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安全质量隐患举报制度(试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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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项目安全质量隐患举报制度(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消除安全质量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发生,保障项目部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质量隐患举报范围

    第二条 项目建设需要的原材料、机械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等有较大问题,损害工程质量,造成重大隐患,形成豆腐渣工程或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第三条 擅自变更施工设计、技术标准,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第四条 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等现象。

    第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营业线施工、工程线施工未按规定设置防护、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瞒报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旅居史、病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来(返)未及时报告或未落实隔离管控措施人员。

     

    第三章 举报渠道设置要求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电子邮箱,项目部任何员工均有权对安全质量隐患和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安全质量事故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

    第八条 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原则上应通过手机留存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第九条 由项目部安质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项目部安质部。举报电话:XXX。举报邮箱:XXX。 举报箱:设置在项目部公示栏旁边。

    第四章 举报受理程序

    第十条 举报隐患处理执行“有举报必核查、核查属实必整改”的原则。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隐患,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隐患指定下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核查结果应及时报上级部门。受理各类安全质量隐患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并到现场调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质量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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