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电子版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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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工程监理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 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 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 活动。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是工程监理任务的委托方,工程监理单位是监理任务的 受托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专业化服务活动。与国际上一般 的工程咨询服务不同,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目前的工程监 理不仅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而且法律法规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赋予工 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涵义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监理 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不同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属于行政性监督管理,其行为主体是 政府主管部门。同样,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 的监督管理都不是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提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 理单位只有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 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义务、违约责任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理。工程监理 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1)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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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槽钢标准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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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

    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 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 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 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 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 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 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 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 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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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订立工程监理合同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一般要受聘于工程监理单 位,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时,是 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工 程监理单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 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因此,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 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 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 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 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 同管理制,这些制度相互关联、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基本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需实行项目法 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 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 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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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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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由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许 多单位会参与到工程建设之中,而各类合同则是维系各参与单位之间关系的纽带。 《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内 容以及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在内的15类合同,为实行合同管理制提供了重要法 律依据。 (一)工程项目合同体系 在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1)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为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建设单位可通过签订合同将 工程项目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相应的合同有:工程承包 (总承包、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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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厂

    1.何谓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可从哪些方面理解? 2.建设工程监理性质有哪些? 3.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哪些方面? 4.强制实行工程监理的范围是什么? 5.《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6.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7.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项目法人的职权有哪些?建设项目法人 责任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是什么? 8.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哪些?工程招标投标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是什么? 9.工程项目合同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合同管理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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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工程建设程序是建设投资决策和实施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科学决策和顺 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工程监理必须遵循工程建设程序。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是我 国目前着力推行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需要适应新模式下 工程监理职责的履行。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工程从策划、决策、设计、施工,到峻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 寸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按照工程建设内在规律,每 页建设工程都要经过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发展时期。这两个发展时期又可分为若干阶 设,各阶段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 一、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和 批。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拟建项目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议 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 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选择并确定是 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视工程项目不同而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报送 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 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工程项目的最终决策。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工程项目决策之前,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建设工程在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工程建成后的综合效益进 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活动。 可行性研究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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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二、建设实施阶段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安装及峻工验收。对 于生产性工程项目,在施工安装后期,还需要进行生产准备工作。 (一)勘察设计 1.工程勘察 工程勘察通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的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提供工程 建设所需的基础资料。工程勘察需要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详细论证,保证建设工程合理进 行,促使建设工程取得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2.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工作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 工程,可根据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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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具体实施方案设计,目的 是为了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额内,拟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 的合理性,并通过对建设工程作出的基本技术经济规定,编制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程 标准、建设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 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说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 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更详细的调查研究资料编制,以进一步解 决初步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如: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及数量确定等,使工 程设计更具体、更完善,技术指标更好。 (3)施工图设计。根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完整地 表现建筑物外形、内部空间分割、结构体系、构造状况以及建筑群的组成和周围环境的配 合。施工图设计还包括各种运输、通信、管道系统、建筑设备的设计。在工艺方面,应具 体确定各种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种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加工图。 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13号),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 图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消防安全性; (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 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 章和签字;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上述审查内 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建设准备 1.建设准备工作内容。工程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 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 (3)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到规定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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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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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二节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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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本质和实施策略 1.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本质 全过程工程咨询内涵丰富,要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其他相关概念相区别。首先,要将 “制度”与“模式”相区别。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不是一种制度。 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等属于制度,制度的本质是“强制性”;而模式的本质是“选择 性”。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包含工程监理,但不是替代关系。其次,要将“全过程工程咨询” 与“项目管理服务”相区别。全过程工程咨询强调技术、经济、管理的综合集成服务;而 项目管理服务主要侧重于管理咨询。有人甚至说,今大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就是过去的 “项目管理服务”或“工程代建”。这种混淆视听的说法绝对不能有!工程实践中,企业可 以接受委托从事“项目管理服务”或“工程代建”,但绝不能用“项目管理服务”或“工 程代建”替代“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三,要将“全过程”与“全寿命期”相区别。全过 程工程咨询业务可以覆盖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但并非每一个项目都需要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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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尾进行咨询,也可以是其中若十阶段。而且,项目运营维护期咨询可看作是全过程工程 咨询的“外延”。总之,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强调的是企业在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方面 业务能力的提升,而不是强调咨询业务范围的“全过程”。 在目前建筑市场环境下,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需要企业具有较大规模,拥有多项资 质、多种人才和多类咨询业务基础,否则,只有采用联合经营方式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 由此可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部分有潜力的大型综合型咨询类企业发展方向,并 非所有咨询类企业之所能,这其中当然包括工程监理企业。为此,需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 和特点,实施差异化战略,切勿盲目跟风。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 业,需要主营既有咨询业务,将其“做专”、“做精”。对于有潜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 企业,需要以既有咨询业务为基础,通过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做优”、“做强”全过程 工程咨询,提升工程咨询国际竞争力。 2.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策略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是通过采用一系列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方法和多阶段集成化 服务,为委托方提供增值服务。工程监理企业要想发展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需要在以 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1)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是高智力的知识密集型活动,需要工程 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多学科人才。目前,我国多数企业拥有的人才专业相对单一, 工程监理企业拥有执业资格人数最多的是监理工程师,其他专业人员较少,高素质、复合 型人才更少。为适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企业需要加大培养和引进力度,优化人才 结构。 (2)优化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目前,除少数特大型工程监理企业外,多数企业内部采 用直线制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形式职责清晰、管理简单,但难以适应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需求。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规模一般较大,所涉及人员、部门较多,咨询服务 时间跨度也大。为此,需要企业根据咨询业务范围,科学地划分和设置组织层次、管理部 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适应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特点和要求的组织结构。 (3)创新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要么需要通过并购重组扩大企业 实力和资质范围;要么通过建立战略合作联盟,以联合体(或合作体)形式实现咨询业务的 联合承揽;此外,对于承揽到的咨询项目,也需要建立适应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模式。 (4)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智力性服务,需要大量的知识和 数据支撑,绝不是在现场靠人头来凑数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可为工 程咨询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撑。企业要掌握先进、科学的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 加大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平台的开发和应用力度,综合应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地 理信息系统(GIS)、建筑信息建模(BIM)等技术,为委托方提供增值服务。 (5)重视知识管理平台建设。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需要有大量的信息数据、分析 方法,以及类似工程经验;培养高水平人才、解决工程咨询中遇到的问题、各项目团队 间共享信息等,均需要有基于互联网的数据库、知识库、方法库。知识经济时代,建设 知识管理平台,积累、共享、融合和升华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已成为必然。国际上一些 领先的咨询公司都非常重视知识管理和项目数据积累,国内企业需要在这方面花大力气 迎头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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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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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何谓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2.且前我国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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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4.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 5.工程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策略有哪些? 6.工程总承包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 7.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条件有哪些? 8.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9.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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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规范是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和工作指 南。目前,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司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监理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此外,有关工程监 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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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 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 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 可证。 (2)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包括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两 方面。 1)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 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建筑师、监理工程 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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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联合体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 位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 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 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 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 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 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 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管理。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 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防护。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 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 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 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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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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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 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 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 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替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 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 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 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 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 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 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 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 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 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 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 分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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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 书面报告。 (三)《合同法》主要内容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 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其 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 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1.《合同法》总则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 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 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③价款或者报酬;③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①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内容具 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 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纳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 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 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a.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 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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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向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义形式订立合向 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 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5)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 ①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 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已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 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 条款。 ③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 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商;②故意隐满与订立合同有关的 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 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 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已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 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 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 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 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 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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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 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b.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针对表见代理情形 所作出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 有代理权的情形。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d.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 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整个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①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 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已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当事人 根据其意思,主张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主张合同变更 则合同可以变更。 ①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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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 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③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 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 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当事 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a.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当事人因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 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b.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 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 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③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①价格调整。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 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 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②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 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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