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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项目安全质量管理。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
1.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由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4.施工现场需要的临时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布置图、有说明。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项目总工审批生效,并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三条 特殊和危大工程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大梁吊装、水上作业、深基坑开挖、老桥拆除、搭建大型脚手架、高空作业、龙门安装、桂蓝施工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严格标准,有计算、有详图、有说明、有审批。
3.特殊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指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由于施工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安全技术措施本身的问题,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员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施工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既不监督落实,也不向分管领导汇报的,要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4.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发生伤亡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由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以及施工作业班组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施工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交底。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施工负责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的总工程师、施工负责人要分别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签字。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施工负责人必须请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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