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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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functional zonin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 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plant passage
二建标准规范范本vertical design
为适应生产工艺、交通运输及建筑物、构筑物布置的要求,对 地自然标高进行改造。
单水位为设计水位加上雍水高度
calculated water level
production facilities
为完成生产过程(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工艺装置,包括生产 备、厂房、辅助设备及各种配套设施。
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 等线路。
2. 0. 11 工业站
industrialrailwaystatior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天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 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enterpriserailwaystation
land area of wharf
用于布置码头装卸机械、仓库、堆场、运输线路、运输装备停 场,以及修建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所需要的场地。
港区内供船舶停靠的位置
2.0.15管线综合布置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 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他设施之间 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dumping 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 环排弃的场所。
2.0.17 施工用地
指建设期间,临时施工和堆放材料的用地
green layout
为防止企业污染扩散,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在不影响安全的 前提下,选择不同种类植物合理布置,种植绿化。
ratio of green space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 率(%)。
safety distance
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 撞、防滑坡距离等。
3.0.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3.0.2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 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 择。 3.0.3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 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 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 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 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0.5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 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 业运输要求时,应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3.0.6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短捷,且用水、用电量大的工 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3.0.7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 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 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执 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人 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
3.0.8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
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
3.0.10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务 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3.0.11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 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 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2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 下列规定: 1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 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 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 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 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广址: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 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 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 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1.1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 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 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 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 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 进行协作。
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日 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 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利 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并 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 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防止危害的治理措施,
4.2.1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
业企业与仕 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
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方法》GB/T3840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 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耕地、山 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2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有条件时应 绿化。
4.2.2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
4.2.4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4.3.1交通运输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 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当 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统 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 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4.3.2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
4.3.3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
4.3.3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 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 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 2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 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 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主管单位 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不得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4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5应靠近工业企业,并应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 业编组站)的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3.4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 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 定,并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 接方式。 4.3.5工业企业广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 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 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4.3.6工业企业厂区的外部交通应方便,与居住区、企业站、码 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4.3.7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取专业 化、社会化协作。 4.3.8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具备通航条件,且能满足工 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应合理确定码头位置。 4.3.9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 形布置,并应与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
4.3.5工业企业广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 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多 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4.4.1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梁源 的上游、河床及河、海岸稳定且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符合江、河道和海岸整治规划的要求。 2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要求。 3应符合当地给水工程规划的要求。 4 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 4.4.2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塌的地 段。 4.4.3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 下游。 2宜靠近企业的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 3排出口位置应位于地势较低的地段,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4.4热电站或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 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并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排放的 烟尘、灰渣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4.5总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其位置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厂区边缘,且输电线路进出方便的地段。 2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 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 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4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宜布置在地势较高地段
设置居住区时,宜集中布置,也可与临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 居住区,并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
居住区,并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 4.5.2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 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宜 与城镇统一规划。 4.5.3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 质的工业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4.5.4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布置 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5.5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 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当居住区一 侧有铁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 的管理规定。
4.5.2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
4.5.3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
4.6.1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需综合利 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1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含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 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 施。
2)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
4.6.3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废料年排出量
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 的废料场。
4.6.4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4.6.5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 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4.6.6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 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6.7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广,宜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 并应充分利用地形。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4.7.1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土场宜靠近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置。对分期开 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在 条件充许的矿山,应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 2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 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 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路、通信光缆、耕种区、水 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采 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5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居住区和工业企业常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含有污染源废石的堆 放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 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6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迁移 村庄。 7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应为其创造有利的 装运条件。
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 设计规范》GB50421等的有关规定,
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
4.8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需要独立设置施工基地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布置的 求,宜布置在生产基地的扩建方向或规划预留位置,并宜靠近主 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生 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布置。
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水运等运输设施。
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广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 生防护地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另行规划必要的施工用地。施工 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施工设施。
5.1.1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 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 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 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
付日 4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 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5.1.5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条件,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 基础工程费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 线布置。 2应结合地形及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 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5.1.6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 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 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5.1.7总平面布置应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 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的规定。
5.1.7总平面布置应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保证物流顺畅、径路短捷、不折返。 应避免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3 应使人、货分流,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货流与人流交叉。 4 应避免进出厂的主要货流与企业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 5.1.9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 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 件和整洁友好的工作环境。
5.1.10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
5.2.1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者 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杉 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5.2.2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块
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 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洁净厂房的布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5.2.3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
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 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 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
,4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
5.2.4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
5.2.5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相对集中布置并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 2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应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布置。 3产生高噪声生产设施的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 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 4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5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 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GBJ87的有关规定。
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原料、燃料的存及加工辅助 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生产大宗产品的设施宜靠近其 产品储存和运输设施布置。 5.2.7,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 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5.2.8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 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 范第 5. 3. 9 条的规定。
5.3.1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
5.3.2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直应付下列规定: 1 宜位于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2 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 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天 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 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3.3氧(氮)气站宜布置在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气站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他碳氢化合 物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 场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的有关规定,
5.3.3氧(氮)气站宜布置在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
5.3.4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 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 体及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 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3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和第5.2.5 条的规定。
1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段。 2 应避开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地段。 3乙炔站与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5.3.6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
1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段和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2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 程》GB6222的有关规定,发生炉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的有关规定,天然气配气 站、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煤气站应避免其灰尘、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 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则,水处理设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 4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 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并应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2)宜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3)应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4)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5.3.7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避免灰尘和 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 的地段。 3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贮 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8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当布置在 一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与主要用 卢支管距离短的地段。 5.3.9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应使 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 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布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 质影响水质的地段。 2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 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5.3.9的 规定,
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 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布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 质影响水质的地段。 2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 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5.3.9的 规定。
表5.3.9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m)
注:1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 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 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 边缘算起; 2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屋外变、配电装置的间 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一20℃以下的地区,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包括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 料堆场)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 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3附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的屋外变、配电装置与冷却塔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 减少25%; 4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玻璃钢冷却塔与相邻 设施的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5在改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25%
3.10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布置在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且地势较低的地段。 3宜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乡污水处理厂
1应布置在散发有害气体、粉尘,以及循环水冷却塔等产生 大量水雾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宜有良好的朝向和通风采光条件
5.3.12当需设置排水泵站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2当需设置排水泵站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污水泵站应布置在生活污水总排水管的附近, 2雨水排水泵站应布置在雨水总排水方沟(管)出口的附近。 5.3.13当建设自备热电站时,应布置在靠近热电负荷的中心, 燃料供应便捷的地段
5.4.1全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车间维修设施应在确保生产 安全前提下,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5.4.2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的要 求合理布置,并应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5.4.3仪表修理设施的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与振 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5.4.4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 出入较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5.4.5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布置,可独立布置 在厂区外,也可与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 车斗、轮胎等堆放场地。
5.5.1机车整备设施宜布置在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
5.5.1机车整备设施宜布置在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 修理库附近,
汽车标准5.5.2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宜位于企业
站的一一侧,其附近应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场地
5.5.3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
5.5.3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规 定: 1宜靠近主要货流出人口或仓库区布置,并应减少空车行程。 2应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3加油装置宜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 4洗车装置宜布置在汽车库入口附近便于排水除泥处,应避 免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汽车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车型、停放形式及数量确定。 5.5.4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和线路及 站场布置条件布置,可布置在装卸地点出人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 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的外侧,也可布置在进厂联络线的一 侧。 5.5.5汽车衡应布置在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并 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停车等待场地,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5.5.6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布置,并宜与库房的 建筑物合并设置。 5.5.7铁路车站站房应布置在站场中部到发线的一侧。由几个 车场组成的车站应布置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的地点。 5.5.8信号楼应布置在便于瞭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力线 路引人短捷的地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楼应布置在车站中部或作业繁忙的道岔区一侧。 2信号楼凸出部分的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 宜小于5m。 3距正线、高温车通过线的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7m。
5.5.7铁路车站站房应布置在站场中部到发线的一侧。由
信号楼应布置在车站中部或作业繁忙的道岔区一侧, 2信号楼凸出部分的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 小于5m。 3距正线、高温车通过线的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7m
园林绿化标准规范范本5.6.1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
6.1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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