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R 9146-2017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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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客运用房主要由车站客运用房和客运段客运用房组
站客运用房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客运段客运用房主要由车队用房和旅客 服务用房组成
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2.2车队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
1车队办公及管理室、车队备品室、派班室、乘务员交接班 (学习)室及更衣室。 2车队乘务员出乘室、待乘候班室、备班室。 3票据库,进款室。
3:2.7每个车队的办公、管理用房使用面积(含列车长用房)
3.2.8.卧具库建筑面积宜根据段属运营卧铺车数量按25m/辆
3.3.1货运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
货运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工 货运办公室、货运营业厅、货运车间用房 2学习(点名)室 外勤货运员室。 3汽车衡检室、综合检查监控室
3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 房屋便用面积应根据货场规模按 3.3.2确定。300万t及以上特大型货场营业厅应根据实际情 确定,但不宜大于 500 m
表3.3.2综合货场货运营业厅(室)使用面积
3.3.3点名(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1.0 m/人 计算确定。 3.3.4外勤货运员室宜设在仓库区适当地点或普通货物仓库的 端部,建筑面积宜为15 m。 3.3.5汽车衡检室宜设在货场出入口处,综合检查监控室宜与货 运办公房屋合建
端部,建筑面积宜为15 m。 3.3.5汽车衡检室宜设在货场出入口处综合检查监控室宜与货 运办公房屋合建。 3.3.6.装卸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货场装卸办公室、点名(学习)室、装卸工间休室 2综合维修车间、移动机械停放库、储油间、工具库、材料库 3掏装箱库。 4集装箱换装库。
3. 3. 6装卸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货场装卸办公室、点名(学习)室、装卸工间休室 2 综合维修车间、移动机械停放库、储油间、工具库、材料库。 3掏装箱库。 4.集装箱换装库
3.3. 7装卸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
2间休室床位数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宜按机 械装卸司机 4. 0 m /床、装卸工 3. 0 m /床计算确定。
3点名(学习)室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停放库使用面积应根据停放车辆的数量确定,工具库及材料库使
停放库使用面积应根据停放车辆的数量确定;工具库及材料库使 用面积应根据实际工具存放数量确定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库内各类危险品应分间设置 2,危险品库房内应通风、干燥,屋顶应有隔热措施,窗户应有 防晒措施。 3危险品仓库地面和墙裙应耐酸、碱腐蚀和方便洗刷、排水。 4危险品仓库附近应设清洗设施。 5爆炸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应天于 100 m2。
3.3.10放射性物品仓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库宜采用地下建筑,墙体及屋盖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射线 穿透的措施。 2门窗应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功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滑 墙角应为弧形。
3.地面应便于洗刷并设地漏
3. 3.11储油间设置应符合现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 10063的有关规定
Q/CR9133的有关规定
车站运转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
1:车站值班员室、外勤行车室、扳道房、道岔清扫房、站内道 口看守房。 2站调(货调)楼、车号员室、货检室(商检室)、调车区长室、 驼峰集中楼、峰顶作业(提钩员)室、拉风作业员室、峰尾集中楼、调 车组休息室、制动员(连结员)室、铁鞋存放室、峰尾防护室、闸楼 统计室。 3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附属设备工作室(检测台工作室 电池组充电工作室和储备工作室)。 4车间点名班室(交接班室、学习室)、更衣室、间休室、设备 工具存放室、维修室。
3.4.2设有集中信号楼的车站,车站值班员室应设于信号楼内
安 采用调度集中(CTC)的车站应设监控室,其他车站应单设车站值 班员室。
3.4.3外勤行车室宜设于车场到发线中部或端部一侧,并应朝向
站场设施布置。在满足作业要求的情况下,外勤行车室也可与其 他房屋合建。
3.4.4扳道房宜设在繁忙道岔附近
3.4.5道岔清扫房宜设在集中联锁车站的道岔集中处,也可与其
3.4.6站调(货调)楼宜设在车站中心位置,也可与信
办公楼、行车室等房屋合建。站调室应面向线路,具备三面瞭望条 牛。站调(货调)楼的站调主任室、站调值班站长室、总值班员室 站调室调车区长室、站货调室宜合设调度大厅。分设时,站调室 货调室应与车号员室(内勤)相邻布置。
室,车号员室(外勤)和货检室宜设在车场到发线中部或端头一侧, 也可与其他房屋合建。
中楼;无驼峰的车站宜在编组线群咽喉区附近的外侧设调车区长
中楼,无驼峰的车站宜在编组线群咽喉区附近的外侧设调车区长
3.4.9驼峰集中楼宜设在驼峰下便手瞭望整个驼峰调车作
3.4.10峰顶作业(提钩员)室宜设在推峰方向峰顶平台的左侧。
3.4.14峰尾防护室应设在调车场尾部
3.4.15闸楼宜设在车站与机务段或动车段咽喉处的出入口
3.4.15闸楼宜设在车站与机务段或动车段咽喉处的出入口处。 3.4.16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附属设备工作室(检测台工作 室、电池组充电工作室和储备工作室)宜设于车场列车尾部,并可 根据具体情况合设
3.4.17中、小型车站充电室宜设在值班员室附近;编组站可按 集中充电或按车场分别设置充电室,并宜设在调车人员较集 中处。
放室、维修室,以及车站值班员室、外勤行车室等车站运转用房房 屋面积,应根据车站等级和使用人员数量确定。其中,间休室建筑 面积指标应按 5 m/床~6 m/床计算确定
国境(口岸)站用房分旅客用房和货
3.5.2旅客用房应符合《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GB5C
旅客用房应符合《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GB50226的相
3.5.3货运联检用房应根据国家海关联检要求确定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
3.6.2通信设备房屋应设置于通信站、调度所、车站及铁路沿线 等有通信设备的处所,并符合下列规定 1通信站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值班室、引入 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备用发电机房、储油房及备用房屋等。 2调度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值班室、引人 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等。 3车站、信号楼应设置通信机房、电源室、备件及仪器仪表 室等。 4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牵引变电所、电力配电所 开闭所、分区所、区间基站、区间直放站、信号中继站以及段、车间 工区等处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
3.6.3通信检修房屋应设置于通信段、通信车间、通信工区、机务
5自动化驼峰宜设置信号设备房屋,主要包括驼峰信号机械 室(包括机房)、驼峰动力机械室等。 6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宜设置道口信号设备房屋。 7:信号设备房屋主要包括信号计算机室、信号机械室和电源 室,根据需要可合设,雷害严重区域宜包括防雷分线室
6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宜设置道口信号设备房屋 7:信号设备房屋主要包括信号计算机室、信号机械室和电源 室,根据需要可合设,雷害严重区域宜包括防雷分线室。 3.6.7信号设备房屋选址、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设备房屋外缘与最近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7.00.m。 2信号设备房屋应单独设置,不应设于综合站房内。 3当信号设备房屋与通信等设备房屋合设时,应设置相对独 立的出人口。 4信号设备房屋应与运转室相邻布置。 5信号设备房屋面积应根据站场规模、列控、联锁及闭塞制 式、信号设备设置要求等因素计算确定。 6驼峰信号楼宜设于线路左侧,设有可控减速器的驼峰信号 控制室宜设于一部位与二部位之间溜放线路的左侧。 3.6.8信号检修房屋宜设置在电务段、信号车间、信号工区,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务段检修房屋宜设置技术支持中心/技术室、监控室、电 务调度指挥中心及数据分析用房(包括安全生产指挥中心、信号集 中监测、车载数据分析列控设备动态监测系统(DMS)调度集中 (CTC)调度终端用房等)计量室(包括仪器仪表测试、检修)、电务 试验室、材料库(棚)设备资料档案室、抢险设备库、汽车库、安全 中心会议及学习培训中心职工教育基地等房屋或构筑物,根据 需要可设置网管中心
3.6.7信号设备房屋选址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信号车间检修用房应符合下列
1)现场信号车间宜设置设备检修室、监测分析室、生产调 度室、材料库(棚)、会议室、培训室、值班室,可设置应急 库。车间不设应急库时,材料库(棚)应设置应急备品备 件存放区。
2).专业车间可根据检修内容类别分为信号检修车间、中修 车间、电子设备车间、车载设备车间、驼峰车间等,其检 修用房应根据检修需求设置。车载设备车间可设置列 车自动防护(ATP)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LKJ)等车载信号设备检修室。设有可控减速器的驼 峰车间宜设置减速器检修工区及专用料库,减速器/减 速顶专用料库宜设于一一楼。 3信号工区应设置监测分析室、工区办公室和值班室,根据 需要可设置设备检修室、会议室等 4测试工区除办公室和值班室外,还应配置数据分析室、设 备检测室、备品备件库等检修房屋 5驼峰工区应根据驼峰动力机械、雷达、测速、测长设备以及 推峰机车控制设备等工艺要求设置检修房屋。 3.6.9信号车间、工区生产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车间、信号工区房屋宜设在信号楼内或与其他生产办 公房屋合建。 2无工区的车站应设置信号应急值班室和备品备件间 3.6.10:信号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TB 1000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建筑物内运送信号设备通道的净宽不 应小于.1.50 m。 2:信号设备房屋可不设或少设窗,无人值守机房信号设备房 屋不宜设窗。当设窗时,应采用双层密闭或双玻密闭窗,并应采取 防晒措施。不设窗或采用密闭窗时,应有通风设施。 3信号设备房屋应配置空调及通风设施,温度、湿度等要 求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 规定。 4信号设备房屋净高 普面等技术要求陶
应符合设备布置、设备运行及维修、检修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C的规定
3.6.11:信息用房主要包括综合监控室、信息值班室、备品
3.6.12信息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在铁路局(调度所)、车站、段
3.6.13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
各信息系统宜集中设置信息设备用房。 2 信息机房宜与通信机械室相邻。 3 客运车站站房内信息机房宜与综合监控室相邻。 4 建筑人口至信息机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 5 信息配线设备间宜设置垂直贯通的电缆坚
1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面积计算应符合《电子信息系 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以及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 2房屋净宽不应小于 3.3 m,并应设置独立的外门。 3信息机房不宜设置外窗;设置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 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4信息设备房屋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 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检修要求。 5信息设备房屋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等技术要求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温、湿度等要求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 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3.6.16灾害监测系统设备用
设置在铁路局时,宜与信息房屋合设,设置在其他位置时,宜与道 信设备房屋合设。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信息、通信机房的有关 规定。
3. 7. 1工务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工务段、桥工段、天型养路机械运用段、大修段及焊轨基地 生产房屋。 2线路车间、探伤车间、检查监控车间、路桥(隧)车间、道口 车间、重点维修车间、综合机修车间、运输车间、测量车间、减速顶 维修室等生产房屋。 3线路工区、检查工区、维修工区、探伤工区、道口工区、桥隧 检查工区、桥隧养修工区、路基工区(重丘和山区)、扫山工区(山区 易发生落石铁路)等生产房屋。 4·高速、城际铁路未设车间和工区的车站及线路所值守、抢 修料具用房,看守房、隧道通风设备用房。 3.7.2工务段、桥工段、天型养路机械运用段、天修段及焊轨基地 由下列房屋组成: 1工务段、桥工段用房主要包括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技术室 (线路、路桥、安全等)数据分析中心桥隧检测室计量室、仪器 室、档案室,材料库(棚)轨道车库、汽车库、设备检修房屋、油料 库,材料存放基地用房。 2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段、大修段及焊轨基地用房应根据需要 单独设置
3.7.3客货共线铁路车间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
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数据分析中心油料间、材料库(棚)。 高速、城际铁路车间用房除应包括客货共线铁路车间生产房 屋外,还应设置机械室、修配室、仪器室、轨道车库
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巡道室、油料间、机具房、材料库(棚)、修 配室。 高速、城际铁路工区用房除应包括客货共线铁路工区生产房 屋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轨道车库及其他设备检修用房
1工务段、桥工段、车间、工区房屋应进行统一规划,并应按 办公、检修、动力、材料及轨料存储等分区布置。 2工务段、桥工段、车间内的数据分析中心、计量室及仪器室 宜与办公房屋集中设置。
3.7.10轨道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车库规模应满足2辆轨道车和2辆平板车编组停放 和检修要求,其长度不宜小于 68 m,宽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库内 检查坑长度不宜小于63 m。 2:轨道车库宜设置边跨,边跨应与主跨连通。 3轨道车库前应采用硬化地面,其高程宜与轨道车库内地面 及轨道顶面高程一致。 4有轨道车停留线的综合维修点,材料库应设置在停留线 附近。 3. 7. 11 材料棚长度
3. 7. 11 材料棚长度 跨度及吊运机械配置应满足存放及
3.7.12综合机修车间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机具配备、工艺要习
.7.12综合机修车间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机具配备、工艺要求 角定。 7.13工程技术档案室面积应按每百营业公里 60 m计算确定
3.8.1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3. 8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3.8.1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供电段用房 2供电车间、检测车间变电维(检)修车间、电力维(检)修车 间及接触网维(检)修车间等车间用房。 3供电工区、检测工区、维修工区等工区用房 4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AT)所及开闭所等 房屋。 5 电力变配电所、变电所、配电所及柴油发电站等房屋。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BAS) 房屋。 3.8.2位于同一车站的供电段、供电车间、供电工区用房宜合设。 3.8.3枢纽及区段站等大站可单独设置供电工区用房。供电工
3.8.3枢纽及区段站等大站可单独设置供电工区用房。
3.8.3枢纽及区段站等大站可单独设置供电工区用房。供电工 区用房宜设置在变电所所在站或较大车站站房附近,或与所在地 的供电车间、供电段合设
1变电维(检)修车间生产房屋宜根据本段检修电气设备的 容量、电压等级设置电修间、试验间、仪表间、远动保护间、信息化 间、防护间、化验间、色谱间、存油间、熔焊间、工具间等。 2电力维(检)修车间宜设调度室、工具间、抢修料库、待班 间等。 3接触网维(检)修车间宜设技术室、调度室、轨道车库、工具 、材料库、待班间等。 4检测车间宜设高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 终端室、数据分析室、检测室、设备存放间、待班间等。
5动力设备检修车间宜设轨道车库和内燃检修间。 6工区宜设材料库、轨道车库、梯车库、工具间、会议室、待班 间等房屋。
3.8.5车间及工区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电修间和试验间的净空高度应符合工艺要求,且不宜小于 9.m。 2计量化验室、仪表间、远动保护间、化验间、信息化间及防 护间宜设置在生产办公楼内或其他远离振动设备的场所,具有防 尘、防振、防潮、通风及良好采光等措施,并应配备电源稳压设备。 3:色谱间和化验间地板宜采用防水、防火材料,地面应平整 并设置地漏。 4设有通风系统的房屋,其进风口、排风口上应设置金属网 5汽车库与轨道车库的净空高度、台位数和建筑面积,应分 别根据配置的车辆的台数和规格确定。其中,轨道车库的净空高 度不应小于6m,库内应设检查坑。 6梯车库宜设在岔线旁,库内地面高程应与岔线上平板车装 载面一致,库门高不应小于 6 m。 3.8.6牵引供电设备房屋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 设计规范》TB10009 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宜由 27.5 kV 高压开关室、110 kV (220 kV或330 kV)高压开关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牵引变压器 室、所用变压器室、检修室、储藏室等组成。 2安装 SF。气体绝缘封闭组合电器(GIS)设备的110:kV (220kV或330kV)高压开关室应设置起吊装置,起吊容量应满足 起吊最大检修单元,以及设备检修的要求。 3牵引供电设备房屋除应符合设备布置、运行及维修与检修 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8.7电力设备房屋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1.电力设备房屋宜由高压开关室、变压器室(调压器室)中 生点接地设备室、无功补偿室、电缆夹层、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柴 油发电站、检修室、值守室、储藏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 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室等组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 室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及《智能建筑设 十标准》GB50314等规定 3电力设备房屋除应符合设备布置、运行及维修与检修要求 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8.8·油浸电气设备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油量天于100kg的室内油漫变压器应装设在单独的变 压器间内。 2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室内单台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或 广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容纳20%油量设计,并应有将事 敌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事故油无法排室安全处时,应设置能容纳 100%油量的贴油设施。 3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于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 为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3.8.9就地检修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其室内净高可按吊芯所需最
3.9.1机务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
1机务段机车运用、整备、检测房屋,机车检修车库、试验车 军及其附属分间,机车燃油库及卸、发油房屋,机车调度室通信机 房、信息机房、驻段验收室、大数据分析中心房屋,乘务员待乘房屋 和乘务员公寓等生产用房
1房屋和设施应进行总体规划,并应按机车运用、整备、检修 及生产辅助、办公及附属生活等房屋分区布置。 2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房应当布置在当地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产生强振动和高噪声的车间应单独布置在对环境影响较 小的地点,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 50087的规定。 4机车燃油库应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的有关规定
.9.3机车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7
1位于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的检修车库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 施,并符合车库内整体道床、检查坑检修使用要求。 2配置有起重机的检修车库,屋架下弦的设计高度应符合起 重机设备安装及维护和检修的空间要求。 3:检修车库宜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等级宜为Ⅲ~IV级,除侧 向布置采光窗外,尚应设置屋面采光带。 4检修车库的建筑基础及地下结构应与车库内设备基础、检 查坑排水管道位置相协调,符合设备基础及管线的实施条件。 5检修车库室内地面高程宜与轨道顶面一致,并宜高于室外 地面 0. 15 m~0. 30 m
6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的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检修工艺 和清洁要求确定 7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 设施。 8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厂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 9:检修车库的大门应设门斗或雨棚,严寒地区应设保温门 门前应采用硬化地面,大门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 筑限界》GB 146. 2 的规定 10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应设班组更衣室和间休室,并应 结合生产房屋布置在适当位置设置卫生间
1:机车整备棚、临修棚内设机车检查坑时,棚的纵向外端长 变应天于检查坑外端3m。有内燃机车整备,临修作业时,棚(库) 顶应设置排烟装置。 2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外侧宜设遮阳防雨设施 3.电气化接触网引天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时,棚 (库)的建筑结构应设置静电感应接地装置,棚(库)的净高应满足 接触网安装高度和安全距离要求。 3.9.5:计量室、化验室、仪表间、轴承间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 特殊要求的生产房间,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设置密闭门窗。 3.9.6有酸、碱腐蚀和油污染的生产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筑 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 3.9.7机车喷漆库和喷漆干燥房屋布置应符合现行《铁路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库房应设置防尘、通风设施。 3.9.8机车负载试验站、机车整车试验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控制室应在与试验机车门窗对应位置处设置门窗,并 应采取隔声措施。 2当噪声治理标准达不到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GB/T50087规定时,应采用防(降)噪车库
1:操作控制室应在与试验机车门窗对应位置处设置门窗,并 应采取隔声措施。 2当噪声治理标准达不到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GB/T 50087规定时,应采用防(降)噪车库
3.9.9机务段乘务员候班公寓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8.节相
9机务段乘务员候班公寓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8节相 现定外,房屋组成还应包括乘务员学习室、安全监控室。 .10动车组运用车间建筑面积可按表3.9.10确定
3.9.10动车组运用车间房屋建筑面积
注:表中建筑面积包括办公室(含车间、车队、指导司机)、车间会议室、车间学习室、 车队学习室、派班室、更衣室、浴室、资料备品存放室、洗衣房等房屋。此外,健 身房、驾驶模拟室、生理心理调节室根据现场需求计算确定。
3. 9. 11有动车组司机继乘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司机间休室。动
车组司机间休室应设置在高铁车站站房内环境安静行走便捷和 通风良好的处所,具备动车组司机休息、就餐和叫班等功能,其面 积应根据所需的床位数计算确定。
3.10.1车辆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客、货车辆段修车库,转向架间,轮轴间,轴承间,钩缓间, 别动间,配件检修中心及其他检修间 2客、货车辆段设备维修间,动力设施,配件及材料库,汽车 车等生产辅助房屋。 3客车技术整备所房屋。 4 站修作业场房屋。 5 旅客列车检修所房屋 6 货物列车检修作业场房屋。 7 洗罐所房屋。 8 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与车号地面自动识别设备房屋。 9 车轮厂房屋。 10动力集中动车组检修、整备用房
3.10.2.客、货车辆段(所)房屋应进行总体规划,按车辆检修和辅 助生产、动力和设备、材料、办公及附属生活等房屋分区布置。 3.10.3修车库及检修车间等生产房屋应根据工艺要求设计 3.10.4车辆段修车库除符合本标准第3.9.3条第1、4、10 款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冰保温车或罐车车库门洞的净高不应小于5.5m。 2修车库室内地面高程应低于钢轨顶面0.01 m。 3客车修车库和客车整备库(棚)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 集水设施。 3.10.5修车库及检修车间等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15 m~ 0.30 m。房屋引道坡度应满足电动叉车出人要求。 3.10.6修车库及检修车间应设班组更衣室及间休室,并应结合 生产房屋布置设置卫生间。 3.10.7车辆段的制动间、滚动轴承间、同温组装间,油压减振器 检修间、计量室、探伤室、化验室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较高要 求的生产房屋应符合本标准第3.9.5条的规定 3.10.8有酸、碱腐蚀及油污染的房屋应符合本标准第 3.9.6.条 的规定。 3.10.9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车间应符合本标准 第 3. 9. 2条第 2 款的规定。 3.10.10车辆段喷漆库、油漆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9.7条的 规定。
3.10.2客、货车辆段(所)房屋应进行总体规划,按车辆检修和车
3. 11 动车组用房
3.11.1动车组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动车组运用整备检查及临修生产房屋,动车司机运转值 班室、候班公寓、待乘室及间休室,随车机械师候班公寓和待乘室。 2动车组检修车库及其辅助车间 3动车段设备维修车间、动力设备房屋、材料库(棚)及备品
库、易燃品库。 4调度中心、通信机房、信息机房、技术室、驻段验收室、合署 办公房屋、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用房。 5动车运用所和存车场生产用房。 6动车段(所)信号楼。 7严寒和寒冷地区可根据需要设置融冰除雪库及洗车库。 3.11.2动车组房屋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3. 9. 2 条 1~~3款的 规定。 3.11.3动车组检查库、轮库及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本标准 第 3. 9. 3条的规定。 3.11.4计量室、化验室、仪表间、轴承间等生产房间的设计,应符 合本标准第 3. 9. 5 条的规定。 3.11.5有酸、碱腐蚀和严重油污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本标准 第 3. 9. 6条的规定。 3.11.6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候班公寓应符合本标准 第 3. 9. 9条的规定。 3.11.7动车组生产房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铁路动车组设备设 计规范》TB10028的有关规定。 3.11.8动车段喷漆库应符合本标准第3.9.7条的规定。 3.11.9检查库、检修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检修作业的需要 设置通风或降温设施
3.121给水排水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给水厂(所)房屋、给水加压站房屋、给排水集中监控室、客 车上水工休息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 2.污水处理厂(站)房屋、真空站(真空中心)房屋、排水泵房 和列车卸污工间休室。 3消防泵房、消防器材间等。
3. 12. 2 给水排水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给水排水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间应满足防潮、防火、防噪声、防振要求,并应根据生 产要求设置采暖、通风、采光、排水设施。 2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消毒、加药、赔药等房间不宜设置在 地下或半地下等通风条件差的位置,其门窗应有安全措施
3.12.3给水排水房屋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给水厂(所)污水处理厂(站)房屋布置应符合设备运输 安装要求。 2·车站给排水集中监控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宜与站房 合设。 3排(污)水泵站宜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3.12.4给水排水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设备间应设一个可供最大设备出入的门,房屋净高应满足 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 2,有人值守泵房的值班室应与水泵间相邻,隔墙上应设置隔 音观察窗及隔音门 3泵房、鼓风机房、离心脱水机房应采取降噪措施,机房噪声 控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087的规定。 4,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 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加氯间地面和墙面应有防腐蚀 措施。 5消毒间应与购存库房毗邻 6加氯间及其仓库,消毒间及药间应设有通风系统,配电 设施应采用防腐防爆型。 7化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墙面、地面操作台 面材料应防腐、易清洁。化验室中的无菌室、药品库宜设于背 阴面。 8给水排水监控室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中相 关规定。
3. 12. 5 给水排水工区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0. 2: 条
12. 5 给水排水工区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0. 2 条规定 ,还应包括检修室。
3. 13调度所用房
1值班调度主任、车流、计划、机车、列车、客运、货运、预确 报、电力、车辆、集装箱、特调、军调、动车、维修等调度用房,车辆安 全监测设备监控室、5T服务器机房、值班备品间,信号、通信、信息 及灾害监测用房,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2调度所信号用房包括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CTC) TDCS)中心机房,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CTC/TDCS)工区维 护中心、电源室、网管中心用房。工区用房包括值班室、作业间、更 衣室、备品备件室。 3调度所通信用房主要由设备房屋,检修房屋组成。其中 设备房屋应包括通信机械室、网管室、值班室、监控中心、备品备件 房屋;检修房屋应包括通信工区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备品备 件室。 4调度所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包括设备用房、维护中心网 管室、值班室、备品备件室等。其中,设备用房主要由信息机房、电 源室、信息配线设备间、大屏幕控制室组成。 5调度所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有调度室、远动机房、电 源室和辅助房屋。
2调度所用房面积和要求应符合
1、调度主任、车流、计划、动车、机车、列车、维修、客运、货运、 预报、电力等各种调度用房应合设调度大厅。 2列车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线路运营长度、行车密度、车站 数量、业务量以及专用线、支线引人数量及划分的调度台确定。 3客运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范围内旅客列车开行情况划分 的调度台确定。
4货运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货运站编组及装卸站数量和作 业量划分的调度台确定。 5·计划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范围内装卸车、排空、分界口交 接车,小运转列车、旅客列车等情况划分的调度台确定。 6·调度所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及牵引供电设备 用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6节、第3.8节以及附录B、附 录 C 附录 D、附录 E 的规定
3. 1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
3.14.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房屋主要由下列房屋 组成: 1 锅炉房、换热机房。 2. 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 3·防排烟风机机房、气体灭火储瓶间、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 水泵房篷房层
3防排烟风机机房、 水泵房等房屋。 3.14.2锅炉房、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 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 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降 噪措施。
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 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险 噪措施。
3.14.3锅炉房、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
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机房内地面和设备基座应采用易 洗的面层
3.14.4:土建风道应内壁表面光滑,并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
3.14.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木 关标准的规定
3.14.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相
15. 1房产建筑用房主要由下列房
房产建筑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3. 15房产建筑用房
1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 2材料加工房屋,维修机械房屋
3.15.2材料库(棚)建筑面积可按每万平方米维修换算房屋建筑 面积4m~5m计算确定 3.15.3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宜与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其 他铁路生产房屋合建。 3.15.4工区设加工间(包括材料间)时,建筑面积可按120 m 130m确定。材料棚建筑面积可按40m确定 3.15.5高速铁路和天型以上的车站根据需要设置维修点时,其 房层使用面积宜为30m 60m
3. 16 公安 用房
3.16.1:公安用房主要由派出所警务区,值勤岗亭、驻站民警室 及货场值勤点等房屋组成。
3.16.3公安派出所房屋宜独立设置,与附近其他铁路办公房屋 合建时,应设独立的分区、出人口,其外观应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外 观标志和外观形象要求
3.16.3公安派出所房屋宜独立设置,与附近其他铁路办公房屋
市政常用表格3.16.4公安派出所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编组站、区段站及沿线50km~70km中的较大客、 货运站及动车段应设置公安派出所房屋。 2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车站及动车运用所均应设置2~3 旬驻站(所)民警室。公安派出所应设置监控、门禁大门防暴防冲 撞等安全设施。
3.16.5公安派出所应设置在铁路车站附近
汽车停车场,进出通道等设置应便于
3.16.6驻站民警室和货场值勤点使用面积宜为30.m~50
3.16.7高速铁路沿线设置警务区用房和执勤岗亭时,设置地
1警务区用房应设置在车站、通信基站、中继站旁,每 15km~20km可设置一处警务区用房(设有派出所的车站不设警 务区用房。警务区建筑面积宜为 100 m~120 m,应具备给水 排水(含厕所、浴室)供电、通信、信息条件。 2值勤岗亭应设在长大桥梁、隧道两端,应急疏散通道、跨线 桥和距村庄较近的路基、道路等人烟稠密处的铁路防护栅栏外侧 每2km可设置一处执勤岗亭。值勤岗亭宜结合维修通道和桥梁 救援疏散通道统筹设置。值勤岗亭宜采用装配式,房屋建筑面积 宜为 4 m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严寒和寒冷地区宜设置取暖 设施。
3.16.8铁路公安刑警大队、乘警大队、交警大队、驻站特警大队
装修工艺、技术3. 17 办公和教育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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