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件标准6.4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提出样品可不退还的,由双方 协商处置。
检验结果有效值截取的规定见表4。
,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细则起草单位: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王天鸣、刘磊、杨凯、赵颖昕、张治国、王晓雅、王伟、于兆华。 本细则由国家铁路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