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25-2020 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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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1线路选线应遵循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确定的线路功能、起

    终点、长度、枢纽等内容,深化线路的具体方案包括线路路由、平均站间距、数设方式、交路方案及车辆制式等,应满是相应的服务水平、运量等级及速度目标值等要求,4.3.2:线路选线应在线网规划的线路路由基稿上,结合地区规划、客流预测、通道条件、局部线路分布均衡性等,深化论证线路规划选线方案。4.3.3线路全程最短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min。4.3.4车辆制式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客流预测,通过经济技术比选综合确定,车辆制式选型如下:1市域线宜采用市域铁路、轨道交通快线、磁悬浮等制式。2市区线宜采用地铁、轻轨等制式,3局域线宜采用现代有轨电车、胶轮自动导向车辆等制式。4.3.5线路平纵断面规划包括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和最大线路坡度等要素,应满足表4.3.5的要求。表 4,3,5线路平级断面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线路等圾市城线市区线局域线设计速度(lm/h)12016020010070轨道交市城市域城地扶,胶轮白系统制式动导向现代有通快线钦路铁路轻教车辆等转电车线闻距地下18.013.213.213.213.2(m)高架,地面5. 05.05.04.04.0一般条件9001 5002 20()45065010035S001 3002 00035050050 25最小由线年径(m)限建条作400500600一般条件30025025050 25线田难条件200150150352012

    满足彼此的安全要求。如确需共通道布局的教育标准,应做好安全论证

    4.4.1车站功能定位应结合现状用地功能确定,遵循相关规划的 导向要求,同时考虑区域人口的主要活动模式特征。轨道交通车 站宜分为综合枢纽站、城市中心站、换乘站和一般站四个等级。 4.4.2车站设置应注重与沿线大型交通枢纽、公共活动中心、大 型居佳社区等人流密集地区的衔接,车站位置应有利于采客集 散,预留疏散空间,并应与其他交通方式换票方便, 4.4.3车站站间距应根据区位、线路功能、沿线用地、交通需求等 综合确定。适宜站间距宜满足表4.4.3的规定

    表4.4.3致道交通造室站间距/km

    也情况进行评估,从均衡全线客流和增强地区服务角度提出各个 车站周边用地规划优化导向。 .4.5车站宜设在直线上,围难条件下,市域线和市区线车站可 段在半径不小于1000m的曲线上,局域线车站可设在半径不小 于300m的曲线上。 4.4.6车站应综合考虑线路运营需求,全线统筹考虑设置调度渡 线、存车线、折返线、越行线等配线条件, 4.4.7车站站台有效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客流预测和车辆缩组等 综合确定。标准站规模宜按表4.4.7进行控制,起终点站和需设

    配线的车站结合运营和安全需要确定用地控制范围

    展447车站双摄规划控出标准(m

    4.5.1用地控制的主要对象应包括轨道线路正线、联络线、出入 线、车站、中间风并、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 4.5.2线路选线应划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轨道交通规划控 副线范围内应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4.5.3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物, 其后退线路轨道及车站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 小于30m,并满足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规划的地下车 站与线路外边线外侧一般条件下10m范围内,特殊围难条件下

    5.1.1车站选址应衡接周边规划建设动态,并纳入详细规划中, 5.1.2车站选址应以轨道交通车站为核心,利用车站整合周边地 区用地规划,促进车站核心开发区空间的一体化复合利用,合理 确定用地的功能业态和开发强度,促进地区交通功能与城市生活 服务功能的有机衔接。 5.1.3车站选址应在明确车站方案设计的基础上,深化车站周边 用地规划方案,轨道交通换乘方案、车站接驳方案、地下空间连通 方案、车站层设施提划方案等内客

    .2. 尚地区用地规多应遵价以公共交通为导回的中 空间发展原则,按照便捷换乘、梯度开发、混合用地的规划策略, 加强轨道交通与城市用地的衔接, 5.2.2围绕轨道交通车站集聚城市功能,宜适度提高车站周边土 地的开发强度,地上地下整体开发,打造紧凌集约、运行高效的城 市格局, 5.2.3宜结合轨道交通枢纽站和换乘站,服务或打造城市公共活 动中心,并形成良好的绿化空间和步行环境。商业与服务设施用 地宜与轨道交通车站统一布置 5.2.+宜基于轨道线网及车站等级,确定车站周边接驳交通设施

    用地规模并进行用地控制,保证交通设施与轨道交通车站合理 街接, 5.2.5城市主中心核心区车站出人口密度宜达到20个/km。城 市副中心格心区车站出入口密度官达到15个/km

    5.3.1接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舰范》GB50157的相关规 定,换乘站应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数设方式、周边地上及 地下环境、换乘量、续建工程的预留接口等因素,可选取同车站平 行换乘、同站台平面换乘、站台上下平行换乘或站台间的“十"形、 T"形、"L”形、“H"形等换乘及通道换乘形式。在通道条件良好 的情况下,对于换案需求比较大的车站,优先选用平行换乘形式。 5.3.2轨道交通线路间的换乘设施规模应以客流分析为基础,统 筹客流疏散的安全性、平稳性等因素确定。换乘通道的有效宽度 不宜小于10m,围难情况下不应小于6m 5.3.3三线以上大型换乘枢纽应设置换乘大厅,换乘区域的控制 面积不宜小于8000m。 5.3.42条及以上新建线路换乘车站之间应采用站内换乘;如果 用通道换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换票通道长度不宜大于 100m。新建线路与既有线路之间换乘宜采用站内换乘;如果采 用通道换乘,应尽量缩短换乘通道长度 5.3.5新建线路与既有线路间的换票时间宜控制在5min以内

    5.4.1车站接驳系统应满足安全、便利、立体、连续等要求,体现 以人为本, 5.4.2车站接驳系统应统筹协调轨道交通与常规公共交通、出租

    车、小汽车、非机动车、步行等接驳方式的关系,优化出人口,完善 导引标志、保证接驳效率,通过接驳系统扩大轨道交通系统的服 务范围。 5.4.3车站不同接驳交通方式的优先级别为:自行车(含助动 车)、常规公交、出租车、小汽车, 5.4.4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站应回步考虑与铁路、民航、公路客运 (省际客运)等重要对外交通枢纽组的衔接,并应与对外交通枢纽统 一规划、统一设计,宜同步建设或预留接口。 5.4.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3GB/T 50546,轨道车站出入口至非机动车停车点、常规公交车站的步行 街接距离不宜大于50m。出租车上下客区宜结合常规公交车站 设置。轨道车站出人口至小汽车停车场的步行衔接距离不宜大 于200m 5.4.6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接驳规划的重点对象宜结合车站功能

    46勤道交通车站交通换联规划的重点对象

    5.5.1接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与周边 也下空间的连通工程技术标准3DG/TJ08一2169的相关规定,地

    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连通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辅道交通地下车站与周边施区地下空间连通

    5.6.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相关规 定,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布置应与主客流方向一致,且宜与过街

    5.6.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相关规 定,轨道交通车站出人口布置应与主客流方向一致,且宜与过街

    天桥、过街地道、地下街、邻近公共建筑物结合或连通,统一规划 设计,可同步或分期实施,轨道交通车站应兼顾人行过街功能, 5.6.2轨道交通每条线路的车站应规划预留不少于4个出人口, 每个公共区直通地面的出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同时应规划预 留1部以上无障碍电梯的设置空间,出人口应根据客流预测考 虑不均衡性,并考虑常规公共交通、自行车、出租车等接驳设施的 预留空间, 5.6.3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宽度应以客流分析为基础,满足远期 客流需求,且不宜小于6m 5.6.4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应在车站两端各规划预留1组风并布 设空间,其规模可按100m/组控制。 5.6.5轨道交通高架车站应预留2处过街天桥及1处设备用房设 置空间,设备用房可设置于路侧或路中,其规模可按2500m/处 控制, 5.6.6当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结合下沉广场设置时,宜将风井、 冷却塔纳人下沉广场的整体规划设计范围。 5.6.7车站风井和出人口有条件时,宜与周边建筑结合设置;无 建筑结合时,宜优先整合;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独立 设置

    天桥、过街地道、地下街、邻近公共建筑物结合或连通,统一规划 设计,可同步或分期实施,轨道交通车站应兼顾人行过街功能, 5.6.2轨道交通每条线路的车站应规划预留不少于4个出人口, 每个公共区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同时应规划预 留1部以上无障得电梯的设置空间,出人口应根据客流预测考 虑不均衡性,并考虑常规公共交通、自行车、出租车等接驳设施的 预留空间, 5.6.3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宽度应以客流分析为基础,满足远期 客流需求,且不宜小于6m。 5.6.4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应在车站两端各规划预留1组风并布 设空间,其规模可按100m/组控制 5.6.5轨道交通高架车站应预留2处过街天桥及1处设备用房设 置空间,设备用房可设置于路侧或路中,其规模可按2500m/处 控制, 5.6.6当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结合下沉广场设置时,宜将风井、 冷却塔纳人下沉广场的整体规划设计范围。 5.6.7车站风井和出人口有条件时,宜与周边建筑结合设置;无 建筑结合时,宜优先整合;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独立 设置

    6.1.1车辆基地选址应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并考虑综合开发利 用,布局形式应优先考虑立体化。 6.1.2车辆基地选址应具备与正线间良好的接轨条件,有利于市 政管线的引入,便于和城市道路的连接,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 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6.1.3车辆基地选址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周边城市环境和生 态空间相协调,车辆基地内功能布局和用地布置应力求紧漆、经 济实川

    6.2.1单个停车场、定修段的用地形状宜为梯形,梯形高不宜小 于1000m,梯形底边宜为100m~200m;单个车辆段的用地形 状宜为梯形二建标准规范范本,梯形高不宜小于1200m,梯形底边宜为200m~ 300 m 6.2.2车辆基地的规模应满足其停车和检修能力,并考虑线路长 度、行车间隔以及检修周期等因索。车辆基地占地面积指标应按 表6.2.2进行规划控制,其中,市区线相关指标上限值应满足现 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中的相 美求

    表62车招0具规度品表(m车

    源共享水平的框架下进行统筹,与周边环境和地区发展需求相适 应,并充分考愿城市保障性、公益性功能 6.2.4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开发导向和功能业态,应符合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分区管制及发展策略,并在单元规划 和详细规划阶段深化明确,开展居住、商办等会产生较大客流需 求的综合开发利用,宜开展专题客流分析,统筹考虑车辆基地与 车站结合设置,以方便乘客使用轨道交通、减少接驳设施的配置 和接驳交通量 6.2.5车辆基地规划布局宜统筹利用铁路等设施资源,集约利用 土地和相关检修瓷源

    7.1.1主变电所应位于负荷中心,并尽可能设置在换乘车站周边 或车辆基地等轨道交通用地内。需要结合电力系统的供电资源, 研究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其享主变电所的可能,一般情况下,其享 的主变电所可为不超过3条线路供电 7.1.2主变电所供电半径按25km~30km考虑。当一座主变 电所故障时,相邻主变电所可同时承担故障主变电所所辖的一、 二级负荷, 7.1.3市区变电所宜采用全户内或半户内式多层建筑,并与城市 规划相协调,主城区、新城内宜考虑规划建设地下变电所, 7.1.4主变电所按照每处60mX40m的用地规模进行规划 控制。 7.1.5共享主变电所,其土建结构、配套的环控、消防、风、水、电 等相关设施的建设,须按照"最终规模一次建成"的原则实施,共 享主变电所宜采用建筑及110kV外线电源共享的模式,各线路 的主变压器设置可相对立或共享

    7.2.1市域线、市区线宜结合线网布局各设置一处全网控制中 心,局域线可分区域设置多处网络控制中心, 7.2.2线路控制中心宜根据线路规模,选择采用一条线路单独布

    设一座控制中心,或多条线路共同布设一座控制中心。 7.2.3线路控制中心可监控管理单条或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建设 模式和规模应依据线网规划和线路的具体情况进行设署 7.2.4新建市域线和市区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原则上应结合车辆 基地设置,不另行选址。 7.2.5服务于单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0m; 服务于双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500m;服务于 三线的线路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应超过8000m;网络控制中心 应根据轴道交通线网总规模具体确定,并者质税留扩建可能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间: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2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GB/T50546 3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3CJJ/T114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 5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工程技术标 准3DG/TI08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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