运中心,国铁集团机关各部门、各 附属直属机构。 国链佳国中公屋 00年1日10岁
抄送:各设计院,地方铁路协会,投资公司、铁科院集团公司、经 规院公司(鉴定中心)、信息公司、设计集团公司、铁道出 版社公司、报业公司、专运中心,国铁集团机关各部门、各 附属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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