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252-2015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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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某一具体工序、部位施工或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活 视Patrol Inspecting 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觉性检杰活动
2.0.14巡视PatrolInspectin
2.0.15见证取样SamplingWitnes
施工标准规范范本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封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检测单位的过程进行见证 的活动。
2.0.16平行检验ParallelTesting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照一 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0.17工程计量EngineeringMeasur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由施工单位申报、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工程 与签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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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施工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信
5.0.3项日监理机构放直应付合下列规定。 3.0.3.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合 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3.0.3.2项自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 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专业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环境等因素确定。 3.0.3.3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人员管理责 任,并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有关管理制度。 3.0.3.4项目施工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3.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 时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0.3.6监理单位应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 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任命通知书的格式应符合第A.0.1条的规定。 3.0.3.7当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当需要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 3.0.4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1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
3.0.4.1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 实践经验。 3.0.4.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 有2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 3.0.4.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或工程类注册 执业资格。 3.0.4.4 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熟悉本岗位现场监理工作并经监理业务 培训。
3.0.4.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或工程类注册
3.0.5.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 (2)组织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指导、检查和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召开项目监理工作会议;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7)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 情况; (8)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工程实施及现场监理工作情况,及时发布监理指令; (9)组织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复工令; (10)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按合同约定组织审核工 程结算; (11)根据建设单位授权,组织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 (12)参与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参与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事宜: (13)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交工验 收,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4)参与、配合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报告; (16)组织项自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7)根据合同授权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市不得将下列工作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缩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 (4)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工程结算; (5)组织审核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文件; (6)审批施工单位涉及质量、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重大隐患的整改文件; (7)审查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参加工程项目峻工 验收; (8)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0.5.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通过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手段,掌握本专业工程 实施情况,及时发布监理指令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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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工程实施及监理工作情况; (4)审查涉及本专业的专项技术方案,审查签认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工程 资料; (5)协助审查分包单位资格; (6)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 (7)负责本专业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对相关工程资料进行审核 签认; (8)发现质量、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问题或隐惠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处理,必要 寸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9)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0)参与审核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 (11)负责本专业有关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12)做好监理日记,参与编写监理工作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 吉报告; (13)参加交工验收。 3.0.5.4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单位投人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 检查记录; (3)复核并签认施工单位工程计量的原始凭证; (4)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承担旁站工作,填写相关记录,对旁站中发现的质量、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问题 成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
3.0.6.1监理单位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办公、生活设施和通 信、交通工具,但不包括水上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生活设施。 3.0.6.2建设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的办公、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 和保管,监理工作完成后应移交建设单位。 3.0.6.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 检测设备和工具。 3.0.6.4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平行检验。 3.0.7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进行审查审批时,监理人员对文件的签 署权限应符合其职责规定。 3.0.8施工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常用表的格式应符合附录A、附录B的规
4.1.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开展监理工作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掌握有关 规范、标准及检验方法。 4.1.2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 施细M
4.1.3监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2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依据; (3)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岗位职责和人员进场计划; (6)监理工作制度; (7)监理工作程序; (8)监理工作方法及控制措施; (9)监理设施。
4.1.3.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
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重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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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的控制标准; (5)监理控制要点及措施; (6)监理记录要求。 4.1.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1)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工程; (3)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且施工单位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4坝蓝理机 4.2.4.1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查程序: (2)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3)质量、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4)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设备、材料等资源配备计划; (6)施工总平面布置: (7)临时工程的施工方案。 4.2.4.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意见,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施工 组织设计报审表应符合第B.0.2条的规定。 4.2.4.3对规模较大、施工工艺复杂、不具备一次性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条件的工 程,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其施工组织设计可分阶段编制报审。 4.2.5当有分包工程时,在其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经总监理工程 师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第B.0.3条的 规定。 刻主要内宏
.2.4.1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查程序; (2)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3)质量、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4)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设备、材料等资源配备计划; (6)施工总平面布置: (7)临时工程的施工方案。
1)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3)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资格; (4)分包单位的业绩; (5)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措施。
4 施工准备期监理
4.2.7.2当施工单位拟将试验或检测工作对外委托时审查应包括下
4.2.8.3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控制点资料有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建设单位予以
4.2.9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召开,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应 出席会议。
(1)参建单位介绍各自驻现场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2)建设单位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明确参建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和要求。 m
4.2.1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材料,具备开 工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 开工令。工程开工报审表应符合第B.0.4条的规定,工程开工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2 条的规定。
4.2.12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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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3)基准点、施工基线和水准点已核验合格; (4)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设备、施工人员等已按需进场,必要的工程材料 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已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7)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
5. 1 工程质量控制
(1)施工方案审核签认; (2)分项工程开工条件核查; (3)施工测量成果核查; (4)原材料、构配件与设备质量控制: (5)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6)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7)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8)工程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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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要的施工材料已备齐; (6)上道工序已验收合格。
(5)必要的施工材料已备齐; 6)上道工序已验收合格。
5.1.3.3分项工程开工报审表应符合第B.0.5条的规定
5.1.4.1对施工测量成果的核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测量人员配备及岗位证书; (2)施测仪器配备及检定证书; (3)施工测量方案; (4)基准点引测成果: (5)施工测量控制网与施工基线测设成果; (6)施工测量放线和测量成果
5.1.4.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
5.1.5项目监理机构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定货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生产厂 家相关资质材料,必要时应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 5.1.5.2项目监理机构应查验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 明文件;对新材料、新产品应核查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进口材料和设备还应核查国 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资料。 5.1.5.3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 量、规格、型号、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 5.1.5.4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质量检验标准、设计和施工合同要求对进场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验。 5.1.5.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要 求进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平行检验频次应为施工单位抽样检验频次的5%~10%。 5.1.5.6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报验表并签署意 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报验表应符合第B.0.7条的规定。 5.1.5.7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监理机构 应拒绝签认,同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并限期将经 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清退出现场,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 送相应的监理通知回复单,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复查并签署意见。监理通知单应符合第 A.0.3条的规定,监理通知回复单应符合第B.0.8条的规定。
5.1.5.8项目监理机构对材料、构配件质量有异议时,应要求施工!
5.1.5.9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试验资料进行
5.1.5.9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试验资料进行 审核,配合比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使用。 5.1.6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巡视、旁站、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手段对施工现场进行监 督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5.1.7项目监理机构巡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8.2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旁站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旁站
5.1.8.2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
5.1.10.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惠时,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 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理通知回复单,项目 监理机构应进行复查并签署意见。监理通知单应符合第A.0.3条的规定,监理通知回复 单应符合第B.0.8条的规定。 5.1.10.2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 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质量隐患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或不按指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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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进行工程计量。工 程暂停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6条的规定,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的格式应符合第A.0.7 条的规定。 5.1.10.3对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上报的复工报审材料,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复查,复 查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应符合第B.0.9 条的规定,工程复工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8条的规定。
1.11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1.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报送隐蔽工程报验 表,隐蔽工程报验表应符合第B.0.10条的规定。 5.1.11.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限内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 5.1.11.3对检验合格的隐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同意隐蔽并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 道工序施工;对检验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应重新报验, 5.1.11.4隐蔽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或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覆盖。
5.1.12.1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约定的时 限内组织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部分。 5.1.12.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写相应的质量检验记录 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分项工程技 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认相应的质量检验记录。 5.1.12.3分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在该分部工程所有分项工程检验合格后,及时向 项目监理机构报验,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 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认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5.1.12.4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应重 新报验。 5.1.12.5单位工程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质量检 验,检验合格后签认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5.1.12.6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符合第B.0.11条的规定,分部工程报验表应符 合第B.0.12条的规定。 5.1.13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3.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暂停令,责 令施工单位采取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相关措施,并按有 关规定上报。 5.1.13.2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
合第B.0.12条的规定
5.1.13.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暂停令,责 令施工单位采取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相关措施,并按有 关规定上报。 5.1.13.2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 参与或配合事故处理。 5.1.13.3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对事故工程部位进行处理,并 应按规定检查验收。
5.1.14交工验收时,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4.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交工验收申请进行 审查。工程交工验收申请表应符合第B.0.13条的规定。 5.1.14.2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认为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报请建设单位组织交工 验收。 5.1.14.3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认为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5.1.14.4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参加工程交工验收会议 验收通过后会同相关各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5.2.1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度的控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以合同 约定的总工期和节点工期为目标,根据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授权和工程施工合同履 行监理职责。
5.2.4.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资源投入、工程是否按计划进行等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5.2.4.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要求审核与工程进度有关的报表,并将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5.2.4.3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实质性偏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
定,监理通知回复单应符合第B.0.8茶的规定。 5.2.4.4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工地例会、有关工程进度的专题会议等形式,协调解决 影响工程进度的有关问题。 5.2.5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当施工单位需要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 单位报送调整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予以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5.2.5.2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在获得延期批准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 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报送调整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予以审核,经建设单位批准 后实施。 5.2.5.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报审表应符合第B.0.14条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 对调整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第5.2.3条的有关规定。
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报送调整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予以审核,经建设单位批准 后实施。 5.2.5.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报审表应符合第B.0.14条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 对调整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第5.2.3条的有关规定
5.2.5.4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
范工合同相关条款要求进行工程费用控制。 5.3.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总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 其与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匹配性、与合同的符合性,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5.3.3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计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同相关条款要求进行工程费用控制。
5.3.3.4质量验收不合格、报验资料不全、或与合同
5.3.4.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 后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送建设单位核准支付。 5.3.4.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以当期的工程计量为依据,并应包含经项目监理机构和 建设单位审核签认的当期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 5.3.4.3·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符合第B.0.15条的规定,工程款支付证书的格式应符 合第A.0.9条的规定。
设单位、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确定或协商变更工程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和价款。 5.3.5.2对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派 人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计日工报表和相关凭证每天进行复核签认,对 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签认,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列入工程进度款支付。 5.3.5.3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应符合第B.0.16条的规定。 5.3.6因物价和费率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文件约定 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审核确认。 5.3.7工程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 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批准后应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4.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履 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建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岗位安全监理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主管部门的 生产监理职责,建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岗位安全监理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监理内容纳人监理规划,并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 监用海耐产标主画中家
全蓝理实施细则应包拍 (1)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3)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4)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5)安全风险分析、隐患排查及监理控制措施; (6)安全监理资料
5.4.4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应符合下
5.4.4.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
5.4.4.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送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风 家论证意见。专项施工方案应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后 工方案报审表应符合第B.0.2条的规定。
应经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批。 5.4.5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由总监 理工程师签署检查意见,相应的检查记录表应符合第A.0.10条的规定。 5.4.6对分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第5.4.5条的规定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进行审查,并检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检查施工单位对分包 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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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航行通告等相 关手续情况进行核查。
5.4.8.2项目监理机构对大、中型施工机械和船舶设备的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设备的有效证书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3)船机设备作业区域是否为核定的适航区; (4)相应的救生、消防、通信等安全配套设施的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4.8.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大、中型施工机械和船舶设备及现场主要临时设施的日常 护保养记录进行检查。 5.4.8.4大、中型施工机械和船舶设备在完成相应的施工任务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 施工单位及时上报退场申请。进退场报审表应符合第B.0.17条的规定 5.4.8.5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施工机械和设施项目监理机构还
(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2)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 (3)现场安全标志、标识、安全防护设施、用电、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条文规定及落实情况; (4)现场作业执行安全施工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5)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与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情况; (6)核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有上岗证书情况。
(1)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记录; (3)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 (4)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备及定期组织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参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
5.4.13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地例会及与安全监理有关的专题会议,会上应对施工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述,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5.4.14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 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 位。工程暂停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6条的规定。 5.4.15对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上报的工程复工报审材料,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进行复 查,复查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应符合第 B.0.9条的规定,工程复工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8条的规定。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述,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5.4.14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 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 位。工程暂停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6条的规定。 5.4.15对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上报的工程复工报审材料,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进行复 查,复查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应符合第 B.0.9条的规定,工程复工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8条的规定。 5.4.16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或不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的,项目监理 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向建设单 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格式应符合第A.0.7条的规定。 5.4.17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月报或在监理工作月报中编入安全监理 工作的有关内容。 5.4.18项目监理机构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8.1发生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暂停令,并责令 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5.4.18.2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参
5.4.15对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上报的工程复工报审材料,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进行复 查,复查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应符合第 B.0.9条的规定,工程复工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8条的规定。 5.4.16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或不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的,项目监理 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向建设单 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格式应符合第A.0.7条的规定。 5.4.17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月报或在监理工作月报中编人安全监理 工作的有关内容。 m
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向建设单 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格式应符合第A.0.7条的规定。 5.4.17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月报或在监理工作月报中编入安全监理 工作的有关内容。
5.4.18.1发生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暂停令,并责令 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5.4.18.2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参 与并配合事故处理。
5.5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施工及其影响区域内,按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施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施工及其影响区域内,按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施 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恢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施工监理合同范 围内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职责,建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岗位施工环境保 护监理职责。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置环保监理工程师岗位,环保监理工程师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环境保护内容; (2)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 (3)施工合同责任范围内各类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4)施工环境保护效果的检测与监测手段; (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
益理机构应编制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依据; (2)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目标: (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 (4)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人员职责; (5)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程序: (6)施工环境保护监理重点及措方 (7)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资料。
(1)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依据: (2)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目标; (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 (4)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人员职责; (5)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程序; (6)施工环境保护监理重点及措施; (7)施干环培保拍临珊资判
5.5.7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巡视的方式对施工单位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管理,重点污染环节应加强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环境保护方案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2)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3)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5.5.9施工中未按要求落实施工环境
5.5.9施工中未按要求落实施工环境
5.5.14项目监理机构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应符合下列
5.6.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文件约定和工程特点,组织或主持工地会议。工地会议
4.2.9条和第4.2.10条的有关规定。
5.6.4工地例会应按第一次工地会议明确的时间、地点、会议周期和参会人员要求,在施
(1)检查上次例会会议纪要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的原因; (2)检查工程进度情况,确定下一阶段进度目标; (3)检查工程质量情况,分析工程质量和工程技术方面的有关问题; (4)检查分析安全生产、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5)讨论工程费用核定及工程款支付中的有关问题; (6)研究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明确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及存在问题的改正措施。
5.6.5专题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5.6.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需要、有关单位提议或要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及 时协调或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变更、索赔、争 议等方面的专项问题。
义等方面的专项问题。 5.6.5.2专题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施 工单位及相关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
6.0.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纳定对水运工程项目中的机电设备进行监理。 6.0.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机电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 员垫片标准,并应明确监理人员分工与岗位职责。 6.0.3项目监理机构应由机电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机电设备监理实施细则,其编制 应符合第4.1.4条的规定。 6.0.4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机电设备监理会议制度,对机电设备监理工作进行信息交 流、沟通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0.5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采购设备的监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对设备供货厂商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签署审核 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必要时应组织对供货厂商的考察。 6.0.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采购计划,审核其采购设备的品质、规格、数量 及供货时间与技术规格书、经确认的图纸及合同的符合性与匹配性。 6.0.5.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组织进场检查与验收。 6.0.6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的监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0.6.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进度计划审核工程设备交付期的合理性,签署审核意 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6.0.6.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安排监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对由建设单位提供 的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6.0.7机电设备制造、设备运输、设备安装、设备调试与试车和验收阶段的监理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JTS252一1)的有关规定。 6.0.8机电设备监理应单独填写监理日志,填写内容应包括机电设备质量、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等监理情况。项目监理机构宜编制单独的机电设备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日志的格 式应符合第A.0.4条的规定。
7.0.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开展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配备必要的监 理人员,定期检查项目质量情况。 7.0.2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加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的调查,并与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 7.0.3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 用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确认并责成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处理。 7.0.4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修 复,并应对修复施工单位报送的修复工程费用进行协商和审核确认。 7.0.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 施工计划组织实施,修复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7.0.6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最终结算申 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核准后返还施工单位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7.0.7项目监理机构应整理缺陷责任期监理资料,并应按合同要求提交建设单位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
.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公正地 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合同条款审核工程分包,处理变更,确定或协 工程延期,处理违约行为,调解或协助处理合同争议
8.0.2.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确定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停工处理的; (4)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事故隐患或发生相应事故的; (5)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的。 8.0.2.2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 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时,应 明确停工范围。 8.0.2.3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8.0.2.4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暂停原因消 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 8.0.2.5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单位申请复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 织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应征 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 8.0.2.6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暂停后,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 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8.0.2.7·工程暂停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6条的规定;工程复工报审表应符合第 B.0.9条的规定,工程复工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8条的规定。 8.0.3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 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 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修改方案的专 题会议。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可填写工程业务联系单,工程业务联系单应符合第 B.0.18 条的规定。
8.0.2.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确定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停工处理的: (4)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事故隐患或发生相应事故的; (5)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的
8.0.2.2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
8.0.3.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 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 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修改方案的专 题会议。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可填写工程业务联系单,工程业务联系单应符合第 B.0.18条的规定。
8.0.3.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 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在工程结 算时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最终达成的协议调整。 8.0.3.4工程变更按合同相关程序经设计确认或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应由项目监 理机构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8.0.4项目监理机构对费用索赔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8.0.4.1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索赔事件造成了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施工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 8.0.4.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 用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的格式应符合第B.0.19条的规定。 8.0.4.3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8.0.4.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 用索赔报审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符合第B.0.20条的规定。 8.0.4.5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索赔费用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 见报建设单位审批,或发出要求施工单位补充提交有关索赔详细材料的通知。 8.0.4.6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授权代表或协助建设单位就索赔费用与施工单位 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三方共同签认费用索赔确认书。费用索赔确认书的格式应符合第 A.0.13条的规定。 8.0.4.7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综合 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提出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 8.0.4.8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 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公正处理,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后,三方共同签认费用索赔确认书;施工单位行为构成违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8.0.5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延期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约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 构应予以受理。 8.0.5.2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工程延期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予 以审查,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程延期的原因及责任界定; (3)施工进度滞后对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的影响程度。 8.0.5.3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延期进行确认。工程延期 报审表应符合第B.0.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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