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6]2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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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6]2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管 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 代泉城”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 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 泉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的骨于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币级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重点和省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储备库一预备库一建设 车”三库联建管理。对已签约或初步落实的项自纳入储备库 管理,储备库项目经评审合格后纳入预备库管理,预备库项 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库管 理。

    第六条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打造四个中心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制造业、服务 业等项自应当在1亿元以上,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 高技术产业以及重大结构调整升级项目可放宽至5000万元 以上;投资强度一般在4500万元/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在 900万元工业增加值/公项以上;税收回报强度在225万元, 公项以上。 (二)建设现代泉城项目。 1.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年度投资规 模在1亿元以上; 2.道路、桥梁、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 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

    3.安置区建设、公租房建设、旧村改造等棚改旧改项 目年度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4.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年度投资 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按照如下程序申报: (一)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市有关部 门、各市级投融资平台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于每年 10月中旬前向市发改委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重点项目 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应提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 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 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并提供已取得的相关前期手续。 (三)币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经评审形成年度市级重点项自安排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 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实行重点项目定期调度通报制度。重点项目实 行每月一调度、平年一通报。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确定重 点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 自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项目进展 情况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第九条建立重点项目网上跟踪服务制度。建设重点项 自网上跟踪服务系统,形成统一编号的重点项目电子档案, 跟踪记录重点项自从手续办理到工的各个环节,督促相关 单位加快项目手续办理。 第十条建立重点项目节点推进机制。市发改委根据项 目推进责任单位提报的月度建设计划,制定并公布市级重点 项目节点工作计划,定时限、定标准、定任务,建立台账 分类指导,加快项目推进,确保早实施、早见效。 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定期 召开协调会议,调度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提请市政府合 开重点项目联席会议,看力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土地、资金等 要素保障可题。 第十二条建立重点项目联合交办督查制度。市发改委 负责汇总提出制约重点项目进度的相关题,并配合市督查 部门实施督查,向推进不力或服务保障不到位的项自推进责 任单位下达市级重点项目推进督办通知单。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分级解决机制。对重点项 自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可题,各项自推进责任单位作为第一责 任人,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确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 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市发改委汇总,通过联合交 办督查、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市重大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 导小组研究决策等方式分级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级重点项目 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 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 点项目,由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于每年7月31日前提出调整 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强化市级重点项目中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政 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 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济政字【2014】3号)规定,依 法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严格 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度进行建设,严 禁擅自突破;建立完善项目后评价制度,不断提高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水平。对教育、卫生、文化、城市基础设施等非经 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代建制,严控项目规模、标准 和投资。

    第十六条重点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市发改委牵头 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管理,优化再造重点项目审批流程。 (一)建立批前辅导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务服务中 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特性 审批要求等制定项目审批指南,采取批前集中辅导形式指导 项目建设单位熟悉审批流程,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司有关部门,每年分解下达重点项自专项自标任务,就年度 投资计划、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有关部门对各重点项目的支持 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对 在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市级重点项目出 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造成恶务影响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收回已配置的 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 相关单位下年度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2年1月1日。2012年9月22日制发的《济南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 知》(济政办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济南 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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