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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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第46条质量管理是围绕信号设备质量而开展的组织、计划、实施 验查和监督等活动的总和。各级组织应运用系统的管理理念、先进的管 理手段、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不断提高设备质量、工作 质量和运用质量。 第47条设备质量是指设备及电路达到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质量 标准;工作质量是指维修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的 反映和执行作业标准的认真程度;运用质量是指信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 应具有的效果。设备质量、工作质量是运用质量的基础:运用质量是设备 质量与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第48条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是保证设备质量、工作质 量、运用质量稳定受控、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电务处、电务段应建立设 备质量检查及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分析设备运用状况,并 充分发挥检(监)测系统的作用,提高设备检(监)测水平。 1.电务处应每年组织电务段进行春季设备质量检查和秋季设备质 量鉴定工作。 2.电务处、电务段、车间应有计划地开展设备质量互检活动。电务 处每年、电务段每半年、车间每季不少于一次。 3.电务处、电务段应定期添乘机车,重点检查信号显示、车载设备 电缆径路、各种信号标志、沿线施工情况等。 4.电务段每半年、车间每季对信号机、联锁道岔、轨道电路、机车信 号、驼峰设备、道口信号和电缆线路等主要行车设备的运用质量与工作质 量进行全面检查。 5.电务段应建立设备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加强监测信息分析,实时 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49条动态检查是掌握设备运用质量的有效手段。铁路局应定 期用电务检测车对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检查。 第50条加强信号设备质量源头控制,建立设备召回制度和赔偿办 法。存在制造缺陷的设备由生产厂家召回;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供 应商(生产)家)负责更换或维修。并应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在合同

    第55条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 管理规程》、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

    第56条信号联锁管理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点,信号设备维护及各 类工程改造,必须严格执行联锁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改变电路结构、 变更联锁软件、修改基础数据等。设备开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彻底试 验,试验正确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57条信号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 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图 纸。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58条纳入国家铁路运输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和铁路总公司铁路 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器材,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道 使用。 第59条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以及上道试验,必须执行国 家、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新设备、新器材必须经过上道试验,按管理权限 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上道使用 未经铁路总公司批准,不得在信号安全设备上添装其他设备, 第60条各种信号设备、器材均应设置相应的标识,以满足设备检 修、测试、故障处理识别需要。标识的设置应符合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 有关规定,铁路总公司未规定的,由铁路局确定。 第61条器材投入使用前,电务段必须按标准对产品技术性能、技 术指标及外观等进行检查、测试,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62条提高信号设备雷电防护能力是保证信号设备安全运用的 基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 容综合防护的规定,定期对防雷装置、元件进行检查、测试和整治。 第63条产品和系统投入使用前,供应商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 和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的维护手册、使用手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数量 不少于6份。技术资料应规范、完整并装订成册。施工单位应向设备 维护管理单位提供成套竣工图纸,数量不少于6份。 第64条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 及时修订技术资料和图纸,保证图纸完整、图实相符,并积极采用计算机技 术进行管理。现场信号技术图纸、设备台账、履历薄、基础数据应适时更新。 第65条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具备的技术图表及资料见表2。图 表资料应与实际设备相符,并妥善保管。

    表2信号技术资料及图表

    第66条信号设备、器材以及为保证维护需要所配备的检测车、仪 器仪表、工装设备、交通工具等是电务部门的重要资产,必须依据有关法 规、规章进行实物资产的严格管理。各级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采用现代 管理手段,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67条信号系统、设备器材保修期内质量出现问题无损检测标准规范范本,供应商和生 产厂家应提供维修或更换。 第68条受工装设备和技术限制,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无检修能力 的信号设备、器材,可委托相应的设备厂家(设备供应商)进行维修。 1.铁路局电务处是委托维修管理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 管理办法,确定委托维修主要内容、项目及采取的维修方式,提出维修

    费用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确定委托维修单位和付费标 准,组织签订委托维修合同,定期检查、考核委托维修工作质量和设备 质量,负责设备故障的定性定责及责任追究。 2.铁路局财务处负责落实委托维修费用,参与确定维修单位和付费 标准,下达维修费用计划,监督检查费用的实施。 3.设备管理单位是执行委托维修工作的主体,对委托维修设备质 量、安全负责。按照签订的委托维修协议,管理委托维修设备,验收维修 质量,做好各种保养工作。 4.委托维修设备发生设备故障和行车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铁路局相关管理办法定性定责和责任追究,相关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69条信号设备、器材必须建立台账。设备台账应准确反映设备 类型、数量、安装位置、使用年限、更换时间、生产厂商、出厂时间及编号等 信息。 第70条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薄是全面反映铁路信号设备、器材 状况的基础台账。铁路局、电务段应指定专人负责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 历簿管理工作,设备变化后应及时修正,保证准确完整。铁路信号技术设 备履历薄应妥善保管。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薄及有关图表每年修订一次。电务段于1月 底前编制一式两份报电务处,电务处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铁路总 公司运输局电务部。 第71条为保证信号设备轮修(互换修)的正常进行和满足应急抢 修的需要,必须针对管内运用设备情况,在电务段、车间、工区备用适量的 信号设备和器材(含高价互换配件)。 备用数量规定如下: 1.轮修(互换修)的设备、器材,按其运用设备、器材总数的5%备用: 驼峰道岔转换设备按运用数量的30%备用。 2.实行故障修和人厂修的器材,按其运用器材总数的5%备用;机车 信号主机、GYK主机备用量为运用总数的10%~20%。 3.现场应急备用设备、器材每站每种型号备用量应不少于1个:道 岔转换设备应急备用量,现场车间每种型号备用1台(套),修配车间每

    种型号应至少备用1台(套)。 4.CTC/TDCS、计算机联锁、集中监测等系统关键板卡、模块等备用量 按运用总量10%配备。 5.特殊道岔转换设备、电源屏、车辆减速器等大型信号设备,电务段 应至全少备用1套。 6.其他未明确的、运用数量较少的设备、器材,其应急和备用数量由 铁路局规定。 7.各类工程新增设备及器材时.应按本条规定配备设备和器材。 第72条应急设备、器材按运用设备维护管理,应建立应急设备、器 材管理制度,明确备用型号及数量、存放地点及位置等,定期进行检查,保 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返厂修理的设备、器材,修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修理时间超过 1个月的,生产厂家应提供相应倒替备品。返厂修复的设备、器材质量由 生产厂家保证。 第73条各种机械、动力、起重、消防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的 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74条电务段应根据设备、器材在维修中的技术、工艺规定要求 配齐维修工作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配备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其性能、精度等应与设备技术、工艺 要求相匹配,并在作业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2.建立仪器仪表、工具设备保管制度。 3.对纳入计量管理的仪器、仪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 校准工作,检定、校准应有详细记录。 第75条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配备的电务检测车,电务段配备的检 修作业车、应急抢修车、器材取送车以及各种检修机具和仪器仪表等,均 应精心维护,保持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76条信号设备、器材实行使用寿命管理,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 设备、器材原则上不得继续上道使用。经铁路局专项评估后,信号设备、 器材寿命期可适当延长使用。 第77条铁路局应加强报废信号器材管理,防止废弃器材流入铁路

    信号市场。报废继电器按规定统一回收、集中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 得随意处理。 第78条信号固定资产的启用、调拨、移设、封存、报废由铁路局负 责,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 调拨,不得拆用。 第79条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报废、更新和补充按照财务有关规 定执行。

    第80条成本管理是生产经营管理和设备维修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的成本投入是保证铁路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的必要条件。 第81条电务段应按照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定进行成本 核算。 第82条信号设备维护成本应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大修按件名实 行预算管理;中修、维修按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第83条铁路局应根据信号设备使用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维修费 用,保证信号设备维修正常开展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84条铁路局应按规定的周期合理安排信号设备中修费用,以保 证信号设备能够按周期实施中修。信号设备中修费以年度中修工作量为 依据计算。 第85条铁路局是维修成本管理的主体,电务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应制定维修、中修主要工作项目及人所修项目的材料消耗定额。 第86条电务段应建立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和 段、车间、工区经济责任考核机制,发挥主要职能科室的作用,加强成本核 算,严格成本管理。 第87条电务段应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成本费用情况 分析超支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88条电务段应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材料消 耗,实现成本管理目标,

    第89条信号维修是对信号设备进行的日常养护和集中检修,通过 维修,保持设备性能,预防设备故障,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90条现场维修实行计划性维修和状态修相结合的模式,积极推 行设备分等级维修。 第91条计划性维修是根据规定的维修周期和内容有计划地实行 日常养护、集中检修和人所修。 第92条状态修是根据设备特性变化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维修 实行状态修的基本条件是该设备具备有效的自检、监测、报警、几余等功 能和手段,能够随时掌握该设备工作状态及变化趋势,预防可能出现的 故障。 第93条根据设备和运输组织特点合理划分设备维修等级,针对不 司等级设备制定相应的维修标准和周期。 设备维修等级划分原则:繁忙干线、高速铁路设备及电子设备为 一 级,其他线设备为二级 第94条现场可替换的设备、器材实行入所修;可更换电路板、模块 的信号电子设备采用故障换板、块修;具备系统几余或状态监测可靠的设 备可实行状态修。 第95条应充分发挥各种监测设备的作用,指导维修工作,增强维 修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第96条车站、区间信号设备检修实行天窗修:驼峰设备检修实行 停轮修。 第97条加强防洪、防汛等季节性工作,建立雨中和雨后设备的巡 视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98条信号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周期、入所修信号设备器材更换

    同期及检修工时定额由铁路局分别参照本规则附件5和附件6制定。

    第99条电务段是信号设备维护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维修组 织,强化职能科室和车间管理,加强工区建设,适应维修生产需要。 第100条现场车间是负责信号设备维修工作的基层生产管理组 织。负有安全、技术、维修、施工、质量、设备及综合等管理职责,实行夜 值班制度,直接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管辖范围内的各项 管理工作。 第101条专业车间是负责信号设备、车载信号设备入所检修、修配 等工作的基层生产管理组织。负有安全、技术、质量、施工及设备等管理 职责,并对周期内设备检修质量负责。 第102条信号工区是负责现场信号设备维修工作的基本生产组 织,承担管内信号设备日常养护、集中检修工作,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及时 处理设备故障。 第103条专业工区是负责信号设备、车载信号设备、器材入所修工 作、信号设备集中整修的基本生产单位,承担管内信号设备、器材入所检 修工作和专业设备检修工作。 第104条车间、工区维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由铁路局、电务段制 定明确

    第105条天窗是指铁路列车运行图中不铺划列车运行线或调整、 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 第106条凡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维修作业均应纳人天窗,不准利用 列车间隔进行。天窗内无法完成的维修作业,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 计划。 第107条信号设备大窗点内、点外维修作业项目按照铁路总公司 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108条电务段应根据天窗作业特点,按照优化维修劳动组织、改 进作业方法和维修手段、提高天窗利用效率的原则,加强对天窗修的组织

    第105条天窗是指铁路列车运行图中不铺划列车运行线或调整、 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 第106条凡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天窗,不准利用 列车间隔进行。天窗内无法完成的维修作业,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 计划。 第107条信号设备大窗点内、点外维修作业项目按照铁路总公司、 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108条电务段应根据天窗作业特点,按照优化维修劳动组织、改 进作业方法和维修手段、提高天窗利用效率的原则,加强对天窗修的组织

    和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大窗修任务。 第109条电务处、电务段和车间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天窗修管 理工作。按时提报天窗修计划,协调解决天窗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做好天窗兑现率、利用率的总结、统计、分析工作。电务段应在每月3目 前将上月大窗修统计表(电信统表6)报电务处。 第110条电务处、电务段天窗修主管工程师应定期参加管内天窗 大窗修管理工作

    第111条入所修是指对设备、器材进行的人所检修。人所修工作 由信号检修车间、电子设备车间负责。 第112条各专业车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铁路行业标准及产品质 量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入所修质量控制管理。经人所修的设 备、器材的电气特性和机械强度必须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113条入所修的设备、器材检修和修配完成后,必须逐台验收 合格后方可出所。质量验收实行检修人员自验、工长抽验、质量验收员全 验制度。车间主任和工程师(技术员)每月应进行抽样检查。 第114条入所修的设备、器材应实行定置管理和寿命管理。凡周 期轮修、故障入所修的设备、器材应实行跟踪管理,准确掌握设备、器材安 装位置、检修时间和次数等。 第115条信号设备、器材人所修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由铁路 局制定。 第116条入所修的设备、器材检修质量在规定的周期内由相关专 业车间负责

    第117条维修工作计划应根据信号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周期表、 言号设备器材入所修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表规定的内容和周期及维 修大窗作业计划编制。 第118条维修计划项目及周期变更,属于电务段掌握的,须经电务 段批准:属于铁路局掌握的,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119条现场车间专业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工区大窗修作业,监 督检查工区检修工作质量,町控安全生产关键环节,指导工区做好天窗修 工作。 第120条工区应实行岗位责任制。职工对分管的设备质量与安全 员责,并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程序,杜绝违章作业。 第121条车间工区应认真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按月掌握任务、安 全、质量完成情况,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第122条工区应定期检查地面信号显示状态,及时调整显示距离 不合格的信号机。 第123条车间、工区应备有下列业务管理资料: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3.信号维护规则; 4.铁路电务安全规则; 5.行车组织规则; 6.“信号设备图册”及设备使用说明; 7.管内各种道岔“安装装置及外锁闭装置图册”(车间); 8.电缆径路图; 9.信号设备建筑接近限界资料(保存1年); 10.信号显示距离资料(保存1年); 11.设备质量鉴定资料(保存1年); 12.电气特性测试资料(保存2年); 13.信号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程序; 14.信号事故、故障原始记录资料(保存2年); 15.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命令、标准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124条信号中修是铁路信号维护工作的重要修程,应坚持“整 修、补强、恢复、改善”的原则。通过中修,使现场信号设备电气特性和机 戒强度符合技术标准,安全可靠地使用到下一轮中修或大修。 第125条信号中修应针对设备薄弱环节,积极采用“五防”(防松、 防锈、防断、防卡、防雷)和“三新一化”(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及完余 化)等措施,提高信号设备的可靠性。 第126条信号中修应统筹安排,与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重点整修项 自相结合,与基建、更新改造工程相结合,与更换淘汰设备和器材相结合 与创建信号标准站相结合,并根据不同等级设备实际状况,确定具体的中 修项目和内容。 第127条电务处、电务段应有专人主管信号中修工作。 第128条中修工作范围: 1.更换到期的轮修设备和器材,更换淘汰的设备。 2.整修轨道电路,更换各种不良引接线(跳线、连接线)、电容。 3.更换或整修强度不足的道岔转换设备、安装装置、外锁装置及各 种杆件。 4.修理、补强或更换信号机(标志牌)及其部件 5.更换腐蚀、不良的箱盒及损伤的基础,整理、更换箱盒内部配线。 6.整修控制台、组合架、电源屏、分线盘、人工解锁盘以及更换不良 配件。 7.更换室内不良显示器、不间断电源(UPS)、电池组(电源模块)及 其他计算机输人输出设备、关键板件等。 8.更换整治强度不足的车辆减速器制动钳、制动轨、连接杆、销轴等 部件及风(油)管路

    第132条信号设备中修应按周期进行,中修周期规定如下: 1.车站、区间、道口设备及驼峰电气设备中修在每个大修周期内进 行一次。 2.根据使用频繁程度,驼峰车辆减速器中修周期为2~5年。 3.CTC/TDCS、集中监测系统设备中修周期为5年。 4.驼峰动力设备中修周期由铁路局制定。 第133条中修费用规定: 1.信号中修费用是指中修所需的材料费和设备的修理费用。 2.铁路局在下达年度财务预算时,中修费用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 3.电务段应按铁路局批准的中修工作量和费用,保证财力、物力投 入,不得随意挤占中修费用。 第134条中修预算编制要求: 1.中修预算应按站(场)、区间分别编制并汇总(电信中表6),并附 编制说明。 2.按“信号中修工作量调查表”(附件4)和中修工时定额标准”

    中修材料消耗定额标准“编制。 3.材料费标准按铁路局及生产厂家现行目录价格执行,询估价格应 在预算中注明 4.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聘用部分劳力,辅助工费可比照工程预算 标准编制。 5.相关设备单位有实体工作量时,应一并纳入预算。 第135条中修预算由电务段主管科室审核,段长签认后,一式三份 报铁路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36条中修质量评定规定: 1.通过中修的信号设备,电气特性和机械强度必须达到相关技术标 准的规定。 2.设备质量评定项目包括:信号机、道岔转换设备、轨道电路、机械 室、控制台、电缆线路、闭塞、道口以及驼峰减速器、液压、风压、测速及测 长等设备。 3.设备质量评定方法按本规则年度设备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其 中未列项目、设备的评定标准由铁路局制定。 4.中修车站(场)、区间质量验收评语分为:优质、合格。 (1)优质:道岔转换设备、轨道电路、信号机良好率不低于80%,其他 设备良好率不低于70%。 (2)合格:合格率达到100% 5.中修优质车站(区间)数量不得少于当年中修车站(区间)总数 的80%。 第137条隐蔽工程应在中修车站(区间)所在信号工区配合下进 行,并办理质量签认手续,其质量在验交后半年内由担当中修任务的车间 负责。 第138条中修施工期间的设备质量、安全责任及交接办法由铁路 局制定。 第139条中修施工应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1.严格执行铁路总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电务安全 规则相关规定。 2.凡变更设备现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40条中修后的车站(区间)应及时修改各种图纸、标识和建筑 接近限界,做到正确、清晰、完整,与实际相符。 第141条中修车间应建立以车站(场)、区间为单位的中修技术档 案。技术档案应包括:调查记录、中修预算、施工方案、安全措施、验收报 告、竣工资料等,并保管至下一轮中修或大修 第142条铁路局、电务段应及时掌握中修进度(电信统表4)和中 修质量,解决存在问题。 第143条信号中修验收规定: 1.中修实行三级验收制。中修车间对中修设备质量进行全面自验; 电务段组织中修车间和相关车间进行全面验收交接:铁路局对电务段中 修工作进行检查抽验。 2.中修工作完成后,经中修车间自验,确认具备全面验收条件时,向 电务段提出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中修验收报告表、工时与工作量 对照表、材料消耗表、财务分析统计表、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施工图纸和设 备、器材回收清单等。 3.电务段组织对中修车间自验合格的中修车站(场)、区间进行全面 验收,并填写中修验收报告表(电信中表7)上报路局申请验收。 4.铁路局抽验数量应不少于当年中修车站(场)、区间数量的1/5。 5.中修车间应对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设备和问题及时组织返工 整改。 第144条中修车站验交后,由中修车间提供中修竣工资料一式三 份,现场工区、中修车间、段信号技术科各一份。中修竣工资料应包括:联 锁试验检查表、电气特性测试记录、新增或变更部分的图纸、验收资料以 及铁路局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145条中修备用用料、工具、仪表应满足中修需要。中修车间应 设置专用库房,专用库房管理应符合铁路物资管理的规定。 第146条中修车间应有以下规章制度和技术资料: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信号维护规则; 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4. 行车组织规则:

    5.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6.铁路信号施工标准; 7.设备安装图纸、图册; 8.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命令、标准及其他技术资料

    5.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6.铁路信号施工标准; 7.设备安装图纸、图册; 8.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命令、标准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147条为恢复、改善和提高信号设备质量,保证既有设备安全、 可靠地正常使用,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有计划地对相关设备进行大 修和更新改造。 第148条更新改造时,设备技术制式应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及 铁路发展规划。 第149条铁路信号设备大修及更新改造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150条信号设备大修及更新改造应以不断提高系统、设备可靠 性和安全性等技术指标为目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和余 技术。 第151条信号设备大修及更新改造工作由铁路局管理。电务处应 于每年年底向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报告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及完成情 况(电信统表5)。 第152条更新改造计划与年度大修计划是实施更新改造及信号设 备大修的主要依据。铁路局在编制信号设备更新改造计划与年度大修计 划时,应按运输需要、设备耗损规律和实际质量状况,优先考虑,综合平 衡,统筹安排。如与邻局发生关联,应相互协调,尽量同步进行更新改造。 第153条信号设备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必 须符合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154条更新改造工程质量评定办法由铁路局参照国家、铁路总 公司相关验收标准制定。 第155条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应认真按标准组织验交,不符合标 准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156条普速铁路信号系统设备寿命周期规定!

    第二节周期、条件和范围

    1.一般信号设备寿命周期为15年;安全余型计算机联锁设备、区 间闭塞设备寿命周期为15年,双机热备型计算机联锁、TDCS、CTC、集中 监测、驼峰自动化等电子系统设备寿命周期为10年。 3.车辆减速器属于驼峰自动化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寿命周期应根 据解编作业量及设备状态确定,间隔制动位为5~8年;目的制动位为 8~10年。 第157条普速铁路信号系统设备大修周期一般为10年:更新改造 周期为规定的信号系统设备寿命周期。在评估质量状态良好的基础上, 可依据评估结果延期使用,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信号设备寿命周 期5年。 第158条信号设备更新改造建议计划中未纳入次年计划任务实施 的,应对急需解决的信号设备安全隐惠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并须安排进行 相关设备的整治补强。 第159条信号设备大修应根据系统、设备现状,分别采取整体大修 方式和局部大修方式进行。 信号大修工作范围: 1.为恢复系统功能而更换达到大修期的部件和器材。 2.更换其他地面不良信号设备部件。 3.设备在使用中磨耗、老化已不能保证行车安全和正常使用时,可 提前进行大修。 4.中修工作内容。 第160条更新改造工作范围: 1.更新已到寿命周期的普速铁路信号系统设备。 2.为提升整体系统功能和性能的设备更换。 3.遇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进行更新改造: (1)系统不能满足运输扩能和安全保证需求时。 (2)属于淘汰的系统设备、器材或维修配件没有供应来源,不能保证 使用时,

    第161条信号设备大修及更新改造实行专业负责,归口管理。钅

    路局应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明确大修及更新改造职责分工、工作程序 和技术标准,规范大修及更新改造管理。 第162条铁路局应制定信号设备更新改造评估管理办法,从设备 质量、运用质量等方面对信号设备更新改造进行综合评估。 第163条铁路局组织关处室、电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信号设备 更新改造评估小组,履行信号设备更新改造的评估工作。 1.评估工作在信号设备达到设备寿命周期的前一年进行。 2.电务段于每年7月份前,向铁路局提报次年信号设备更新改造申 请,铁路局评估小组制定评估计划,参照附件9《计算机联锁设备评估鉴 定表》、《继电联锁设备评估鉴定表》项目,组织信号设备更新改造评估工 作,逐站现场调查核实、形成评估报告。 3.评估完成后,电务处依据评估报告,提出信号设备更新改造建议 并报局主管部门或主管局长。 4.对于急需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制定控制措施,并落实设备补强。 第164条信号设备需要更新改造时,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任务书 并报铁路局审批。计划任务书是确定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编制设计文件 的依据,其主要内容为:工程件名、更新改造理由、更新改造范围、投资估 算和经济指标等。 第165条更新改造计划任务书批准后,应按规定确定设计单位和 施工单位,并签订设计、施工合同。更新改造工程应由有资质的设计、施 工单位承担。

    第166条必须认真执行铁路总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铁 路电务安全规则相关规定。 凡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安排在天窗内 进行。 第167条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安全协议书所包含的内容应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 禁施工。 第168条更新改造开工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3.工程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 4.信号联锁试验检查表及联锁试验报告; 5.主要设备电气性能测试记录; 6.设备和器材许可证、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合格证及技术资料 7.信号设备建筑接近限界资料; 8.竣工验收交接报告。

    3.工程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 4.信号联锁试验检查表及联锁试验报告; 5.主要设备电气性能测试记录; 6.设备和器材许可证、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合格证及技术资料; 7.信号设备建筑接近限界资料; 8.竣工验收交接报告。

    第182条测试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测试,掌 握和分析设备运用状态,指导维护工作,预防设备故障,保证设备正常 运用。 第183条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的电务试验室,承担相应的 测试、试验和管理任务。 第184条信号设备电气特性测试项目和周期由铁路局参照本规则 附件7制定。 第185条测试分为1级测试、Ⅱ级测试和动态检测。1、Ⅱ级测试 和动态检测项目及周期按铁路局制定的“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表” 执行。 第186条1级测试由信号工区负责;Ⅱ级测试由电务段的电务试 验室负责;动态检测由铁路局的电务试验室负责。 第187条由集中监测设备完成的测试项目,不再进行人工测试。 未纳人集中监测的或集中监测设备故障时,进行人工测试。 第188条基建、更新改造、大修、中修验交及设备检修时应按规定 项自进行人工测试,有关测试记录纳入验收资料。 第189条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配备电务检测车,检测车构造速度 应适应动态测试要求。电务检测车自动检测系统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 第190条电务段应建立地面信号设备、行车控制设备监测数据和 报警、预警信息分析平台,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浏览、分析,对监测数据异 常、报警、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处置。 第191条电务段应根据信号设备电气特性测试项目及周期表的规 定以及重点工作,编制年(月)度工作计划,配备满足测试工作需要的仪 器仪表.加强测试工作组织,确保测试数据真实准确

    第192条总公司电务试验室职责: 1.负责全路电务设备测试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铁路局电务试验室 工作。 2.提出年度全路电务设备测试重点工作项目和要求,并监督检查落 实情况。 3.负责全路电务设备动态检测管理工作,运用电务检测车定期检查 主要干线电务设备运用质量。 4.组织制定和改进电务设备测试项目及测试方法。 5.参加新技术、新设备以及铁路总公司科研项目的试验、测试及协 调配合工作。 6.参与信号设备疑难故障的调查处理,研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第193条铁路局电务检测所电务试验室职责: 1.负责全局电务设备测试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段电务试验室 工作。 2.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重点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全 高电务设备测试重点工作项自和要求,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电务设备动态检测工作,运用电务检测车定期检查、考核管 内电务设备运用质量。 4.指导和检查电务段I、Ⅱ级测试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 意见。 5.负责全局信号集中监测管理工作,掌握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分 析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了解信号设备运用质量,提出维修工作指导意 见,指导电务段做好集中监测数据分析工作。 6.参与新技术、新设备以及科研、革新项目试验、测试等工作。 7.参加信号设备疑难故障的分析,参与解决联锁电路中存在的主要 技术问题。 8.负责电务检测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194条电务段电务试验室职责: 1.负责全段电务设备测试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1级测试工作

    2.根据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表的规定和上级要求,编制年(月) 度工作计划,完成Ⅱ级测试任务。 3.负责集中监测数据分析管理工作,掌握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分 析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提出维修工作建议,指导车间、工区集中监测数 据分析工作。 4.负责全段防雷工作。 5.统计汇总全段测试资料并组织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6.参加信号设备疑难故障的查找和分析,解决设备存在的技术 问题。 7.完成基建、更新改造、大修、中修工程验交时的设备测试任务。 第195条车间工区测试工作职责由铁路局、电务段明确

    第196条铁路局、电务段电气特性管理人员应熟悉管内设备结构、 性能、原理、技术标准、测试方法及相应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 准、测试方法和规定。 第197条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电务试验室应定期运用电务试验车 对信号、无线设备进行动态检测,通报检测结果。检测周期为: 1.铁路总公司:繁忙干线每半年1次,其他干线抽测。 2.铁路局:管内干线每季1次,其他线路由铁路局规定, 第198条电气特性分析制度: 1.信号工区每月对1级测试数据进行一次分析,分析结果报车间。 2.现场车间每季对管内1级测试进行一次分析,分析结果报段电务 试验室。 3.段电务试验室每半年组织对全段I、Ⅱ级测试进行一次分析,分 析结果报段主管科室。 4.电务段主管副段长(总工程师)每年10月组织召开特性测试分析 会议,全面分析信号设备特性测试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及解决办法。 5.电务处主管副处长(总工程师)每年12月组织召开特性测试分析 会议,重点分析各段信号设备特性测试工作及局动态检测情况,研究解决

    存在的问题。 第199条电气特性测试报告制度: 1.电务段于每年11月底前向铁路局电务处提报年度信号设备特性 测试分析报告。 2.电务处于每年12月底前向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提报年度信 号设备特性测试分析报告。

    存在的问题。 第199条电气特性测试报告制度: 1.电务段于每年11月底前向铁路局电务处提报年度信号设备特性 测试分析报告。 2.电务处于每年12月底前向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提报年度信 号设备特性测试分析报告

    第200条联锁是指通过技术方法,使信号、道岔和进路必须按照 一 定程序并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动作或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确保联锁关 系正确是信号设备设计、制造、施工、维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信号设备 机械强度和电气特性是保证联锁关系正确的基本条件。 第201条信号联锁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信号大修 中修、维修及工程的全过程之中。联锁错误或失效将直接危及行车安全, 各级电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联锁管理工作,全体信号工作人员都必须严 格执行联锁纪律,杜绝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等破坏联锁关系的行为。 第202条信号联锁设备必须符合“故障一安全”原则,必须满足铁 路技术管理规程、信号设计规范以及铁路有关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相关 要求。 第203条信号联锁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联锁管理、工程验交联 锁管理、联锁关系(电路)变更、信号联锁软件变更以及科研项目试验的 联锁管理等。 第204条信号联锁管理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分级管 理。铁路局电务处设联锁管理工程师,电务段设联锁主任(工程师),车 间设联锁工程师,负责信号设备的联锁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205条信号联锁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须经联锁试验资格培训。 车间联锁工程师及联锁试验人员由电务段负责培训;电务段联锁主任由 铁路局负责培训、电务处联锁工程师由铁路总公司负责培训。 第206条电务段应建立联锁档案,联锁档案应包括联锁电路图、联 锁进路表、工程开通联锁试验记录、联锁修改申请及批复等有关技术资 料,以及侵限绝缘、带动道岔、防护道岔、延续进路和技术设备维护过程中 的注意事项等资料。

    基建、工程、更新改造工作,凡涉及联锁关系变化的,联锁档案应及时 进行修订。 信号联锁设备供应商也应建立相应的联锁档案。

    第207条电务处联锁管理工程师职责: 贯彻执行铁路总公司联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铁路局联锁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务段联锁管理;解决联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掌握联 锁设备运用状态,提出联锁设备更新改造及重点整治建议;按规定的程序 和权限审核联锁设备软、硬件变更及联锁关系和电路图的变更。 第208条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职责: 贯彻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联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电务段联锁管 理工作,指导检查车间联锁管理;组织工程施工联锁试验和年度联锁试验工 作;掌握管内联锁设备运用状态,处理联锁电路疑难故障,反映和解决联锁 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联锁设备软、硬件修改申请,审核 施工联锁关系检查试验方案;组织信号设备电路图、配线图核对工作:及时 报告联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联锁电路修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209条车间联锁工程帅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联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车间联锁管理工作;负责管 内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车间组织的施工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参加 车间管内基建、大修、更新改造、中修工程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工作,掌握 管内联锁设备运用状态,参加联锁电路疑难故障处理,完成上级下达的 联锁电路修改任务;负责管内联锁设备档案和联锁资料修订核对,负责 管内信号设备电路图、配线图核对。 第210条信号工长及信号工职责: 参加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各类工程施工联锁试验,按规定访问 使用人员

    第211条在信号设备上进行试验、变更联锁图表及软件、电路 育号显示方式及器材规格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改变主要器材规格、变更信号显示方式、改变铁路总公司颁布的 标准设计,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 2.变更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修改电路图及联锁软件,由铁路局批准。 3.计算机联锁软件功能超出制式检测范围时,应重新进行联锁软件 检测。 4.变更接点组(不改变联锁条件)、配线图由电务段批准。 5.电路修改后,电务段应及时修改图纸并存档。 第212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 批准。 第213条各种监测、报警电路等必须与联锁电路安全隔离,不得影 问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214条严禁在信号联锁设备上使用无关软件:严禁与其他网络 和非专用计算机相连;严禁使用非专用储存介质进行数据导入导出:严禁 未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擅自扩大用户范围及接人其他系统, 第215条铁路局、电务段应建立审批、试验和开通把关制度,未经 规定程序审批,不准进行信号电路修改和各类信号软件变更。 第216条防止联锁失效关键: 1.防止联锁试验不彻底,造成的联锁失效。 2.防止尚未纳入联锁的设备与既有联锁设备连接,造成的道岔错误 转动、信号错误开放。 3.防止道分配线错误,造成道分错误表示。 4.防止挤切销非正常折断,造成道岔机械锁闭失效。 5.防止信号电缆绝缘不良,造成接地、混线。 6.防止室内外设备状态(位置)表示不一致。 7.防止电源对地漏电流超标, 8.防止轨道电路调整不当导致分路残压超标 9.防止分路不良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联锁失效。 10.防止软件(数据)版本不一致或错误使用,造成联锁失效。 第217条发现联锁电路和联锁软件存在问题,电务段应书面通知 设计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并向电务处报告,重大问题电务处应及时向铁路 总公司报告

    第223条联锁关系检查试验(以下简称联锁试验)分为施工联锁关 系检查试验、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日常维修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施工联锁试验由电务段、车间负责;年度联锁试验由车间负责,电务 重点参加联锁关系复杂的年度联锁试验;日常维修联锁试验由工区或 车间负责。 第224条铁路局应在联锁管理办法中明确试验分工、试验程序、试 验方法、试验标准用语及注意事项等。 第225条联锁试验应按《车站联锁设备维护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明确试验负责人,并严格执行专人指挥、专人操作、专人监督的试验制度。 第226条电务段负责的联锁试验,试验方案由段联锁主任(工程 师)制订,经主管副段长组织审核并批准后实施;车间负责的联锁试验,试 验方案由车间联锁工程师制定,经段联锁主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227条联锁试验必须在大窗内进行。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 联锁试验,必须在垂直天窗内进行。 第228条计算机联锁系统应在双套(系)设备同步的情况下进行联 锁试验,并应进行同步故障倒机及人工切换试验。 第229条联锁试验时应按照《车站联锁设备维护管理办法》规定 填写试验记录。试验结束后,有关人员应在试验记录上签字。 第230条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 上报,危及安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231条施工联锁试验有关规定: 1.设备开通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对联锁电路进行导通试验,达到设 备与图纸相符、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交电务段复查试验 2.电务段在施工单位完成联锁试验的基础上,应首先对配线进行全 面核对,做到图实相符,并进行全面的模拟联锁试验;与设备连接后,应进 行完整的联锁核对试验。驼峰联锁试验还应包括模拟溜放和实车溜放 试验。 3.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必须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 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 联锁试验。严禁以施工单位的联锁试验代替电务段的联锁试验。 4.施工验交联锁试验由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负责,按联锁设备 维护管理规定要求逐一进行彻底的试验,并认真填写记录资料。 第232条年度联锁试验有关规定: 1.电务段每年应组织进行年度联锁试验、检查核对,并认真做好记 录。年度联锁试验资料一式二份,由电务段、车间统一保管。 2.年度联锁试验内容除允许结合列车运行观察记录的项目外,其他 项目必须按联锁试验的相关规定在天窗内进行。 3.车间应按联锁试验方案和项目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及时汇总 上报。

    4.年度联锁试验除按有关规定做好试验资料统计上报外,电务段、 车间还应填报信号联锁试验汇总表(电信维表4)。 第233条日常维修联锁试验有关规定: 故障处理、设备损坏修复、设备亢余补强、新技术设备器材上道使用 单项设备整治、更换配线后,涉及联锁电路和联锁关系的项目应进行联锁 试验

    第234条计算机联锁系统供应商应对联锁软件的安全性终身负 责,保证软件联锁关系、数据参数的正确性;铁路局负责现场的运行维护 管理。 第235条计算机联锁在现场模拟联锁试验之前,电务段应进行全 面的联锁仿真试验,并认真做好试验记录。 第236条信号联锁软件变更申请应由供应商向设备所属铁路局提 出,变更申请材料应符合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供应商拟定修改方案,说 明修改原因、修改内容、影响范围、联锁试验要求等,经电务处批准后方可 实施。 第237条在信号联锁软件变更实施前,由供应商组织评定等级,并 安照评定等级进行管理。 第238条供应商应对提供现场的软件与经过测试、评估确认后发 布的软件一致性负责。 第239条软件修改后应根据需要进行全站仿真试验,并对修改所 涉及的部分进行联锁试验,认真做好试验记录,试验结果须经供应商和电 务段双方签认。 第240条供应商和电务段均应备份软件并加强软件版本信息的动 态管理,备份软件须标注明显的版本信息

    第241条自动化驼峰控制系统是实现对驼峰推送进路和驼峰调车 进路的联锁控制、驼峰溜放进路和驼峰溜放速度的自动控制以及推峰机 车速度遥控的系统。由控制设备及雷达、车轮传感器、测长、测重等测量 设备组成。 车辆减速器是编组(区段)站驼峰调车场车辆溜放调速设备,包括间 隔制动位和目的制动位。 编组站综合自动化信号控制系统由自动化驼峰控制系统、计算机联 锁系统、驼峰推峰机车遥控等系统集成构成,从而实现了编组站溜放车辆 的自动控制。 第242条自动化驼峰控制系统及编组站综合自动化信号控制系统 的相关设备状态、故障报警、运行数据等应能在电务维护终端记录、回放、 查询、统计。主要信息应纳入信号集中监测。 第243条自动化驼峰控制系统、编组站综合自动化信号控制系统 和车辆减速器设备实行日常维修、中修、大修修程

    第二节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

    第244条TDCS、CTC是全路各级调度指挥的基础装备,是重要的 行车设备,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 第245条TDCS、CTC维护管理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三 级管理。 第246条TDCS、CTC直接涉及行车安全,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 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他系统直接联网。 第247条TDCS、CTC 软、硬件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系统接入

    打容和局部改造时,应由铁路局组织系统供应商、设计等单位进行方案 审查。 第248条TDCS、CTC实行预防修和故障修的维修方式,系统核心 设备可实行委托修。 第249条TDCS、CTC设备及器材实行寿命管理 第250条TDCS、CTC软件由系统供应商提供,并负责终身维护。 第251条TDCS、CTC软件日常维护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软件维护 手册为依据。 第252条TDCS/CTC维护机构、电务段应具备TDCS/CTC软件管 理资料,包括软件名称、版本号、来源、日期和用途等内容。 第253条TDCS、CTC应采用网络安全技术,构建由安全管理中心 支持下的计算环境安全、区域边界安全、通信网络安全构成的三重防护体 系结构。 第254条TDCS、CTC在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时,应采用安全可靠 的网络隔离设备和措施,确保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255条TDCS、CTC 应采用物理方式断开光驱、软驱,屏蔽USB 接口。

    第三节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第256条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是监测信号设备运用状态的必要设 备,应充分利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实时监测、超限报警、存储再现、过程监 督、远程监视等功能,发挥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在信号设备日常维修及故障 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指导维修工作,及时发现信号设备隐惠,预防设备故 障,保证设备正常运用。 第257条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电 务段三级管理。 第258条凡信号设备基建、更新改造时,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应同步 计、同步施工、同步开通。 第259条信号集中监测网络是独立封闭运行的网络,严禁擅自折 展监测网络、加设终端和安装无关软件。 第260条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软件管理:

    1.集中监测软件及数据维护以监测,家提供的软件维护手册为依 据,日常维护由电务段负责。 2.系统运行环境与软件开发测试环境应分开管理,严禁在运行系统 中直接进行软件调试。 3.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软件程序和数据配置文件应由厂家向电务段提 供在用版本的备份2套。电务段应妥善保存软件程序和数据配置文件的备 份,并及时更新。保存的有效软件必须标明软件的使用地点、设备名称、路 径、设备中软件版本号、更新日期等信息。 4.监测厂家应建立软件版本管理制度,保证提供的备份软件与现场 实际使用一致。 5.现场需要更换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软件时,应按管理权限进行软件 变更审批,方可实施。 第261条防病毒软件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信息安全设施,必须 保证其良好运用,每月进行病毒库升级。 第262条信号集中监测数据是信号设备故障分析的重要依据,各 级集中监测设备使用和维护人员应对集中监测数据进行保密,不得删除 泄露数据。 第263条信号集中监测一、二级报警信息及相关数据应在电务段 中心服务器自动保存1年。信号设备故障时的集中监测数据应保存5 年,并做好故障现象说明 第264条铁路局应制定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办法。明 确工作职责,规范运用管理,管好、用好信号集中监测系统。信号集中监 测信息分析内容及周期由铁路局参照附件8制定 第265条凡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能完成的测试项目,可不再进行人 工测试;未纳入监测的测试项目,仍进行人工测试;当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发生故障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人工测试。 第266条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实行预防修、故障修和关键设备委托 修的维修方式,保证设备正常运用。车站站机、段调度指挥平台终端应 24小时不间断开机运行。 第267条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维护、故障处理、软件升级时,应及时 备份信号集中监测数据

    第四节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

    第268条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简称STP)是调车安全防护 的辅助设备,地面和车载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送信息,将获取的调车作业相 关信号、道岔、轨道电路区段信息进行处理,通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实 现对调车机车信号显示和车列速度监控。 第269条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局STP设备的技术和维护主管部 门,运输处、机务处是运用管理的主管部门。电务段是STP设备维护管理 主体,车务、机务站段是运用管理主体。 第270条STP设备实行资质准入管理,其功能、性能、结构须符合 铁路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相关标准。 第271条STP无线通信设备及其技术指标必须满足铁路行业的无 线电管理有关要求及标准。STP无线通信设备启用前须向无线电管理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执照后启用。 软、硬件变更应符合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272条与STP相关的LKJ调车监控基本控制参数设置、车载数 据换装、车载运行记录数据下载分析、设备管理等按LK厂相关规定执行。 第273条STP地面设备实行维修、中修、大修修程:车载设备参照 LKJ实行I、Ⅱ、血级修程,与LKJ同步实施。 第274条STP车载设备检测结合LKJ同步进行,经检测技术状态 良好,电务检测人员向机车运用部门出具合格证。 第275条铁路局电务、机务处根据STP车、地设备装用和配置情 况,公布装用STP车载设备的机车适用站场运用范围

    电力弱电设计、计算机车信号与轨道车运行控制

    第276条为保证机车信号与GYK设备跨局、跨段良好运用,铁路 高应做好协调工作,相关电务段应签订维修协议。 第277条机车信号与GYK设备检修单位应具备必要的检修工具 及检测设备。 第278条机车信号与GYK设备修程 1.机车信号:出入库检测、1级修、级修、血级修

    2.GYK设备:I级修、I级修、血级修。 第279条机车信号与GYK设备均实行寿命管理。 第280条检修工作应严格按照周期、内容和设备状态,实行记名式 检修,机车信号与GYK设备各级检修、更新、改造和故障修,经测试试验, 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后,相关部门须签发专用合格证书,作为允许设备使用 凭证。 第281条铁路局制定年度机车信号与GYK设备血级修计划,电务 段制定年度、月度机车信号与GYK设备1、Ⅱ级修计划,并根据铁路局下 达的血级修计划,结合机车车辆的检修修程,均衡组织完成检修任务。 第282条机车信号与GYK设备应逐项、逐台建立技术履历簿.准 确反映设备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时间、出厂时间和编号, 跟踪记载设备安装使用、技术状态、技术改造及检修等情况。 第283条铁路局、电务段应定期对机车信号与GYK设备检修任务 完成、数据换装落实、设备质量、检修成本控制、安全、生产组织等情况进 行分析总结,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284条职工培训工作应以适应铁路现代化发展需要为目标,以 新技术和职工岗位达标培训为重点,以强化基本功训练为手段,努力提高 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培养能够熟练掌握铁路先进技术装备、具有实际操作 技能的人才,为铁路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的人才保证。 第285条为加强职工培训的专业管理,铁路局电务处应设专(兼) 职管理人员。 第286条建立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指导,铁路局为责任主体,专业 院校为依托,研发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为支持,电务段为基础,内外结合、相 互补充、分层培训、各负其责的电务职工培训体系。 第287条电务职工培训基地网络由路内高铁训练段、铁路局培训 基地、委外培训单位(高校、研发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等)、电务段培训基地 构成。 第288条各级应强化职工的在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应知应 会内容,各项管理制度,有关技术标准,新技术、新设备知识,基本管理知 识等,以保证在岗人员对本岗位工作的持续胜任能力。 第289条电务处、电务段应结合本系统专业技术特点,制定本系 统、本单位职工培训规划以及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290条电务段应建立和落实段、车间、工区三级培训责任制。 1.电务段负责实施岗位适应性培训以及部分资格性培训。 2.车间负责落实段下达的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 活动。 3.工区负责组织职工日常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 第291条电务段应加强对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妥善保存职工技 术业务培训档案

    第292条新职、转岗、普升人员须由铁路局或电务段依据培训规 范,进行岗前资格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第293条普速铁路信号工任职基本条件: 1.文化程度:不低于高职(中专)水平。 2.职业资格: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要求,经职业技能机构鉴定 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技术水平:了解所管设备构造,掌握工作原理及相应的基础理论 知识;熟悉作业程序、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具有实际操作能力,能够 分析、处理故障。 4.工作经历:本岗位实习满1年。 第294条铁路局或电务段应集中组织对班组长每2年进行一次班 组管理知识的轮训,培训时间每次不少于30学时。 第295条电务段应对职工定期进行适应性培训和评价,使其岗位 技能水平能适应本岗位要求

    第296条培训基地是进行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基础。铁路局、电 务段应重视职工培训基地建设,保证资金投入,建好职工培训基地。 1.铁路局应建设电务培训基地。基地应能满足全局(公司)新技术 培训、技术管理十部和技术骨十培训以及技术比武等需要。 2.电务段应建好本单位职工培训基地。基地应能满足职工脱产培 训、实作技能培训以及段技术比武的需要。 3.车间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认证标准,满足岗位练兵的需要。 第297条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多媒体教室、教具模型室、图书室、室内外设备演练场地满足培训 的需要。 2.具备满足培训需要的计算机联锁、继电联锁、轨道电路、外锁闭道 岔、普通电动道岔、色灯信号机、自动闭塞等信号设备。 3.必要的教学模型、多媒体设备及教学课件。 4.必需的生活设施和活动场地

    第301条检查与考核是促进管理责任落实的有效手段,应贯穿于 管理的全过程。不仅要重视对结果的考核,更要注重对过程的监督和控 制,将日常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动态与静态相结 合、过程与目标相统一、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的考核机制。 第302条检查与考核应以安全管理和设备质量为重点,充分体现 有利于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管理水平和设备质量 的提高,有利于调动十部职工积极性的原则。 第303条电务部门应建立安全质量检查考核体系,制定安全质量 检查考核办法,明确检查考核期限、内容、程序和标准,加强日常监督检 查,定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304条信号设备故障考核应体现“重在分析,贵在防范,宽严适 度,折小防天”的原则,防止因考核过重诱发职工违章作业。 第305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原因不明重复发生及处理延时的设 备故障,铁路局、电务段必须严格考核。 第306条信号设备故障按故障率考核:行车责任一般D类事故按 事故率考核:行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按件数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铁 路局制定。

    第307条主要生产及质量指标: 1.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正确率:100%。 2.联锁道岔转换设备合格率:≥98%;良好率:≥70%。 3.轨道电路合格率:100%;良好率:≥70%。 4.信号机合格率:≥98%;良好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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