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23《铁路建设项目弃渣技术管理手册》(工管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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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切实提高选址的合理性,实现“一场一图”;加强施工管理,确 保质量合格、使用安全;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水土保持防治 责任,保证弃渣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确保各项验收 次通过。

    2.2.1依法合规原则

    确保弃渣场选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水保方 案及其批复的要求,用地手续齐全、程序合规,具备可用于指导 施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并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施工。

    2.2.2综合利用原则

    加强主体工程土石方调配利用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确需弃渣的应与地方积极沟 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地方造田、建设等综合利 用,明确水土保持责任。

    弃渣场设置应结合地形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经济技 术比较的基础上优化选址和设计。

    2.2.4规范施工原则

    弃渣场按照一场一图”进行设计,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 须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做好表土剥离;按照“先挡后弃”的 原则,做好挡渣墙等挡护设施;按照“分层填筑”的原则,做好 分层堆渣和碾压;按照“疏导为主”的原则,做好截排水沟。

    2.2.5符合功能原则

    弃渣场恢复应在落实水保方案及设计要求的基础上,符合区域 水土保持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生态功能。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 为水源涵养等的,应尽可能采取养、灌、草等绿化措施;区域水土 保持生态功能为农田保护的,应尽可能复耕,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2. 4. 1 建设单位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 国铁路总公司水土保持政策和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和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考核制度,落实水保持责任。 2组织编制项目水保方案及报批工作:水土保持工程构成 重大变更时,组织编制补充水保方案及报批工作。 3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文件中水土保持相关内容审查 对水土保持防治要求落实不到位的,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4组织各参建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要求,及时掌握工程施工 动态,定期检查和总结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协调当地水行政 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及例行检查工作。 5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的水保持问题。负责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监测和咨询单位,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研究解 决方案。 6做好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及水土保 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组织弃渣场专项验收和移交。

    1负责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落实水保方案及批复要求, 明确水土保持措施,严格落实弃渣场“一场一图”的基本要求。 2设计人员须深入施工现场,指导施工单位实施水十保持 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参与水土保持工程检查、评定、验收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水 保方案及其批复文件,按照铁路建设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严格 客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和防治责任。 2负责制定施工期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建立水土保持工作 小组,编制水土流失事故应急预案。 3编制弃渣场施工组织方案,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弃渣 行为。 4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情况,积极配合 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处理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中的各种突发情况。 6落实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信息化管理要求,积极采取新 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提高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水土保持政策和法规,提高各级人员 水土保持责任意识,履行监理职责。 2核查设计文件中水土保持相关内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和弃渣场施工方案,对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现场踏、调查、收集当地水土保持资料,按照规范要 求对弃渣场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 下发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 青况进行复核。 4编制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完成项目水土保持单位工 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及质量评定,编制水土保持监理季 报、年报、专题报告及总结报告,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 位现场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5参与弃渣场等水土保持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1履行水保持监测职责,对工程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动 态变化、防治措施及其效果,根据水保方案及批复和相关规范要 求,开展监测工作。 2协助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 进行管理,优化防治措施;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水土流失情况,对 重大问题及隐惠提出防治对策和建议。 3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监测季报、年报及总结报告,做 好监测记录和影像资料收集等工作。 4参与弃渣场等水土保持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1根据《建设项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 平【2017]4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落实建设单位验收主体责任做好铁 络建设项目环水保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发改函 201813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 文内容的具体要求,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项自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 收工作。 2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程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工 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按规定进行信 息公开。 3确保验收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将相 关验收资料建档备查。 4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水土保持检查和 验收。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现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 信用评价。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订考核标准,以评分形式 量化评价指标,制定弃渣场、表土剥离、施工扬尘、拦挡防护、 排水以及内业资料等各项评分细则,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为做好 弃渣场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原则上每月开展检查并通报,每季度 组织开展弃渣场优胜工点评比。评比结果纳人中国铁路总公司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 弃渣场管理工作统一纳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作为 水土保持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考核工作全覆盖,制订统一的考核办法,明确设计、施工、 监理、监测等参建单位的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和考核指标。加强 日常管理,定期评比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月度考评进行排序,日 常可采用红、黄、白牌警告处罚。考核结果与劳动竞赛、企业信 用评价挂钩。

    各参建单位内业资料齐全、电子档案分类明晰,月报数据及 时准确,总结内容真实全面

    路基、站场、桥梁及隧道土石方应在综合调配利用的基础 上,产生的弃渣必须运至水保方案指定的弃渣场,严禁擅自变 更。弃土、弃渣需要临时堆存的,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临时堆土场应做好拦挡防护措施,并在 周边设置简易排水沟,其结构、断面尺寸须满足相关要求,临时 维存超过一个雨季的还应采取绿化措施。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土石 方和占用河道等违法行为。

    弃渣场施工首先要尽可能剥离表土,表土要集中堆放,古 盖、拦挡、排水、绿化等措施完整。遵循“先挡后弃”的原则, 根据弃渣场施工图设计,在弃渣场下游设置挡墙,截排水沟、沉 沙池等防护措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弃渣要分层回填压实,压实 度达到设计要求,控制沉降差,严格按照摊铺、碾压程序施工 严禁未经碾压直接摊铺新土层。弃渣结束后立即用剥离的表土进 行植被恢复,并优先选用当地乔灌草种。

    监理单位严格监督弃渣场施工程序,控制施工质量,按规范 及时组织弃渣场验收。监测单位按规定频次监测弃渣场水土流失 状况,指导现场施工。

    积极推进信息化平台的实时考核,强化过程控制。按要求在 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上传弃渣场相关资料及现场施工情况,及时更 新。利用信息化平台考核办法,实现弃渣场动态管理。

    根据批复的水保方案,按照“一场一图”要求进行弃渣场设 计。应做到设计资料齐全、图纸规范,防护措施体系完整。弃渣 场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及咨询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施工图设计评价 和施工图审核评价中。

    3.1.1法律法规要求

    3.1.1.1生态红线区

    3.1.1.2自然保护区

    3. 1.1.3 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森 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3.1.1.5生态公益林

    3.1.1.6地质公园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第十七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 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 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 采集标本和化石。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第十八 条,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

    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 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3.1.1.8 湿地公园

    1《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第十八 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 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 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第十九 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3.1.1.9国家重要湿地

    3.1.1.11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建城【2015】190号)第十八条,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应当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世界遗 产公约》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和 监测设施,严格保护世界遗产地的资源、生态和环境,合理展示 世界遗产地的突出价值。

    3. 1. 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84号)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 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 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 施,应当限期治理。

    3. 1. 1. 13 基本农田

    3.1.2技术规范要求

    3.1.2.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第3.2.5节、3.2.6节对弃渣场选址的规定如下: 1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 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渣场。 2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 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3,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 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 4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 场地。 5应综合考虑弃渣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3.1.2.2《水土保持设计工程规卖

    《水土保持设计工程规范》(GB51018一2014)第12.2.2节对 弃渣场选址的规定如下: 1弃渣场选址应根据弃渣场容量、占地类型与面积、弃渣 运距及道路建设、弃渣组成及排放方式、防护整治工程量及弃渣 场后期利用等情况,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严禁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 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 3弃渣场不应影响河流、沟谷的行洪安全,弃渣不应影响 水库大坝、水利工程取用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灌(排)干渠 (沟)功能,不应影响工矿企业、居民区、交通干线或其他重要 基础设施的安全。 4弃渣场应避开滑坡体等不良地质条件地段,不宜在泥 石流易发区设置弃渣场;确需设置的,应确保弃渣场稳定 安全。 5弃渣场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沟谷纵坡陡、出 口不易拦截的沟道;对弃渣场选址进行论证后,确需在此类沟道 弃渣的,应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

    6不宜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确需设置的, 应符合河道管理和防洪行洪的要求,并应采取措施保障行洪安 全,减少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7弃渣场选址应遵循“少占压耕地,少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的原则。山区、丘陵区弃渣场宜选择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相对简单,地形相对平缓的沟谷、凹地、坡台地、滩地等;平原 区弃渣应优先弃于洼地、取土(采砂)坑,以及裸地、空闲地 平滩地等。

    8 风蚀区的弃渣场选址应避开风口区域。

    《高速铁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技术管理手册》对弃渣 场选址要求: 1弃渣场选址应结合地方规划及相关要求,山丘区宜选择 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 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 进行弃渣场的防洪论证。 2弃渣场设置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包括新建或既有铁 路、公路设施等)、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3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 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渣场。 4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 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 5弃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 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弃渣场设置应做好 拦挡设施,确保渣体的稳定性。 6隧道进出口紧临江河、较大沟道时,不宜在隧道进出口 布设永久弃渣场。 7弃渣场宜布设在铁路沿线视线以外。

    8弃渣场的设置不得对主体工程的安全构成威胁:不得位 于线路上游、距线路较近;不得对隧道产生偏压影响;其他 威胁。 9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地等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弃渣场。

    3.1.4弃渣来源分析

    铁路建设项目弃渣来源主要包括路基、站场弃土,桥梁、隧 道弃渣,修建临时工程弃土等。设计文件的弃渣来源分析内容应 包括弃渣来源地、弃渣量、弃渣组成(石渣、土石混合、土方 等),并明确去向。通过分析铁路建设项目弃渣去向,梳理工程 挖填方的施工时段,土石料组成成分、运距、回填利用率等因 素,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土石方弃置方案,依法合规设置弃 渣场。

    3.1.5弃渣场选址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特点,提 出铁路建设项目弃渣场选址原则: 1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 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渣场。 2严禁在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 等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弃渣场。 3不得在国家重要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生态公益林、沿海滩涂等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弃渣场。确需设置 的,需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取得相关许可意见。 4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 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5弃渣场选址应避开滑坡体等不良地质条件地段,不宜布 设在泥石流易发区。

    6弃渣场选址应避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得位于线路 上游、距离线路较近;不得对隧道产生偏压影响。 7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不宜大于1km。 8堆渣量大于10万m的弃渣场需提供地质勘测资料及比 例尺不低于1:10000的地形图。 9IV级及以上弃渣场需进行稳定性评估。 22充沐场米型飞水十保放

    3.2弃渣场类型及水土保持措施

    按地形条件、与河(沟)相对位置、洪水处理方式等,铁路 建设项目弃渣场可分为沟道型、临河型、坡地型、平地型(含填 坑型)等四种类型,其相应特征及适用条件应符合表3.2.1的 规定。

    表3.2.1弃渣场分类

    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 施等三大类。工程措施主要包括拦挡工程、斜坡防护工程、防洪 排导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植物措施主要为乔灌草绿化;临时措 施主要为表土临时拦挡、覆盖、排水沟、沉沙池、临时撒草绿 化,堆渣平台、堆渣边坡临时排水措施,堆渣裸露面的临时覆盖 等措施。不同类型弃渣场的工程防护措施体系宜按表3.2.2确 定,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体系见图3.2.2。

    图3.2.2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体系

    .1设计标准 .1.1弃渣场级别划分 根据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以及弃渣场失事后对主体工程或

    危害程度确定弃渣场的级别,见表

    表3.3.11 弃渣场级别

    1根据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渣场失事对主体工程或环 竟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的渣场级别不一致时,就高不就低。 2渣场失事对主体工程的危害指对主体工程施工和运行的 影响程度;渣场失事对环境的危害指对城镇、乡村、工矿企业、 交通等环境建筑物的影响程度。 3危害程度。 1)严重危害:相关建筑物遭到大的破坏或功能受到大的 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2)较严重危害:相关建筑物遭到较大破坏或功能受到较 大影响,需进行专门修复后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3)不严重危害:相关建筑物遭到破坏或功能受到影响, 及时修复可投入正常使用。 4)较轻危害:相关建筑物受到的影响很小,不影响原有 功能,无需修复即可投入正常使用

    3.3.1.2弃渣场防护工程建筑物级别划分

    弃渣场防护工程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渣场级别分为5级,按 表3.3.1—2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拦渣堤、拦渣坝、挡渣墙、排洪工程建筑物级别应按渣 场级别确定。

    2当拦渣工程高度不小于15m,弃渣场等级为1级、2级 时,挡渣墙建筑物级别可提高1级。 3位于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弃渣场截排水 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级。

    3.3.1.3弃渣场截排水沟设计标

    1弃渣场临时性拦挡工程防洪标准取3年一遇至5年一遇; 当弃渣场级别为3级以上时,可提高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 2弃渣场永久性截排水措施的排水设计标准采用3年一遇 至5年一遇5~10min短历时设计暴雨

    3.3.1.4弃渣场抗滑稳定标准

    3.3.1.5弃渣场拦挡工程安全稳定标准

    弃渣场拦挡工程安全稳定标准参考《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 范》(GB51018)要求进行取值。

    3.3.1.6设计基础资料

    1地形测绘资料:渣场区地形、地貌及地类资料,渣场地 形图。弃渣场设计的地形测绘比例尺不小于1:2000,测量范围 应涵盖设计提供的弃渣场占地面积边缘以外(坑洼地边缘) 200m,根据地形情况选择控制断面进行测量,断面间距30~50m,

    并对场区周围的企业、村庄、河流、道路进行标示。 2工程地质资料:渣场区工程地质及地质勘察资料,包括 地层岩性、覆盖层组成及厚度、物理力学参数,渣场是否涉及泥 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情况。 3弃渣基础资料:弃渣的来源、组成、堆渣量、物理力学 参数等资料。 4水文气象资料:与渣场设防标准相应的洪水流量、洪水 位、流速等资料。

    3.3.2弃渣堆置要求

    1弃渣场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堆置:堆渣总高度小于10m 的牛奶标准,在采取安全挡护措施下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堆置。 2弃渣场堆置要素主要包括堆渣量、占地面积、分级高度 与堆渣坡比、平台宽度、堆渣总高度等。

    3. 3. 2. 2 堆渣量

    堆渣量应以自然方为基础,按弃渣组成折算为松方,根据堆 渣工艺、沉降因素等进行修正。无试验资料的,松散系数可按 表3.3.2选取。

    3.3.2土石渣松散

    3. 3. 2. 3占地面积

    基坑标准规范范本弃渣场占地面积应综合堆渣量、地形、堆置要素、拦渣及截 排水措施等因素确定。

    3.3.2.4分级高度与堆渣坡比

    度:台阶高度一般不应大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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