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111-2012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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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净建音同:constructioncontract 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施工期原型监测、工 程设备制造、工程设备安装等合同文件。
2.0.4承建单位 contractor
在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范围内,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的 单位。
由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提名报经业主同意后委派, 代表承建单位负责工程承建合同履行的承建单位工地项目管理机 构的负责人。
施工组织设计受业主委托承担项目工程监理的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监理单位依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派驻工地直接承担合同项 目工程监理业务的组织。
由监理单位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名报经业主同意后委派 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工程建设各方之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目的所形成和传递的,经
合同规定程序确认有效的书面记录
由设计单位编制经监理机构签发提供,或根据工程承建合同 约定由承建单位提出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用于合同工程实施的 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通知及其他技术资料。
工程承建合同中为实施合同工程所应遵守和执行的技 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以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对承建 合同约定完成的合格工程或工作,量测并确认其支付量
具有独立区域施工条件或独立运行功能的工程项目
sections of works
sections of works
构成单位工程各个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施工条件或作用划分 的工程项目。
分部工程中,施工工序相同并具有致的合同支付单价 单位的工程项目。
按同期施工作业区、段、层、块划分,通过若干作业工 工程项目,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考核和合同支付 量的基本工程单位。
施工过程中,在一个工作面对同一种施工对象连续进行的生 产活动,是施工过程的基本环节,是组成单元工程的基本单位。 按照工序的性质,可把工序分为基本工序、辅助工序。其中,基 本工序是直接使施工对象发生变化的工序,也是相关施工项目的 组合;辅助工序是为基本工序的生产活动创造条件的工序。
2.0.18施工质量检查qualityinspections
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随工程项目施工进展,采用观感检查、 度量、调试、抽样试验分析等手段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间产品 与成品是否符合合同技术条款要求进行的评价和验证工作
[19工程验收project acce
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状态进行的鉴定、评价,是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程序。
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状态进行的鉴定、评价,是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程序。 2.0.20基本建设工程验收acceptance of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国家政庭部门为国家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注律和
2.0.20基本建设工程验收2 acceptanceof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国家政府部门为国家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法律和 法规,组织对完建或部分完建项目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 标准和安全标准进行评价和鉴定,以及对工程项目是否能投入运 行作出行政许可的检查工作。
业主依据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条款,对已实施完成或部分 实施完成的合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评价和鉴定的 项工作。
业主提供给承建单位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场地,以及为实现 合同工程目的在工程承建合同中进一步指定的其他场所。 2.0.23缺陷责任期(项目保修期)defectsliabilityperiod(warranty
工程项目按承建合同约定向业主移交后,承建单位对该工程 项目中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直至重建的合同责 任期限。
2.0.24项目监理大纲
监理投标文件的构成文件,是监理投标人对投标项目招标文 件的响应和投标人实施项目监理工作拟采用的工作方法、程序与 服务保证等的阐述。
2.0.25项目监理规划s
监理单位进场后依据监理项目特点、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 项目监理大纲的基础上,按监理项目与工作范围编制的对项目监 理实施的目标、计划、程序、方法和监理资源配置的阐达。
2.0.26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监理机构依据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监理规划和目标控制要 寸合同目标、专业工作、施工项目所编制的操作性监理工
工程监理单位或其现场监理机构为履行合同义务, 承建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规定所编制和发布的采用表格 的文件。
承建单位为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按合同标进 期向业主提交合格工程的保证措施,
1.1监理机构建立与人员配
DL/T 5111= 2012
1监理单位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或监 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工地派驻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承担 项目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应将业主通过工程承建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授予 的现场管理职责与监理权力授予监理机构,督促监理机构切实履 行其职责,公正行使其权力,确保监理工作有序进行。 3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机构进场前完成监理机构分年度的监 理人员配置计划编制,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派出满足工作要求的 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工作,并随工程施工进展逐步调整充实。 4监理机构的分级组织与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业 主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含副职)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应事先 征得业主的同意。 5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阶段、专业、项目进 展等情况,将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授予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及 时通知承建单位并抄送业主。 6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或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建立监理工作体系,与其他工程建设方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和联系 渠道。 3.1.2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办
3.1.3监理机构应具备符合监理合同约定,能进行施工质量检重
和施工测量检查的手段与技能。如果监理单位自身不其备必需的 检测资质,监理机构的平行检测应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 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接受委托的检测单位须对检测结果承 担责任。
担责任。 3.1.4监理机构的工作、生活等用房,以及工作、生活设备设施 等应满足监理工作与生活条件的要求。
等应满足监理工作与生活条件的要求。
3.2监理工作体系文件编制
3.2.1监理机构进场后,应依据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承建合同规 定,针对监理项目特点、工程监理任务与工作范围,完成工程项 自监理规划的编制,并报业主批准。
3.2.1监理机构进场后,应依据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承建合同规
3.2.2监理工作体系文件:
1监理机构应按报经业主批准的项目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工 作体系文件。监理工作体系文件应满足工程及监理工作需要,并 随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进展不断予以补充、调整与完善。 2监理工作体系文件应包括: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监理 工作实施细则、监理工作计划文件、工程监理工作用表。对于按 监理合同约定必须实行旁站监督的施工项目或部位,监理机构宜 依据旁站监督项目的施工工序、作业程序和控制目标,编制监理 人员现场施工监督作业指导书。 3.2.3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理合同,
3.2.4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1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程 规范、业主对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等,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或者工 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必需的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编 制。 2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的编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3.2.6工程监理工作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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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完成工程 监理工作用表的编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的,应报业主批准后下 达执行。 2工程监理工作用表的范围、内容应涵盖监理项目和监理工 作内容。工程监理工作用表必须符合工程承建合同,工程监理合 同和国家、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业主 或其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相冲突。 : 3工程监理工作用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承建单位合同义务的履行与施工进展进行评价。 2)体现监理机构职责履行与授权的运用。 3)作为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基础资料。 4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承建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监理 单位及其监理机构授权与权力范围的规定,对工程监理工作用表 实行分级管理。
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及开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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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永利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宜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 工程、单元工程四级划分和进行。 2工程项目划分应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1)工程项目的开工申报和对前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履约 情况进行评价。 2)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项目验收。 3)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经施工质量检查合格的已完工 程项目进行中间计量支付。 4)随施工进展,以分项工程为基础对已按设计文件和合 同规定全部施工完成的工程项自及时进行计量支付 结算。 5)工程项目合同支付、施工进展、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的分类管理,统计分析和工程文件归档。 3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完成工程分级项目划分与 偏码制定。对应作为合同目标控制重点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以及作为工程质量检查重点的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和关键施工工 序作出明确的指定。
3.3.2业主的开工准备和提供条件检查
1监理机构应检查业主是否按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做好工 程用地、采购招标、工程预付款支付、施工图纸供应等计划,以 及其他应由业主提供的条件的落实。 2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组织首批开工 项目施工图纸的提供,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由业主提供的工程用 地、施工营地、施工准备(包括进场交通、通信、供电、供水、 渣场等)和技术供应条件进行检查,对可能阻碍工程按期开工的 影响因素提出评价意见和处理措施,报业决策,
1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 同约定,建立工地项目管理机构、履约体系,并随施工进展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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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 1)承建单位的履约体系应包括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等现 场管理,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 合同工期等合同目标的实现。 2)承建单位应设立质量检查机构,及满足施工质量检测 要求的工地试验室、施工测量队。 3)承建单位的项目管理、质量检查、安全监督、测量与 检测试验人员,以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符合 合同约定和要求的资格。 2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 同约定,完成必需的施工生产性试验,并结合施工生产性试验进 行施工作业队伍的组建、岗前培训和考核。 3监理机构应按承建合同规定,对承建单位工地项目管理机 构的组织,以及质量检查机构、工地试验室、施工测量队、作业 队伍的资质进行检查。 4监理机构可按承建合同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能胜任 本职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 3.3.4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对业主提供的施工 图纸、基准数据进行检查与现场复核,在业主提供的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布 设与为合同工程支付计量所需的开工前原状地形图测绘。 2施工测量控制网、加密控制网布设与地形图测绘的施测方 案,应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应派出测量工程师对施 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监理校测完成对控制测量成果的审查和 验收。 3.3.5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批准与首批开工项目施工措施
3.3.4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对业主提供的施工 图纸、基准数据进行检查与现场复核,在业主提供的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布 没与为合同工程支付计量所需的开工前原状地形图测绘。 2施工测量控制网、加密控制网布设与地形图测绘的施测方 案,应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应派出测量工程师对施 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监理校测完成对控制测量成果的审查和 验收。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在合同工
程开工前或合同约定期限内,结合实际施工条件对合同工程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优化与完善,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首批开工分部(分项)工程 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约定申报进场资源,并组 织定期查验。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首批人员、施工 设备和材料进场,及时开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 3进场材料应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需的储存量,并符合 规定的规格、材质和质量标准。 4进场施工设备应满足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数量、规格、生产 能力、完好率、适应性及设备配套要求。经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 备,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检修或撤离工地更换。经检查合格 的施工设备,应为工程施工所专用。未征得监理机构或业主同意, 这些设备不得中途撤离工地。 3.3.7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或业主指示及时发布合同工程开工
3.3.7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或业主指示及时发布合同工程开工
3.3.7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或业主指示及时发布合同工程开工 通知,并在合同工程开工通知发布后,督促承建单位进行各项施 工准备、首批工程项目开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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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施工质量控制依据与标准
4.1.1施工质量控制依据: 1 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2 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查标准。 3 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条款。 4工程勘察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4.1.2施工质量检查标准: 1施工质量检查应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合同技术 条款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 2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 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则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3当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强制 性技术标准时,应按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 4当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发的技 术标准(包括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时,应按合同技术标 准执行。 5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所揭示的 实际地质情况和施工条件,依照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提请业主对 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4.1.1施工质量控制依据
4.1.2施工质量检查标准:
1单位工程项目开工申报审
4.2工程项目开工申报审查
单位工程项目开工申报审查: 1 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依据合
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依据合同工
期、工程节点自标和报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设 计文件及其技术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应达到的施工水平, 完成相应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审查。 2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完善施工履约 体系,调集施工人员与施工设备进场,为首批开工的分部(分项) 工程项目开工做好各项施工准备。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开工申报审查:
1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依据 报经批准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图纸 及其技术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应达到的施工水平,完成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监理机构审查批 准,并据此向监理机构申请该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可签证。 2对于工程条件复杂、工程规模大、施工时段长的分部工程 监理机构宜督促承建单位依据工程项目划分,按分项工程进行开 工电报。 3监理机构对承建单位报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措施计 划,应着重对承建单位所选择的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是否符合 施工条件、强制性标准、合同技术条款,以及对施工质量、施工 安全可能导致的影响进行审查。 4对于承建单位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应要求其提供专题论证,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文件, 经组织并通过专项审查或联合评审后实施。 5涉及较大的变更时,应报请业主(必要时会同工地设计代 表机构)组织专项审查。 6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监理机构应在通过审查批准后 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承建单位对已批准的 施工措施计划进行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时,应另行报监理机构 审查批准。
4.2.3单元工程开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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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的或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项目单元工程开工或开 仓前,监理机构宜组织施工、设计等相关方对开工或开仓条件及 开工准备进行联合检查。 2当设计单位要求对某些工程项目在单元工程开工或开仓 前进行检查时,监理机构应组织对这些工程项目开工或开仓条件 及开工准备进行联合检查。 3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在申请单元工程 开工前,应取得该项工作已完成的签证记录。 4监理机构接到承建单位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 时间内进行开工前检查的,承建单位施工质量检查部门可自行完 成此项工作,并在认定检查合格后签发开工证,报监理机构确认。 监理机构应承担未按规定检查和签发开工证的质量责任。
4.2.4总价承包项目开工申报审查:
1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由承建单位承担设计的总价承包项目, 承建单位承担或委托承担项目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勘 察设计资质,并在察设计开展前报监理机构审查。 2对由承建单位承担设计的总价承包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 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按合同目标控制要求做好规划、布 置、设计,并按规定将其规划、布置、设计成果报监理机构审查。 3总价承包项目开工申报应按工程项自划分及申报要求进行。
4.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
4.3.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通过对监理工程项目特点、 施工条件和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分析与预控措施的研究,明确工 程质量管理点,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编制相应分部(分项) 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4.3.2设计文件检查与签发
1对于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监理机 构应做好检查,包括: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与招标文件的符合性
专业关系的协调性、图纸表述的正确性、施工关系的适应性等。 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专业关系协调、图纸表述、后 续施工图纸与已施工项目和部位的关系等图面缺陷和差错。如果 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差错,或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 偏离,应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2对于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应由承建单位完成的施工图纸 监理机构应对其设计方案的可靠性、合理性,以及对工程进度、 合同支付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检查。如果部分资料与成果有保密要 求,监理机构应就其申明的相关部分保密。 3监理机构发现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设计条件与现场条件不符的,应 当及时报告业主,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 补充和修改。 4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 件变化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业主研究。必须对设计图纸进行 重大技术修改或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研究并采纳后进行:对设 计文件的一般性修改,也应在得到设计单位的确认后进行。
4.3.3设计技术交底: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使承建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设计技术要求。 2设计技术交底开始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对相关部 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仔细、认真的审阅,对不明确 的部分做好记录,以利在设计技术交底中由驻工地设计代表解释 或作出澄清。
3.4施工人员培训与作业队1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管理、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 二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并报 益理机构认可后,方可上岗作业。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开工项目施工作业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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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与施工资源配置,并通过培训使其能满足开工项目对作业计 划、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4.3.5施工生产性试验与施工工艺评审:
1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照 同技术条款规定和设计技术要求,及时完成施工生产性试验和 工工艺评审。 2需要通过施工生产性试验来确定施工参数的工程项目开 前,以及新的施工设备便用、新的施工工艺实施、新材料使用、 大施工缺陷修复前,监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生产性试验准备与施工生产 性试验措施计划安排,选择施工条件类似的部位、场 所,按拟采取的施工程序、施工工艺、施工手段进行 施工生产性试验。 2)在施工生产性试验过程中做好跟踪检查,督促承建单 位随施工生产性试验进展不断调整,优化施工工艺与 施工参数。 3)必要时,监理机构还应结合施工生产性试验,对承建 单位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劳动组合进行考察与合同资 质认证。 3在施工生产性试验完成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成果评 ,对承建单位施工工艺、施工手段、施工水平、施工质量保证 昔施进行验证,对施工工艺与施工生产性试验参数作出评价。 3.6监理机构应在对施工措施计划审查批准的基础上,做好承 建单位施工准备的检查。施工准备的检查内容应包括: 1必需的施工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并通过评审,用于实施的 种施工参数已报经批准。 2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 佳、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已经完成。
4开工所需的材料、构件等经检验合格,能满足计划施工时 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5施工辅助生产设施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6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 要求。 7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4.3.7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查验合格或认定未完成部分工作不影 响工程施工进展后,应签发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可证,并在 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的部分督促承建单位完善
4.4.1:进场材料质量检查:
4.4施工过程检查与监督
4.4.1:进场材料质量检查: 1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提交进场建筑材料质量证明 文件、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材料样品和检验(检测)报告。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 检验频率进行进场材料质量检验,并向监理机构报送进场材料质 量检验报告。 3对执行国家颁布的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材料,监理机构应 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商品材料生产厂家资质文件、商品材料质量性 能证书和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材料质量合格认证和必需的抽样 检验。 4对由业主另行委托材料生产厂家或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或 由承建单位自行生产的产品材料,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进行 质量检验,并在有必要时独立地进行抽样检验。 5材料、构配件未经质量检验合格不得使用。质量检验不合 格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定点封存并及时运 离工地。发现承建单位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时,监理 机构应指令其进行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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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检验、测量、施工设备设施的功能 能否有效发挥,以及设备、设施的投入能否满足工程进度和工程 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查。 2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检验、测量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 资格,以及承建单位人力资源投入能否满足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控制要求进行检查。
剪力墙标准规范范本4.4.3施工过程质量检查:
5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 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指令退场。 6指示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 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4.4.5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停工、复工管理: 1监理机构发现承建单位性质较为恶劣的违章指挥或违章 作业,或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 全生产事故或已经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在报告业 主后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 2工程施工暂停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妥善保护, 照管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 因素的影响,创造卓日复工条件。 3当承建单位停工整改完毕并经监理机构复查符合要求,工 程其备复工条件,承建单位申请并经监理机构检查同意后,监理 机构应立即向承建单位发出复工通知,并督促承建单位在复工通 知送达后及时复工。 4.4.6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1一般性施工质量缺陷,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设计技 术要求及时修复。较大的或重要部位质量缺陷,监理机构应指示 承建单位及时查明缺陷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 修复和处理措施计划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修复和处理。 2对于呈规律性、普遍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机构应对 是否存在设计质量缺陷、材料与设备供应质量缺陷、施工工艺缺 陷等进行分析,不断完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3对重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关键施工工序完成后及时 进行施工质量检查,针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指示承建单位做好处理 并提出预控与质量缺陷防范措施。 4监理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建立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档 案。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完成后,及时组织质量检查或联合检查,
并在质量问题处理合格后销案闭合
4.4.7施工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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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机构应做好各种生产性试验记录、材料和设备质量检 验记录、混凝土料或坝体填筑料生产供应记录、金属结构件焊接 作业记录、监理现场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以及质量检查签 证资料、监理工作日志等重要原始资料的收集保存与分析,及时 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评价。 2对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经过,监理工程师应在现 场交接班记录中详细写明。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 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摄像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4.5.1一般规定: 1工程质量检查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逐级进行。 大型复杂工程,应对重要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重要单元 工程还应对施工工序进行施工质量检查。 2工程质量检查实行承建单位自检和监理机构抽检认证,监 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查出具书面签证。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应在 承建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项目,不合格 的施工工序、单元工程必须经返工或修复合格并取得监理机构认 正后,方准予进入下道工序或后序单元工程施工。 4监理机构对原材料、半成品、施工工序质量的检查可以按 规定采用抽检对照、平行检验、旁站监督等方式进行。当监理机 构的检验结果与承建单位的检验结果之间存在影响判定质量合格 与否的差异时,监理机构应分析并确认其产生差异的原因施工质量标准规范范本,在不 能判定合格与否时,应指示承建单位加倍检验,或采用其他有效 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5对于坝体和重要建筑物建基面、基础处理工程、金属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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