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1/T 12-202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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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U2 b 建议单独报建的学校类(T07)最小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临近的城市主干路、快速路(若为项 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或水系、山脉、铁路干线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医疗类(T06)和交通类(T08)项目,其最小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快速 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或水系、山脉、铁路干线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d 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最小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 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或水系、山脉、铁路干线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e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扩大交通影响评价 的范围。 1)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快速出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周边等交通敏感地区,宜适当 扩大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2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较明显的交通瓶颈时,宜适当扩大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将 交通瓶颈纳入评价范围

    7.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宜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类及其交通影响程度确定。 2.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宜符合下列规定: 其评价年限宜按照表5的规定:

    辅助软件表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注1:正常使用初年指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其使用功能的年份,一般以入住率达到或超过70%为评判标准,可根 据建设项目的分类和区位,将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第2年至第5年内某一年确定为正常使用初年。 注2: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3年、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可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6 无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宜为正常使用初年和正常使用第5年;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整体项目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宜对各分期投入正常使 用的初年进行评价。

    7.3交通影响评价评价日与时段

    7.3.1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a 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选择对交 通系统影响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 b) 当难以判断时,宜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3.2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 需求高峰时段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b)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 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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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交通调查宜包括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调查、道路及重要交叉口调查、公共交通调查、慢行 交通调查、静态交通调查、交通设施及管理措施调查等。 8.2现状土地利用调查宜包括建设项目地块现状、周边用地开发利用及相邻项目地块出入口分布情况。 8.3道路及重要交叉口调查宜包括道路性质、红线宽度、断面及交叉口类型及运行状况等。 8.4公共交通调查宜包括建设项目人行出入口500米半径范围内所有公交站点、轨道站点以及相关线 路营运情况。 8.5慢行交通调查宜包括建设项目基地相邻道路及评价范围内重要干路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慢行 过街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等。 8.6静态交通调查宜包括评价范围内社会停车场、周边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及建设项目基地相邻道路路内停车情况等。 3.7交通设施及管理措施调查宜包括建设项目基地相道路及评价范围内重要道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和 有关措施,包括交通管理措施、交义口信控周期、相位、道路标志标线等。 8.8大型城市综合体、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宜对同类已建成项目进行交通运行状况及出行特征参数 调查。

    1.1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 面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交通需求相衔接

    9.1.2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 b)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 9.1.3对于综合开发项目,应综合分析同一项目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高峰错位对交通 需求的影响。

    9.2. 1背景交通需求预测

    2.1.1背景交通量主要由评价年通过性 内其他新建项目评价年交通量组成。 2.1.2背景交通需求预测宜在现状交通调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土地 划及历年交通量变化等因素进行预测

    9.2.2新生成交通需求预测

    2.2.1新生成交通需求预测宜综 建筑面积、出行率、出行方式等因素 2.2.2若缺乏同类建设项目出 直选取类以项自进 行出行特征调查。

    9.2.3静态交通需求预测

    2.3.1静态交通预测包括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停车以及出租车停车的需求预测,其方法可选 预测法和配建指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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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需求宜取两种方法中的最不利情况作为预测经

    10.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主要以评价范围内路网、道路路段和交义口(出入口)机动车交通影响评 价为主,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为相关交通系统改善建议提供依据。 10.2建设项目周边道路网布局适应性评价主要是评价道路功能与两侧用地的协调性、道路形态与交通 组织的协调性、道路网络结构与衔接的协调性等。道路网布局适应性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即判定 其为“不适应”: a)交通性道路与可能产生大量人流的生活性用地相邻,或生活性道路与可能产生大量车流货流的 交通性用地相邻时,判定为“不适应”; 道路系统不利于实现交通分流组织,包括快慢分流、内外分流、机非分流、人车分流时,判定 为“不适应” 各等级路网衔接不合理,如快速路与次干道和支路的衔接等,或内部道路网与外部道路网衔接 不畅或衔接等级不合理时,判定为“不适应”。 0.3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宜采用附录C中路段饱和度指标对评价范围内的路段服务水平变化进行评 价分析。对于路段饱和度在“E级”和“F级”的路段宜采用附录C中交叉口进口道饱和度指标对受影 响的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变化进行进一步评价分析。 10.4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可分为“显著”和“不显著”,当建设项目新生 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路段、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服务水平 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即判定其 交通影响程度为“显著” a)路段、信号交叉口以及信号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路段或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表7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宜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交叉口交通影 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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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或步行等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 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为“显著”。 10.6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以及快速路上下匝道口处的加速车道、减速车道、 市道车道数、交织区等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8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 通影响程度为“显著”。各类长路段、以及快速路上下口处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附录C中表 C.7的规定。

    格段、交织区、匝道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

    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背景公共交 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时,宜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影响程度为“显著”。 10.8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量可按下式确定:

    表9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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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9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评价标准(续)

    表10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评价标准

    11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

    11.1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应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内部交通系统、 出入口以及交通系统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 11.2提出交通改善措施后,应对建设项目交通改善后的交通影响程度进行重新评价,评价结论应符合 表11的规定

    表11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与对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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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1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与对应条件(续)

    11.3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或有条件可接受: 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表6、表7和表8规定的显著影响指标;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的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 b) 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大于或等于 建设项目新增公共交通出行量;当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的剩余 载客容量不降低; C 建设项目新增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者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他建筑的 停车造成影响: d)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的运行要求。 11.4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第11.4条 a)~d)款的规定,宜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 11.5采取交通改善措施后,交通影响评价程度为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宜在交通评价所处的项目阶段 结束前,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DB 3701/T12—2020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A.1。建设项目自身资料搜集现状土地利用情况交通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道路及重要交叉口情况(区域范围、时间范围)公共交通情况现状及规划资料搜集与调查(现场慢行交通情况踏勘、资料搜集整理、现场调查)静态交通情况交通设施及管理措施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区位条件分析资料分析路网结构分析评价选择时段分析交通主流向及出行选择方式分析道路通行能力、交叉口服务水平分析出入口交通组织方案分析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及需求分析人行设施服务水平及雷求分析青景交通量预测交通需求分析新生交通量预测道路网布局适应性交通政策措施交通影响评价评价路段、交叉口评价工程改善措施否公共交通评价公共交通改善措施是否需要改善慢行交通评价慢行交通改善措施是丫停车设施评价停车设施改善措施改善措施与建议出入口评价出入口改善措施文其他方面评价否改善措施是否有效是主要结论图A.1交通影响评价流程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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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B.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宜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评价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 现状交通特征分析、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结论与建议以及附图。 3.2建设项目概况宜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 B.3评价范围与年限宜按照本文件第7章的规定确定。 B.4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宜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情况。 B.5现状交通特征分析宜包括以下内容:

    现状交通特征分析、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结论与建议以及附图。 B.2建设项目概况宜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 B.3评价范围与年限宜按照本文件第7章的规定确定。 B.4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宜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情况。 B.5现状交通特征分析宜包括以下内容: a 交通调查方案说明; b)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宜符合以下规定: 1)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 2) 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非机动车、行人和停车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 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问题。 B.6交通需求分析宜包括以下内容: 对项目出行率、出行方式等参数的说明; b) 对各评价年限、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量和新生成交通量进行预测; C 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时空分布和运行特征; 评价范围内交通量的分配; e 评价范围内相邻或关联项目交通预测及对拟建项目的交通影响。 B.7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宜包括以下内容: a 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 b 建设项目周边道路网布局的适应性评价; C 建设项目周边路段、交叉口评价评价; d 公共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e) 慢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标准信息服务 f) 停车设施交通影响评价: 出入口交通影响评价; h 其他交通影响评价。 B.8 交通系统改善措施可包括以下内容: a) 道路网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 b 公共交通系统改善措施; 非机动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改善措施; d 停车设施改善措施,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 等; e) 项目内外出入口、路口、路段的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的配套新增、优化、调整、提升等。 建设项目出入口布局与交通组织改善措施。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 量、布局、大小、形式、功能、门禁设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8) 出入口和交叉口的渠化以及信号控制改善措施; h)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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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9结论及建议宜包括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 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宜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 自交通影响可否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报审方案进行调整;对交通影响程度为不可 接受的建设项目,宜对其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b) 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 C 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 B.10 附图宜包括以下内容: a 建设项目区位图; b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图(可与建设项目区位图合并); C 项目规划总平面; d 项目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图; e) 项目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图; f 影响区域道路现状图; 影响区域道路规划图; h 项目周边现状交通条件及运行状况图; i 项目交通影响程度分析图(或表); J 项目内外现状路网交通组织图、相关交叉口现状渠化图,以及优化后的路网交通组织图和出入 口、交叉口渠化图; k 项目内外出入口、交叉口、路段的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配套新增、优化、调整、提升图(或表)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C.1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宜按照表C.1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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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1机动车路段服务水平等级表

    .2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确定,宜符合表C.2的规定。当交叉口现状的饱和度大于 0.85,必须计算延误指标;当延误与饱和度对应的服务水平不一致时,则宜以延误对应的 服务水平为准。计算规划年交叉口服务水平时,信号周期时长不得大于150S。

    表C.2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等级表

    表C.3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等级表

    号交叉口增设停车控制标志水利管理,宜按表C.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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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增设停车控制标志的无信号交叉口车道高峰小

    注2:双向停车控制标志应设置于次要道路进口道; 注3: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为次要道路两个流向中高峰小时流量较大者 2)对无信号交叉口增设行人过街标线,宜按表C.5的规定确定。

    胶道路中流量较大者,次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

    表C.5需增设行人过街标线的高峰小时流量

    山东标准规范范本信号灯的无信号灯交叉口车道高峰小时流量(续

    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宜按照表C.7的规

    表C.7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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