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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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2条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专用洞室、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 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应预留轨旁设备安装条件。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 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 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 设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200km/h以上铁路无诈轨道桥面应 不小于3.45m,有作轨道桥面应不小于3.75m;200km/h及以下铁路应不小于3.25m。作 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桥长超过3km时,应每隔约3km(单侧约6km)在线路两侧交错设置1处可上下桥 的救援疏散通道,并设置防护门。长度3~20km的隧道,应按相应规定设置紧急出口或 避难所:长度超过20km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

    第43条新建300km/h及以上铁路、长度超过1km的隧道及隧道群地段,可采用 无雄轨道。 正线及到发线轨道应采用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正线钢轨应采用100m长定尺的 60kg/m钢轨。绝缘接头应采用胶接绝缘接头。高速铁路有碓轨道正线应采用特级碎石道 作。 第44条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 线轨距标准为1435mm。 第45条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 第46条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车站正线及到发进路 上的道岔宜采用可动心轨道岔,道岔轨型应与正线和到发线的轨型相同。 钢轨伸缩调节器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第47条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正线与到发线连接应采用18号道岔。两正线间的渡线应按功能需要选用18号及 以上道岔。 3.始发或终到车站以及改、扩建车站,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12号道岔。 4.正线与联络线连接的道岔辙又号数应按联络线设计行车速度选用,并宜选用大号

    码道岔。 第48条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 充。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49条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铁路局 应制定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 紧固装置采用紧固器,加锁装置采用勾锁器。

    第50条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 的专用通道和处所,须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站内不得设置平过 道。 第51条安全线设置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与正线接轨时应设置安全线,与到发线接轨时可不设安全 线。 2.维修工区(车间)等线路与到发线或其他站线接轨时,应在接轨处设置安全线。 3.有折返列车作业的中间站,有动车组长时间停留的到发线两端应设置安全线。 4.接车线未端、接轨处能利用其他站线及道岔作为隔开设备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 另设安全线。 安全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52条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 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并派员对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

    第53条防护栅栏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54条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ZJM0标准规范范本,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 第55条对各类通道须设门加锁,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 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 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应有警示标识

    第56条根据铁路噪声排放治理需 声屏障应满足国 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声屏障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强度须保证运输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 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运行。 声屏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57条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m时,应根据疏蔬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 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散通道设 置。

    1.高柱进站、高柱通过信号机,不得小于1000m;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m; 3.调车、矮型进站、矮型出站、矮型进路、矮型通过、复示信号机,引导信号及各 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 得小于200m。 第66条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 区间不设通过信号机的线路,车站信号机宜采用矮型信号机。 区间设通过信号机的线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 3.桥梁、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7条信号机、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反方向运行进站信 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 批准。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 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8条车站必须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 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m的地点,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 进站信号机及防护分歧道岔的通过信号机外方,无同方向的通过信号机时,应设置预 告标。 第69条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 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第70条通过信号机或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不应 设在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 高速铁路闭塞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模式控车和未装 备列控车载设备的列车按四显示自动闭塞行车的要求。 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 第71条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

    于列车规定速度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2条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 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第73条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正线、到发线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岔线、段管线、动车段(所)根据需要设置调车 信号机。 第74条设有两个及以上车场的车站,转场进路应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75条进站、接车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均应设引导信号。出站、发车进路 信号机可设引导信号。 第76条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 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设调 车复示信号机

    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0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81条站内最小轨道区段长度应满足动车组按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控车 载设备可靠工作的条件。 第82条根据需要在车站列车进路上的道岔及其联动道岔可设置道岔融雪装置。 道岔融雪装置不得影响道岔和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道岔融雪装置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第83条双线区段自动闭塞设备应具备正方向自动闭塞、反方向自动站间闭塞的功 能。 第84条区间及无配线车站占用时不应改变区间方向。无配线车站两端同一条线路 的区间方向应保持一致。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第89条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0km/h的机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LKJ)结合使用,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 机车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白 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90条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 LKJ软件、基础数据和控制模式设定的管理,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各机车 动车组运用区段车载数据文件的编制和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空 施,由铁路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装备在动车组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充许速度2km/h报警、5km/h常用制动 10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LKJ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更 改。电务维修机构应妥善保存LKJ列车运行记录数据。 第91条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轨道电路信息接收、运行监控、警醒 数据记录、语音记录及人机交互等功能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正常监控模式、目视行车模式、调车模式、区间作 业模式和非正常行车模式等控制模式。

    组运行速度,向动车组提供自动过电分相

    第109条信号安全数据网应采用专用光纤、不同物理径路亢余配置,确保列控中心 (TCC)、计算机联锁(CBI)、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和无线闭塞中心(RBC)等信号 系统安全信息可靠传输。

    第110条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站机、采集设备、服务器、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 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应包括计算机联锁设备、列控地面设备(无源应答器除 外)、调度集中设备、电源屏等信号系统设备,同时还应具备与防灾、环境监测等系统的 接口。

    4.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 列车尾部风压信息传送、列车安全防护预警信息传送等); 5.图像通信(会议电视、综合视频监控等); 6. 应急通信: 7.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

    安全生产网与内部服务网间实行逻辑隔离。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与外部服务网间 实行安全隔离。禁止安全生产网和内部服务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外部服务网用户和 设备直接访问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资源。 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单独组建铁路业务专网。 第136条应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建立数据保存、 备份、查询和销毁制度。 应确定合理的数据保存周期。重要数据的备份应异地存放。有保密要求的数据必须采 取保密措施。应保护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和产生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137条应加强铁路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和管理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施信息安全 风险管理,加强集中管控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测评,严格对第三方服务 的管理与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运营需要,设置灾难恢复系统。制定相应的应急预 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138条信息系统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按等级设计、建设和管理。机房 温度、湿度、防尘、防火、防雷、防电磁干扰、防静电应达到有关标准。应采用机房专用 空调。采取机房环境及电源监控手段,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空调、不间断电源(UPS)等 状况进行统一监控,设置机房门禁系统。重要机房不间断电源(UPS)、空调设备应穴余配 置,采用一级负荷供电,满足运用及检修需要。信息配线及设备间应按机房标准建设。 第139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包括运行调度、系统监控、网络维护、设备维护、 软件维护、数据维护、技术支持和资产管理等,实行预防性维护、适应性维护,配备必要 的检测设备及工器具,建立完整的技术文档和台账。 应建立运行维护体系,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实施专业化运维管理。软件纳入资产 管理。 重要信息系统停机检修和系统切换应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 案,并履行报批手续。投入运行的信息系统设备不得兼做开发、测试环境

    第140条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1.到发线; 2.折返线; 3.救援列车停留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停留线等; 4.与动车组运用所(简称动车所)、动车段相连接的车站,应设动车组走行线(当设 有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并具有相同进路时,可以合设); 5.动车组长期停放的车站应设动车组存车线: 6.作业车辆停放线; 7.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8.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等安全设施: 9.机车乘务组、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进行中途换乘作业的车站, 应配备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141条旅客列车始发终到站、客运枢纽站和上水站,应在到发线间设置列车上水 设施和节水装置。 根据需要在始发终到站及客运枢纽站设置动车组、客车地面排污设施和移动卸污设 备。地面排污设施应防止泄漏和污染,排污能力满足动车组、客车停留时间的要求。

    第144条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务段、机车检 修段等机务维修机构 机务段宜设置在客、货列车始发终到较多,车流大量集散的枢纽地区,有利于机车的 集中配置使用。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o。 第145条机务段、机车检修段根据承担机车运用、整备、检修的范围配备必要的机 车运用、整备、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设施。 机车整备根据需要应有股道管理自动化系统和整备库(棚)、检测棚、整备线检查坑 和作业平台等设施,设置机车补充砂、水、润滑油、燃料及转向、检查、检测、清洗、保 养、卸污、化验等机车整备设备;配备机车检修必要的设备、设施;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 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及联锁标志灯等。 机车检查、检测、修理根据需要应有机车检修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 运输、检测、试验、存储等厂房及设备,应设置行车安全设备检测、维修的设备和设施。 配属、支配使用内燃机车的机务段根据运用整备需要还应有1~2个月的机车燃料储 存油库。 第146条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 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第147条机车按牵引动力方式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传动方式主要有交流传动 和直流传动。 第148条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 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部件上应有铭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气化区段运 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机车须配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LKJ、机车安全信息综合监测装置TAX 箱、机车语音记录装置、列车运行状态信息系统车载设备、机车车号识别设备)、车载无 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机车应逐步配备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机车限鸣示

    警系统及空气防滑装置等。机车应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提供风源,具有双管供风装置的 机车应向车辆空气弹簧等其他用风装置提供风源;具有直供电设备的机车应向车辆提供电 源。 电力机车还应配备自动过分相装置,并根据需要装设弓网检测装置等。 根据需要机车还可配备车内通信、空调、卫生及供氧等设备。 第149条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 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 标准按铁路总公司机车检修规程执行。 交流传动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六年检、二年检、年检、半年检、季检、月检。直 流传动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150条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151条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 良好,符合铁路总公司有关机车运用、维修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mm。 2.轮对: (1)轮对内侧距离为1353mm,允许偏差为±3mm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mm,并无碾堆; (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mm; (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mm,深度不超过1mm; (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6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 度在25mm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第6表机车轮缘厚限度

    (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mm磨耗型踏面时,磨

    深度不超过10mm。 第152条机务段对入段机车按规定进行整备、检测、维修。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 控装置(LKJ)、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须由相关专业维修机构进行检测, 并及时互通信息。 各相关单位应对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等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 析。

    第153条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段等车辆 维修机构。 第154条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油漆库、配件检修库、预修库、车辆停留线和轮对存放库 并按车辆检修作业要求配备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检修、储油、压力容器、试验、化验 探伤、照明及废油、污水和污物处理等设备和设施,以及检测、维修车辆运行安全监测系 统、轴温报警、客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辆信息化系统、车辆集中空调及管道清洗消毒 等设备和设施。段内的车辆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 1%00 第155条客车技术整备场所须有车辆停留线、整备库、临修库、材料配件库,并有 相应的检修地沟、地面电源、污水和污物处理、车顶作业等满足检修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根据需要还须有带动力电源的空调检修库、轮对修、暖气预热等设备和设施。设置电动 脱悦轨器、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设备和客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检测设施。 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场所须设有值班室、待检室、待班室、材料配件库及地面试风系统 客列检作业场所还须设置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终端。 第156条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固定或移动卸污设备

    第157条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 车、检衡车等)。 第158条车辆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车型、车号、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 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换长等;车辆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客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 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最高运行速度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客车应有“电化区

    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159条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 化集中修。客车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计划预防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 120km/h的客车修程分为A4、A3、A2、A1。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160条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 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安装客车行车安全监测系统;最高运行速度120km/h及 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和集便装置等 其他装置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和电空制动 机。 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 并施封。 第161条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进行探伤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 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km/h客车 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 第162条客车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353mm,v≤120km/h客车其允许偏差为±3mm 120km/h

    第164条为保证动车组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动车段、动车 所等维修机构。 第165条动车段、动车所应具备动车组运用检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 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承担动车组三、四、五级修程的动车段还应具备动车组相应修程的 检修能力。 动车段、动车所应设有动车组管理信息系统。 第166条动车所应设置存车线、检查库、轨道桥、立体作业平台、临修库、洗车线、 备件存放库、轮对故障动态检测棚、空压机室等设施,配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 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的相应设备,满足动车组一、二级 检修需求

    第167条动车段可根据需要设置检修库线、材料运输线、试验线、牵出线、解编线 等线路,整车检修库、转向架检修库、车体检修库、油漆库、调试整备库、电机电器间、 制动空压机间、空调检修间、备件立体存储库等设施;并应配备整列架车机、移动式接触 网、大部件起重运输设备、电务车载设备,以及各类部件解体、清洁、测试、检修、组装、 调试等设备,满足动车组相应级别检修需求

    第168条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 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和日期、定期修理日期、修程和处所。动车组应有 “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报警和记录,并能及时向动车段、动车所传输。 动车组须配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列控车载设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 等,满足相应速度等级运行需要。 第169条动车组列车制动初速度为200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2000m;制 动初速度为250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3200m;制动初速度为300km/h时,紧急 制动距离限值为3800m;制动初速度为350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6500m。 第170条动车组重联或长编组时,工作受电弓间距为200~215m。在特殊情况下, 工作受电弓间距不满足200~215m时,须校核分相布置与工作受电弓间距匹配情况,并 通过上线运行试验确认。 第171条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周期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计划预防修,检修方式 以换件修为主,主要零部件采用专业化集中修。动车组修程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动车组检修规程执行。 第172条动车组日常运用的上水、保洁、排污等整备作业一般应在动车所完成。不 在动车所停留的动车组,需进行上水、保洁、排污等整备作业时,其停留地点根据需要应 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173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及铁 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174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

    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 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 第17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审查、监造、验收、试验、运用、检修 及过轨技术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76条为保持牵引供电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牵引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应设 供电段等供电维修机构。 供电维修机构管辖范围应根据线路及供电设备条件确定。 牵引供电设备包括变电设备(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接触网和 远动系统。 第177条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的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应与线路的 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列车密度和运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标称电压 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短时(5min)最高工作电压为29kV,最低工作电 压为20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 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运行期间平均功率因 数不低于0.9。 第178条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电力设备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的条件, 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179条接触网的分段、分相设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 分考虑电力牵引的列车、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分相的位置应避免设在进出 站和变坡点区段。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枢纽及较大车站应设开闭所。 接触网不得引接非牵引负荷。 第180条牵引供电设备检修、试验和抢修应配备牵引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变电 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接触网抢修车列,绝缘子冲洗设备等设备、设 施。 第181条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第7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 合金材质。

    第7表接触网最小张力

    第182条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接触线悬挂点高度不宜小 于5300mm,接触线最低点高度不小于5150mm,站场和区间接触网的高度应一致。 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线路的轨面标准 线,开通前供电、工务单位要共同复查确认,有诈轨道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 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时,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 认,并经铁路局批准。 第183条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 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构)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 不小于500mm。当海拔超过1000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大风、严寒地区 应预留风力、覆冰对绝缘距离影响的安全余量。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 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mm 第184条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应符合第8表和第9表的规定

    表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电线路与接触网的垂直距

    第9表跨越接触网的超高压架空电线路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

    35kV及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

    下穿过铁路。 接触网支柱不应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特殊情况需附挂时,应经铁 路总公司批准。 第185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 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 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 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第186条牵引、电力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控制、 保护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 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下穿过铁路。 接触网支柱不应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特殊情况需附挂时,应经铁 路总公司批准。 第185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 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 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 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第186条牵引、电力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控制、 保护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 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 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 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各列车同时上满水的需要。根据需 要可设自动给水设备。 大型及以上车站、有动车段(所)的车站及始发终到旅客列车的车站宜设旅客列车给 水站。 输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 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191条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 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给水站须进行定期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192条为保证房建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应设房建段等维修机构,根据检查和维 修需要配备相应的维修工机具、备品备件及运输工具。 第193条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包括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是 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须满足运输生产、调度指挥及客货营销的需要,应保持完 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影响房建设备安全使用时,应及时组织 抢修,迅速恢复使用。 第194条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管内房建设备的技术状态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技术状态实行分级管理和有计划、按周期进行修(包括检修、综合维修和大修)。 对无站台柱雨棚、大型钢结构房屋及幕墙等房建设备应进行预防性修,实时掌握其结构 变化,及时消除病害隐患。 对有倒塌危险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建(构)筑物,应尽快排险解危,须停止使用 和整栋拆除的,应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对技术状态不良、条件差的房建设备, 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195条需要改变房建设备使用环境和用途时,须征得房建部门的同意,报铁路局 相关部门批准。需要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时,须经房建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 废手续。

    第196条铁路用地是铁路的重要资产和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应以保障用地安全、 实现保值增值为目的,加强保护,合理利用。 铁路用地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197条铁路土地利用规划应依据铁路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第198条铁路用地应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集中保管。对涉 及铁路用地的相关资料,应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统计。开展铁路用地图绘制和 定期修测。建立铁路用地监察网络,开展巡查和看护,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清理整治。 第199条涉及铁路用地改变权属、用途等开发利用行为及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实施穿 越、跨越等工程,应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200条铁路用地应按地界线理设地界桩,地界桩制作和理设应符合有关标准。 铁路封闭设施应在地界线设置。需为通行、排水、耕作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地段,可在 地界线内0.5m处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封闭设施设置在地界线上的,可不埋设地界桩。 第201条铁路建设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用地资料,编制建设用地峻工文件,按规定 标准绘制竣工用地平面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组织建设用地验收

    第210条高速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 时制。 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当具备条件时,应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不具备条件 时,可独立设置卫星授时设备。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调度所的 时钟校对。 调度所的时钟及各系统的时钟须定期校准。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 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1条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路总公司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 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 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第212条遇发生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列车设备故障除外)时,原则上应先处理故 障,后组织行车。设备故障暂时无法修复,确需组织行车时,应根据有关行车限制条件组 织行车。 第213条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地震,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 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在天窗时间外,检查人员不得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必要时应封 锁或限速,并做好防护后再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 或封锁线路。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 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 必须先看制动主管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kPa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 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动车组列车遇上述情况时,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司机 采取停车措施;来不及报告时,应使用客室紧急制动装置停车。 列车乘务人员应将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报告司机。 第220条机车乘务组以外人员登乘机车时,除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指定的人员 外,须凭登乘机车证登乘。登乘动车组司机室须凭动车组司机室登乘证。 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人员,在不影响乘务人员工作的前提下,经检验准许后方 可登乘。

    第223条有关技术设备和行车作业组织在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中规定。集控 站不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非集控站是否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由铁路局根据 具体情况规定。 因新建、改建工程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开通30天前向设备管理 单位、使用单位、铁路局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经审核后,铁路局于开通10天前统 一公布。 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通信、信息、房建等单位须及时向车站(车务段) 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224条引向安全线的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向安全线开 通的位置。 第225条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 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 的道岔不得有相同的编号。 第226条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 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一侧为双号,下行一侧为单号;尽 买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顺序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 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一个车站(分车场时一个车场)的股道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特大、大型客运车站,股道编号以主站房基本站台为基准,按顺序编号;划分多个车 场时,各车场股道应按顺序连续编号稀土标准,不按车场别单独编号。

    第227条严格执行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准入制度。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 位人员的选拔,要按照岗位标准的基本素质要求,严格按条件、程序进行。 第228条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 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 位。 第229条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 和相应岗位培训规范要求,进行拟任岗位资格性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考核,取

    第236条列车应按本规程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重量或长度编组。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行李车、邮政车、发 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 第237条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救 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车、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 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238条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 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 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 列车。

    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

    第239条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列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第240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路 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挂有重联机车时为重联机车次位。禁止办理机车专 列回送。 不得办理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作业(在高速铁路救援时除外)。 第241条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 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pvc标准,与机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动车 组驾驶室与旅客乘坐席间的门须锁闭。 第242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 75mm 第243条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软管的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始 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动车组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随车机械师或动车段(所)胜任人员负责过渡车钩和专 用风管的安装与拆卸、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并打开车门,调车人员负责车钩连结与摘 解、软管摘结。 动车组无动力回送或被救援时,过渡车钩、专用风管的安装与拆卸由随车机械师负责 司机配合。 第244条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列检 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 车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 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 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密封风 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 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 车辆摘挂时,过渡车钩的安装与拆卸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动车组过渡车钩的连结与摘解、软管摘结、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

    随车机械师负责。 第245条两列动车组重联或解编时,由动车组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动车组 重联时,被控动车组应退出占用,主控动车组使用调车模式与被控动车组连接。解编操作 时,主控动车组转换为调车模式后,必须一次移动5m以上方可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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