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方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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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 健康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核内容; (三)按照规定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岗位人员的招聘、调配 工作; (四)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取证、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建方程有关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结果的落实: (六)负责落实职工的工伤保险; (七)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 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资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二)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核销; (三)负责中建方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的编制、下达和监 督执行; (四)负责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的审核与监督检查 工作。 (五)按财务制度对列入年度预算的安全生产费用,统一 资金调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保障,及时拨付。 第二十四条法务合约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收集、发布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为中 建方程安全生产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及日常法律咨询工作,参加 安全生产法律事务活动; (三)评审合同文件时,应审核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的合法 合规性; (四)负责涉及中建方程安全生产法律纠纷和诉讼事项的 管理与协调; (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运营管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 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 (二)组织制订、更新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 案等; (三)制定中建方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四)组织所属单位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策划,并监督落实: (五)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落实情 况; (六)监督中建方程同级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职 责履行情况; (七)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思想意识 和安全知识教育; (八)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九)定期组织对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十)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点升展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十一)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推户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材料和装备,推进安全科研和技术创新,发挥安全技术的保障 作用; (十二)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工 作; (十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 项。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中建方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接上 级单位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依据与上级单位签订的年 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相关要求,收集、整理证明性文件,编制考 核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上级单位。 第三十五条中建方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和考核制 度,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中建方程对总部部门及下属单位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区域公司对区域公司 部门及区域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项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请况进行检查和考核,项目公司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情况进行自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自标责任书的核心内容,按年度实行 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每年初,中建方 程应与其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自标责 任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年度责任。 第三十七条每年一季度,中建方程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 根据上一年度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自标责任书,系统总结上一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标执行情况,在中建方程述职会议上进行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同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性文件,编 制自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第三十八条中建方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职 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自评价报告以及证明性文件进行审核 并依据责任书考核标准计算考核结果,报送中建方程党委会、 董常会进行审批。该项考核结果纳入到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中。 第三十九条每年初,区域公司应于其各职能部门及区域公 司所属全资及控股项目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自标责任书 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年度责任。项自公司应与其各职能部门、施 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自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 年度责任。 第四十条区域公司、项自公司、专业公司可参照中建方程

    安全生产考核流程开展对其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考核,该项考核结果纳入到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中。 第四十一条对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财产损失、重大事故隐患等,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执行中建方程有关规定;所属单位应根据中建方程有 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责任追究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建方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 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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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业公司:自主开展内部监督。 第五条项目公司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 监督事项、方法、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呆证安全监督有效性。 第六条项自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 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应选择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精、 综合素质高的人员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履行职 责时,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询问有关人员、调阅有关资料、制 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对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处 理意见。 第八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安 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升展专项检查,使安全 生产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安全检查形式 (一)中建方程每年组织覆盖全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大 检查。 (二)区域公司每年组织覆盖全部区域公司所属全资及控 股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项自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自查,每季度对 参建单位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开展 不定期安全检查

    (二)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即采 取资料与现场、现场与资料“两对照”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采取座谈、交流的形式,产泛沟通,充分了解被检 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查找、帮助被检查单位解决安全生产问 题。 第十三条检查的程序和管理 (一)检查前,检查组应召开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明确 查内容、方式、方法和检查重点,并分工明确, (二)现场检查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安全工作简要汇报: 据被检查单位的具体情况,现场选择检查地点和调阅有关资 料。 (三)检查人员应认真细致,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所提 出的问题必须有依有据;现场和资料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集 中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召开检查通报会向被检查单位通报 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根据通报检查情况,及时组织整改。 (四)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在检查通 报会后立即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书面通知一式两份,并由被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组保留一份;被检查单位接到 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通知要求反馈给检 查组。 (五)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惠,应按照中建方程有关管 理规定进行监控管理

    (六)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对 每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归 档。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检查的考核和处罚 (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项目公司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中。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查组应责 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对被检查单位 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准等 情况的; 2.拒不执行检查组的处理决定的; 3.不按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的: 4.未按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及事故隐患的 (三)项目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处罚标准和细 则,并严格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建方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建方程安全管理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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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区域公司应对区域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项目公司安全投入 买施情况进行监督;项公司、专业公司应对本单位安全投入 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编制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明 确投入项自及所需资金,明确安全投入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项目公司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 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比例提取 的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标过程中不得 删减,并纳入正式合同中。 第九条中建方程、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包括: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二)安全检测设备购置、更新、维护费用: (三)重大事故隐惠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四)事故应急救援器材、物资、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 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五)安全评价及检验检测支出; (六)劳动保护等职业健康费用: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八)安全奖励经费。 第十条项自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和 项自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前者费用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后 者是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第十一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每年初将安全生产费用年 度预算纳入财务年度管理费预算中,报本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 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建立费用使用台帐。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生 产措施费用的管理要求,原则上此项费用应按工程进度和不同 比例分次支付给参建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定期或在支付费用时对各参建单位 安全费用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参建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安 全费用投入的,项目公司应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 用的项目公司,上级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因 安全投入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企业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建方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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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司对参建单位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中建方程、区域公司、项自公司(专业 公司)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并实行逐级备案制度。中建方程及 所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各级应急预案应上下对应、互相衔 接,同时应与国家、地方有关专项预案衔接。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修订、培训等应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 审批和实施本公司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审批通过后,各分管 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自下而上迅速启动应急预 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处置突发事件应做到 “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 的危害和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中建方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见中建方程《应急 管理规定》附件。 第十四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建立预测预警、信息报告 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信息有效传 递通道。 第十五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整合各方面应 急资源,依托国家、地方和邻近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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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中建方程所涉及的行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 事故类型主要有: (一)建筑施工事故:系指在涉及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高 处坠落、施工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等造成人员伤 亡事故及其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造成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烧毁)的事故: (三)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以上类别以外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其它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的事故。 第二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 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 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三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 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企业和当地政府有 关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至股份公司,上报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 小时。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 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应向上级主管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 门报告,并逐级报告至股份公司,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 立即向上级主管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中建方程应第 一时间向股份公司报告。 第四条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项目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施 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企业报告,并逐 级报送告至股份公司,上报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小时。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项目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施 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后,应向上级主管企业报告,并逐级报

    告至股份公司,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公司负责人在 接到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后,应向上级主管企业报告,中 建方程应第一时间向股份公司报告。 (四)项自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 类型、初步伤亡情况、被困人员情况、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可能 扩大的趋势、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现场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 制情况等。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 延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或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章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七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或 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 即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对事故的 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的判断,按照分级响 应的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 工作。 第九条项目公司在接到施工现场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协助施工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

    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赶赴现场的人员,应遵循统 指挥的原则升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事故抢险救援应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方案组织实施,做好抢险、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善后处理等 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 活秩序。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组织成立安 全生产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发单位及有关 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调取有关资料,任何人不得 推、拒绝或阻挠。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中建方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分析 和处理,组织公司内部事故分析通报会,向中建方程安委会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根 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上级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的事故,对事故有 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以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为准, 事发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加重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但处理不

    轻于上级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中建方程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的事故,应在对事 性质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建方程有关安全生产责任 追究规定,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发单位应产 洛执行;对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经营班子成员的处理意见 应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公司应协助施 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项目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率牵头成立事 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 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二)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项自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及 时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整改措施 报告,经政府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七章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十八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建立事故统计和档案管 理制度,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查找事故发生规律,为安全 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理决定和受处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等); (十三)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设专人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管理 小法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建方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 J。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理决定和受处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等); (十三)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设专人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管理 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建方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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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项目前期安全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辨识、分析项目建 设期和项自运营中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因素,最大限度地规避 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七条建设项自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并通过政府有关部 门的审查。 第三章项目建设期安全管理 第八条招标过程中,应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安 全生产费用单独列项,不得进行竞争性报价。 第九条评标过程中,项自公司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 技术及管理力量、队伍素质、安全管理状况、以及安全生产业 绩等,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 包商。 第十条拟订发包合同时,应将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包括安 全费用)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并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 义,明确各方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项目公司应向承包单位提 供与建设项自安全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 和条件;向承包单位提供项目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人文、气象、水文、地质 等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经营单位等资料,提供以

    当分期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执行投资 快策流程时,应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所列投资纳入建设概算; 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公司应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统筹 协调和综合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建立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依靠和发挥 技术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 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督 促施工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督促监理单位履行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建立安全目标管理体系,确立项目 整个建设期和每年度安全自标,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应按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立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应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 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进 丁检查,发现隐惠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建方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建方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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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及培训可综合运用录像、幻灯、电视、 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 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员安 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中建方程总部对项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 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业绩。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建方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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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职业危害防护技能。 第十三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 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第十四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每年对职业病危害因素 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清单。 第十五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 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设专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进行监测;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 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工作场所职 业危害特点,对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七条中建方程及所属单位应定期统计、分析、总结本 单位职业健康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建方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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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约谈应形成纪要,中建方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督查约谈单位整改措施执行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约谈后,未及时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应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照《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 理办法》之《中国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奖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要求给予有关负责人党纪 处分的,由中建方程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 义,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经事故调查认定有关单位负有重要责任的,参照 责任追究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有关责任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按照责任追究标准就高不就 低的原则处理; 所属单位对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不得低于本办法 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建方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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