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货〔2019〕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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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总货〔2019〕5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 力,规范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 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 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 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 (包括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用线,以下简称 国铁)接轨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管理。 第三条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铁路局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 则,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 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第四条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 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明确铁路局专用线规划、接轨受理、技术 方案审查、建设、验收以及专用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铁

    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未明确铁 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安全环保 经济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化要求,对各类 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立专用线建设受理绿色通道,创新服务 模式,推行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 究解决涉及专用线建设的接轨意向、可研审查、可研鉴修、接轨 合同签订、设计审查、工程建设、工验收、开通运营等各环节 问题,最大限度压缩专用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力转化的时 间。

    第六条专用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网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 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 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 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设施设备 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新建专用线,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

    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 (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 (四)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新建专用线,新建专用线接轨人应 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签订协议,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 运营维修等内容。 第七条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顺畅衔接、安全经济 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大宗散堆装 货物专用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并采用筒仓、装载机、翻 车机等设备:装运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专用线,须配套建设 抑尘等环保设施; (二)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 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 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 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三)与六大繁忙干线(指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 海、沪昆线,下同)、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 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应综合运输安 全、咽喉通过能力、工程代价等因素,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 疏解线,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方案。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 铁路设计规范执行: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建设标准另行发布。

    第九条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和 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 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在收到书面接 轨意向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工作,并 函复专用线接轨人。同意接轨的,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意接轨 的,应在函复文件中明确说明理由,提出完善建议。 第十条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 况,在收到专用线接轨人递交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 作日内完成可研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 用线接轨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用线可 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 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须报总公司批准。报批材料包括:专用线 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查意见。 (二)与六大繁忙干线、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 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

    司报备,报备材料包括: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 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三)其他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 货运部、调度部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用线场站设计 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 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 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的10个工作日内,与专用 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 (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延迟除外)。接轨合同应采用总公司公布的 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按照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 定组织审查、建设。 第十四条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后,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 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 织验收。验收合格,铁路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运输 等协议的签订工作,开通专用线运输,年度修订车站平面图。 第十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自建设 内容,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用线增加的接轨 站相关工程投资纳入新建铁路工程: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用线引起 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一般由铁路承担。

    第十六条已运营专用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接轨方式等 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应比照新建专 用线程序办理。已运营专用线装卸作业能力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 应性工程,比照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已关闭专用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由铁路 局审查评估后,出具意见告知专用线接轨人,涉及的验收开通比 照第十四条办理。已关闭专用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应重 新进行可行性研究,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新建铁路前期,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 位开展新建专用线需求调查。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 的,应签订接轨合同,配套建设接轨站工程;对不具备同步实施 条件的,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 第十九条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 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或设计、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 同约定接轨方案的,经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可以签 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一条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铁路局应在《行规》 《行细》《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 专用线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并 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 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用线严禁使用装卸机械等进行调车作业,对 确需手推调车作业的,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 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二十三条专用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应堆码 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 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 第二十四条专用线设置平交道口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 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专用线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 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 护,应由专用线企业自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要 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足运用安全质量标准。过轨的自备 机车、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取 得铁路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一)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三)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时; (四)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在95306网站建立新建、改扩建专用线 接轨受理窗口,公开透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手续办理过 程,并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接轨方案、技 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投诉处理、合同纠纷等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用线接轨管理流 程,实行”四公开""三不得”,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公开 办理条件,公开技术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公开办理时限;不得 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不得无故拖延办理,不得违规收 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在专用线建设、运营中,铁路局要严格落实" 四不准”要求,即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规定的情形 外,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准指定施工单位,不准指 定监理单位,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委托建设、委托运营、委托维 修养护。 第三十条铁路局应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 确认,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

    单位,及时告知专用线接轨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 进行约谈、通报和纳入相关考核。对违规办理、推扯皮等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非国铁控股合资铁路 和地方铁路专用线接轨,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法兰标准, 比照本办法执行。军事专用线、军事专用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 理。 第三十三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 善专用线接轨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已签订接 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前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 总运【2015]】350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军事设施建设局,各设计 院,鉴定中心,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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