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6502.2-2016 炼油化工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第2部分:厂区总平面布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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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SY 06502.2-2016  炼油化工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第2部分:厂区总平面布置

    4.2.9总平面布置预留发展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分期建设的工厂,前后期工程应统筹安排、全面规划,使前期建设的项目集中、紧漆,布置 合理,并与后期工程合理衔接。 后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外;当在厂内或在街区内预留发展用地时,应有可靠的依据。 预留发展用地除满足工艺装置的发展用地外,还应考虑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 设施和管线敷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d)运输线路应近期、远期结合,根据货物的品种和运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预留。使 近期布置集中,远期发展方便。 e 在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 f)在工业园区或周围用地受限时,应充分考预留发展用地要求。 4.2.10总平面布置应使街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布置规整;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应与空间景观相协 调,并与厂外环境相适应。 4.2.11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布置执行GB50187一2012中5.2.5的规定。 4.2.12特殊造型的建筑物布置执行SH/T3053一2002中3.11的规定

    5.1工艺装置在厂区内的布置要求执行SH/T3053一2002中4.1的规定。 5.2工艺装置宜采用联合布置或联合装置的方式进行布置。 5.3有可能散发油气的工艺装置或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5.4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装置或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及洁净区域,并 宜布置在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5生产固体产品的装置宜靠近其装卸设施布置。当受用地及运输条件限制时,可将包装成型及仓 储设施靠近装卸区布置。 5.6工艺装置内的布置及控制室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执行SH/T3053—2002中4.5和4.6的规定。 b)明火加热炉宜位于装置竖向的较高区域,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止易燃易爆介质流向加 热炉的措施。 C 装置的机柜室、变配电室等建筑物宜位于竖向的较高区域, d 当装置采用联合布置时,机柜室、变配电室宜集中布置,应按区域性重要设施考虑布置。 执行GB50779—2012中3.0.1的规定。 执行SH/T3160一2009中4.2的规定。 5.7装置区的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中间储罐或装置储罐的布置执行GB50160一2008中 5.2.22和SH/T3053一2002中4.7的规定。 5.8装置区内的道路执行SH/T3053—2002中4.8及GB50160—2008中5.2.10的规定。 5.9当一套联合装置的占地大于80000m,应采用道路分隔,用道路分隔的每一个区块面积不应大 于80000m,相邻两区块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分隔道路应与周边道路连通形成环形道路竣工资料, 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6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

    6.1辅助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公用工程设施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6.2全厂宜设一座总变电所,为各分区供电,变电所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执行SH/T3053一2002中5.1的规定。 b) 当厂内自备发电站时,总变电所宜靠近发电站布置 C 区域变配电所应全厂统一规划,且宜布置在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电设施。 .3 全厂性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布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并可根据安全分析报告的结果进行调整

    6.1辅助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公用工程设施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6.2全厂宜设一座总变电所,为各分区供电,变电所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执行SH/T3053一2002中5.1的规定。 当厂内自备发电站时,总变电所宜靠近发电站布置 C 区域变配电所应全厂统一规划,且宜布置在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电设施。 6.3全厂性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布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并可根据安全分析报告的结果进行调整

    b 应独立布置,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以及可能泄漏、散发毒性气体、 腐蚀性气体、粉尘及大量水雾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C 应避免噪声、振动及电磁波对控制室的干扰, 沿主干道布置的控制室,最外边的轴线距主干道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e 新建石油化工厂宜将全厂性控制室布置在生产管理区。 抗暴控制室应执行GB50779一2012的规定。 5.4净水厂宜靠近水源布置,并应避免粉尘、毒性或腐蚀介质对水质的影响;化学水处理设施宜靠 近主要用户布置;海水淡化设施应布置在有利于海水取水及排水的区域,

    f)抗暴控制室应执行GB50779一2012的规定,

    6.5循环水场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6.5循环水场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b)可采用分散或集中的布置方式, C 当采用海水间接冷却时,应将循环水场布置在厂区边缘有利于海水取水和排水的区域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执行GB50187一2012中5.3.9的规定,露天工艺热力 道与冷却塔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动力站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采用海水间接冷却时,应将循环水场布置在厂区边缘有利于海水取水和排水的区域 d)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执行GB50187一2012中5.3.9的规定,露天工艺热力管 道与冷却塔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6动力站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靠近高压蒸汽用户。 b) 燃煤动力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便于燃料和灰渣的输送和储存。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避免其有害气体、烟尘、灰渣和噪声对周围环境 的污染。 储煤场和中转灰渣场宜布置在动力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 宜与化学水处理设施合并或靠近布置。 当利用余热发电时,宜与总变电所靠近布置 以焦炭产品为燃料的动力站宜靠近焦化装置布置。 h)燃气、燃油动力站在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可布置在装置区内。 i)应方便外输电力上网 7凝结水回收、余热回收及制冷站宜联合布置,制冷站宜靠近主要用户建筑布置。 8空分与空压站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执行SH/T3053—2002中5.6的规定。 b 吸风口的防护距离执行GB50030一2013和GB50029一2014的规定。 c)空压站的布置尚应符合GB50187一2012中5.2.4和5.2.5的规定。 .9中心化验室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宜布置在生产管理区,远离振源,宜有良好的朝向,避免西晒。 b)不应布置在散发毒性、腐蚀性及其他有害气体、粉尘以及循环水冷却塔等产生大量水雾设 施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 c)应便于取样车停靠及通行。 10机修、仪修及电修车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a)宜集中单独成区布置在厂区一侧、靠近人流出入口的地段,并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a)应靠近高压蒸汽用户

    c)应便于取样车停靠及通行

    6.10机修、仪修及电修车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a)宜集中单独成区布置在厂区一侧、靠近人流出入口的地段,并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宜位于散发毒性、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C 应避免机、电车间的噪声、振动对周围设施的影响。 d 宜靠近全厂性综合仓库区。 6.11事故池、雨水收集池宜与污水处理场宜集中布置在一个街区内,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 b)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注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c)雨水收集池宜结合雨水出口布置。 d)事故污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60m。 区域性污水预处理设施宜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地势相对较低处,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 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 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b 在符合人身安全与生产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火炬气的主要排放源。 C) 炼油与化工的火炬宜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域内,并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也可将火炬独立成区 布置在厂区外。 d 分液罐或凝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15m。 火炬的防护距离应符合GB50160一2008和SH3009一2013的规定

    c)雨水收集池宜结合雨水出口布置。 d)事故污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60m。 e) 区域性污水预处理设施宜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地势相对较低处,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 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 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6.12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b 在符合人身安全与生产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火炬气的主要排放源。 C) 炼油与化工的火炬宜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域内,并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也可将火炬独立成区 布置在厂区外。 d 分液罐或凝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15m。 e 火炬的防护距离应符合GB50160一2008和SH3009一2013的规定

    7.1原料、燃料、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仓库、堆场及储罐,应按其储存物料的性质、数量、包装 及运输方式等条件,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宜靠近相关装置和运输线路,且应符合防火、防 爆、安全、卫生的规定 7.2罐区的布置除应执行GB50160一2008和SH/T3053一2002中6.3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 要求: 原油罐区布置: 1 应充分考虑原油的进出方位、厂际衔接、配套设施等要求。 2) 宜靠近其供料的生产装置 3 可利用场地高差,为装置自抽原油创造条件。 4 宜与该地区原油储备库统一设置、集中布置。 b) 中间原料罐区应布置在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工艺装置附近。 c 成品罐组布置宜靠近其运量较大的装卸区;有条件时,可集中布置在厂外装卸区域 .3酸、碱类罐组及其装卸设施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b 不宜布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和主要生产设施的附近,且应考虑对地下水的影响。 C 酸、碱类设施与地下管线之间的位置关系执行GB50187一2012中8.2.7的规定。 .4液氯储罐、实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除执行SH/T3053一2002中6.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GB 1984—2008的要求。 7.5液氨储罐、实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执行SH/T3053一2002中6.6的规定, 7.6散装固体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的布置执行SH/T3053一2002中6.2的规定。 7.7全厂性仓库及堆场应按其储存物品的性质分类储存,宜集中布置在运输方便的地段,尚应符合 GB504752008的要求。 .8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有条件时可集中布置在厂区外运输方便的地段,

    运输方式等条件,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宜靠近相关装置和运输线路,且应符合防火 、安全、卫生的规定 2 罐区的布置除应执行GB50160一2008和SH/T3053一2002中6.3的规定外,尚应满足 求: a 原油罐区布置: 1)应充分考虑原油的进出方位、厂际衔接、配套设施等要求。 2) 宜靠近其供料的生产装置 3 可利用场地高差,为装置自抽原油创造条件。 4 宜与该地区原油储备库统一设置、集中布置。 b) 中间原料罐区应布置在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工艺装置附近。 成品罐组布置宜靠近其运量较大的装卸区;有条件时,可集中布置在厂外装卸区域

    8.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及汽车装卸区,宜按品种分类,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的边缘地带。 8.2液化烃、可燃液体铁路装卸线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执行SH/T3053—2002中7.2的规定。 b)一条装卸线的长度宜满足一整列的装卸作业要求。当设置调车作业线时,可按二分之一列 轨道衡布置执行GB501872012中6.2.18的规定。 8.3车挡布置及车挡安全距离执行GB50187一2012中6.2.17的规定。 8.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设施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执行SH/T3053—2002中7.5的规定。 b)汽车装车区停车场的面积宜根据运输量、车辆载重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c)装卸场应设环形消防道,并宜与厂内消防道统一考虑布置。 8.5码头装卸区的布置执行GB50187一2012中6.5的规定。 8.6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执行SH/T3053一2002中7.6的规定。 2002中7.7的规定

    9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9.1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工程规模,按其性质和使用功能进行布置,宜布置在厂前区。

    9.2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执行SH/T3053—2002中8.2的规定。 b)应远离火灾、爆炸危险区,宜位于地势较高区域。 c)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9.3全厂性重要设施宜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区域,并宜避开事故液的排泄通道,其距离不宜小 于35m。 9.4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设置食堂,供半径不宜大于500m的管理人员就餐。大于500m 的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应采用送餐制。 9.5自行车棚应布置在职工存取车方便的地方,自行车棚面积的大小应根据最大班职工人数及当地 交通运输条件确定。 9.6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应设置停车场,满足工厂及职工用车停放的需要。 9.7厂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执行SH/T30532002中8.6的规定。 b)厂前区的主出人口守卫室可与安全教育室合并布置。 两个出人口的间距不宜大于500m。 9.8 厂区围墙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执行SH/T3053一2002中8.7的规定。 b) 厂区生产区宜设置非燃烧实体围墙,墙高不宜低于2.5m,必要时也可在实体围墙上部设置 铁丝网。 生产管理区对外一侧围墙可设置为透空围墙。 d) 除汽车装卸区、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等有特殊规定的区域外,厂内不宜再设置第二 道墙。

    a)执行SH/T3053—2002中8.7的规定。 b) 厂区生产区宜设置非燃烧实体围墙,墙高不宜低于2.5m,必要时也可在实体围墙上部设置 铁丝网。 c) 生产管理区对外一侧围墙可设置为透空围墙。 除汽车装卸区、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等有特殊规定的区域外螺母标准,厂内不宜再设置第 道墙

    Q/SY 06502.22016

    9.9消防站的布置执行SH/T3053一2002中8.8的规定,且应有利于城镇、相邻企业和 协作。

    10总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0.1项目总用地面积可包括下列各项用地面积: a) 项目总用地面积。 厂区用地面积。 c) 厂外铁路专用线及铁路运输设施用地面积。 厂外道路及汽车运输设施用地面积。 e) 厂外其他工程设施用地面积。 0.2厂区总平面布置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a) 厂区用地面积(hm)。 b)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 ) 铁路长度(km)。 d) 边坡、挡土墙(m)。 e) 围墙(m))。 f) 大门(座)。 g 排水沟(m)。 h) 绿化用地面积(m)。 心 绿地率(%)。 j) 通道系数(%)。 k) 厂区利用系数。 建筑系数(%)。 m) 容积率。 n)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 投资强度(万元/hm)。 P) 占地系数( (hm/10*t)。 q 土(石)方工程量: 1) 总挖方量(m)。 2) 总填方量(m)。 3) 挖方系数(m/m)。 4) 填方系数(m/m)。 5) 厂区平整土(石)方系数(m/m)。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执行附录A的规定,其余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GB50187一2012,GB 0489—2009及SH/T3053—2002的规定执行。 0.3分期建设工程除应列出本期工程指标外,有条件时,应列出近期或远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 0.4与厂区分开的独立管理区域(含分厂)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分别计算。 0.5改扩建项目宜列出原有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局部或单项改扩建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0.6总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GB50489一2009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 2008】24号)的要求。

    输电线路标准规范范本A.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三项目固定资产总 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A.2占地系数:加工单位原油所占的用地面积。计算公式:占地系数=项目用地面积(hm")一原 油加工总量(10*t)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标准 炼油化工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第2部分:厂区总平面布置 Q/SY06502.2—2016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剧 (内部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1印张26千字印1—1000 2016年5月北京第1版2016年5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18394定价:12.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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