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CC-137-2021 铁路车辆制动系统用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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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检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有关 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能力。 6.3.2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产品检验。 6.3.3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当如实 记录即时情况,并留存充分的证实材料。 6.3.4检验原始记录应当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 查
6.4 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提出样品可不退还的 安全生产标准,由双方 协商处置。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 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 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细则起草单位: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郭树祥、宋玉亮、龙时丹、申震、贾昊睿、石春珉、姜君、李肖刚、 本细则由国家铁路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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