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2014〕311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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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运〔2014〕311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技术规章编号:TG/GW201-2014
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线路充许速度(以下称线路充许速 度)管理,提高铁路技术管理水平,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铁路局负责固定设备管理、维护的 铁路。其他开行总公司机车的合资或地方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 由铁路局商相关企业确定。 第三条线路允许速度是根据设计文件或工务、供电、电 务、房建等固定设备技术条件确定的速度,经工务、供电、电 务、房建部门共同确认后,由工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条线路允许速度是列车运行速度的重要依据,其管理 水平直接关系到铁路行车安全和运输秩序,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 高度重视。
第二章线路允许速度编制
第二章线路允许速度编制
第五条铁路局全面负责线路允许速度资料的编制工作。其 中,新建、改(扩)建普速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由建设单位于开 通运营前两个月组织编制完成;新建高速铁路由建设单位商相关 一2一
铁路局于联调联试前六个月编制完成。在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和安 全评估后,由铁路局根据竣工资料复核并确认。 第六条线路允许速度资料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及各项规章; (二)确保固定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与其技术条件相匹配; (三)满足列车安全、平稳、舒适的运行要求; (四)充分挖掘设备潜力,确保运输能力最大化。 第七条铁路局负责编制管辖范围内的正线、到发线(含 两正线间、正线与到发线间和两到发线间的渡线,下同)允许 速度资料。编制线路允许速度资料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路允许速度表(见附件1); (二)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对标分析和编制说明; (三)线路允许速度分布统计表(见附件2); (四)线路允许速度变化统计表(见附件3)。 第八条《线路允许速度表》包括正线线路区段允许速度 车站过岔速度和长期限制慢行处所等。编制时应符合以下技术规 定: (一)区段速度和车站过岔速度应根据固定设备技术条件编 制,数个区间线路允许速度相同时,应合并为一个速度区段; (二)正线、到发线个别处所以及相关联的道岔及接触网 信号、站台设备,其技术条件不能满足区段速度和车站过岔速度 要求时,应纳入长期限制慢行;
失路局于联调联试前六个月编制完成。在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和安 全评估后,由铁路局根据竣工资料复核并确认。 第六条线路允许速度资料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及各项规章; (二)确保固定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与其技术条件相匹配; (三)满足列车安全、平稳、舒适的运行要求; (四)充分挖掘设备潜力,确保运输能力最大化。 第七条铁路局负责编制管辖范围内的正线、到发线(含 两正线间、正线与到发线间和两到发线间的渡线,下同)允许 速度资料。编制线路允许速度资料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路允许速度表(见附件1); (二)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对标分析和编制说明; (三)线路允许速度分布统计表(见附件2); (四)线路允许速度变化统计表(见附件3)。 第八条《线路允许速度表》包括正线线路区段允许速度, 车站过岔速度和长期限制慢行处所等。编制时应符合以下技术规 定: (一)区段速度和车站过岔速度应根据固定设备技术条件编 制,数个区间线路允许速度相同时,应合并为一个速度区段; (二)正线、到发线个别处所以及相关联的道岔及接触网 信号、站台设备,其技术条件不能满足区段速度和车站过岔速度 要求时,应纳入长期限制慢行;
(三)由于路基、桥、隧、涵等设备技术状态不良导致的临 时限速,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的处所,可纳入长期限制慢行; (四)车站直、侧向过岔速度不得高于所在速度区段的线路 允许速度。 (五)同一条曲线欠超高、超高顺坡率、夹直线长度(含曲 线与道岔夹直线)不得同时采用两个及以上的困难条件下的参 数。 第九条.《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对标分析和编制说明》应包 括提速和降速情况、原因、对照标准的技术分析等。对标分析时 应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对线桥、接触网、信号、站台及安 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十条工务段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编制管内除正线、到发线 以外的其他铁路的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并发至运输、机务、电务 等相关单位,具体编制与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一条线路允许速度精确至5km/h的整倍数,由高向 低退位。
第三章线路允许速度管理
第十二条·线路允许速度资料纳入《列车运行图技术资 料》无损检测标准规范范本,并按其规定程序发布。 第十三条总公司统一编制运行图时,铁路局编制的线路允 许速度资料须经总公司运输局审查后,方可纳入运行图技术资
料。 第十四条铁路局在编制列车运行图和新建、改(扩)建 铁路正式开通运营前,必须公布线路允许速度资料。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的线路允许速度编制和变更须报总公司 运输局批准(包括线路允许速度表、对标分析和编制说明):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及以上 的; (二)正线线路允许速度提至120km/h及以上的; (三)120km/h及以上的正线线路允许速度变更。 第十六条总公司运输局审查或批准的线路允许速度资料, 由铁路局发布实施。新建、改(扩)建铁路线路允许速度 120km/h以下和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变更时,由铁路局自 行组织审查发布,并报总公司运输局核备。 第十七条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发布实施时,应发至管内有关 部门和单位,同时抄送相关铁路局。 第十八条施工结束后须立即开通线路时,在线路允许速度 资料未按规定程序发布之前,其运行速度均属施工期间的运行速 度,由铁路局按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线路允许速度的上报、审查或批准须由工务、供 电、电务、房建等相关部门会签。 第二十条营业线提速等技术改造项目,其工务设备技术改 造前应进行技术论证,技术方案按有关规定报送总公司审查时
应抄送运输局。 第二十一条施工临时限速以调度命令为准,不纳入线路允 许速度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局线路允许速度 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临时限速管理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 印发的《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铁运【2010】50号) 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线路允许速度表 2.线路允许速度分布统计表 3线题允许速度变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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