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8-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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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气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气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企业法人为 基本核算单位,原则上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按照同一区域所有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之和除以年度 配送气量之和计算确定。 第七条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 制定。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合理收益。考 患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第八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以及税 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 维护费。根据《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供销差率(含损耗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4%确定。 配气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建筑区划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与配气 服务相关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准许成本。 (二)合理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 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 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建 筑区划内产权属于燃气企业的管网资产、管网区域内自建自 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 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 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 曾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通过 成本监审确定。 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按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确定。 (三)税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四)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 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和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 净额。原则上燃气工程安装业务收支净额应当做一次性扣除 处理。 第九条配气价格按照定价前一年度企业准许总收入 除以核定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为避免因过度超前投资建设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配 气管网负荷率低于50%的,按设计配送能力的50%计算确定 配送气量;配气管网负荷率高于5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 定配送气量。 年度配送气量为燃气企业期初库存气量加上本期购气 量减去期末库存气量的余额。配气管网负荷率为实际配送气 量与设计配送能力的比值。 第十条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 评价的原理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税后全投资收 益率按照不超过7%确定,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
效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 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 经营气量的增加,设计达产期后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 益”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参照资产、人员、维修费用比重等因素不同, 在合理分摊成本基础上,分别制定居民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有条件的州、市可对非居民配气价格作进一步细分。 制定分类配气价格时,应当遵循相关性原则,对不同用 户使用的管网资产和成本进行分摊。与资产相关的应当根据 资产金额或者管道容量分摊,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 摊销、材料费、修理费、营运资本等;与气量相关的应当根 据销售气量分摊,如损耗、销售费用、燃料动力费等;与人 员数量相关的应当根据人员数量分摊,如职工薪酬等;其他 一些不具有明显相关性的,可以视情况根据资产或者销售气 量分摊,如所得税等。 第十二条对实行初始配气价格的新燃气企业,设计达 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配 气价格。 第十三条配气价格校核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 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 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 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至 下一核价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
三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主 动实施,也可由燃气企业和消费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 价建议。新成立的燃气企业正式运营或未制定正式配气价格 前,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五条配气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校核、动态管 理,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管 网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第十六条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定 价成本监审(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并将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 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制定和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 等程序。 第十八条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 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同时抄送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燃气企业应当于定价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 或者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向价格主管部 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对燃气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 资料,或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公开 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节采取降低准许收 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州、市应依法加强对燃气企业配气价格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燃气企业之间的转供价格、通过配气管网 输送燃气的代输价格,参照本办法单独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规范 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 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依 权限对辖区内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配气定价成本监 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 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本办法所称独立配气管网系统(以下筒称配气系统),是 指由配气站、配气管网、储气设施、各类调压所等组成燃气 管网,包括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环城管网。 第三条配气定价成本是指燃气企业利用配气系统为用 户配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管道燃气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 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五条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
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 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相关资料为基础核定定价成本。同一 区域有两个及以上的燃气企业,应当同时开展配气定价成本 监审。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七条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 维护费构成。 第八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方 法、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 难销费。 第九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网系统及调压等设施正常 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 用。 (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 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配气过程中耗费的各种材料的费用,包含 维护配气环节设施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 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配气过程中耗费的燃料、水、电等费 用。 3.修理费给排水管理,指燃气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固定
资产(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 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维护和修理费用。 4.职工薪酬,指燃气企业为获得生产人员所提供服务而 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含 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 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劳务费等 5.配气损耗费,指在配气过程中因气损而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配气过程中除以上费用外燃气企业 为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以及按照法 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 (二)管理费用,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 气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业 务招待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税 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 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 (三)销售费用,指燃气企业(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 在管道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 租赁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保险费、运输与装卸费、低 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 第十条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
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管道燃气配气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 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 失; (五)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 计提的准备金、厂告宣传费; (六)向上级公司或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 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 支付的利润分成、股东红利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等; (七)实行事业部制的企业,不得分摊总部费用; (八)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 理费等); (九)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企业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计 入定价成本。与管道燃气配气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 一支付费用的,依托管道燃气配气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以及因从事管道燃气配气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 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共同成本
定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 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 符合规划的线路、配气设备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 核定。固定资产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 的管网、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有 关的设备设施等。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 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市政管网;政府无偿投入 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无偿接收形成的固定资产;向用 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 从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 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 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 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 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 储气设施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核定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三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 定的上一年度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 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一)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 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国家划拨的没有使用期限限 制的土地使用权不计提折旧也不摊销;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
年限分摊。 (二)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 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 限的按30年分摊。 (三)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 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十四条直接配气成本构成项自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 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 理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 (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气业 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的2.5%。 (三)职工薪酬的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燃气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与 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 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 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 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 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 数值。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 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国家或者 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
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除燃气企业在国家规定的 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其余商业保 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 的工资总额的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 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 劳务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劳务费与核定的工资总额之 和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平均工资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 有明确规定职工人数上限之积。劳务费包含劳务外包支出和 劳务费性质的业务外包支出。 (四)配气损耗实行供销差率控制。规定供销差率原则 上不超过4%。配气损耗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 供销损耗量乘以平均购气单价核定。 计算公式:供销差率=供销差量一年配送气量×100%。 供销差量是指年配送气量与年售气量的差额。 计算公式:供销差量=年配送气量一年售气量 年配送气量是指经营者当年向终端用户供应的燃气数 量。 计算公式:年配送气量=期初库存量+本期购气量一期末 库存量 年售气量是指当年各类用户(包括自用)实际使用的燃 气数量。 配气损耗率的核定:当实际供销差率高于规定供销差率 时,配气损耗率为规定供销差率;当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 供销差率时,核定配气损耗率=实际供销率十(规定供销差率
一实际供销率)×50%。 (五)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燃气企业上一年度计提数核 定。燃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费。应当在安全生产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在其他费用科目列 支,若企业列支在其他费用科目,则应当将该部分费用作为 安全生产费冲减专项储备。 (六)其他相关费用按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外墙外保温标准规范范本,易 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燃气企业上一年度实 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其中 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按三年最 低值核定。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获得的与配气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 社会无偿投入等,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应计入 定价成本,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用于补助专门 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 中减总成本。 第十七条配气单位成本按定价成本总额除以核定年配 送气量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 配气单位成本=定价成本总额/核定年配送气量 定价成本总额=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一需冲减项
第十八条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应按《政 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物价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首燃气配气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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