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88-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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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遵寸国家法律、法规和规享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 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聘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3.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置满 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符合监理合同约定。 3.1.4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 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 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 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置满
3.1.5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 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 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1.7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
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生业止力力: ,开通知承包人 2.5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 自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
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 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专业技 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 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 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 5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 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岗位证书、资格证 书或注册证书。 7只能同时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执业或从业。 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私舞。 9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3.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 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主要职责 应包括下列各项: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审批监理 买施细则。 2确定监理机构部门职责及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 机构内部工作;负责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 积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3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4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 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6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 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7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8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设计交底,组织核查并签发 施工图纸。 9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 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10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等重 要监理文件。 11组织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和付款电请,签发各类付款 证书。 12主持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事宜,签发有关文件。 13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 14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 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5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 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16审批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组织施工质量 缺陷处理情况的检查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相关规定 参与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复核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代表监理机 构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18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 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9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 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 20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交审核专题 报告。 3.3.4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履行其部分职责,但下列工作除外: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 计划。 4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 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5签发施工图纸。 6主持第次监理工地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 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 7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8签发变更、索赔和违约有关文件 9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10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 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1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12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3.5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实施监 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应包 括下列各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
计划。 4预审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 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5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核查施工图纸。 6审批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工申请报告、施 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 7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的施测方案; 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工艺试验方 案、专项检测试验方案,并确认试验成果。 8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 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指示和 通知。 9核查承包人报验的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证明文 件;核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参与或 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情况,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时,向总监理工程师 报告。 11 复核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12核查付款申请报表。 13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 意见。 14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5收集、汇总、整理监理档案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核签或填写监理日志。 16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 工程师报告、请示。 17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 议调换监理员。 18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其他工作。
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完成相应的 监理工作。 3.3.7监理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 括下列各项: 1核实进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报验单并进行外观检查,核 实施工测量成果报告。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 备等的使用情况,并填写现场记录。 3检查、确认承包人单元工程(工序)施工准备情况。 4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艺等实施过程情况, 发现施工不规范行为和质量隐患,及时指示承包人改正,并向监 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对所监理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依 据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和跟踪检测。 6协助监理工程师预审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 工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 7核实工程计量结果,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 8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并向监理工 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9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现场实验室记录。 10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11填写监理日记,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授权填 与监理日志。 3.3.8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
3.3.8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
4.1.1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 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2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 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2.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 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 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4.2.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 而文件亚显饰工临猫工作
4.2.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
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2.4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4.2.5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 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 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 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7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 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
4.3.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 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 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 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 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4.3.2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 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 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人使用,其 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
4.3.3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
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 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 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 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4.3.8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
4.3.8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上述报告的内容可参照附录D编制
4.3.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
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 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依据监理合同定,进场后及时设立监理机构,配置监 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1.2建立监理工作制度。 5.1.3提请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及批复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 资料。收集并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 5.1.4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信、办 公设施和食宿条件等;完善办公和生活条件。 5.1.5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5.1.6依据监理规划和工程进展,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 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 检查开工前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的提供。 2 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 施工用地的提供。 4 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道路、供电、供水、通 言及其他条件和资源的提供情况。 5.2.2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 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 人认可。
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 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 人认可。 2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
合同约定,进场情况和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要求。 3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规格是否符 合施工合同约定,原材料的储存量及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 工进度的需要。 4承包人的检测条件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施工合同 约定及有关规定。 5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的复核,以及承包人 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 绘情况。 6砂石料系统、混凝拌和系统或商品混凝土供应方案以 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及其他施工辅助加工厂、设施的 准备情况。 7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8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 9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措施 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 和灾害应急预案等 10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 11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需进行的施工工艺 试验和料场规划情况 12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 报告。 5.2.3监理机构应参加、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设计交
5.2.4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后, 承包人方可用于施工。承包人无图纸施工或按照未经监理机构签 发的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有 权拒绝计量和签发付款证书。
签发。在施工图纸核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征求承包人的意见, 必要时提请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会审。监理机构不得修改施工图 纸,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发包人返回设代机构 处理。 3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 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 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报审。 4经核查的施工图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监理 机构章。
5.2.5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
6.1.1合同工程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1合向工 1监理机构应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 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 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 电、通信等。 3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合 司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机构在检查5.2.1条、5.2.2条所列各 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应批复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 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 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误开工原因及赶工 措施。 5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 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要求后,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 商补救办法。 5.1.2分部工程开工。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 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工。 6.1.3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应在分部工程开工批准 后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 量合格文件方可开工。 6.1.4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 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批。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6.1.4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
质量控制工作,并不断改进和完
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无证上岗、不称
原件个件 生付自规定 1)承包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本条2款中的工作内 容进行检验,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原材料和中间产 品进场报验单。 2)监理机构应现场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核查承包人 报送的进场报验单;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平行检测的项 目,按照6.2.14条进行。 3)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 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中间产 品的进场报验单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查, 并重新上报;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 的,按6.2.14条4款处理。
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合格 性检测。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 品质量不合格,应向监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不合格的
检测资料。 2)对承包人生产的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 和有关规定进行合格性检测。 3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原 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测;若承包 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 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 费用。 4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 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 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 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 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5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程设备 约交货玲收组组工积设
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 费用。 4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 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 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 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 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5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程设备 的交货验收,组织工程设备的到场交货检查和验收 6.2.7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施工设备 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 充、维修和维护,以满足施工需要。 2旧施工设备(包租赁的旧设备)应进行试运行,监理 机构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进 度和安全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撤换。 2减直经尚版
2.7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
1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施工设备 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 充、维修和维护,以满足施工需要。 2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进行试运行,监理 机构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进 度和安全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撤换
6.2.8施工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主持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 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承包人对其进行复核和照管。 2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 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批复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资料。 3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原始地形施测方案,可通
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承包 人的原始地形测量成果。 4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监督、抽样复测等方法,复核承包 人的施工放样成果。 6.2.9现场工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 督其实施。 2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现 场工艺试验成果。 3监理机构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承包人 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 4对承包人提出的新工艺,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设 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艺试验成果进行评审认定。 6.2.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按照 6.2.11条、6.2.13条、6.2.14条实施的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和 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2监理机构应加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的质量控制,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冻蚀、冲刷、气蚀等部 位的质量控制。 3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按施工含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工 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复核。 4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人员、原材料、中 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和工程质量 等进行巡视、检查。 5单元工程(工序)的质量评定未经监理机构复核或复核 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 6需进行地质编录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应报请设代机 构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告知监理机构 7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
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 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监理机构应对要求承包人纠正问题的 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记录,确认问题已经解决。 8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 包人采取消除影响的有效措施。必要时,按6.3.5条1款规定要 求其暂停施工。 9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保存好相关资料。 10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安装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 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设备供货单位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 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11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审核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工程设备启动与 调试工作。
6.2.11旁站监理应符合下列规
1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 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 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2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 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3除监理合同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 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旁站监理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 承担
6.2.12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
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承包人未自检 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齐全的单元工程(工序),监理机构 有权拒绝进行复核。 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送的单元工程(工序) 质量评定表和有关资料,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
求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签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 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组 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监理工程师应在质 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 5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 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设备 操作和维修手册。 6.2.13跟踪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 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 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 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2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 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 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求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签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 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组 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监理工程师应在质 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 5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 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设备 操作和维修手册。
6.2.13跟踪检测应符合下列规
1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 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 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 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2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 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 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6.2.14平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 2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 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3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 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 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 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 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需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
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4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 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 意见。
6.2.15监理机构应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 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发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 相关参建单位签字。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监理机构 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应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并如实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事故原因分析等有关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 案和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并监督处理过程。 4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与验收。 6.2.17监理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 1按要求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活动,并提供相关 监理文件。 2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并提交整改报告。 3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行为要求整改 的,或者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要求处理的,应督促承包人进行整 改、处理。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监理机构 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应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并如实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事故原因分析等有关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 案和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并监督处理过程 4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与验收
1按要求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活动,并提供相关 监理文件。 2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并提交整改报告。 3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行为要求整改 的,或者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要求处理的,应督促承包人进行整 改、处理。
.1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下列郑
6.3.1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发包人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制定施工总
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和施工总进度 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 机构。 2)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批复 或提出修改意见。 3)根据监理机构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修正施工总进度 计划,重新报送监理机构。 4)监理机构在审查中,可根据需要提请发包人组织设代 机构、承包人、设备供应单位征迁部门等有关方参 加施工总进度计划协调会议,听取参建各方的意见,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结论性意见。 3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监理机构提出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要求。 2)施工总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 符合性。 3)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有无项自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4)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 工方案的可行性 5)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关键路线安排的合理性。 6)人员、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7)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总进度 计划的协调性。 8)本合同工程施工与其他合同工程施工之间的协调性。 9)用图计划、用地计划等的合理性,以及与发包人提供 条件的协调性。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分阶段、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纺案乱批准钻薪工
6.3.2分阶段、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应符合下列
总进度计划,分年度编制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根据进度控制需要,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编制季、月 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 机构审批。
6.3.3施工进度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 织施工,资源的投人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监理机构应跟踪检查施工进度,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施 工进度计划的偏差,重点分析关键路线的进展情况和进度延误的 影响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6.3.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 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指示承包人分析进度偏差原因、修订施工 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当变更影响施工进度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 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变更引起的工期调 整事宜。 3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改变 或者资金使用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发包 人批准。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提出暂停施工的建 义,报发包人同意后签发暂停施工指示: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 3)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在合同约定时间 内未按监理机构指示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拒不执行监 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 金控制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停工整改。
发暂停施工指示,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暂停施工指示 抄送发包人: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改正这一行 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改正这 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可能出现工程质量 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 部停工。 5)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施 工,或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作业要求,可能会出现 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些行为所 需要的局部停工。 6)发现承包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 合格,或发现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发现影响后续施工 的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工序),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 局部停工。 4监理机构应分析停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 停施工的范围。 6发生6.3.5条1款暂停施工情形时,发包人在收到监理 提出的暂停施工建议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答 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 停施工指示。 7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 施工指示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 报告发包人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人。 8监理机构应在暂停施工指示中要求承包人对现场施工组
6.3.8监理机构应在暂停施工指示中要求承包人对现场
6.3.9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 2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 复工创造条件。 3具备复工条件后,若属于6.3.5条1款、2款和3款1) 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报发包人批准后, 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若属于6.3.5条3款2) 一6)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及时签发复 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 6.3.10在工程复工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
6.3.11施工进度延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可能致使工程不 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赶工措 施报告。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监理机构应及时 协调,并处理承包人提出的有关工期、费用索赔事宜。 6.3.12发包人要求调整工期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 报审工期调整措施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指示承包人执行,并按 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有关费用事宜。 6.3.13监理机构应审阅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月 报、施工年报,并报送发包人。 6.3.14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月报中对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必要时 提交进度专题报告。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并协助发包 合同工程付款计划。 监理机构应建立合同工程付款台账,对付款情况进行记 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必
6.4.1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并协助发包 人编制合同工程付款计划。
要时提出合同工程付款计划调整建
6.4.3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属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 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项目以及计日工。 2)所计量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机构确认质 量合格。 3)计量方式、方法和单位等符合合同约定。 2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 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并审核测绘 成果。 2)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计量资料 后,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确定结 算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当工程计量数据有异 议时,监理机构可要求与承包人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参加复核,监理机构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结算工程量。 3)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联合计量 3当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 构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 总体量测,核实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 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机构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该子目的 冬计量工程量
6.4.4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 定核查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 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监理机构应在核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同时,核查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
2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 定核查承包人获得材料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 按照约定的额度随工程进度付款一起支付。
6.4.5工程进度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工程 度付款证书,报发包人。 2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付款申请单填写符合相关要求,支持性证明文件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计量与计价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已完工程的计量、计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截至上次付款周期未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本次付款周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3)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金额。 5)应支付和扣减的预付款。 6)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7)价格调整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4工程进度付款属于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出具 程进度付款证书,不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该部 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工程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 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机构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 提出修正甲请。 4.6变更款支付。变更款可由承包人列人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6.4.6变更款支付。变更款可由承包人列人工程进度付款
6.4.7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我
1监理机构经发包人批准,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 施零星工作或紧急工作。
2在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工作的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每日审 核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人该工程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程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人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6.4.8完工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完工付款 证书,报发包人。 2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总价。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3)发包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4)发包人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发包人应扣留的其他金额。 6.4.9最终结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最终结清 证书,报发包人。 2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1)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同金额。 2)尚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 3)发包人应支付的最终结清金额。 3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未能就最终结清的名目和金额取 得一致意见,监理机构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 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得到解决后,方可签发
4.9最终结清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0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签 发质量保证金退还证书
6.4.11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
1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后,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款,以及承包人 已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等的价款。 2)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3)核算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索赔的由于解除合 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按 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之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原材料、中间 产品、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施工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解除合同之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 金额。 3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 施工合同约定核查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的 材料价款和工程设备的损害金额。 2)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 3)各项已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4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上述解除合同款项达成一致后,出具
最终结清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未能达成一致时,按照合同 争议处理。
6.4.12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
6.4.12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
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因价格调整不能 协商一致时,应按照合同争议处理,处理期间监理机构可依据合 同授权暂定调整价格。调整金额可随工程进度付款一同支付。 6.4.13工程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 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度付款一同支付。 6.4.13工程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 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6.5.1根据施工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应为现场监理人 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6.5.2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灾害应急预案、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监理机构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 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 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6.5.4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6.5.5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内究
1督促承包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督承包人按照 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 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 业情况,
3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承包人的用电安全、消防措施、 危险品管理和场内交通管理等情况。 4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等手续。 5检查承包人的度汛方案中对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 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6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7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 行检查。 8参加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检查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器材的配备情况。 10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5.6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 必要时,可按6.3.5条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 报告。 6.5.7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组 的调查工作,监督承包人按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 6.5.8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将列入合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 按照合同药定专款专用
6.5.7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采
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组 的调查工作,监督承包人按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 6.5.8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将列入合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
6.6.1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文明施工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审
6.6.1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文明施工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审 核承包人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6.6.2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文明施工的执行情况,并监督承 包人通过自查和改进,完善文明施工管理。
并督促承包人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居民共建和谐建设环境。
6.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7.1变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更的提出、变更指示、变更报价、变更确定和变更实 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要 求承包人就变更意向书中的内容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变 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审核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 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提出 了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原因和依据,监理机构应与发包人、承包 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3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后,应按下列内容进行 审查;监理机构若同意变更,应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 指示。 1)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变更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3)变更可能对工程质量、价格及工期的影响。 4)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及可能对后续施工产生的影响。 4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授权和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内容、工 程量、进度和技术要求等。 5需要设代机构修改工程设计或确认施工方案变化的,监 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通知设代机构。 6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时,应依据批准的 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按下列原则审核后报发包人: 1)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 自时,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 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采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
目单价编制的单价。 3)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可采用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编制的单价。 7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价格和工期协商一致时,监理 机构应见证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项目确认单。当发包人与承包人 就变更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时,监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合 适的暂定价格,通知合同当事人执行;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期 不能协商一致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6.7.2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出的 合同索赔。 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确定索赔 的时效性,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指示承包人提交持续 性影响的实际情况说明和记录。 3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 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 逐项进行审核 4)对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 误,应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 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 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 进行。 5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 包人提出的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 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结清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
的任何索赔事项。 6发生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索赔事件后,监理机构应根据合 同约定和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及时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的索赔 事项和依据,按合同要求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 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6.7.3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 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 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 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 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 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在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 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5)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 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 合同事宜。 2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 列工作: 1)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监理 机构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应及时报发包人,促 使工程尽快恢复施工。 2)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 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澄清和认定等工作。 若合同解除,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 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7.4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 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 文件和证明资料。
6.7.4 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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