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规[2021]1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月2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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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 法决策妥善防范化解“邻避”问题及其他风险。预防和化解社会矛 盾,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一)转用、征收集体土地的;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 (三)在项目规划选址阶段可能发生“邻避”问题及其他风险 的; (四)在升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过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的; (五)在项目规划阶段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且尚未化解的: (六)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且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 影响的;
(七)涉及重大地质勘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 (八)国家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 (九)经项目单位预研判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 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 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第四条重大项自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 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 件。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自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 冲突。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自有意见,通 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企业投资 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发展改 革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开展。 国家有关部委或相应单位来函要求我省协助开展社会稳定风 验评估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来函要求,组织开展项 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意见。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中央及省管理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凤险评估报告(篇章)。跨设区市 的项目由所涉及的设区市分别负责开展(项目本辖区部分)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跨县域的项目由设区市统一组织开展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工作。 设区市有关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中央和省及设区市管理企业在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 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 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凤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篇章)。跨县域的项目由项目所涉及的县分 别负责开展(项目本辖区部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或由设区 市统一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县有关部门、企业在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 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报告(篇章);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政府 或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开展。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应由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 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按照《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 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发改办投 资【2013]428号)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
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 等内容。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在委托工程 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求被委 托机构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社会稳定凤险评估分析报告(篇章)编制费用执行国 家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承担, 列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条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需委托机 构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的,有关评估费用等由委托评估的 机关承担,评估机构不得向项自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 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项目征求意见,对社会稳 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有专业资质专家、 学者评估论证。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按照《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项自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进行编制,主要对风险调查评估及 各方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识别和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落 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确定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结论。评 估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项目合法性、合理性
可行性、可控性,项目的风险等级,项目主要风险防范、化解措 施,根据需要提出应急预案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所需的各前置文件 具备之后完成。项目规划、土地等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专项评估 的,在社会稳定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其结论可以直接 引用。 第十四条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要求,包含相应 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同级党委政 法委备案。 第十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依据。评估 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不予通过或核报;存在 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可以通过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文件 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对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风 险的项目,应按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或核报本级政府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有 关行政审批部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
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 任。 项目单位和编制机构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中,故意 急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管理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行为的, 应当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定级错误,导致 快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焊接标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 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河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2016】1号)同时废止。
2021年1月21日印发
2021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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