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298-2018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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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的管理需求划分出一定 的属性空间和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功能特征的分区。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 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充许容纳的 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也称游客 容量。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和维护风景区正 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 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2. 0. 15 核心景区
风景区内生态价值最高、生态环境最敏感,最需要产格保护 的区域,
2. 0.16游览解说系统
0.16游览解说系统interpretationsystem
nterpretation system
在风景区内建立的由解说信息及信息传播方式通过合理配 置、有机组合形成的游览解说体系。
风景区内因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又 休养及其他服务需要而设置的各项设施的统称。简称旅游设
2.0. 18旅游服务基地
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的不同规模和等级的设
为预防、抵御灾害而修建,具有确定防护标准和防护范围的 工程设施
2.0.20应急避难设施
2.0.20应急避难设施
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必需的医疗卫生、生活保障、交通、供 水、能源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提供安全避难、救援和指挥的 场所。
3.0.1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以下)、中 型风景区(21km~100km)、大型风景区(101km~500km) 特大型风景区(500km以上)。 3.0.2基础资料调查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规划需要 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基础资料应直实、完整。基础资料 调香类别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3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分析:各种资源 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利用的方向、潜力 条件与利弊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矛盾和适宜性分析:风 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分析:游人现状与旅游服务 设施现状分析等内容。 3.0.4现状分析结果应明确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
3.0.1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以下)、中 型风景区(21km~100km)、大型风景区(101km~500km) 特大型风景区(500km 以上)
3.0.2基础资料调查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规划 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基础资料应真实、完整。基础 调香类别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4现状分析结果应明确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
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0.5生态分区应主要依据生态价值、生态系统敏感性、生系
状况等评估结论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价值评估应包括生物多样性价值和生态系统价值等。 2生态系统敏感性评估可包括水土流失敏感性、沙漠化敏 感性、石漠化敏感性等。 3生态状况评估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坏境质量、 土环境质量等。 4生态分区及其保护与利用措施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生态分区及其保护与利用措施
续表 3. 0. 5
3.0.6风景区的发展自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
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并应遵循下 列原则: 1应贯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基 本原则。 2应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 测符合风景区自身特征的发展需求。 3应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应便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功能安排和项自配置、人口 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与国家及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日标和水平相适应。 3.0.7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 合理分区: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 完整性。
3.0.8风景区结构或模型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
作用及其构成规律进行整体组织;风景区整体布局应依据规划对 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并应合理 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
3. 0.9风景区职能结构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应兼顾外来游人、服务人员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 利益。 2 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 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 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 构网络。 3.0.10风景区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完整、规范,并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 C的规定
3.1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3.1.1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分类筛选、景源等 价、评价指标与分级标准、综合价值评价、评价结论等内容
3.1.2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将现场踏勘与资料分析相结 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应采取景源等级评价和综合价值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综 合确定风景区的价值与特征。 3景源等级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3.1.3风景名胜资源应进行分类筛选,提出景源分类数量统计 表,其分类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风景名胜资源分类
续表 3. 1. 3
3.1.4应以景源分类调查与筛选为基础,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 对景点进行等级评价:根据风景区资源特点对景群进行等级评 价:提出级别数量统计表。对独特或危景源:宜单独评价 3.1.5景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 选择应符合表3.1.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 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评价时,宜选用项自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评价时,宜选用因子评价层指标。
表3.1.5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指标层次
1 景源评价分级应分为五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 2景源等级应根据景源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 值和吸引力范围确定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 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级保护价值和国家代 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者名和有国际吸弓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 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 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 地的吸引力。 3.1.7、综合价值评价应包括景观、文化、生态和科学等主要方 面,应进行横向比较和分析,阐述风景区的综合价值特点、优
面,应进行横向比较和分析,阐述风景区的综合价值特点、优 势,明确价值的载体与分布空间,确定风景区综合价值的典型性 和代表性。
3.1.8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结论应由评价分析、特征概括、
评定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横向 比较分析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景源的类型特征、典型性 和代表性特征、综合特征等:价值评定应表明景源的综合价值 级别。
3. 2 范围、性质与功能分区
3.2. 17 确定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符合下列基本 原则: 应确保景源特征与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 应保持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 37 应满足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 应有利于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2.2 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界限划定必须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
文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地形图的投影 面积为准。 3.2.3风景区的性质,应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 赏特点,资源类型,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确定。 3.2.4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 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可表述风景区类型,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 准确精练。
3.2.5功能分区规划应包括:明确具体对象与功能特征,划
功能区范围,确定管理原和措施。功能分区应划分为特别保存 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旅游服务区等,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区内景观和生态价值突出,需要重点保护、涵养 维护的对象与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特别保 存区。 2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风景游赏对象集中 的地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3、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修复、培育、抚育的对象与地 区,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4乡村和城镇建设集中分布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 空间作为发展控制区。 5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 为旅游服务区。
注:表内指标适用于可游览区域
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道路面积计,宜为 5m/人~10m?/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宜为50m/人~100m/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宜为100m/人400m/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宜为10m/人~20m/人(海拔0~一2m以 内水面); 浴场沙滩宜为5m/人~10m/人(海拔0~十2m以 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 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以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 施及生态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确定合理的游人 容量。 3.3.2风景区和重要景区的极限游人容量应满足生态安全、游 览安全、设施承载能力、管理能力的极限要求,日极限游人容量 不得天于日游人容量2.5倍,瞬时极限游人容量应根据高峰日高 峰时段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3.3.3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 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时宜测定用 地的居民容量。 2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时,必须测定 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根据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生态环境等重 要要素的容量分析确定。 3.3.4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
3.3.4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 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服务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日常活动在风景区内的 间接服务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3.3.5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 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 3应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管理与效益
3.3.5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 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 3应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管理与效益
4.0.1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 象、划定分级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明确分类保护要 求、说明规划的环境影响等。
求、说明规划的环境影响等。 4.0.2风景区实行分级保护,应科学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 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风景区的景观、文化、生态和科学 价值。
4.0.2风景区实行分级保护,应科学划定一级保护区、
.0.3一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保护区属于严格禁止建设范围,应按照真实性、完 整性的要求将风景区内资源价值最高的区域划为一级保护区。该 区应包括特别保存区,可包括全部或部分风景游览区。 2特别保存区除必需的科研、监测和防护设施外,严禁建 设任何建筑设施。风景游览区严禁建设与风景游赏和保护无关的 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有序疏解居民点、居民人口及与风景 区定位不相符的建设,禁止安排对外交通,严格限制机动交通工 具进入本区
4.0.4二级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级保护区属于严格限制建设范围:是有效维护一级保 护区的缓冲地带。风景名胜资源较少,景观价值一般、自然生态 价值较高的区域应划为二级保护区。该区应包括主要的风景恢复 区:可包括部分风景游览区。 2二级保护区应恢复生态与景观环境,限制各类建设和人 为活动,可安排直接为风景游赏服务的相关设施,严格限制居民 点的加建和扩建,严格限制游览性交通以外的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本区。
1三级保护区属于控制建设范围,风景名胜资源少、景观 价值一般、生态价值一般的区域应划为三级保护区。该区应包含 发展控制区和旅游服务区,可包括部分风景恢复区。 2三级保护区内可维持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根据不 司区域的主导功能合理安排旅游服务设施和相关建设,区内建设 应控制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筑高度和形式等,与 风景环境相协调
1与风景区自然要素空间密切关联、具有自然和人文连续 性,同时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防护各类发展建设干扰风景区具 有重要作用的地区,应划为外围保护地带。 2外围保护地带严禁破坏山体、植被和动物栖息环境:禁 止开展污染环境的各项建设,城乡建设景观应与风景环境协调, 消除十扰或破环风景区资源环境的因素。
4.0.7保护培育规划应根据本风景区的特征和保护对象的级别 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发展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确定引导 性规划措施。
4.0.8保护培育规划应符合下列生态原则:
1应制止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行为,控制和降低人 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利 用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应维护原生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严控外来入 侵物种,保护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自然生境;维护生态系统健 康,维护生物与景观多样性。 3应提高自然环境的恢复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 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 或承载力,
4.0.9分类保护应包括文物古建、遗址遗迹、宗教温
古镇名村、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生态环境等,并打 出保护规定。
1应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 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 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等。 2应提出预防或减轻因规划实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对 策和措施。 3应明确风景区总体规划对环境影响的总体结论。 4.0.11保护培育规划应提出控制和降低环境污染程度的要求和 措施,其环境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气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GB3838规定的1类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现行国家标 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不 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规定的第二类海 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CB5749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充许噪声级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 量标准》GB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4辐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规定
5.1.1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 游赏项目组织、风景组织、景观提升和发展、游线组织与游 排等基本内容。
5.1.1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构思,
游赏项目组织、风景组织、景观提升和发展、游线组织与游程安 排等基本内容。 5.1.2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构思,应遵循全面展示风景区 景观形象、皇现景源价值、利于游览体验的原则,分析风景区资 特征、空间分布,游赏主次关系及利用可行性:构思风景区 景区、景线、景群及主要景点的游赏主题与形象,提出景观提升 和发展措施。 5.1.3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 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容,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符合景观特色、生态环境条件和发展自标,在此基础 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2应权衡风景名胜资源与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保护风景名
景观形象、呈现景源价值、利于游览体验的原则,分析风景区资 原特征、空间分布,游赏主次关系及利用可行性:构思风景区 景区、景线、景群及主要景点的游赏主题与形象,提出景观提升 和发展措施,
5.1.3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利
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容,开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符合景观特色、生态环境条件和发展目标,在此基础 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2应权衡风景名胜资源与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保护风景名 胜资源,实现永续利用。 3应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 4应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5. 1. 4 游赏项且可在表 5. 1. 4 中择优并演绎
表5.1.4游赏项目类别
续表 5. 1. 4
5.1.5风景组织应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区、景线、景群、 景点、景物等,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依据景源内容与规模、景观特征分区、构景与游赏需 求等因素进行组织。 2应使游览欣赏对象在整体中发挥良好作用 3应为各游览欣赏对象间相互因借创造有利条件。 5.1.6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 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组织,游赏活动 和游线组织,设施配置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内容。 5.1.7景线和景群组织包括: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 围,容量,游赏活动与游赏序列组织,设施配置等三部分内容。 5.1.8景点组织应包括:景点类型、构成内容、景观特征、范 围、容量,游赏活动与游赏方式,设施配置,景点规划一览表等 四部分内容。 EE
5.1.9景观提升和发展应包括景观与环境整治、游览
游人体力、游赏心理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具有不同难 度、体验感受、时段序列、空间容量的主要游线和多种专项游 线,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游线的级别、主题、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 2不同游线的特点差异和多种游线间的关系。 3游线与游路及交通的关系。 5.1.11游程安排应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
5.1.11游程安排应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
5.2.1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 划原则与自标,规划内容,项自、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 区整体的关系等。
5.2.2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景观空间及其环境,
5.2.2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景观空间及其环境
保持典型景观的稳定与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 观的特征及价值,彰显特色,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 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
.2.3植物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
1应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和现有大树:培 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提高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 2应恢复和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 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 3应利用和营造类型丰富的植物景观或景点,突出特色植 物景观,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活动。 4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度、植物结构 李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 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5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 游服务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 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5.2.4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超
1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 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各类新建筑,应遵循局部服从整体风景、建筑服从自然 环境的总体原则,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 观和景点。 3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 原有地形,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 4对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 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 级控制措施。
2.5人文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
1应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地特有的民俗风物等非物 质文化遗产,延续和传承地域文化特色 2新建人文景观应综合考自然条件、社会状况,历史传 承、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确定。 3可恢复、利用和创造特有的人文景观或景点,组织文化 活动和专题游览
5.2.6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 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 环境。 2溶洞的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 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览与 观赏点组织等,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溶 同的景观、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 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 3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 同自然景物过度人工干预和建设。 4溶洞的石景与王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水排水工程、交通 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
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 5对溶洞的灯光与灯具配置、导览与电器控制,以及光象 音响、卫生等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要求及配套 措施。
5.2.7水体岸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2.7水体岸线规划应符合下列
1应保护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自然植被与生态群落,不 宜建设硬化驳岸 2加强水体污染治理和水质监测,改善水质和岸线水体 景观。 3利用和营造多种类型的水体岸线景观或景点,合理组织 游赏活动
5.3游览解说系统规划
5.3.1风景区游览解说系统规划应评估现状,确定解说内容、 解说场所和解说方式,布设解说设施,提出解说管理要求。 5.3.2现状评估应对解说内容、解说场所、解说方式、解说设 施、解说管理等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明确评估结论。 5.3.3解说内容应明确解说主题与解说信息。解说方式应确定 人员解说和非人员解说的类别。
1标牌应系统设置,可分为解说牌、导向牌和安全标志牌 提出标牌建设与设置要求 2解说中心纳入游客中心建设,其规模应与游人量相匹配 3电子设备应规定设置的内容、位置与要求
6.1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6.1.1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 测,旅游服务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服务基地组织 与相关基础工程,旅游服务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四部分
6.1.1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
6.1.2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 消费状况等。 2.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 收入。 4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6.1.2的 规定。 5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表6.1.2游人统计与预测
6.1.3旅游服务设施配备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 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旅游服务设施包括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 乐,文化、休养和其他等九类相关设施。 2旅宿床位是旅游服务设施的调控指标,应限定其规模和
6.1.5旅游服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 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餐饮、购物、娱 乐、休养、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 地段。 2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防灾等基础工程条 件,应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应依托现有旅游服务设施及城镇 设施。 3应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6.1.6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服务基地分级配置应根据风景区的 性质特征、布局结构和环境条件确定,旅游服务设施既可配置在 各级旅游服务基地中,也可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分 级配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表6.1.6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服务基地分级配置
禁止设置:△表示可以设置:表示应该
6.2.1风景区道路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应 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 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交通应快速便捷,宜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内部交通应方便可靠,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 网络系统。 3对内部机动交通的方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 设施,均应提出明确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产格限制客运系道及其他特交通设施建设,难以避免 时应优先布置在地形坡度过大、景观不敏感的区域。 6.2.2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所处景观环境相 结合。 2应合理组织风景游赏,有利于引导和疏散游人。 3应避让景观与生态敏感地段,难以避让的应采取有效防 护、遮蔽等措施 4道路等级应适应所处的地貌与景观环境;局部路段受到 景观环境限制时可降低其等级,以减少对景观环境的破环。 5应避免深挖高填:道路边坡的砌筑面高度和劈山创面高 度均不得天于道路宽度,并应对边坡和山体创面提出修复和景观 补救措施。 6应避升易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7当道路穿越动物迁徙廊道时,应设置动物通道。 6.2.3风景区内过境车辆和社会车辆交通应服从游览交通组织 的要求,过境道路应避让核心景区及重要游览区域,其道路设置 应与游览道路系统分离。不能分离的路段应完善相应的交通管制 设施与措施。
4专用车行路设置应符合下列
1应根据地形条件,结合选用车种确定其路幅宽度、转弯 半径与纵向坡度 2在地形较陡,植被恢复困难的地区,宜调整设计标准 减少对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破环。 3在坡度天于45°的山体设置道路宜利用单幅单向,宜采 用悬架式道路:最天限度地保护原有植被、生态环境、景观空间 和视线。 4专用车行路线与停靠站宜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集中的 地段。
6.2.5混行路应以通过性交通为主,在混行路段中的机动车道
自行车道、步行道之间宜有交通标线作安全分隔
列、游程与游览时间、地形地貌等影响因素统筹安排,选定路线。 6.2.7风景区停车场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 处,可结合风景区内外城镇、乡村进行安排。
6.2.7风景区停车场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
6.3综合防灾避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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