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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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对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输、营业线 施工、安全等各方面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
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营业线施工组织流程,加 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组织协 调相关单位(部门)有计划地组织营业线施工和运输生产,确 保安全生产和有序运输。 第四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审 核设计、营业线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 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按规 定做好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预审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 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 查、工程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营业线施工 期间的行车安全条件,影响范围内行车设备的状况,所涉及的行 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采取的营业线施工工艺和指 导性施工安全方案、施工过渡方案等。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营业线 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防范施工中的安全 急患,消除施工质量不良等遗留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营业线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 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严格执行 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1、Ⅱ级施工制定施工方 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
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四十六条施工(维修)负责人应当具备必需的施工 维修)安全素质,对施工(维修)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 当经过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营业线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 班长应当经过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线施工相关知识培训,未经培训 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十七条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派遣劳动者经培训合 格后方可上岗,但不能担任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得 单独上道作业。 第四十八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勘察设计和营业线 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 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勘察设计单位会同营业 线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在签订 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设计和营业线施工单位对既有 设施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第四十九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的点前准
安全。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勘察设计、监 理等单位(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 审查。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 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营业线施工单位依据设计 和施工资料提出审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
第五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监督管 理,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 凤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高层标准规范范本,关键时段、关键环节和突发事件 时的安全控制等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 促铁路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惠排 查整治,堵塞安全漏洞,确保安全。 第五十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和制止影响铁路安 全的营业线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 按规定进行公告;依法对因铁路营业线施工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 进行调查分析、定责处理。 第五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 督管理工作不力、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相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可采取约谈、通报、警示等方式,督促整改落 实和吸取教训。 第五十六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研究分析营业线施工安全形 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建议,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可采用安全预警和挂牌督办的方式,提醒、督促及时采取措 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营业线施工安全 事故、事故隐患或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 培训,提高执法水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铁路安全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作风严谨、坚持原则,纪律严明 廉洁自律。
第五十九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铁路营 业线施工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
第五十九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铁路营 业线施工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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