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YCY008-2020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 森林生态食品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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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尽量采用生物措施维持土壤养分和水分平衡,确保林地地力不衰退。 (2)土壤耕作应采用免耕、少耕方式,提倡生草、覆盖、间作作业法,不 得采用清耕作业法。 (3)需要施肥时应采用平衡施肥方式,施肥技术应符合NY/T496的要求, (4)可根据植物生长发育的需要适量施用有机肥,提倡施用生物有机肥、 生物炭基肥、木醋液等新型肥料。 (5)必须施用无机肥时应严格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施肥后应经过3个月以上 观察期,直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本标准4.2.2规定要求。 (6)需要灌溉时应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5.2.7有害生物防治

    尽量利用森林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和平衡能力防控有害生物发生:需要防治的 应综合采用营林措施、生物措施和物理措施防治,禁止使用人工合成化学药物。

    (1)限人工放养或驯养的动物原料水利图纸、图集,禁止使用野生动物原料。 (2)动物种类应适应森林生态环境,不得干扰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其他生 物繁衍生长。 (3)一般应放养食草动物,提倡放养采蜜动物,必要时可适度放养食虫动

    动物生存环境良好,林内动物食料丰富,无养殖动物的大敌和有毒有害植物 无流行疫病高发风险。

    应为经人工别化、未饲喂过禁用物质的人工繁育种。

    (1)应采用林下分区轮养、生草散养等生态养殖方式。 (2)养殖密度应以林内天然食料能满足动物食用为度,不足时应补种饲料 乍物或采集林外天然饲料。 (3)必须补充人工饲料时,饲料卫生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禁止使用生 长促进剂和外源性激素等存有食品安全风险的添加剂。 (4)饲料污染物处理应按照HJ81的规定执行。

    1)应坚持预防为主,改善林地卫生条件和提高动物免疫力。 (2)疫病发生时,应对感病及疑似感病动物及时隔离救治,封锁场地并进 行消毒;病死、病害动物必须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 (3)必须采用药物防治时,应严格执行动物疫病防治有关规定;除国家强 制使用的疫苗和允许使用的治疗药剂外,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抗寄生虫药 存有食品安全风险的药剂。 (4)发生疫病和药物防治后需经过6个月以上观察期,发生严重疫病和大规

    模用药的必须经过2年以上转换期,直到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7.2.2和7.2.4规定要 求。

    5.4.1 食用菌种类

    根据森林可供的天然养料选择适宜的食用菌种类,所选种类应适应林地环境 条件,与林木或林下植物具有良好的互利共生关系

    应为林下或林间隙地,要求林分结构合理、土壤深厚肥沃、环境洁净无污染, 根据需要可适度整地作床(哇)和搭建种植棚

    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采用林下覆土栽培、林下播种栽培、林 间露地栽培、林间吊袋栽培等种植方式,提倡仿野生栽培和人工促进野生菌根性 食用菌种植方式。

    应就地取材,充分利用枯朽木、林下枯落物、抚育剩余物、加工剩余物等废 弃物,森林来源基料质量占比大于50%,其他基料应符合NY/T2375的规定。

    5.4.5 接种与定植

    选择健康、生命力强的菌丝进行接种,接种菌株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定植 后尽量减少人为干预,

    按照NY/T2375的规定执行。

    5.5原料收获与采后处理

    5.5.2收获方式 采收方式应科学合理,不得使用化学方式采收,不得超过原料可持续生产量 采收,不得干扰生物体正常生长发育,不得破坏林木、林地和生物多样性。

    野生原料采集应有具体的操作技术规程,采收人员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不 得掠夺式采收,不得破坏野生生物可持续自然繁衍进程

    原料采收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时应避免原料污染和品质破环,处理后应 及时加工或销售初级产品,不能 式短期贮藏

    林地自然枯落物和抚育剩余物应就地覆盖地表、堆区肥料或粉碎还林还山, 除非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需要,不得迁移到林外。 5.6.2加工剩余物 果壳、果核、树皮、木屑、锯末、菌渣等加工剩余物应资源化利用或还林还

    畜禽粪便按照GBT36195的规定无害化处理后就地还林还山或生产有机肥。 6森林生态食品加工

    (1)加工原料应具有森林生态食品特有的品质属性,能保持原料特有的品 质属性。 (2)加工工艺不得造成食品和环境污染。 (3)加工全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应与常规食品分开进行。 (4)加工卫生条件应符合GB14881和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原料与产品贮藏应符合GB/T29372的规定 (2)应有专门场地单独贮藏,不得与常规食品混杂贮藏;必须与常规食品 共用贮藏场地时,应划定专门贮藏区域,并用可识别的包装或标签区分

    1)采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等处理方法和微生物发酵工艺。 (2)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提取溶剂限于水、乙醇、动植物 由、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添加其他化学试剂。 (3)禁止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过的过滤材料。 (4)加工过程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1)加工配料除水和盐外,应来自按本标准生产的食品原料,或经国家森 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机构认可使用的物质。 (2)充许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使用条件应符 合GB14880的规定。 (3)允许使用附录C.1所列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条件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必须使用其他物质时,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并按照附录D要 求进行评估。 (4)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剂。

    7森林生态食品产品质量要求

    具有森林生态食品特有的内涵生态品质和感观品质(色泽、气味、风味、质 地等),无外源有毒有害物质积累。

    7.2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要求

    符合GB29921的规定。

    7.2.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8森林生态食品包装、运输和销售

    包装方法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

    包装方法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

    (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2)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安全无毒、无挥发性物质产生,提倡使用 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 (3)非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的材料应为食品级包装材料,并能生物降解或回 收利用。 (4)不得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 (5)不得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和储存容器。 8.1.3包装填充剂 台许伟田盒气 业融和氙作光包壮去剂

    8.1.4包装设施设备

    包装处理应防止食品机械损伤

    (1)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非专用运输工具应使用绿色环保型清洗消 毒剂预先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引起食品污染。 (2)不得与常规食品混杂运输

    生产经营企业应保存销售产品的信息,包括销售商名称、产品品种、销售数 量、运输方式、接收地点、发票等,并记录在案,以备查验。保存记录年限按国 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管理规定执行。

    食品链的可追溯性符合GB/Z25008基本要求,并采集林产品个体(批次)、生 产过程、投入品使用、生产者、产地等完整的信息;追溯办法按XH/T10001规定 执行。

    按照XH/T10001中4.3.4的规定和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a)森林果品:指源自森林植物可直接食用的果实和种子,可分为水果和干 果两大类,如蓝莓、山杏、刺梨、香框、松子、榛子等。 b)森林油料:指源自森林植物可提制食用脂肪酸的成分,如油茶、油橄榄、 核桃、元宝枫、光皮木、文冠果等。 c)森林粮食:指源自森林植物可替代粮食的成分,可分为淀粉植物、糖料植 物、蛋白质植物,如栗、枣、柿、橡实、魔芋等。 d)森林蔬菜:指源自森林植物可做菜用的成分,可分为茎菜、叶菜、花菜、 果菜、根菜等,如香椿、竹笋、槐木、蕨菜、荠菜等。 e)森林饮料:指源自森林植物可制作饮料的成分,可分为花类饮料植物 果类饮料植物、叶类饮料植物,茎类饮料植物,如沙棘、金银花、绞股蓝、甘草、 茶叶等。 f)森林调料:指源自森林植物可制作食用调料的成分,如花椒、八角、肉桂, 柠檬、迷迭香、草果等。 g)森林药食:指源自森林植物兼具食用、药用或保健价值的成分,如银杏、 枸杞、杜仲、厚朴、山茱英、山药等。 h)其他森林植物源食品类:指源自森林植物可用作食品原料或添加剂的成 分,如花粉、汁液、流胶等。

    A.2森林生态动物源食品

    a)森林肉食类:指源自森林人工别养的可食用的畜类、禽类、蛙类、蛇类 等。 b)森林食用昆虫类:指源自森林资源昆虫可食用的成虫、幼虫、虫蛹等 C)其他森林动物源食品类:指源自森林动物可食用的蜂品、蛋品、乳品等

    a)腐生性食用菌:指依存于死亡有机体的食用菌,绝大多数食用菌为腐生 菌,包括木生菌、草生菌、土生菌等,如黑木耳、香菇、茶树菇、草菇、大球盖 菇、羊肚菌、竹荪等。 b)共生性食用菌:指与植物根系共生的食用菌,即菌根食用菌,均属伞菌 目,如松乳菇、红菇、牛肝菌、口蘑等。 c)寄生性食用菌:指寄生于活有机体的食用菌,如冬虫夏草

    (规范性附录) 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禁用售药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录》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森林生态食品加工配料和助剂

    附录C.1食品添加剂列表

    附录C.2加工助剂列表

    螺栓标准附录C.1食品添加剂列表

    录C.2加工助剂列表

    膨润土(皂土、吸附剂、助滤剂、澄清剂,葡萄酒、果10斑脱土)酒、黄酒和配制酒的加工工艺、发酵工艺(bentonite)氢氧化钠11(sodium酸度调节剂,加工助剂524hydroxide)助滤剂、澄清剂、脱色剂,黄酒、啤酒、食用单宁12葡萄酒和配制酒的加工工艺、油脂脱色工181(edibletannin)艺碳酸钙13(calcium加工助剂170icarbonate)碳酸钾14(potassium用于葡萄干燥501icarbonate)珍珠岩(pearl助滤剂,用于葡萄酒、果酒和配制酒的加15rock)工工艺、发酵工艺16滑石粉(tale)脱模剂,用于糖果的加工工艺553ili

    所有符合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要求的物质,首先满足GB2760基本要求,以此 为基础,某种物质不符合《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要求,则应根据以 下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在森林生态食品加工中使用。

    每种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只有在必需时才可在森林生态食品生产中使用,并且 应遵守如下原则 a)遵守产品的森林生态真实性; b)没有这些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产品就无法生产和保存

    D.2核准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条件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核准应满足如下条件: a)没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森林生态食品的其他可接受的工艺; b)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应尽量起到减少因采用其他工艺可能对食品造 成的物理或机械损坏; c)采用其他方法,如缩短运输时间或改善储存设施施工安全资料,仍不能有效保证食品 卫生; d)天然来源物质的质量和数量不足以取代该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e)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危及产品的有机完整性; f)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不会给消费者留下一种印象,似乎最终产品的质 量比原料质量要好从而使消费者感到困惑。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g)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有损于产品的总体品质

    D.3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优先顺序

    D.3.1应优先选择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 a)按照森林生态食品认证标准的要求生产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而且这些产 品不需要添加其他物质,例如作增稠剂用的面粉或作为脱模剂用的植物油: b)仅用机械或简单的物理方法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或原料,如盐。 D.3.2第二选择是: a)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产的单纯食品成分,如淀粉、酒石酸盐和果胶; b)非农业源原料的提纯产物和微生物,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养 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剂。 D.3.3在森林生态食品中不应使用以下种类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a)与天然物质“性质等同的”物质 b)基本判断为非天然的或为“产品成分新结构”的合成物质,如乙酰交联淀 粉; c)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d)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剂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制备中使用的载体和防腐剂也 应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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