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19〕16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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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19〕16号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铁路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合规推进铁 路建设,确保铁路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 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合同(含施工单价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下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 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 能力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 单位或者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 务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是指按照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划分的适合专 业化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倡导专业工程由专业化队伍承担,施 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 力的专业施工企业
铁路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为施 承包单位指定或推荐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作业分包单位
第二章专业工程分包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专 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 利和履行合同的资质与能力。 (二)具有与分包的专业工程内容与范围相适应的企业资质 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中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 梯安装、金属门窗等专业承包资质,以及没有对应专业承包资质 的专业工程项目管理、论文,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不作资质要 求;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不作安全许可证要求。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 绩。 (四)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的专业工程所需的施工设 备。 (五)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等主要管 理人员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证明。 (六)符合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中,下列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 包。 (一)路基。滑坡、顺层、岩体破碎及20m以上深路堑等的 支挡结构。 (二)桥梁。 1.钻孔灌注桩的钢筋笼制作及混凝土拌制; 2.浇筑高度≥60m墩台等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 3.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上部混凝土结构,单跨跨径> 64m的现浇连续梁; 4.斜拉桥、悬索桥索塔及其辅助墩、过渡墩,锚锭等混凝 土工程; 5.箱梁和T梁预制(不含价购T梁)。 (三)隧道。 1.高风险隧道和长度超过10km的隧道开挖、初期支护与二 次衬砌; 2.采用TBM或盾构法施工的隧道。 (四)轨道。 无雄轨道板(块)现场预制与铺设。 (五)铺架工程(不含长钢轨打磨与精调、大机捣固)。 (六)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信息、防灾安全监控工 程(不含迁改工程,以及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工程)。 (七)工地试验室,混凝土、级配碎石、改良土拌和站,钢
筋(钢构)加工场的作业。 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将专业工程进行分 包,同一标段专业工程分包的合同额累计不超过标段合同额的三 分之一(不计迁改工程)。 第七条铁路站房等房屋建筑工程充许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 范围执行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 第八条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征得建 设单位同意后,可不受本办法第六条的限制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一)由于重大变更设计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施工 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二)由于施工工期提前或延误,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力在合 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的; (三)由于采用“四新技术”、特殊专用设备或特殊技术, 专利或行政许可,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类别和范围,以及对分包人的资格条件 等要求;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类别和范围可不限于本办法第 六条所列范围。其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专业工程范围由建设单 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
自身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工程类别、规模、分包人 的选择方式等,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 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拟对其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分 包的,应事先经过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应重点审查以下 内容: (一)拟分包范围是否属于专业工程; (二)拟分包的专业工程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能分包 的工程范围; (三)实施分包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的整体性的影 ; (四)拟承担分包任务单位的资格条件等是否满足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要分包的专业工程和经建 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择优选择专 业工程分包单位。在选定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后,应将分包单位基 本情况和拟签订的合同报建设单位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是否与承担的专业分包工程相适 应(涉及已取消资质要求和没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不 作要求);
(三)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已取 消资质要求和没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 规定); (四)分包单位的履约能力能否满足要求,是否具有类似工 程业绩,拟上场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是否与承担的分包 工程相适应; (五)分包工程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 (六)拟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材料7日 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分包合同向建 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实施过程中,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工程范围 等主要条款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 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劳务作业分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工程分包 单位与劳务作业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作业承包单位 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劳务作业分包合同送建设单位及监 理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施工总承包
单位将承包的铁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 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 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 司实施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 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 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 管理负责人中1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 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 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 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 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 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 程,劳务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 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
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 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劳务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 立收到款项后文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 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 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 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纸箱标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 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 他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施工总承包 单位将承包的铁路工程进行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 为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 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 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
部分再分包的; (五)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 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依法依规管理项目分包行 为的责任,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行为的管理,对 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验工计价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制止并惩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对分包进行管 理,将分包管理资料、备案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整理 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分包管理工 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按规定程序和 条件选择分包单位,培训分包单位人员,并指派人员参与分包工 程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 和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 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建设 单位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应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不得由分包单位采购。分包合同不免除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做好分包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检查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进场人员、设备等是否满足分包
合同要求;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人员身份;依据合同 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发 现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的,及时制止并报建设单位处理。监 理单位对分包工程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追 究其责任,并将间题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 包行为的,国铁集团依据《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 定》进行处理,同时将转包和违法分包相关情况移交纪检部门。 第二十三条国铁集团组织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分包诚信体系 建设,记录并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良行为,建立专业工程分包 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四条分包的专业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间题) 或其他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信用评价处 理。 第二十五条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应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铁集 团工程监督局,同时提出限制分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 任人进入国铁集团铁路建设市场的期限建议。 (一)分包单位借用其他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伪造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欺骗手段承揽分包
工程的; (二)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 包的; (三)分包单位存在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 的; (四)分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问 题的; (五)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国铁集团工程监督局负责牵头审核建设单位上 报的限制分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入国铁集团铁 路建设市场期限的建议,审核结果经国铁集团同意后,在铁路建 设工程网公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审核分包单位时,发现分 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在限制进入国铁集团铁路建设 市场期限内的,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有因分 包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对建 设单位进行考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民政标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建筑材料是指钢材、钢绞线、 钢筋、水泥、道碓、外加剂、粉煤灰、土工格栅等构成工程实
体,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材料。 周转材料是指大型模板、脚手架、挂篮、移动模架、便梁、 中拱栈桥等。 大中型机械设备是指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起重设备、旋挖 钻、张拉设备、轨道车等,混凝土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拌和、破 碎、运输设备等,土石方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挖掘设备、运输车 辆、碾压机械等,隧道施工中的凿岩台车、衬砌台车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系指直接承接建设单 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 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 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本办法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总承 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代建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铁集团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升展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 246 号)同时废止。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建筑公司、中国通号、中 交集团、中建集团、中国电建集团,各设计院,各监理公司,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投资公司,鉴定中心,国铁集团发 改部、企法部、财务部、物资部、审计局、监察局、巡视办、 机关党委、川藏办,工管中心,工程监督局。 国铁集团办公厅 2019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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