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厂区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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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1.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或施工大纲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1)工程合同签定后,承包单位应根据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大纲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或大纲一并提供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
(2)安全监理工程师一般在十五曰之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3)承包单位对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立即组织实施。做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的准备,做到准时、准确到位。对需修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承包单位修改后应再报安全监理工程师按上述(1)、(2)条规定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4)对于修改、变更后的安全技术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权利和义务提请建设单位给予充分考虑和解决。
(5)安全技术措施未批准前,监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2. 开工
(1)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是指现场开工所需的用地及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已完成,符合开工条件,安全措施到位,开工时所需的现场及通往现场的通道,承包单位已接受并已履行了现场接管手续。
(2)工程计划已按期提交并已批准,承包单位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已达现场,并处于安全状态。
(3)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已到位。
3. 审批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及应注意的事项:
调查承包单位实现进度计划的能力和不利因素:
① 了解承包单位进场机具及技术装备情况,以及机具的实际工作性能、使用效率、配套状况;
② 分析承包人制定的计划是否考虑了如下因素:计划的施工便道是否可行,易受气候影响的工程是否选择了合理的时间;选择的料源是否可靠等;
③ 审查影响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和施工安排顺序,并对关键线路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对关键线路施工的工序安排进行研究;
④ 审查承包单位的计划是否对清理与掘除工作留有足够的时间,其计划安排与建设单位提供现场的时间是否协调。
4. 审查承包单位的自检系统
安全监理是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但作为安全监理人员,不可能对每一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每一部分进行全面的监控,只是在有怀疑和认为需要时进行部分抽检,因此工程开工前应进早督促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成立承包单位的安全自检系统,要求施工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由承包单位按安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提供自检报告和报表。
承包单位的自检人员对保证安全施工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要求承包单位的自检人员有良好全面的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在实施过程中随时对承包单位自检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检,掌握安全情况,检查自检人员的工作质量。
5.承包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在进入现场前(如吊篮、漏电开关、安全网等)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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